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師學習研究朱某強奸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郜云律師學習研究朱某強奸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20**)**刑初***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省***,捕前住***省******。因涉嫌強奸罪于20**年6月14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6月27日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執(zhí)行逮捕。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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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以*檢未檢刑訴(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強奸罪,于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年5月21日作出(20**)***刑初***號刑事判決,***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中級人民法院于20**年9月6日作出(20**)***刑終***號刑事裁定,將案件發(fā)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年11月1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某某、助理檢察員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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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與劉某某(女,11周歲)網(wǎng)上聊天相識。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朱某與劉某某相約見面,后朱某帶劉某某去了**網(wǎng)吧上網(wǎng)。當晚,被告人朱某與劉某某及朋友去了**海岸海邊游玩,后回到朱某在***某出租屋內,朱某與劉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指認照片、書證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對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劉某某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應當認定朱某明知對方是幼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不屬實,我未強奸劉某某,我無罪。被害人說的都是謊話,一開始就說謊。醫(yī)院診斷證明足以證明我們倆沒有發(fā)生性關系。
辯護人李某某認為,被害人作為只有11周歲的小女孩,能夠陳述避孕套、射精等詞語說明被害人思維敏捷、清晰,其對案發(fā)地點陳述不一致不在情理之中,是故意作虛假陳述。劉某等證人證言均不能證實案件事實。刑事案件證明應是唯一性、確定性,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證實不應該定罪處罰。處女膜破裂有很多原因導致,其中發(fā)生性關系只是一種,還有發(fā)生劇烈運動等行為盡可以導致處女膜破裂。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本案還具有其他可能性。假如被告人朱某與被害人劉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因被害人劉某某明確告訴朱某自己的年齡是十七歲,被告人朱某在不知道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也不應當以強奸罪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女,2005年10月8日出生)通過網(wǎng)絡相識。二人在網(wǎng)絡聊天時,被害人劉某某提出讓被告人朱某帶自己到***城玩。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朱某駕駛摩托車將劉某某從***鄉(xiāng)接至***小區(qū)附近的**網(wǎng)吧上網(wǎng)。當日晚上,被告人朱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及其他人等一起去**海岸海邊游玩。晚22時許,被告人朱某將被害人劉某某送到本人在***二街租住的房間內。20**年6月11日8時許,被告人朱某將被害人劉某某送到**網(wǎng)吧繼續(xù)上網(wǎng)。當日下午18時許,被告人朱某駕駛摩托車將被害人劉某某送回被害人居住的村莊。
20**年6月11日,被害人劉某某奶奶到***公安局**派出所報案稱其孫女劉某某于20**年6月10日早上被一陌生男子接走。因劉某某未滿14周歲,辦案民警告知其若劉某某返回家中要告知派出所。20**年6月12日上午,被害人劉某某與父親劉某一起到***公安局**派出所說明情況時,被害人劉某某陳述其與被告人朱某發(fā)生了性關系。詢問過程中,辦案民警發(fā)現(xiàn)被害人劉某某體表存在淤痕,后經(jīng)檢查,被害人劉某某頸部、雙某上方共有四處淤痕。同日,辦案民警帶被害人劉某某去醫(yī)院進行婦科檢查,***人民醫(yī)院出具診斷證明,診斷結論為,查體見被害人幼女外陰,陰道外口5點處粘膜稍充血,處女膜未見新鮮裂痕。
經(jīng)***公安局刑警大隊委托,***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于20**年8月10日出具公**物證鑒(DNA)[20**]**號DNA檢驗報告,結論為3號檢材,經(jīng)抗人精PSA試驗檢驗,結果呈陰性(未能檢驗出精斑成分)。該3號檢材系辦案民警帶被害人劉某某去醫(yī)院進行婦科檢查時,所采集的劉某某的陰道擦拭物。
20**年6月14日,***公安局在***處將被告人朱某抓獲。
為指控犯罪,公訴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被告人朱某供述與辯解。
(1)20**年6月14日、20**年6月15日、20**年6月16日、20**年6月27日、20**年8月18日供述:20**年6月初,我和劉某某通過快手直播認識的,我給了她電話號碼,我倆就聯(lián)系上了。我和劉某某見過三次面,第一次是周四,劉某某說她十七歲了,在**服裝廠上班。劉某某一米六三的個頭,我感覺她的年齡跟她說的差不多。周五晚上,劉某某讓我周六早上接她出去玩。周六早上,我騎著摩托車從**接的劉某某,大約八點半左右,我?guī)チ?/span>**小區(qū)對面的**網(wǎng)吧,我用身份證給她開了間包間,然后我去上班了。中午,我倆一起在步行街吃的飯。下午一點半左右,我又把她送回**網(wǎng)吧,用我的身份證給她開的機子,然后我去上班了。下午五點多鐘,我下班后帶她去的海邊,同去的還有三個女的和一個男的。我們在海邊待到晚上十點多鐘,等回到***城**超市時已經(jīng)有晚上十一點了。我把劉某某送到我在**菜市場租住的地方,我就回到**賓館我住的地方了。我在菜市場那租的房子,租期一個月,是5月11日租的,6月12日就交房了。第二天早上(周日)八點多鐘,我從我租住的地方接的劉某某,我把她送到**網(wǎng)吧,我把我的錢包給她了,讓她買吃的,然后我就去上班了。到了中午十二點左右,我從網(wǎng)吧把她接出來到步行街吃飯,她說她媽給她打電話著。我倆吃完,我問她去哪,她也不吱聲。我說我先把你送到網(wǎng)吧,等下午我下班后再送你回家,她也同意了。于是,我把她送到**網(wǎng)吧,然后去上班了。到了下午六點左右,我下班后把她從**網(wǎng)吧接出來送回家了。
(2)20**年3月6日供述:周六那天晚上,我跟同去海邊的一男三女說劉某某是我老妹,我們分開后,他們不知道我和劉某某去了哪里。我把劉某某送到出租屋后,我回**賓館了。我不知道劉某某身上的吻痕是怎么形成的,我沒有親吻過她。我在公安機關第一次交代周六晚上把劉某某送到了**網(wǎng)吧過夜,是我當時記不清了,我沒撒謊。
2、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1)20**年6月12日陳述:我和朱某發(fā)生過一次性關系。大概一個月前(20**年5月初),我和朱某通過快手直播認識了,之后通過微信聊了半個月,互相都有好感。朱某問我多大年齡,我說十三歲,上小學五年級。我說總有人欺負我,他說替我出頭。然后朱某把欺負我的小男孩都打跑了。我和朱某一直有電話聯(lián)系,他說他是廚師,但我不知道他在哪個飯店上班。20**年6月10日是星期六,我讓他帶我出來玩,我從家出來后,朱某騎摩托車把我接到**城關步行街東頭一家賓館,他把我放到賓館處就去上班了。賓館里有張大床,我就自己在賓館玩手機。中午12點,朱某來賓館接我到步行街吃的板面,吃完后他去上班了,我又回到賓館。下午5點多鐘,朱某回賓館找我,朱某在步行街請我吃的涼皮,然后,朱某騎摩托車帶我去黃金海岸玩。晚上10點左右,朱某騎摩托車帶我回到步行街附近的賓館。到賓館后,朱某提出跟我發(fā)生性關系,我同意了。當時,朱某戴著避孕套,我倆發(fā)生完性關系后,朱某把避孕套扔到賓館垃圾桶里了,我用衛(wèi)生紙擦的下身,當時有血,我把衛(wèi)生紙也扔到垃圾桶里面了。我沖了個澡。朱某和我發(fā)生完性關系就走了,我自己在賓館住的。第二天早上七點半左右,朱某到賓館接我去吃飯,他把房間也退了。朱某從**小區(qū)北門給我找了一家網(wǎng)吧,是用朱某的身份證開的機器。我在網(wǎng)吧上網(wǎng),朱某上班去了。中午,朱某接我出去吃的涼皮。然后,我回網(wǎng)吧上網(wǎng)。到了下午六點多鐘,朱某帶我出去吃飯。之后,朱某騎摩托車把我送回家了。
(2)20**年6月15日陳述;朱某曾問過我多大年齡,我說十七歲了,在服裝廠上班。我和朱某發(fā)生過一次性關系,是在朱某租住的房子里發(fā)生的。我和別人沒有發(fā)生過性關系。發(fā)生性關系是朱某提出來的,我也沒反對。朱某自己脫的他的衣服,我自己脫的我自己的衣服。我身上的淤痕是朱某親的。那是上周五晚上,我給朱某打電話讓他周六帶我出去玩。周六早晨,朱某騎摩托車來我家接我,把我?guī)У剿庾〉牡胤?,他在那收拾了二十來分鐘的東西,然后帶我去了**小區(qū)北面的**網(wǎng)吧,他說他要上班,讓我在網(wǎng)吧等他,他用他的身份證給我開的機子。我在網(wǎng)吧等他到中午,朱某下班后接的我,他帶我到步行街吃的面皮和板面。吃完后,朱某把我又送回網(wǎng)吧,然后他上班去了。下午5點多鐘,朱某接我到步行街吃面皮。吃完后,朱某帶我去了他租住的地方。過了十多分鐘,朱某接了個電話,然后帶我去了海邊,同去的還有一男三女。我們在海邊呆了兩個小時,然后我倆就回來了。到屋后,朱某親我,提出和我發(fā)生性關系,我同意了。朱某先脫掉自己的衣服,我把我的衣服也脫了。朱某趴到我身上跟我發(fā)生了性關系。半個小時后,朱某說他的腿麻了,我倆就停了下來。朱某沒戴避孕套,沒有射精。我發(fā)現(xiàn)我下身有血,就用衛(wèi)生紙擦了,把紙扔到了地上。然后,我倆一起睡到了天亮。早上八點多鐘,我倆醒了,朱某把我送到了**網(wǎng)吧,他又去上班了。我在網(wǎng)吧待到中午,朱某接我去步行街吃的板面。朱某提出讓我給家里打個電話,我給我媽打電話著。朱某說等他下午下班后把我送回家去,我說不想回去。然后,朱某把我送到**網(wǎng)吧。下午5點多鐘,朱某接我回了趟他租住的房子,他取了個頭盔就騎摩托車把我送回家了。我一共去朱某租住的地方四次,上周六早晨7點多鐘、上周六晚上10點多鐘、上周日中午12點半、上周日晚上6點鐘。房東是個四五十歲的女的,她曾看見過我。我能夠找到朱某租住的地方。第二天(周一),我爸和我哥帶我去**派出所銷案,之前他們報案說我失蹤。派出所民警問我干什么去著,我說跟我干哥朱某出去玩著,我還說跟朱某在賓館發(fā)生了性關系。因為我怕被家里人知道,所以我說是在賓館住的。
(3)劉某某20**年8月1日陳述;朱某確實是騎摩托車把我從家接出來了,但他沒有跟我發(fā)生性關系。我身上的淤青是在朱某接我的前一天跟**一個小伙子打架時,那個小伙子咬的,我不認識那個小伙子,是在**集貿市場碰見的。朱某先帶我去了一個網(wǎng)吧上網(wǎng),然后朱某走了。中午,朱某接我去步行街吃板面,吃完后,他把我又送回網(wǎng)吧。下午5點多鐘,朱某騎摩托車接我去步行街吃面皮。吃完后,朱某騎摩托車帶我去海邊,與我們一起去的還有一男三女,他們是一凡、艷杰、豆豆、龍,他們的大名我不清楚。我們是騎兩輛摩托車去的。我們在海邊玩了兩個多小時?;氐娇h城時,大約是晚上十點多鐘?;貋頃r,朱某用摩托車馱著我和一凡,他把一凡放到**超市附近了,然后朱某把我送到他在二街租住的房子里。因為我和朱某聊天時,他說我若陪他出來玩,他給我買手機,我于是跟他要手機。朱某說沒錢給我買,我生氣了。朱某見我生氣,就騎摩托車走了,我自己在租房處住的。第二天早上八點多鐘,朱某來接我,把我又送到網(wǎng)吧,我在網(wǎng)吧上了半天網(wǎng),中午跟朱某吃的飯,吃完后朱某把我又送回網(wǎng)吧,到了下午五六點鐘,朱某騎摩托車把我送回家了。現(xiàn)在,我打算回東北姥姥家,在走之前想跟公安民警說清楚這些事,我先跟我爸說了,我爸就帶我來公安局了。我以前說朱某跟我發(fā)生性關系,是我說謊了。
(4)20**年9月4日陳述:20**年8月1日我跟警察撒謊了,是朱某的姐姐朱*教我說沒跟朱某發(fā)生性關系的。在20**年8月1日前,朱薇給我買過一部VIVO手機,還給我買過衣服。20**年8月1日早上七點多鐘,我爸劉某和村書記賀某一起開車到遷安我姥姥家接我,說是讓我去派出所有點事。我跟他們坐車回到**。到**后,我爸和賀某吃的早飯,然后帶我去了朱某的姐家。朱某的姐朱*跟我說再去派出所重新做一次筆錄,讓我說朱某沒跟我發(fā)生過性關系,如果派出所的問我以前為什么說發(fā)生過,就讓我說朱某當時答應給我買手機沒給買,我一生氣的就說了朱某跟我發(fā)生性關系了。當天下午,我和我爸去了趟公安局,是朱某的姐開車把我們送過去的,我當時就按朱某姐教我說的那樣跟公安局的人說了一遍。做完筆錄,我爸給村書記打電話接的我們,我們就回家了。我確實跟朱某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我身上的淤青是朱某用嘴親的,我在8月1日跟公安局的人說的都是假的。
(5)被害人劉某某20**年3月5日陳述:我手機換號了,我和朱某之前的聊天記錄都沒有了,朱某不知道我的真實年齡,我一直跟她說我十七歲了。朱某當晚穿的什么顏色的內褲,我忘記了,我穿的是黑色的內衣。我倆發(fā)生完性關系,我用屋里的衛(wèi)生紙擦的,衛(wèi)生紙被我扔到地上了,然后朱某陪我一直睡到天亮。第二天,朱某打掃的房間,他把衛(wèi)生紙扔到院里的垃圾桶里了。
3、20**年6月12日辨認筆錄。被害人劉某某辨認出朱某。
4、20**年6月15日證人楊某證言。我家院里蓋了兩排廂房,有一個年輕人租了我家東排北數(shù)第二間屋子。他是20**年5月11日租的,租期一個月。我不知道那個年輕人叫啥名字,他說自己是東北人。他長的挺高挺黑的,胳膊有紋身,右耳戴一個耳釘,總穿一身黑衣服,騎一輛綠色摩托車。房租到期后,他就搬走了,走時我不知道,走后我見屋里都空了,也沒啥垃圾。上周六或周日,我見他帶一個小姑娘來過,那個小姑娘年紀大概十二三歲,個子不高,我還問他:是你外甥女?他也沒回答。
5、證人楊某辨認筆錄。楊某辨認出20**年5月11日至20**年6月10日租住自己房屋的人是朱某。
6、20**年3月8日證人李某證言。楊某是我婆婆,她耳朵不好使。我們都在平房住。平時,租戶的垃圾都是租戶自己清理。20**年6月份,有一個東北口音騎一輛大摩托車的男子曾租住過我家的房子,我沒有發(fā)現(xiàn)過帶血的衛(wèi)生紙或避孕套。
7、20**年6月16日證人盧某證言、網(wǎng)吧監(jiān)控視頻光盤。盧某在**小區(qū)北面經(jīng)營一家名叫**的網(wǎng)吧,朱某經(jīng)常騎一輛綠色的趴賽摩托車來網(wǎng)吧上網(wǎng),朱某是該網(wǎng)吧的會員。會員上網(wǎng),可以直接刷機,電腦上會有記錄。20**年6月10日(周六)、11日(周日),朱某來過該網(wǎng)吧,同來的還有一個個子不高、挺黑的小姑娘。周六晚上12點左右,網(wǎng)吧沒客人了,盧某關的門。周日那天早上8點31分,朱某和那個小姑娘一起進入的網(wǎng)吧,盧某不清楚他倆幾點走的。朱某和那個小姑娘都沒在網(wǎng)吧包宿。
8、20**年3月6日證人韓某證言。20**年6月左右,我們**賓館招聘過一個東北口音的姓朱的男子,他個子挺高,騎一輛趴賽摩托車,他和他姐、他媽在我們這干了幾天,我把姓朱的辭退了,他媽住了幾天也走了。
9、證人劉某的證言。
(1)20**年6月12日證言:劉某某是我女兒,她十二歲,讀小學五年級,她平時不愛說話。20**年6月10日,劉某某從家出去直到第二天下午六七點鐘才回來,期間一直聯(lián)系不上。她回家后一直哭,我問她干啥去了,她支支吾吾地說跟一個男的出去玩著。
(2)20**年8月1日證言:我女兒劉某某前幾天提出來要回東北她姥姥家,我問我女兒到底與朱某有沒有睡覺這回事,我女兒說朱某沒有跟她一起睡覺,是朱某答應給她買手機,結果沒買,我女兒才跟警察說的強奸的事情,我知道這些事情后覺得應當跟警察說清楚,所以就帶著我女兒來公安局了。朱某家人沒有找過我們,更沒給過我們什么好處,是我們自愿來的。
(3)20**年8月25日證言:朱某被刑事拘留后不久,朱某的姐姐朱*上我家來了,她說帶我女兒劉某某出去玩,然后朱*給我女兒買了一部vivo牌手機以及衣服,朱*買東西的目的是向我女兒示好,我女兒都收下了。今天7月底的一天上午,朱*上我家找我,想讓我出個證明說朱某沒有強奸我女兒,我倆沒商量妥。之后,朱*找我村的大隊干部賀某、龐某幫忙說和。當天晚上,賀某和龐某一塊兒來我家找我,跟我說既然事情都出了,就別鬧的太兇了。到了7月31日晚上,賀某和龐某又上我家來了,說是對方愿意給我45000元錢,讓我去公安局作證說朱某沒有強奸我女兒,然后先把錢放在賀某手里,等朱某從看守所被放出來了,這45000元錢再給我,我答應了。第二天上午(8月1日),賀某開車拉著我和我女兒一起去公安局刑警隊,我跟辦案民警撒謊了,我說我女兒想去她姥姥家,我問我女兒到底有沒有被朱某強奸,我女兒說沒有。實際上,是村干部找我讓我上公安局來改口供說朱某沒有強奸我女兒。民警給我和我女兒寫了筆錄,然后我們回家了。從公安局回來后不幾天,賀某給了我5000元錢,剩下的40000元等朱某出來后再給我。朱某究竟是否強奸我女兒,我不知道,但朱某進看守所了,村干部找我,我就想把這事圓下來,沒想到我改口供問題這么嚴重。我女兒覺得朱某對她挺好的,村干部一找我們想把朱某放出來,正好應了她的心思,所以我女兒來公安局之后就說朱某沒強奸她。
10、***公安局調取的劉某與劉某某母親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相關說明材料。通過村干部從中說情,劉某準備與朱某家人私了,朱某姐姐答應給經(jīng)濟補償并將錢放在村干部賀某手中,劉某答應帶劉某某到公安機關改口供。
11、20**年8月29日證人龐某、賀某證言。劉某與涉嫌強奸他女兒的朱某的家屬達成了民事協(xié)議,龐某和賀某做的中間人。朱某姐把45000元錢給了賀某,賀某把其中的5000元錢給了劉某,剩余40000元放在賀某處保管。
12、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明***二街新甸**號田**家,南北臨道、東鄰谷**家、西鄰秦**家。田**家院內東西兩側均為旅館房間,案發(fā)位置在院內東部北數(shù)第二間房內。該房間西側為門,房內東北角為床,房內南部為衣柜和桌子。據(jù)被害人劉某某指認,朱某于20**年6月10日在該房內床上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
13、公民戶籍證明信。劉某某,女,出生于2005年10月8日。
14、檢查筆錄及照片。2017年6月12日,經(jīng)公安民警檢查發(fā)現(xiàn),被害人劉某某頸部、雙某上方共發(fā)現(xiàn)四處淤痕。
15、***公安局調取的《***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及***公安局辦案說明材料。證明20**年6月12日,醫(yī)生查體見幼女外陰,陰道外口5點處粘膜稍充血,處女膜未見新鮮裂痕。當事醫(yī)生講無法確定劉某某5點處粘膜稍充血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也無法確定是何時形成的。醫(yī)生拒絕向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16、**物證鑒(DNA)[20**]**號DNA檢驗報告和***公安局刑警大隊《辦案說明》。該局民警帶被害人劉某某去醫(yī)院檢查,醫(yī)生采集的劉某某的陰道擦拭物,經(jīng)抗人精檢驗,結果呈陰性,說明未能檢驗出精斑成分。
17、***公安局《辦案說明》證明,(1)該局未能查詢到劉某某與朱某之間的通話及聊天記錄。(2)因時間較長,該局未能從沿途監(jiān)控設備中找到20**年6月10日朱某駕駛摩托車行駛的監(jiān)控錄像。(3)賓館處未能找到相關監(jiān)控視頻。(4)因案發(fā)時間與受害人來某接受調查相隔時間較大,故我局未對受害人頸部、雙某上方淤痕進行生物檢材提取。
18、***公安局***派出所關于劉某某被強奸案的情況說明。20**年6月11日,***鄉(xiāng)劉**(女,1951年出生)到**派出所報案稱其孫女劉某某于20**年6月10日早上從家中被一陌生男子接走,報警后,我所民警到走訪調查,未發(fā)現(xiàn)其他線索,因劉某某當時未滿14周歲,有被性侵嫌疑,我所民警告知劉**:其孫女劉某某若是返回家中,告知派出所。20**年6月12日,劉某某的父親劉某帶著女兒劉某某來到派出所,并稱是一名叫朱某的男子于20**年6月11日晚將劉某某送回家中,劉某某未向其父親說明其中原因,經(jīng)過民警對劉某某的耐心詢問,劉某某稱與朱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因劉某某未滿14周歲,朱某涉嫌強奸犯罪,按照公安機關內部案件管轄,我所將該案移交***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
19、***公安局《到案經(jīng)過》及發(fā)還物品清單。20**年6月14日下午14時許,***公安局刑警大隊干警在***處將涉嫌強奸罪的嫌疑人朱某抓獲,其隨身攜帶的眼鏡、戒指、手表、耳釘、項鏈、耳機、手機等物品被扣押后發(fā)還其親屬朱立娜。
20、***公安局《辦案說明》、《在逃人員登記表》。在朱某涉嫌強奸罪一案中,朱某的姐姐朱**因涉嫌包庇罪被該局上網(wǎng)追逃。
21、公民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材料。被告人朱某無前科劣跡。
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質證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的證言前后矛盾,不具有真實性,公安機關對劉某某身體進行檢查的筆錄及照片與被告人朱某無關聯(lián)性;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對其他證據(jù)無異議。上述證據(jù)中,被告人朱某關于將被害人送到出租屋后便回到**賓館的供述、被害人劉某某關于被告人朱某親吻自己并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及一起睡覺的陳述,均因客觀性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證據(jù),符合證據(jù)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刑事案件事關刑事責任的承擔,采取的是嚴格證據(jù)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經(jīng)核實,公訴機關指控本案被告人朱某犯有強奸罪的直接證據(jù)只有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并無其他客觀證據(jù)予以佐證,且被告人朱某始終否認。被害人劉某某關于案發(fā)經(jīng)過的多次陳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客觀性不足。其第一次陳述與被告人朱某發(fā)生性關系的地點及具體情節(jié)與在案其他證據(jù)明顯不符,所作陳述動機存疑。其第一、二次陳述與被告人朱某發(fā)生性關系時下體出血,與***人民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查體見被害人幼女外陰,陰道外口5點處粘膜稍充血,處女膜未見新鮮裂痕不符。其第二、五次陳述發(fā)生完性關系后用衛(wèi)生紙擦拭,但偵查機關未能提取相關物證。綜合鑒定機構并未從送檢樣本被害人的陰道分泌物內檢測到人體精液成份這一事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有強奸罪的證據(jù)之間不能閉合,達不到結論唯一的刑事證據(jù)證明標準。被害人劉某某頸部、雙某上方淤痕及陰道外口5點處粘膜稍充血的事實客觀存在,但偵查機關未能提取相應生物檢材,被害人劉某某與被告人朱某是否存在肢體接觸及陰道外口5點處粘膜稍充血的形成原因不明,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朱某的認定。綜上,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不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朱某無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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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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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李***
審 判 員 ***
人民陪審員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