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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論》附錄7~9

2023-02-11 21:31 作者:消融の雪球  | 我要投稿

7.家庭的起源


  當我寫列為正文的那一章的時候,在人類學家中似乎是取得了一種一致的看法,認為父權(quán)制家庭,像我們在希伯來人或羅馬帝國中所見到的,在人類的制度中是比較晚期才出現(xiàn)的。在此以后,又有人發(fā)表一些著作,不贊同巴苛芬和麥克林南所闡發(fā)的思想,不贊同摩爾根歸納成一個體系并由波士特、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和劉波克加以進一步發(fā)展和證實的思想,在這些著作中,最重要的是丹麥教授斯塔克的《原始的家庭》(Primitive?Family,1889年)和赫爾辛基教授愛德華·威斯特馬克的《人類婚姻史》(The?History?of?Human?Marriage,1891年;第2版,1894年)。談到原始的婚姻制度這個問題,也和原始的土地所有制問題一樣,是有所爭論的。摩烈爾和納斯關(guān)于共產(chǎn)村落的看法,得到了一批有才學的研究家的發(fā)揮,當他們的看法和所有現(xiàn)代人類學家關(guān)于原始的氏族共產(chǎn)制度的看法即將獲得一般人接受時,遇到了像法國的古朗吉、英國的牛津大學教授西波姆和其他的一些人著書反對,這些人的著作——寫是寫得很漂亮的,但缺乏真正的深刻的研究工夫試圖駁倒這種看法,并且對現(xiàn)今研究得來的結(jié)論表示懷疑(參看維諾格拉多夫教授給他的重要著作《英國的農(nóng)奴制》一書所寫的序言)。同樣,當大多數(shù)人類學家和古代法學者開始采納在人類早期的部落階段是不存在有家庭這種看法時,又引起了像斯塔克和威斯特馬克這樣一些人的著作對這種看法進行爭論,他們根據(jù)希伯來人的傳說,認為人類開始就是有家庭的,而且還顯然是父權(quán)制的家庭,認為人類沒有經(jīng)歷過像麥克林南、巴苛芬或摩爾根所說的那種階段。這些著作(其中以寫得很漂亮的《人類婚姻史》讀的人特別多)無疑是產(chǎn)生了一定的影響;沒有機會閱讀卷帙浩繁的論戰(zhàn)文章的人,變得猶豫起來了;而有些熟悉這個問題的人類學家,例如法國的杜爾干教授,則采取一種調(diào)和的,但是有點兒不肯定的態(tài)度。
  對一本論述“互助”的著作來說,這種爭論是沒有什么關(guān)系的。人類從最早的階段起是過著部落生活的,這個事實,連那些對人類可能是經(jīng)歷過沒有我們所理解的那種家庭的階段這種看法感到驚奇的人也不加爭辯了。然而,這個問題有它本身的重要性,值得在這兒談一下,但須說明,要充分闡述這個問題,是需要專門寫一本書的。
  當我們花很大的力氣去揭開那掩蔽著古代的制度(特別是人類最初出現(xiàn)時所行使的那種制度)的簾幕時,我們在必不可免的缺乏直接證據(jù)的情況下,不能不完成一件極為辛苦的工作:追溯每一種制度,甚至連它在風俗習慣、傳說、歌謠和民間故事等等方面所遺留的極模糊的痕跡也要加以仔細的研究;然后,把每一次單獨的研究所得到的單獨的結(jié)果綜合起來,在心中把它們組成能夠解答所有這些制度為什么能同時存在的社會。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到,那是需要依據(jù)多么多的事實,需要對特殊的地方作多么細致的研究,才能得到一個確實可靠的結(jié)論。這種情況,在巴苛芬和他的門徒的不朽的著作中就可以看出來,然而在其他各家的著作中就沒有發(fā)現(xiàn)。威斯特馬克教授所搜集的事實無疑是夠多的了,他的著作作為一種批評來說當然也是很有價值的,但是它很難使那些讀過巴苛芬、摩爾根、麥克林南、波士特和柯瓦列夫斯基等人的原作,并且熟悉共產(chǎn)村落學說的人改變他們的意見和接受父權(quán)制家庭的理論。
  因此,我敢說,威斯特馬克根據(jù)靈長類的家族習慣而提出的論據(jù),是沒有他所說的那種價值的。生活在我們這個時代的合群的猿類,它們的家庭關(guān)系如何,我們還極不明了,而黑猩猩和大猩猩這兩個不合群的種,是必須列在討論的范圍之外的,因為,正如我在正文中所指出的,它們都顯然是正在衰退的種。在第三紀末期靈長類的雌雄之間存在著怎樣的關(guān)系,我們知道得就更少了。生活在那時候的種也許全都絕滅了,在它們當中,哪一個是發(fā)源人類的祖種,我們一點也不知道。我們只能夠大概地說,在當時極其多的各種猿類中是一定存在有各種各樣的家族和部落關(guān)系的;而且,此后在靈長類的習慣中一定發(fā)生過巨大的變化,和許許多多哺乳動物的習慣甚至在最近兩個世紀還發(fā)生變化是一樣的。
  因此,我們必須完全限制于討論人類的制度;說父權(quán)制家庭是比較晚期產(chǎn)生的制度的那一派人,他們的論據(jù)之具有強大的力量,在于他們是把每一個早期的制度的每一個單獨的痕跡,和我們在同一個民族或同一個部落的其他各種制度方面所有的一切知識聯(lián)系起來詳細討論的。
  事實上,在原始人當中的確是有一整套制度的,如果我們接受巴苛芬和摩爾根的看法,我們就能夠充分理解這些制度,否則它們就簡直成為不可思議的了。這些制度是:只要氏族沒有分裂成單個的世襲的家庭,它就過著共產(chǎn)的生活;如米克魯可-馬克萊和蘇爾茨所描述的居住在“長屋”中的生活,以及青年人按照年齡與進入的階段分別在占有若干長屋的“級”中生活;對個人財產(chǎn)積累的限制(見前面正文中所舉的幾個例子);從別個部落擄來的婦女,在變成個人的財產(chǎn)以前是屬于整個部落所有的;還有劉波克所分析的許許多多相似的制度。這一大套制度——它們在人類發(fā)展的共產(chǎn)村落階段就開始衰退,以至于最后消滅——是完全符合“部落婚姻”的理論的;然而它們大都被持父權(quán)制家庭說的學者所略去了。這當然不是探討問題的適當?shù)姆椒?。原始人不像我們現(xiàn)在這樣有幾個重疊的或并列的制度。他們只有一個制度,氏族,它把所有一切氏族成員相互的關(guān)系都合并在一起了?;橐鲫P(guān)系和財產(chǎn)關(guān)系就是氏族關(guān)系。那些替父權(quán)制家庭說辯護的人,至少應(yīng)該給我們闡明,剛才所說的這一套制度(它們后來才消滅的),在與這些制度相矛盾的由“家長”(Pater?familias)統(tǒng)治的單個的家庭制度之下生活的人群中間為什么能夠存在。
  倡父權(quán)制家庭說的人,把一些極為困難的問題撇在一邊,不去討論,我們看不出這個方法有什么科學的價值。所以,摩爾根便用大量的證據(jù)證明許許多多的原始部落都有嚴格的“分級制”,同一個級的人互相稱為兄弟和姊妹,而年輕一級的人則須把他們母親的姊妹也稱做母親,等等。如果把這種情況說成是一個簡單的“談話方式”——對年長的人表示尊敬的方式,那當然是輕而易舉地就把難以解釋的問題擺開了,就不去解釋:為什么不是其他的方式而是這樣一種表示尊敬的特殊方式能夠在那么多血統(tǒng)不同的民族當中廣泛采用,以致今天還在許多民族當中存在呢?人們當然可以說,“媽”和“爸”對嬰兒來說是最容易發(fā)音的音節(jié),但問題是,為什么“兒語”中的這個用語為成年人所使用,而且是用來稱呼經(jīng)過嚴格劃分的一定級別的人呢?為什么在那么多部落中把母親和她的姊妹稱做“媽”,把父親稱做“爹爹”(相似于“叔叔”)、“爸”或“爸爸”呢?原來把姑母也叫做母親,為什么到后來又用別的名稱來代替這種稱呼呢?還有其他等等。然而,當我們知道,在許多蒙昧人當中,母親的姊妹也像母親那樣負有一部分撫養(yǎng)孩子的責任,而且,如果一個心疼的孩子死了的話,另外一個“母親”(母親的姊妹)將犧牲自己的生命,去陪著那個孩子到另外一個世界——當我們知道這些的時候,我們就明白在這些名稱中包含有比單純的“談話方式”或表示尊敬的方式深刻得多的東西。特別是當我們知道(劉波克、柯瓦列夫斯基和波士特已經(jīng)充分論述過)目前還有許許多多的遺物和遺風表明這一點,我們就更可看出它們含有深刻的內(nèi)容了。當然,我們可以說他們把母親方面的人都認作是有血緣關(guān)系的人了,“因為孩子和他的母親待在一起的時候較多”,或者,我們可以解釋說,一個男人的孩子,是由幾個不同部落的妻子所生的,由于蒙昧人“不懂得生理學”,所以就說他的孩子是屬于他們母親的氏族的;但是,這些論據(jù)是不足以用來證明我們所說的問題的關(guān)鍵的,特別是當我們了解以下的事實時,就更可看出這些論據(jù)不能證明我們所說的問題,這個事實是:具有母親的姓氏,就意味著在各方面都屬于母親的氏族——即:對母親的氏族的一切財產(chǎn)有一份權(quán)利,有權(quán)受母親的氏族的保護,絕不許氏族中的任何一個人對他施加攻擊,此外,還有為氏族報仇雪恨的責任。
  即使我們暫時承認了這樣的解釋是滿意的,但我們很快就會發(fā)現(xiàn),對每一類這樣的事實都需要給它一個單獨的解釋——然而這樣的事實是多得很的?,F(xiàn)在只列舉幾個如下:在財產(chǎn)或社會條件沒有分開的時候,氏族就分成了階級;劉波克所列舉的異族結(jié)婚和隨之而來的各種習慣;為了證明血統(tǒng)一致而訂立的血盟和一系列類似的習慣;有了氏族的神之后又出現(xiàn)了家族的神;互相交換妻子——不僅愛斯基摩人在有災難的時候互相交換妻子,而且在許許多多血統(tǒng)不同的部落中也普遍有交換妻子的事情;文明的程度愈低,婚姻關(guān)系就愈松懈;混合結(jié)婚——幾個男子娶一個妻子,她輪流地屬于他們所有;在節(jié)日,或在每五日中的第五日,或在每六日中的第六日,或其他日子,便取消婚姻的限制;家族成員共同在“長屋”中居??;撫養(yǎng)孤兒的義務(wù),即使在后期也是落在舅父的身上;母系世襲經(jīng)過了許多暫時的形式便逐漸過渡到父系世襲;由氏族——而不是由家族——對子女的數(shù)目加以限制,而在富裕的時候,便取消了這一條嚴酷的規(guī)定;在氏族的限制之后又出現(xiàn)了家族的限制;年老的親屬為部落而犧牲;部落的復仇法和其他的許許多多習慣,在符合“家庭”這個用語的現(xiàn)代意義的家庭最后成立的時候才變成了“家庭的事情”;結(jié)婚的儀式和婚前的儀式——在劉波克爵士和幾個近代的俄國探險家的著作中可以找到關(guān)于這些儀式的生動的描寫;在母系繼承的部落中沒有隆重的結(jié)婚儀式,而在父系繼承的部落中便有這種儀式——所有這些和其他許多事實①,正如杜爾干所說的,表明婚姻本身“只有對抗的力量才能容許和防止”;人死之后,就把屬于他個人的東西加以毀滅;最后,還有許許多多有關(guān)這方面的遺物和遺風②,以及神話(見巴苛芬和他的許多門徒的著作)、民間故事,等等。
  當然,所有這些都不能證明婦女的地位有一個時期是高于男子,或者是氏族的“首領(lǐng)”;這樣的事情是極其個別的,我個人認為沒有存在過這樣的時期;同時,所有這些也不能證明曾經(jīng)有一個時期部落對兩性的結(jié)合無所限制——這和所有一切已知的證據(jù)是極端矛盾的。但是,當我們把最近發(fā)現(xiàn)的事實按照它們相互之間的從屬關(guān)系來研究時,我們就不能不承認,即或在原始的氏族中可能存在過著孤獨生活的一對夫婦和他們的子女,這種初期的家庭也只是容或有之的例外,而不是當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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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看赫青生:《各地的婚姻習慣》(Marriage?Customs?in?many?Lands,倫敦,1897年)。
②?威廉·路德克在《德國公眾道德史》(Geschichte?der??ffentlichen?Sittlichkeit?in?Deutschland)中收集了許多新的和有趣的遺物和遺風,在《社會學年鑒》(Annuaire?Sociologique)第2卷第312頁載有杜爾干對路德克著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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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墳地上毀滅私人的財產(chǎn)


  在格羅特于1892-1897年在萊登出版的《中國的宗教制度》(The?Religious?Systems?of?China)這部出色的著作中,我們找到了證實這種看法的材料。在中國(和其他各地方一樣),曾經(jīng)有一個時期把死者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他的動產(chǎn)、各種家具什物、奴隸,甚至他的朋友和下屬,此外,當然還有他的寡妻——都送到他的墳地上去毀滅掉。要廢除這種習慣,道德家是無能為力的,而必須對這種習慣加以強大的反作用。在英國的吉卜賽人當中,在墓地上毀滅一切家具財產(chǎn)的習慣直到今天還存在。前幾年死去的吉卜賽王后的一切個人財產(chǎn),都送到她的墓地上去毀滅了。當時有幾家報紙都曾經(jīng)報道過這件事情。


9.“未分開的家庭”


  自從前面的文章寫成之后,又出版了幾本有價值的著作,論述南部斯拉夫人的“察德魯卡”,即“集合的家庭”,并且把它們和其他的家庭組織形式加以比較和研究;這些著作是:米勒刊登在《國際比較法學和國民經(jīng)濟學協(xié)會年刊》(Jahrbuch?der?Internationler?Vereinungfür?Vergleichende?Rechtswissenschaft?und?Volkswirth-schaftslehre,1897)上的文章和杰佐的《保加利亞的察德魯卡》(Zadruga?in?Bulgaria)和《保加利亞的察德魯卡所有制和工作)(Zadruga-Ownership?and?Work?in?Bulgaria)——這兩本書的原作都是用保加利亞文寫的。我還要提出波吉西克的著名的研究論文《論塞爾維亞人和克羅地人農(nóng)村家庭中所謂‘伊洛科斯納’組織》(Dela?forme?dite?‘inokosna’de?la?famille?rurale?chez?les?Serbes?et?les?Croates,巴黎,1884年),這篇論文,我在正文中漏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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