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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年譜下
1945年8月
土地、稅收制度:今冬明春,必須在一萬萬人民中,放手發(fā)動減租(已經減好的照舊),在一切新解放區(qū)一律減租,放手發(fā)動與組織群眾,建立地方黨、地方政府與提拔地方干部,以便迅速確立我黨在基本群眾中的基礎,迅速鞏固一切新解放區(qū)。但是,絕對不可損害中農利益(中農也是基本群眾);富農除封建剝削部分實行減租外,不應加以打擊;地主須使之可以過活,沒收分配土地是過早的。
國民黨的保甲:邊區(qū)和各解放區(qū)情形與其他地區(qū)不同,有民選政府,有自衛(wèi)軍,無保甲長。保甲長為統(tǒng)治人民者,最要不得。
1945年9月27日答路透社記者甘貝爾問在《新華日報》發(fā)表。毛澤東說:“除了軍事與政治的民主改革外,中共將向政府提議,實行一個經濟及文化建設綱領。這綱領的目的,主要是減輕人民負擔,改善人民生活,實行土地改革與工業(yè)化,獎勵私人企業(yè)(除了那些帶有壟斷性質的部門應由民主政府國營外),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歡迎外人投資與發(fā)展國際貿易,推廣群眾教育消滅文盲等等。”
1945年9月27日答路透社記者甘貝爾問在《新華日報》發(fā)表。毛澤東說:“除了軍事與政治的民主改革外,中共將向政府提議,實行一個經濟及文化建設綱領。這綱領的目的,主要是減輕人民負擔,改善人民生活,實行土地改革與工業(yè)化,獎勵私人企業(yè)(除了那些帶有壟斷性質的部門應由民主政府國營外),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歡迎外人投資與發(fā)展國際貿易,推廣群眾教育消滅文盲等等。”
1946年2月6日 為中共中央起草致重慶中共代表團電,同意周恩來、董必武、吳玉章、秦邦憲和何思敬(何思敬,法學家。當時任延安大學法學院院長,重慶中共代表團法律顧問。)五人為憲草審議委員的我方人選,毛澤東、林伯渠、董必武、吳玉章、周恩來、劉少奇、范明樞(如范不能去則提彭真)、張聞天為國民政府委員的我方人選,以便將來指導中心移至外邊。并指出:“同意以周、 林、董、王(若飛)分任行政院副院長、兩部長及不管部。”1946年三月十七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致重慶中共代表團電:“如果蔣介石堅決要修改憲法原則,我們便須考慮是否參加政府及是否參加國大的問題。我黨國府名單及國大代表名單暫勿提出,民盟亦然,請與民盟商酌。”
1946年2月29日在晉冀魯豫中央局宣傳部《檢査報社發(fā)現(xiàn)“左” 偏》的報告上寫一批注:“開明紳士問題不是什么革命性質的原則問題,中央并未這樣指出過。中央指出,不要拋棄那些贊成反蔣和土改而愿意同我們合作的從地主富農階級出身的開明紳士,如陜北的李鼎銘、晉綏的劉少白等人,借以分化地主階級,是于反蔣和土改有利益的”
1946年3月28日審閱《中共中央關于經濟建設的幾項通知》稿,加寫一段話:“解放區(qū)勞資關系必須取合作方針,以達發(fā)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無論公營、私營,都是如此。任何工廠工會與黨支部,必須與廠方協(xié)同制定生產計劃并協(xié)同執(zhí)行之,力求以較低之成本,得較多較好之產品,從此獲得較多之盈利,勞資雙方有利。工人之福利必須于發(fā)展生產繁榮經濟中求之,任何片面的過火要求,都將破壞解放區(qū)的經濟。
1946年3月31日毛致信胡喬木:“起草了一個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電,請你到少奇同志處拿了看一看。請你清出一九四二年中央關于土地政策的決定(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加以審查,看其中是否已有現(xiàn)時已不適用之處,列舉告我為盼!"
1946年4月14日,東北局發(fā)出《剿匪指示》,強調進一步肅清各地股匪、殘匪仍是當前的戰(zhàn)略任務之一,并強調清匪最根本的辦法是深入減租減息,分配土地,發(fā)展生產,實行基本群眾之武裝自衛(wèi)。
1946年5月4日,毛出席中共中央會議,會議討論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毛澤東發(fā)言說:(一)解決土地問題的方針,七大講的是減租減息,尋找適當方法實現(xiàn)耕者有其田。當時七大代表多數(shù)在延安時間太久,各地新的經驗沒有能夠充分反映。現(xiàn)在中央的這個指示,就是群眾所創(chuàng)造的適當方法,為中央所批準的。(二)?國民黨統(tǒng)治地區(qū)人多,有大城市,有外國幫助,他大我小。但是,他有一大弱點,即不能解決土地問題,民不聊生。我們只有依靠人民同他們作斗爭。如能在一萬萬幾千萬人口中解決了土地問題,即可長期支持斗爭,不覺疲倦。(三)解決土地問題,是?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是一切工作的基本環(huán)節(jié),全黨必須認識這一?點。(四)不要怕農民得到土地,推平平均分配一次不要緊。農民的平均主義,在分配土地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反對,但要反對分配土地以后的平均主義。平均分配土地一次不要緊,但不能常常平分下去。舊式富農實際上要侵犯一些的,新式富農則不應侵犯。(五)現(xiàn)在類似大革命時期,農民伸出手來要土地,共產黨是否批準,今天必須表明態(tài)度。(六)土地改革時期,不要怕自由資產階級動搖,只要我們實行了土地改革,農民得到土地,我們的力量更強大,則更能鞏固地團結他們。(七)暫不宣傳耕者有其田,仍叫反奸清算、徹底減租減息,將來一定要宣傳。(八)對工商業(yè)政策和工人運動與此不同。我們在抗戰(zhàn)中就提出了勞資合作、勞資兩利口號。但在黨內思想上沒有弄通,工會與廠長總是對立的,口號下面缺少具體辦法。要工人方面與廠方共同訂出生產計劃,做到原料足,成本低,產品多,銷路廣,實現(xiàn)發(fā)展生?產、繁榮經濟。在公營工廠毫無疑問應該這樣做,在私營工廠也要盡力提倡這種辦法,但要得到資方同意。第二國際提出的勞資合作的口號是反動的,因為是幫助壟斷資本的;我們同樣的口號?是革命的,因為是反對壟斷資本的。解放區(qū)的工廠,不論公營的、私營的,利潤必須比國民黨區(qū)域高才行,否則,解放區(qū)外面的資本家不來。只管工人眼前的、片面的利益,不顧資本家乃至公營工廠的死活,那是自殺。就是在國民黨統(tǒng)治區(qū),在官僚資本壓迫下的民族工業(yè),工人也是與資本家同命運的。這個道理,希望各地同志切實說明。這次會議原則上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通稱《五四指示》)。
1946年5月19日中共中央起草致東北局、北滿分局電:“我們雖已 得了長、哈兩個大城市,但鄉(xiāng)村及中小城市工作仍是第一位,切不可將大批干部堆積在長、哈兩市。應令各縣加緊練兵、剿匪及解決土地問題,今年務必將土地問題全部或大部解決完畢。土地問題解決,兵也有了,匪也容易剿了,大城市也鞏固了?!?/span>
1946年5月21日中共中央起草致聶榮臻、劉瀾濤電:“必須將發(fā)動群眾解決土地問題與剿匪任務聯(lián)系起來,方能達根除匪患目的。” “望通令晉察冀熱遼全軍協(xié)助地方黨政,動員民眾,解決土地問題,至要至要。”
1946年6月27日中共中央起草致周恩來、葉劍英電:''中央正考慮由各解放區(qū)發(fā)行土地公債發(fā)給地主,有代價地征收土地分配農民。其已經分配者,補發(fā)公債,如此可使地主不受過大損失。惟漢奸、土豪劣紳、貪官污吏、特務分子不在此例。你們可向中間派非正式地透露此項消息?!备鶕珴蓶|等關于以有償贖買方式解決土地問題的考慮,中共中央于七月十九日發(fā)出《關于研究答復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幾個問題的指示》,提出以贖買方式解決土地問題,并要求各地迅速研究其實施的可能性電告中央。由于全面內戰(zhàn)爆發(fā),各地對此反映不一,有些地區(qū)要求暫緩發(fā)布新政策,因而以贖買方式解決土地問題的設想沒有實行。
1946年7月1日新華社發(fā)表經毛澤東修改的社論《努力奮斗迎接勝利——紀念中國共產黨創(chuàng)立二十六周年》。毛澤東修改時加寫三段話,其中兩段是:“我們有個偉大的民族統(tǒng)一戰(zhàn)線,這個統(tǒng)?一戰(zhàn)線包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小資產者、愛國的民族資本家、開明紳士、少數(shù)民族及海外華僑,這就是全中國的人民大眾。"
1946年?8月8日毛審閱中共中央致華中分局并陳毅、張云逸、黎玉的電報稿,加寫一段話:“我們必須自覺地向富農讓步,堅持中央不變動富農自耕土地的原則。但在已經解決并取得多數(shù)人民同意的地方,不要再變動。此外,對待一般中小地主亦應與對待漢奸豪紳惡霸有所區(qū)別。”
1947年1月16日致信法學家陳瑾昆:“從新的觀點出發(fā)研究法律,甚為必要。新民主主義的法律,一方面,與社會主義的法律相區(qū)別、另方面,又與歐美日本一切資本主義的法律相區(qū)別,請本此旨加以研究。
1947年2月1日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會議分析國內形勢,討論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于時局與任務的指示。指示?指出:“目前各方面情況顯示,中國時局將要發(fā)展到一個新的階 段。這個新的階段,是全國范圍的反帝反封建斗爭發(fā)展到新的人 民大革命的階段。現(xiàn)在是它的前夜。我黨的任務是為爭取這一高 潮的到來及其勝利而斗爭?!?strong>在鞏固解放區(qū)方面,必須大力發(fā)展農業(yè)和工業(yè)生產,厲行節(jié)約,特別是要在三分之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的地區(qū),繼續(xù)放手發(fā)動群眾,實現(xiàn)“耕者有其田”。
1947年2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土地改革中各社會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的規(guī)定(草案)》完稿,共二十五章,兩萬多字。其中第一章《中國的社會經濟形態(tài)》、第二章《中國目前的階級關系和人民民主革命》是毛澤東寫的。在第二十五章加寫:“人民法庭的審訊和判決,必須遵守下列條件:(甲)禁止肉刑;(乙)重證據不重口供;(丙)不得指名問供?!?/span>
1947年3月25日為中共中央起草致中央工委電,指出東北局二月十四日回答中央關于哈爾濱市勞動法草案的批評與指示一電,內容很好,請中央工委在抄送此電給各地時,在文尾附抄下列文句:?“東北局此電表示的方針是正確的,其中所述哈爾濱去年秋季所犯對于私人資本的'左'傾冒險主義錯誤,華北、華東、華中、 晉綏各區(qū)曾有相同情形,或者還更嚴重。在公營工業(yè)方面,遇甚高,產品成本很貴,難于持久。望各中央局對于自己的工商業(yè)及工運方針,作一全面檢討,務使這方面的工作徹底走上正軌?!?/strong>
1947年7月30日為中共中央軍委起草致劉伯承、鄧小平并告陳康、謝富治、韓鈞和陳毅、粟裕、譚震林電:(三)大體確定征糧、征稅辦法,告知一切干部。土地革命時期打土豪辦法,所得不多,名譽又壞。在我方政權未建立以前,仍應暫時利用國民黨下層機構及稅收機關(在我黨有力人員監(jiān)督指揮之下),以大體上的累進方法征糧,惟免除赤貧人口負擔,方能解決大軍給養(yǎng)。國民黨人員未逃跑者除極壞分子外,均可利用,逐步過渡到人民政權?!?/p>
1947年7月21日-23日在靖邊縣小河村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擴大會議。關于土地改革和“三三制”問題。毛說:“三三制”不變,但解釋是共產黨員、進步分子、中間分子各三分之一,而不包括反動地主。土地政策今天可以而且需要比《五四指示》更進一步,因為農民群眾的要求更進了一步。平分是原則,但按情況可以有某些伸縮,如對杜斌丞,但對共產黨員則不應例外。中農土地應該不動,在群眾大潮流中,如中農同意,富裕中農拿出少許土地也是許可的,但不能正式寫在文件上。軍隊打出去時,在新區(qū)與其沒收地主土地,不如按階級路線攤派繳稅,利用舊機構有時也是需要的。立即實行耕者有其田勢必成為強迫群眾。會議贊同毛澤東的意見。
1947年9月6日關于徹底平分土地問題,為中共中央起草復中央工委五日來電。復電指出:“平分土地利益極多,辦法簡單,群眾擁護,外界亦很難找出理由反對此種公平辦法。中農大多數(shù)獲得利益,少數(shù)分出部分土地,但同時得了其他利益(政治及一般經濟利益)可以補償。因此土地會議應該采取徹底平分土地的方針,將農村中全部土地、山林、水利,平地以鄉(xiāng)為單位,山地以村為單位,除少數(shù)重要反動分子本身外,不分男女老少,在數(shù)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平均分配。不但土地、山?林、水利平均分配,而且要將地主富農兩階級多余的糧食、耕?牛、農具、房屋及其他財富拿出來,適當?shù)胤峙浣o農民中缺乏這些東西的人們,地主富農所得的土地財產不超過也不低于農民所得。大規(guī)模的森林及水利工程不能分配者由政府管理。此外,同意即由土地會議通過土地法大綱,作為向各解放區(qū)政府?的建議?!?/p>
1947年10月10日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起草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本日公布,宣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也就是中國共產黨的八項基本政策。這個宣言第一次提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稱,第一次以宣言形式鄭重向中外宣布“打倒蔣介石,解放全中國”的口號。
同日中共中央公布經毛澤東修改的《中共中央關于公布中國土地法大綱的決議》和《中國土地法大綱》。《決議》指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完全同意這個土地法大綱,并予以公布。希望各地民主政府、各地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及其委員會,對于這個建議加以討論及采納,并訂出適合于當?shù)厍闆r的具體辦法,展開及貫徹全國土地改革運動,完成中國革命的基本任務?!?/p>
1947年11月18日復信吳玉章:?“憲草尚未至發(fā)表時期,內容亦宜從長斟酌,以工農民主專政為基本原則,詳情由王、謝二同志面達?!睆托抨愯ィ骸皣鴥韧獯髣萦^察正確,不會有第二個方向,進度亦快,不會稽延不決,誠如尊論。惟我們寧可作從長打算,估計到一切可能的困難,以自力更生精神,準備付以較長時間,似屬有益。兄及諸同志對于憲草慘淡經營,不勝佩慰。惟發(fā)表時機尚未成熟,內容亦宜從長斟酌,以工農民主專政為基本原則(即拙著《新民主主義論》及《論聯(lián)合政府》中所指之基本原則),詳由王、謝二同志面達?!?/p>
習仲勛1948年1月4日在關于陜甘寧老解放區(qū)的土改問題給中共中央 西北局和中央的報告中說:關于審干問題,“無論在農村中,在城市中,在軍隊中,在機關和學校中,在任何審查黨員或干部的會議上,被審査者都有申訴理由的權利,這種民主作風決不可少”。
1948年1月16日電報又指出:“像晉冀魯豫這樣大范圍的政權機關不應只代表農民的,它是應當代表一切勞動群眾(工人、農民、獨立工商業(yè)者、自由職業(yè)者及腦力勞動的知識分子)?及中產階級(小資產階級、中等資產階級、開明紳士)的,而以勞動群眾為主體。因此,邊區(qū)最高政權機關是邊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政府,而不是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政府。盡管現(xiàn)?在各解放區(qū)是農民占絕大多數(shù),但是必須顧到工人及其他各階層民眾,在農民中則必須顧到中農?!?/p>
1948年2月3日致電劉少奇,指出土地法的實施,應當分三種地區(qū),采取不同策略:(一)在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區(qū),土地大體已經分配,只須作些調整,中心工作是按照平山經驗,用黨內外結合的方法整理黨的隊伍,解決黨同群眾間的矛盾。(二)日本投降至一九四七年八月大反攻前解放的地區(qū),土地問題已初步解決。這種地區(qū)完全適用土地法,普遍地徹底地分配土地。必須組織貧農團,確定貧農團在農會和政權中的領導地位。(三)一?九四七年八月大反攻后新解放的地區(qū),實行土地法應當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中立富農,專門打擊地主,先分大地主的浮財,分大中地主的土地,照顧小地主,然后進到分配地主階級土地。第二階段,將富農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財產予以分配。新區(qū)土改第一階段,大約須有兩年時間;第二階段,須有一年時間。太急了,必辦不好。老區(qū)和半老區(qū)的土地改革和整黨,也須有三年時間(從今年一月算起),太急了,也辦不好。這個電報編入《毛澤東選集》時,題為《在不同地區(qū)實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
1948年11月5日為中共中央起草致東北局,林彪、羅榮桓、劉亞樓、?譚政電,對東北行政委員會約法八章提出幾點意見。其中關于處理國民黨政府的紙幣問題,指出:“原文規(guī)定一律停止使用,這在東北目前情況下原則上是對的,但仍須于文尾增加'但對于某種貨幣,例如金圓券可由民主政府協(xié)助持券人向敵占區(qū)拋出一句。因貨幣問題關系人民利益甚大,金圓券尚有相當價值,如一律作廢一般市民受損太大,仍應由政府以壓低比價的方法限期收兌若干,向蔣區(qū)拋出。
1949年1月10日同日對晉綏分局關于黨代會以后的綜合報告,為中共中央寫兩個批注:(一)“各地均應發(fā)揮此種民主精神,均應建立代表大會及代表會議制度。”(二)“各地新區(qū)外均應建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首先是區(qū)、村人民代表會議,方能防止命令主義與官僚主義?!保?strong>根據地民主制度)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發(fā)表關于時局的聲明,指出:“中國共產黨愿意和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他任何國民黨地方政府和軍事集團,在下列條件的基礎之上進行和平談判。這些條件是;(一)懲辦戰(zhàn)爭罪犯;(二)廢除偽憲法;(三)廢除偽法統(tǒng);(四)依據民主原則改編一切反動軍隊;(五)沒收官僚資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廢除賣國條約;召開沒有反動分子參加的政治協(xié)商會議,成立民主聯(lián)合政府,接收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一切權力。
1949年1月27日 審閱修改中共中央《關于國民黨三青團及特務機關的處理辦法》稿,加寫三段話:(一)“我軍占領的城市在其秩序安定以前,不要忙于宣布對于國民黨、三青團及特務機關的處理辦法,這種急忙宣布處理是盲目的,沒有效力的,易使敵人 隱藏和使自己被動。在社會秩序已經安定,我們對城市情況已經大體明了,那就必須著手有準備地有系統(tǒng)地處理這些反動組織。”
1949年3月25日第一次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在北平召開。毛澤東為大會題詞:“為增加生產,為爭取民主權利而斗爭?!保?strong>婦女的權利)
1949年4月25日 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主席毛澤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布告,宣布約法八章:(-)保護全體人民的生命財產;(二)保護民族工商農牧業(yè);(三)沒收官僚資本;(四)保護一切公私學校、醫(yī)院、文化 教育機關、體育場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業(yè);(五)除怙惡不俊的戰(zhàn)爭罪犯及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外,所有國民黨政府大小官員,凡不持槍抵抗、不陰謀破壞者,一律不加俘虜,不加逮捕,不加侮辱;(六)一切散兵游勇,均應向當?shù)厝嗣窠夥跑娀蛉嗣裾墩\報到;(七)有準備有步驟地廢除農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八)保護外國僑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1949年8月27日 出席新政協(xié)籌備會第四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討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
1949年9月17日出席新政協(xié)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批準周恩來代表新政協(xié)籌備會常委會所作的籌備工作報告;原則通過常委會提出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組織法(草案)》、《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同意將起草大會宣言和擬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兩項工作移交給政協(xié)第一次全體會議并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的提議;通過常委會提出的大會主席團及秘書長名單。會議決定,將新的政治協(xié)商會議正式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簡稱中國人民政協(xié)。
1949年9月27日出席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大會討論和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討論和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四個議案:(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為北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采用公元,本年為一九四九年;(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五星紅旗,象征中國人民的大團結。
1949年9月29日出席中國人民政協(xié)全體會議。大會一致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