坎坷人生(九十)
坎坷人生
——正方形性格和真實八十一難
陳宣章
一七八、萬國塔陵
1997年1月14日-27日經(jīng)原江蘇省委書記、省長等領導簽閱的,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五部門(省委宣傳部、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國土管理局)《關于在全省開展移風易俗、深化殯葬改革、清理墓葬用地工作的意見》?!兑庖姟钒阉?、墓地亂批亂建推向頂峰,造成“遍地開花”的惡果。僅蘇州就有新建的新民、西華、萬國、名流、長云、天堂、寶塔、橫涇、仙鶴、樂遙、真山、皇冠山、功德園、海天禪寺等塔陵和新建的東山墓區(qū)、西山名流、皇冠山墓區(qū)、太倉雙鳳、鳳凰墓區(qū)、彌陀山、吳山嶺等墓區(qū)。此外,常州有金龍、茅山、新安、舜山、三圣寺等新建塔陵;還有無錫靈山、南通東華新建塔陵和宜興龍壯花園新建墓區(qū)。江蘇省新建塔陵共計22個。1997年6月23日江蘇省民政廳蘇民事[1997]33號文件批準蘇州市22個經(jīng)營性公墓(墓區(qū))、塔陵在滬設立代辦處,其中吳縣就占17個(寶塔塔陵在上海漕溪路251號有辦事處,不知何因未列入)。
雖然蘇州塔陵是群案,涉及全省。但是我妻子買的是萬國塔陵,只能就事論事,不管別的塔陵、公墓。萬國塔陵總經(jīng)理莫海明膽大妄為、詭計多端、氣焰囂張。此人假作斯文,出了一個平仄不合楹聯(lián)規(guī)章的上聯(lián),以八百元征對下聯(lián)。我戲對下聯(lián)如下:( 文章閱讀網(wǎng):www.sanwen.net )
萬安山萬國塔萬福萬祿萬壽萬年永泰安樂,
無源水無本木無法無恥無行無限欺天罔人。
萬國塔陵的預售集資等手段達到登峰造極的水平:
1.空頭公司:
民政部民事批(1995)71號文件:“同意吳縣市東渚鄉(xiāng)農工商總公司、吳縣市殯葬管理所與美國盛世集團光華公司在吳縣市東渚鄉(xiāng)姚江村合作建立‘蘇州萬國永泰安樂園塔陵’,合作期限20年。”江蘇省民政廳蘇民民(95)28號文件內容相同。
1996年3月7日吳縣市對外經(jīng)濟貿易委員會吳外資(96)字第034號文件:“同意美盛世集團光華公司將其在蘇州萬國永泰安樂園塔陵有限公司中全部股權自愿轉讓給光大(香港)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后者自愿受讓。吳縣殯葬服務公司將其在蘇州萬國永泰安樂園塔陵有限公司中全部股權轉讓給吳縣市民政實業(yè)公司,后者自愿受讓?!?/p>
可是,塔陵園墻上刻著:“陵園合作單位香港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吳縣民政局下屬殯葬服務公司吳縣東渚鄉(xiāng)人民政府”:
⑴光大公司成了主辦單位。法人、董事長孫健來自光大公司。可是這個孫健從不出面,一切由總經(jīng)理莫海明說了算。內部人士透露:莫海明用非法收入辦的外國護照上用的姓名就是孫健。再看1996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上明明白白寫著:“董事長孫健總經(jīng)理孫健?!彼^香港光大公司只不過是莫海明的代名詞。
⑵殯葬服務公司上加了“吳縣民政局下屬”幾個字。東渚鄉(xiāng)農工商總公司變成了“吳縣東渚鄉(xiāng)人民政府”。故塔陵公司宣稱:“不是企業(yè)行為,而是政府行為”。
⑶所謂的“股權轉讓”把戲,搞的什么名堂?
1998年7月8日《國際金融信息報》:“原來,這個自稱同香港某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合作組建的萬國永泰安樂園,是一個無實體、資金也不充裕的‘空頭’公司?!?/p>
1999年11月9日《新民晚報》:“蘇州萬國永泰安樂園塔陵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莫海明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日前被逮捕?!贝藭r,莫海明的一人雙名把戲才被揭露。
2。預售塔位:
民政部批文中強調:“待塔陵的基本建設竣工,具備對外營業(yè)條件后,再報我部驗收開業(yè)。”省民政廳批文重復強調一遍。1995年6月經(jīng)省、市、縣九部門批準的《興建中外合資(合作)公墓(塔陵)項目意見表》中,興辦單位甲方(東渚鄉(xiāng)農工商總公司)投資56。5萬美元,乙方(吳縣殯葬服務公司)提供合作條件;合資(合作單位)丙方(美國盛世集團光華公司)投資211。5萬美元??墒牵瑓^(qū)區(qū)211。5萬美元怎能建成三座塔的陵園?于是,早就預謀的預售塔位推出了。為了早早撈錢,《項目意見表》中的九個大印,莫海明用7天就解決了。6月6日一個(縣級),6月7日五個(2個縣級,3個市級);6月12日3個(省級)。真是“心有靈犀一點通”,政府九部門的效率突然變得如此高!
在“塔陵建設規(guī)劃”批準前6天,1996年4月22日吳縣市物價局吳價費字(1996)7號文件:“同意你塔陵穴位每個單位預售價為4900元。收費標準自業(yè)務開展之日起執(zhí)行,待塔陵竣工后,再上報我局重新核定收費標準?!笨墒窃凇八杲ㄔO規(guī)劃”批準前27天,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xié)議條款》,1996年4月1日施工隊開工。
1996年6月19日《消費報》:“今年5月3日,蘇州市工商局和民政局聯(lián)合對此發(fā)出《關于蘇州萬國永泰安樂園停止回收銷售》的通知,指出該安樂園應立即停止回收銷售塔位(包括預售)。據(jù)蘇州市工商局有關方面負責人日前表示……該安樂園塔陵須待基本建設竣工并經(jīng)過有關部門驗收后方可對外營業(yè),至于現(xiàn)在進行的還本銷售則是違法的,應立即停止,購買者可要求退款?!笨墒?,1996年5月4日吳縣市民政局吳民(1996)第35號文件:“同意你們在國內外開展銷售塔陵穴位業(yè)務?!?996年8月29日吳縣市物價局吳價費字(1996)45號文件:“同意你公司塔陵每穴位的境外預售價為人民幣元。”莫海明從來沒有停止過非法預售,直至被捕,“共銷售塔陵穴位6萬余只,銷售總額超過1億元?!保?999年11月9日《新民晚報》)
3。超額建設:
《項目意見書》寫明:“墓穴總數(shù)約5萬個”。1996年4月28日吳縣市城建規(guī)劃局吳城規(guī)(96)第12號文件:“該區(qū)規(guī)劃總墓穴不得超過6萬穴,塔頂高度不得超過40米”,“三座主體建筑體量應減小?!?997年3月29日《新民晚報》第十七版:“萬國塔陵園可容穴位八萬八千個”。“主塔一座,十一層,高約四十余米”。
陵塔不但承載設施,在清明節(jié)祭祀集中時將有大量人流涌入。按城建規(guī)劃局規(guī)定,主塔不超過3萬穴,早在1997年3月10日《萬國塔陵園內部通訊》就說:“我公司祿塔(即中塔)已基本售完塔位”,而1998年2月25日《上海法制報》的《塔陵非法傳銷已波及江浙滬》披露“主塔已預售4-5萬穴”;按規(guī)定每座副塔不超過1。5萬穴,而孫健簽名的《太平洋保險公司保險合同書》寫明:“東塔工程設計3萬只塔位”。
1998年7月8日《國際金融信息報》透露:“按規(guī)定每層熱賣不能超出4千只的主塔第五層已瘋賣了近1萬多只,但銷售人員仍沒有停售的意思?!?998年3月1日《上海法制報》刊登萬國塔陵《嚴正聲明》:“擁有福、祿、壽塔三座(共計塔位10萬個)”。該報1998年3月18日披露:“已竣工的兩座塔陵的格位已達10。4萬只”。如果加上400米長的九龍壁葬區(qū)、十八座塔的群塔區(qū)以及樹葬壁葬區(qū)共2萬8千穴,竟達13。2萬穴。這大概就是1997年底莫海明成為“江蘇省優(yōu)秀企業(yè)家”的優(yōu)秀業(yè)績吧!
莫海明及其后臺為了撈錢私自大增穴位。試想:一旦塔身超載,塔毀人亡事故難免。不知蘇州政府又何說法?
4。多占土地:
1995年4月26日吳縣土地管理局新用地類(95-2)號文件《“三資企業(yè)”用地證明書》:“需使用東渚鎮(zhèn)土地60畝,使用期20年?!?/p>
1997年3月14日《解放日報》第15版和《上海老年報》第2版、1998年10月19日《上海法制報》第3版:“(整個塔陵園)占地67。5畝”。
5。分期炒作:
萬國推出預售價格調整總表:(元/個)
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
0000
規(guī)定每期出售2000只后遞增平均250元。第13期起待申報有關部門的核定后繼續(xù)推出,直到全部售完。
實際上,每期常有優(yōu)惠、讓利,經(jīng)常打7折。但每期加價是事實。
6。中介銷售:
買入塔位者人手一份“社區(qū)推廣員證”,以銷售數(shù)分組員、組長、付主任、主任(例如:福塔銷售1、5、21、31只)四個等級,再根據(jù)所處銷售中介的層次,給予不同比例的提獎率:(六層有獎)。組員:6%、4%、3%、3%、2%、2%;組長:7%、5%、3%、3%、2%、2%;付主任:8%、6%、3%、3%、2%、2%;主任:10%、6%、3%、3%、2%、2%。
特別待遇:付主任完成5個/月,享受250元/月;主任完成6個/月,享受500元/月,享受中、晚飯及銷售的每個塔位享受0。2%的獎金。
所得獎金要扣個人所得稅。據(jù)熟悉蘇州塔陵內幕的王秀琴揭露:“僅僅萬國一個塔陵一年中上交1000多萬稅?!彼f:怪不得“每個塔陵開萬人大會──封頂儀式時,政府要員都參加,《姑蘇晚報》都有報道?!?/p>
1998年10月3日萬國塔陵還在主辦的月刊《百塔園》上鼓吹塔位銷售獎勵制度并推出塔位購買分期付款。
7。承諾騙局:
1998年3月18日《上海法制報》披露:萬國塔陵鼓吹“購買骨灰存放格位是一次發(fā)財?shù)暮脵C會。在建中的塔陵格位以每只2000元左右的價格出售,一年后塔陵竣工交付使用,公司不僅給付客戶15%的‘回報率’,而且可按照時間優(yōu)先、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代客戶自由填單拋售格位,并辦理變更‘宅主’姓名的手續(xù)。”筆者手中有證據(jù):少數(shù)第一期購塔位者確實由塔陵公司回收。例如:唐某1880元購的1個塔位,公司以2162元收回;方某2020元/個購2個塔位,公司以4646元收回等。這僅是莫海明為了進一步預售塔位做的“榜樣”。委托代售的登記表上眾多購買者都被騙,“卻被告知,‘拋售’格位是有條件的,公司僅為出國定居、家庭變故、重病患者和下崗人員代售格位。15%的回報率則因銷售呆滯、資金短缺而無法兌付。”實際上,符合條件而且手持證明書者也不被代售,一次次推托,一次次空跑。報道中舉了三例,并披露:“一位業(yè)務員坦言,生活困難者約占了購買格位總人數(shù)的10%左右。”莫海明還用親筆簽名的一張張承諾書答應某月某日解決,終成泡影。有些人手持莫海明承諾書將近10張,結果仍是一場空。許多人不但沒有拿到錢,塔位權證被塔陵公司收去,連證據(jù)都被弄沒了。
據(jù)1999年3月15日新華社江蘇新聞信息中心、新華社江蘇信息社《內部信息》第十期《上海數(shù)萬市民卷入蘇州塔陵事件》:“自1993年以來……在蘇州市先后建設塔陵(骨灰堂),設計穴位總數(shù)80余萬個。到去年初,共有11座塔陵銷售穴位21。6萬個,銷售總收入4。8億元?!薄坝械睦先擞靡簧姆e蓄購買穴位,有的下崗職工到處借款購買,如今生活陷入困境,其中有4名老人急得腦溢血或心臟病發(fā)作死亡,1名老人跳樓身亡?!?/p>
8。有獎銷售:
第二塔(福塔)開工,1997年元月18日起進行有獎銷售(每購第一期第3、4、5、6格塔位1只,即獲得編號認購券一張),同時到1998年元月31日首期2000個位實行優(yōu)先更名轉讓。
1997年6月18日舉行抽獎活動:一等獎1名(1500元),二等獎9名(各得600元),三等獎50名(各得500元)剩余1940名為紀念獎(各得365元)。蘇州某公證處公證員當眾宣布抽獎活動有效。工作人員關照先進行登記再寄通知??墒呛髞硎链蠛?,杳無音信。
9。功德牌位:
1997年6月13日,萬國塔陵決定福塔增設功德殿。三款功德牌位標定價為:單位單牌500元,雙位單牌560元,雙位雙牌1100元。接著又是分期優(yōu)惠:首期5000只為230、250、530元;二期8000只為340、380、810元;三期只為430、470、960元。有人問:“是誰批準的?”塔陵工作人員說:“莫海明法力通天,各條渠道都買通了,就是打官司都不怕。”
功德牌位銷售采用新的中介獎勵制度,即6%,4%,3%,3%,2%,2%?!霸骷壣鐓^(qū)推廣員必須購買一只功德牌位方可享受新銷售制度,并給予優(yōu)惠價:200、220、500元(此優(yōu)惠價限購一只)。非塔陵社區(qū)推廣員一次性未購買滿七只者不享受功德牌位銷售制度。對使用同一姓名一次購滿七只單位單牌或雙位單牌功德牌的承購人發(fā)放二張150%一年期公司負責更名的直購單,其余的功德牌位可自由更名,手續(xù)由公司負責辦理,同時該承購人可申請塔陵社區(qū)推廣員證一份,記入塔位銷售體系(牌位銷售金額不納入塔位銷售體系),對使用同一姓名一次購滿三只雙位雙牌功德牌位的承購人,發(fā)放一張150%一年期公司負責更名的直購單,其余權益同上?!?/p>
10。侵占挪用:
蘇民事(95)21號文件明確規(guī)定:塔陵款不能挪作他用。由于莫海明把許多親友安排在公司把持要害部門,所以能隨便支配塔陵預售款。1997年3月10日《萬國塔陵園內部通訊》透露:⑴1996年莫海明贊助上海市教育局10萬元創(chuàng)辦“庭院再就業(yè)工程進修學院”,撈取了“董事長”的頭銜,還拿與江澤恩一起的照片到處宣揚。⑵1996年5月17日捐贈吳縣慈善基金會2萬元。⑶1996年10月3日捐贈上海市基金會虹口區(qū)辦事處10萬元。⑷1996年10月15日捐贈東渚鎮(zhèn)中心幼兒園5萬元,成“名譽院長”。⑸贊助吳縣望亭中學5萬元教育獎金。⑹1997年莫海明挪用800萬籌辦“上海阿波羅會員聯(lián)誼俱樂部”;3500萬籌辦“化妝用品、保健用品生產(chǎn)工廠及專業(yè)行銷”;600萬籌辦“摩登自動電腦成型照像設備”。另外,莫海明在澳門豪賭輸?shù)?000萬元;轉移國外1000萬元;“借”給干爹150萬(莫海民在蘇州國家安全局工作時曾拜某領導為干爹。據(jù)上海信訪部門有關人員透露:蘇州國家安全局也從中撈到不少油水。)……莫海明還忽發(fā)奇想:把另一座副塔──“壽塔”造到北京去。它在北京“攻關”化去300萬元,但未辦成。
11。虛假廣告:
莫海明很會造輿論。1997年3月10日《萬國塔陵園內部通訊》:“我公司先后在本市解放、文匯、新民、科技報、老年報、新聞報、聯(lián)合時報、房地產(chǎn)報、供銷信息報、上海鄉(xiāng)鎮(zhèn)雜志、上海電視臺等十一家新聞宣傳單位,宣傳報道了公司系列活動”。此后,還拉進了曝光萬國塔陵的《上海法制報》作整版虛假廣告。蘇州、南京等地更不用說。
莫海明拉新老領導干部、名人提詞、購穴(有半價、贈送、返本、義務作宣傳),更是不遺余力。它指使萬國塔陵工作人員大肆宣傳:“與莫海明一起照相的江澤恩是某某的弟弟?!?/p>
莫海明還在主塔第九層專設3000塔位的“當代名人紀念堂”,企圖用名人的骨灰作廣告,并在媒體廣為宣揚。還設立“名人苑”籌辦管理委員會,并稱“不限地區(qū),不限國籍,不限年齡,不限宗教信仰以及不限健在逝世均可由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經(jīng)籌委會核評加入。”接著,宣揚有13對勞模加入預定名人堂(1996年8月30日《青年報》)。
東窗事發(fā)后,莫海明為掩蓋其欺詐行為,把名人的投入款偷偷返回,防止他們向上反映。
12。附加保險:
1996年9月26日《新聞報》以半個版面刊登萬國塔陵的廣告《一諾3千金》,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對塔位購買者承諾:保險公司承保蘇州萬國永泰安樂園塔陵建筑安裝工程險與第三者責任險、交付期責任險,每個塔位人民幣3000元(福塔3500元)。合同約定1997年7月1日主塔應交付使用(福塔為1998年1月31日),若不能按期交付,保險公司將給予塔位購買人每個塔位保賠3000元或3500元。1998年8月5日《上海法制報》報道:“11層主塔至今只是一座空塔;9層的福塔除第二層外,其余僅僅是一座毛坯房。”當初,保險公司向每位塔位購買者收取每個塔位40元保險費并發(fā)給每人每塔位一份《交付期契約責任保險證》。在“保險說明”欄中清楚地寫明:“本保險公司依約承諾對蘇州萬國塔陵公司在1997年7月1日前銷售的主塔塔位而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時,保險3000元/塔位(福塔為1998年1月31日前和3500元/塔位)。”還特別注明:“本保險單代收據(jù),請妥善保管以為憑證?!笨墒翘窖蟊kU公司至今拒絕理賠。上海和蘇州的法院則不予立案。
因塔民堅持不懈地上訪,警方于1998年4月立案偵查,1999年7月23日莫海明被捕。
一七九、走訴訟之路
在大量證據(jù)面前,塔民堅持走訴訟之路,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但是在蘇州卻遭遇法院不與立案的“閉門羹”。蘇州塔陵群案中,塔民不能告民政局下屬的機構,連塔陵公司也不能告。許多著名律師都感到失望。
實現(xiàn)社會公正是我們黨領導人民孜孜以求的目標,而司法公正則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1999年1月14日《工人日報》的《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司法公正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國家司法機構對訴訟案件的公正裁決,裁判者自身的清正廉明,以及司法裁決制作過程的公正。其中最后一項內容涉及裁判結果制作的過程和程序,又被稱為程序公正或者程序正義。”“也就是說使被裁判者與裁判者同處于理性的道德主體地位,使裁判者的裁判權受到來自被裁判者一方的合理約束。”
程序公正包括:①程序的參與性;②裁判者的中立性;③程序的對等性;④程序的合理性;⑤程序的自治性;⑥程序的及時性;⑦程序的終結性。
萬國塔陵案更有特色,對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訴訟曠日持久,也不能立案。塔民的訴訟權被無理剝奪。連程序的參與都不讓,還有什么程序公正?《瞭望》雜志第22期刊登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講話:“凡是有案不能立的地方,往往與那里的司法腐敗相聯(lián)系?!?/p>
二十幾萬塔民的權益受嚴重損害,但塔陵公司和腐敗官員可以指使法院不予立案,借口就是“非法傳銷延伸”、“先刑后民”。
1997年6月18日,蘇州市郊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1997)郊民初字第66號:原告陳國偉告新民塔陵,所購2只塔位按合同約定二年到期后定金雙倍返還。到期后,只返回本金五千零二元,余款五千零二元至今未還。為此,原告訴訟本院要求返還五千零二元及利息二百元。經(jīng)法院調解,被告于當年十月底前一次性歸還原告五千零二元及利息二百元。案件受理費二百三十元由雙方各半負擔?!吧鲜鰠f(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碑斊渌褚韵嗤盖槠鹪V時,蘇州中級法院慌了,立即剎車!
它們一拖再拖不予答復,在律師一再據(jù)理力爭的情況下,口頭答復“不予受理”。后來又收回“不予受理”,說要調查研究。該法院接待人員卻泄露天機:“法院要聽黨委的,黨委要聽市委的?!薄八痉ü痹凇逗喢魃鐣茖W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中有獨立的詞條:“切實保證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偵查權,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為什么蘇州法院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違法的塔陵公司及其后臺逍遙法外,而千千萬萬塔民卻成蘇州警方的矛頭所向?因為它們知道:一旦立案,塔陵公司必敗訴,保險公司必敗訴,腐敗官員將被繩之以法,而地方財政將受“損失”。
由于新民塔陵群體上訪蜂擁而來,事情搞大了,而且早在1996年塔陵封頂不久,外方董事不告而別,抽資卷款外逃。可是蘇州警方卻拖到12月份立案偵查,為罪犯抽資卷款外逃提供足夠時間。次年2月初警方“獲突破性進展,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1998年3月19日《文匯報》)警方表示:“將全面調查新民塔陵問題”。(1998年4月17日《新民晚報》)忠厚的塔民以為重重黑幕即將揭開,一批貪官即將落網(wǎng)??墒前肽旰螅短K警答問》:“逮捕了一名黨員干部”,“其他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和違法違紀的黨員干部的問題正在查處之中。”可是鋒芒一轉,原來半年多在查傳銷。
1999年3月15日新華社《內部信息》:“公安機關先后對新民塔陵、長云塔陵等4處塔陵立案偵查,并對33名涉嫌犯罪的人員依法采取逮捕、刑事拘留等各種強制措施?!笨墒?,2000年3月23日蘇州副市長江浩講話中還在說:“蘇州市及所屬有關公安機關對已經(jīng)立案偵查的塔陵事件要抓緊查清事實”。一拖又近兩年,還未查清。1999年3月18日《報刊文摘》頭版頭條:《現(xiàn)在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執(zhí)法犯法現(xiàn)象相當嚴重──人人監(jiān)督呼聲急》。
再說萬國塔陵附加保險案,這是司法不獨立的典型。
在狀告塔陵公司及其后臺的權利被蘇州政府剝奪后,上海第四律師事務所阮石平律師(民盟上海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受768人委托,向蘇州市中級法院起訴太保蘇州分公司,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8,368,500元。結果是拖延搪塞,數(shù)月不給答復。經(jīng)律師多次催促,法院表示:“我們聽黨委,黨委聽市委,不能受理”,并拒作書面裁定。阮律師經(jīng)多方了解,有層次很高的行政部門干預此案。
萬國塔民再向社會誠聘正義的律師。上海市經(jīng)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潘峰律師愿意義務為塔民打官司。潘律師在民事訴訟方面造詣很高。他分析案情后,提出在上海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以避開蘇州的地方保護主義。理由:太保分公司無法人資格,無營運資金。潘律師與上海黃浦區(qū)法院領導暨立案庭法官討論了案情。法院領導經(jīng)研究明確表示可立案受理。
此時,萬國塔民訴訟召集人小組內有兩種觀點:多數(shù)人要一起告,認為聲勢浩大,有威懾力;少數(shù)人提出分兩步走,先打1-2只塔位,動靜小,勝訴后其余人再一起起訴,因有同案,必勝訴。由于過高估計司法獨立,過高估計黃*黨性,召集人小組以多數(shù)通過第一方案。于是,1550名塔民于1998年12月16日以共同訴訟方式起訴。黃浦區(qū)法院立案庭劉玉琴法官明確答復:“此案經(jīng)本院研究可以受理,但不能以共同訴訟方式,應一人一案,你們回去把起訴狀換成一人一狀?!庇谑?,他們奮戰(zhàn)三天三夜未眠,12月28日把八麻袋訴狀和資料送到黃浦區(qū)法院,辦妥起訴必須的法律手續(xù)。
一個月后,風云突變。因當時的市委書記黃*作批示,1999年1月25日黃浦區(qū)法院口頭通知原告:“黃浦區(qū)法院無管轄權?!彼煤?,1550名原告向市高院、市人大、市政法委多次反映。3月23日黃浦區(qū)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期間,訴訟代表受盡法院的冷遇、公安的盯梢,限制行動自由,甚至恐嚇等等,造成惡劣后果。例如:喬**2月11日在黃浦區(qū)法院受到冷遇,回家后悶悶不樂,幾天后腦溢血昏迷不醒;又例如:金**2月4-6日警察白天、晚上、半夜2點、清晨5點到他家中,警告他不準外出,并叫他寫出書面保證,還叫他妻子擔保,同時,警察在他家門口、家中24小時看管。又例如:孫**在法院受冷遇想不通而中風。
黃浦區(qū)法院第一天通知,第二天裁定。非法剝奪訴訟代表權,僅作個人裁定。對1550名原告的公開裁定變成秘密裁定。對三個訴訟代表采取逐個過堂。以審訊的形式:四名法警分列,大燈光直照,攝像機跟蹤,倉促宣讀后逐出法院。
《保險法》第79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碧LK州分公司只有《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1996年9月23日發(fā))。太保蘇州分公司自己于1998年2月16日《說明》:“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是實行一級法人的商業(yè)股份制保險公司,我分公司所有資金均由總公司調撥用作運行資金。特此說明?!笨墒窃诎l(fā)出《裁定書》不久,上海政法委副處長沈潔“及時”地給潘律師送來一張?zhí)LK州分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由蘇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3月17日發(fā)照。比塔民起訴晚三個月,卻在裁定書發(fā)出前6天。這是知法犯法,對《保險法》的公然對抗。
黃浦區(qū)法院(1999)黃受初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提供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jù),系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的《交付期契約責任保險證》,與其起訴的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因蘇州分公司系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故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不具備被告主體資格?!薄安枚ㄈ缦拢簩?**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這不是笑話:太保蘇州分公司與太?!皼]有直接的法律關系”。難道《保險法》第79條應根據(jù)太保蘇州分公司對萬國塔陵的附加保險來修改?
明知上訴必敗,1550名原告1999年3月3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遞交了《上訴狀》。1999年5月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審裁定?!?/p>
此后,他們向國家保監(jiān)會、上海市檢察院、上海市人大、中央領導人、新聞媒體、市領導等申訴,均無下聞。潘律師在北京培訓時向魏潤泉老師(中國第一任保險專家)請教。魏老詳細了解案情后表示:“太保應該賠,但不理解為何不賠?”并表示:“在判斷有效的前提下,愿意給予協(xié)調幫助?!?/p>
此后,1999年第十期《法苑》上刊登一篇文章《張海棠與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小標題是《一切以穩(wěn)定為重平息罕見的群體性訴訟》。文章連原告數(shù)量都搞不清楚,先是1650人,又成1500余人,后來變成1600余人。而群體起訴書明明白白寫著1550人,后來換成1550份個人訴狀;文章連索賠金額都不清楚,說成主塔每塔位索賠3500元,福塔根本沒有提;文章造謠說:“有的原告態(tài)度很強硬,說法院不處理好,就天天到法院來,還揚言要抬著因受損害而生病的老人去請愿、聚會,情緒激烈。”文章還無中生有說:“對當事人的吵罵、責問,堅持文明接待”,“對少數(shù)當事人的過分行為,不遷就不退步”,“歷時七個月后,這起國內罕見的群體性糾紛得到了基本圓滿解決。”從1998年12月16日集體起訴,12月28日改為個體起訴,到1999年3月23日竟有“七個月”,還是“法苑”會“混賬”!假話連篇,真令人瞠目結舌。事實是:早期由潘律師與法院交涉;12月28日以前一直由幾個訴訟代表出面,那有100余人?那天送八麻袋訴狀和資料也是少數(shù)人去的,那有1500余人。所謂“此后又增至1600余人”,“先后有1650余名上海市民向黃浦法院提起訴訟”,不知該文章作者從哪里塞進來100多個原告?
1999年4月16日,由政法委副處長沈潔委托與訴訟代表對話的黃雙全(瑞興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沈宗漢(南平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原上海市高級法院副院長)說:“黃浦區(qū)法院有些做法是錯誤的:對訴訟代表進行錄像是不適當?shù)?,未?jīng)當事人同意錄像是錯誤的,無法律依據(jù),不是本著為人民的精神,對人民不當朋友,把起訴人當作專政對象,放在對立的一方,態(tài)度很不好。”“關于代表遭軟禁是侵犯人權的?!薄案鶕?jù)有關法規(guī),為方便群眾可以集體訴訟。產(chǎn)生訴訟代表也是符合法規(guī)的,只要按程序辦理委托手續(xù)。對穩(wěn)定工作也有好處。黃浦區(qū)法院不同意代表以代表身份接受裁定,招來麻煩是自找的,不利司法工作?!逼鋵崳瑥埡L氖枪室獾?。令1550名原告單人但一起同時訴訟,制造“國內罕見的群體性糾紛”。他一面指使立案庭叫1550名原告改成一人一案、一人一狀,一面向高院和區(qū)委匯報,把1550名原告描繪成毒蛇猛獸,象煞有介事地布置如臨大敵的工作方案。為了證明他的“功績”,黃浦區(qū)法院在接待原告(而不是幾個訴訟代表)時,故意用冷漠、蔑視的態(tài)度,生硬、刺激的語言,敵對、專橫的手段,企圖激化矛盾、挑起事端、進行鎮(zhèn)壓。警方對9名訴訟代表(是根據(jù)潘律師指導推選出的高素質人士,并按法律程序辦理委托手續(xù)。其中5名共產(chǎn)黨員)實施監(jiān)控、不準外出,企圖造成現(xiàn)場失控,陷入張海棠設置的陷阱。
但是,大多數(shù)司法工作者是正義、善良的。經(jīng)過原告?zhèn)兡托纳暝V、散發(fā)材料,并用井然的次序、禮貌的語言、詳實的真相感染下,許多司法工作者轉變了立場,同情原告,給予種種方便,并對司法不公正憤憤不平。我們欽佩潘峰律師的法律造詣、嚴謹思維,更敬慕他大義凜然、無私奉獻。面對重重壓力,為了民眾、為了正義,他毫不猶豫地捍衛(wèi)法律。又例如:原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江蘇省律師協(xié)會會長、江蘇省五星律師事務所主任施文壽,曾走訪蘇州市中級法院。該院有關庭長對他說:“憑心而論,這種大案不審理我們也與心不安。它對社會安定確有一定的影響??墒菑氖±锏绞欣锒疾蛔屛覀冮_庭,我們也沒有辦法。”江蘇省高院及省委某些領導在背后指責:“他們(指五星律師事務所)的膽量居然這么大,竟敢接受這種案件?”此外,站在正義一邊,為塔民申訴的還有魏潤泉、阮石平、上海華夏律師事務所、上海利龍律師事務所、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等。
當時,市政府副秘書長為首的一個工作小組一直與塔民服務組接觸,他們最后向市政府提出:同意法院立案起訴太保公司,以利于事件正常解決。因當時的市委書記黃*即將調到中央工作,就作批示否定了市政府工作小組的意見。于是,一切陷入僵局。
(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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