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辱母殺人案”
也談“辱母殺人案”
這幾天山東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件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fā)的輿論潮并且持續(xù)發(fā)酵,源起于《南方周末》對案件的報道。今天,作為主流媒體《人民日報》發(fā)聲,一篇標題為《正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流傳開來。似乎輿論升級的跡象。
從已經由媒體透露出來的案發(fā)經過看(假設這些細節(jié)都為真實),我們至少可以看出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當初借款約定月息10%的高利貸應為此案發(fā)生的原因;包括受害者(我不知道在此處稱其為受害者是否準確)在內的討債者非法拘禁并侮辱、打罵于歡母子是案件的導火索;警察到達現場后輕描淡寫地告誡討債者之后離開現場是添加劑;于歡血氣方剛是本案發(fā)生的偶然因素。本案判決談資較多,本文只談輿論焦點:本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和判處于歡無期徒刑是量刑過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睆拿襟w透露出來的案件細節(jié)“是他們在放黃色錄像,還隔著窗戶喊還錢呢,還不來錢去賣去,賣一次一百塊錢,只喊蘇銀霞還錢,好象有一個叫趙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飯以后,另一個證人曾二?。ㄒ簦?,在接待室侮辱他媽媽,他一會兒脫褲子、弄他的生殖器”(注:于秀容語,引《自封面新聞》)“鑒于本案系被害人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yè)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注:引自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如果這是真實情況,那么討債者行為明顯超過合法討債者正常行為。對于于歡是否成立正當防衛(wèi),知名法學教授中有兩種不同觀點。我認為,于歡成立正當防衛(wèi)。本案中,討債者先是拘禁、接著是侮辱、進而毆打于歡。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債務人是于歡母親,只有于歡母親是償還義務人,于歡不是債務人沒有償還這筆債務的義務。討債者對于歡的任何行為都具有“不法”的性質,于歡對討債者的行為沒有容忍義務。對于非法拘禁和侮辱、毆打這種嚴重侵害人身權利的不法侵害,于歡出于保護自己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成立正當防衛(wèi)。當然,防衛(wèi)過當也是明顯的。
再就是于歡在用刀捅人之后,明知有人報警,但是沒有離開現場,也沒有抗拒抓捕,在歸案后如實供述,還成立自動投案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本案特殊之處在于,案發(fā)的時候,于歡知道警察就在附近(無論是媒體說的派出所民警離開,還是判決書認定的警察沒有離開,能可以肯定的是警察沒有在屋內)。那么能不能就由于這一點否認于歡投案自首呢?我認為不影響于歡成立投案自首。因為不論是上引法條規(guī)定的明知他人報案,還是明知警察就在附近,其實導致的結果都是警察會在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對嫌疑人實施抓捕。所以,于歡構成投案自首。
鑒于被告人于歡是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同時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和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加上判決書已經認定的受害人有過錯等情節(jié),判處被告人于歡無期徒刑明顯過重。( 文章閱讀網:www.sanwen.net )
以上只是根據作者掌握的并沒有經過證實的情節(jié)的一些粗淺的認識。當然,還要看案卷中是否有證據支持,或者能否通過律師取證證實。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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