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做到以下4個方面,才合法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很有意義。對單位來說,可以進(jìn)一步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和工作崗位要求;對于勞動者而言,可以進(jìn)一步了解所要從事的工作是否符合自己的興趣、特長,并考察用人單位承諾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hù)等是否符合實(shí)際條件。這樣經(jīng)過進(jìn)一步深入了解所進(jìn)行的最終互相選擇,更有利于勞動關(guān)系的穩(wěn)定。

但是,要想起到試用期的作用,而不讓試用期成為用人單位以強(qiáng)勢地位免除其義務(wù),變相壓縮勞動者權(quán)利的工具,必須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只有做到以下4個方面,才是合法有效的試用期。
1、試用期的期限需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能隨意約定。具體需要做到以下幾點(diǎn):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合同和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1、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 不得超過一個月;1、3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1、4三年以上期限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禁止約定多個試用期。也就是說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不能僅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具體勞動合同期限,僅僅只約定了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視為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4、試用期工資不能隨意約定。也就是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擋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biāo)準(zhǔn)。
只有在上述四個方面均合法的試用期才是合法有效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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