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辯護律師:合同詐騙罪刑事控告,要交什么證據?突破口在哪?

(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專注于金融行業(yè)法律服務、金融犯罪、職務犯罪、企業(yè)家犯罪、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刑事控告首先要找有管轄權的單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控告人若未找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則可能被拒之門外。
控告人要了解合同詐騙罪的法律規(guī)定,把事實說清楚,簡單明了。此外,應提供證據,并且要整理得清清楚,把相應的證據和證明事實、目的作簡單概括,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才能成功。
刑事控告是一個有技術含量的項目。
一、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首先,控告的所有論理說明,都是圍繞《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的5種犯罪情形。這些是詐騙犯罪中的欺騙行為。行為人有這些欺騙行為,才能認定犯罪: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其次,要證明“非法占有的目的”。詐騙類犯罪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嫌疑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一點在控告材料里要有要充分的體現。
關于什么是非法占有的目的,2001年最高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中就給出了7種推定情形: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二、立案需要達到什么條件?突破口在哪里???
立案條件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根據法律,立案不需要是證據確鑿的事實,更不需要對事實的細節(jié)和經過有完整的掌握。立案是啟動刑事偵查的前提條件,是刑事程序起點。如果要求立案時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么就不需要偵查了。
基于經驗,有時候被害人自己向公安機關提交報案材料。公安機關說,因為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不予立案?!缎淌略V訟法》雖然有規(guī)定,但是現在公安機關經過初查,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程序還是卡在立案。
突破口在哪里?
突破口在控告??馗嫒俗约禾峤毁Y料,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交什么證據?
《刑事控告書》始終圍繞以上《刑法》第224條的規(guī)定。所有證據都針對犯罪事實和犯罪目的。需要證明:(1)有犯罪事實;(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有管轄權。
控告人需要對犯罪事實予以證明。不能僅憑一些猜測、懷疑就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200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印發(fā)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試行)>的通知》(〔2003〕高檢偵監(jiān)發(fā)第107號)中,對合同詐騙罪的逮捕條件作了一個標準。立案在逮捕之前,立案條件要低于逮捕。從經驗出發(fā),為提高成功率,當事人盡量對照這個較高標準提供證據。
說明如下:
1、相關合同、工商部門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明有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的證據。
2、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的產權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等,證明有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行為的證據。
3、犯罪嫌疑人沒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雙方先后簽訂的多份合同等證明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的證據。
4、雙方簽訂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給付的貨物、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證明有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的證據。
5、證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的證據。
6、證明合同詐騙事實發(fā)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
7、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詐騙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證據,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歸,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擔民事責任的;以隱匿等方法占有財物的;對騙得財物進行私分、揮霍使用的;用于歸還欠債或者抵償債務的;用于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法經營活動)的;其他企圖使他人喪失對財物占有的情形。

四、寫在最后
立案只是刑事程序的起點。實務中有的案件立案了,經過法院審理,最后認定系經濟糾紛,并非刑事犯罪。控告工作的核心,是證明刑事犯罪的性質,而非民事糾紛。
合同詐騙罪系律師無罪辯護成功率最高的罪名。反過來,作為刑事控告的“反方”,被控告人在辯護時,民事和刑事的界限也是對抗的焦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