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非中國”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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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非中國”的不合理性
網(wǎng)絡(luò)上有些人以“大漢族”自居,否認元朝和清朝作為中華正統(tǒng)王朝的地位,宣揚中國元清時期“被殖民”,并且不容他人質(zhì)疑。我和同學們認為,在網(wǎng)絡(luò)中發(fā)表如此言論否認了自己國家的歷史,會危害民族團結(jié)和國家安全。為了深入探究并促進民族團結(jié)的進一步發(fā)展,我們提出了一個研究課題——“元非中國”的不合理性。 ????
問題出處
首先,要解決問題,應當找到問題的出處,1904年,日本學者白鳥庫吉主持“滿洲歷史地理調(diào)查室”,明目張膽地為侵略中國等出謀劃策,掩飾辯護,反復表示一些重要觀點:“長城以北非中國論”、“滿蒙一貫獨立論”、“中國南北對抗論”,企圖推廣以下謬論:中國北疆民族地區(qū),特別是長城以北的東三省、內(nèi)外蒙古等大片地區(qū)是一貫獨立的,不屬于中國領(lǐng)土;有史以來,中原與其北部就處于對抗狀態(tài)等。進而演變成了“滿蒙非中國論”。 ??????????????????????????????????????????????????????
此觀點認為滿族和蒙古族及其發(fā)祥地中國東北地區(qū)和蒙古高原不屬于中國,不承認元朝和清朝是中國王朝。其實很明顯可以看出,這是日本帝國主義為了掩飾自己的侵略行徑而做出的論斷,是帝國主義旨在肢解中國的一種謬論。 ?????????????????
隨著新中國的成立,民族團結(jié)取得極大進展,所謂“滿蒙非中國”的謬論銷聲匿跡,但隨著近年來西方國家煽動民族矛盾,為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在網(wǎng)絡(luò)上廣為流傳,一些民眾沒有歷史素養(yǎng),便以自己所謂的“正義”加入了分裂國家的隊伍中,這是不可取的。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
正統(tǒng)性的記述
其次,為了端正思想,我們小組決定查閱歷史資料,找到證明元朝正統(tǒng)性的記述。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首先要知道,如何判定一個朝代是否屬于中國。許多史學家認為,應該有三點:一是以為中華文化為價值觀中心;二是以中國社會體系為主;三是地域大部分在當今中國范圍內(nèi),首都設(shè)立在中國領(lǐng)土內(nèi)。那么元朝是否滿足呢? ???????
《元史》中忽必烈建國號大元的詔書摘取如下:“堯以之而著稱;虞之為言樂也,舜因之而作號。馴至禹興而湯造,互名夏大以殷中。世降以還,事殊非古。雖乘時而有國,不以利而制稱。為秦為漢者,著從初起之地名;曰隋曰唐者……在古制以當然,于朕心乎何有??山▏栐淮笤?,蓋取《易經(jīng)》“乾元”之義?!蔽覀兛梢郧逦乜吹?,詔書中提到堯舜禹、秦漢隋唐、朕、《易經(jīng)》等詞語,說明忽必烈本人是推崇中華文化,以中華正統(tǒng)自居的,事實也可以證明,忽必烈確實是一個漢化的優(yōu)秀代表,元代冠冕制度也是承襲了中華歷代王朝,《元史·輿服志》:初憲宗(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前)壬子年秋八月,祭天于日月山,用冕服自此始。忽必烈的太子真金,完完全全是一個漢名,他從小所受的教育:每與諸王近臣習射之暇,輒講論經(jīng)典,若《資治通鑒》、《貞觀政要》,王恂、許衡所述遼、金帝王行事要略,下至《武經(jīng)》等書,從容片言之間,茍有允愜,未嘗不為之灑然改容。 ????????????????????????????????????????????
元朝的社會制度依然是從秦朝以來的中央集權(quán)制,反而更加開放包容;元朝的疆域以當今中國版圖為主體,首都在今北京。并且,元朝對外一直宣稱“中國”,《元史》中載“帝怒,欲再發(fā)兵,丞相完澤、平章不忽木言:‘蠻夷小邦,不足以勞中國。張立道嘗再使安南有功,今復使往,宜無不奉命?!痹侵腥A正統(tǒng)王朝的地位是不容撼動的。 ???????????????????????????????????????????????????????????????????
為了進一步證明,我們又查了一些資料,有些史學家認為王朝的正統(tǒng)性要看后世王朝是否承認,是否為其修史。官修正史一個王朝正統(tǒng)性的有力證明。明初立國,便命宋濂等修《元史》,《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民國柯劭忞以《元史》為底本,斟酌損益,重加編撰,編出《新元史》,故元朝的正統(tǒng)地位毋庸置疑。再來看一下朱元璋本人的看法,《明史》中朱元璋即位詔書摘錄如下:“惟我中國人民之君,自宋運告終,帝命真人于沙漠入中國為天下主,其君父子及孫百有余年,今運亦終?!敝煸霸谠t書中明確提出元是承宋運,而明是承元運,相當于承認元朝的地位。朱元璋也提到過:“元主中國百年,朕與卿等父母皆賴其生養(yǎng)?!薄半薇巨r(nóng)家,樂生于有元之世。”(《明太祖實錄》)后來在修建歷代帝王廟時也供奉了元世祖的牌位:“正名定統(tǒng),肇自三皇繼以五帝,曰三王,曰兩漢,曰唐曰宋曰元。受命代興,或禪或繼,功相比,德相侔?!保ā痘拭鹘?jīng)世文編》卷五)。如此觀之,后世對元朝基本持肯定態(tài)度,雖然朱元璋起義時也說過“驅(qū)除韃虜”,但回想歷代民族起義均提到推翻前代王朝,口號也不過是統(tǒng)治階級籠絡(luò)百姓的工具而已,并不能完全說明問題。
各項制度
然后,我們小組對元朝被誤解的各項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包括歷來被人詬病的民族壓迫。嚴苛的刑罰等。 ?????????????????????????????????????????????????
一是所謂“殺人如麻”“刑罰嚴苛”,事實上,元朝建立初期忽必烈不僅沒有用刑過度,反而廢除了宋代的許多酷刑,《成吉思汗與現(xiàn)代世界的形成》的第七章《忽必烈汗和新蒙古帝國》中說:“為了進一步收攬民心,蒙古人減少了宋朝嚴酷的刑律。他們減少了中國近一半的罪名數(shù)量,從兩百三十三條減少為一百三十五條。即使對保留下來的罪名,忽必烈汗也很少允許使用死刑。” 忽必烈曾說過:“朕治天下,重惜人命”,要求“凡死罪,必詳讞而后行刑”,這基本也是他統(tǒng)治下的常態(tài)?!对贰ば谭ㄖ尽愤€記載世祖曾囑咐宰輔言:“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睂κ雷嫣崆傲⒀灶A防自己盛怒時做出的不理智判決被執(zhí)行,明朝史官贊嘆曰: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修纂《元史》明朝史官認為,元朝后世的君主基本繼承了世祖“重惜人命,輕典為尚”的價值觀念:自后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后加刑......而大德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贝似渚贾g,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 ???????????????
二是所謂“四等人制”與民族壓迫,關(guān)于“四等人”,盡觀《元史》《元典章》《明史》中都沒有對其的記載,最早出現(xiàn)是在清末民初的屠寄所編《蒙兀兒史記》,但這是辛亥革命時的產(chǎn)物,抹黑元朝無為是為了迎合“驅(qū)除韃虜”。元朝的法律雖然為蒙古、色目人規(guī)定了許多特權(quán),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處橫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貴族 ,而廣大蒙古、色目勞動人民與漢人、南人勞動人民一樣,過著受壓迫剝削的生活,社會主要矛盾本質(zhì)上還是以階級矛盾為主,跟其他封建王朝沒有太大區(qū)別。元仁宗時復興科舉,1315年開科錄取數(shù)據(jù):實際錄取56人,其中漢人南人40人,蒙古人色目人16人。(許有壬《至正集》卷33《張雄飛詩集序》)還有所謂“蒙古人殺漢人只賠驢價”,經(jīng)過考證,《元史·刑法志》中所載之元代五刑,為“笞、杖、流、徒、死”,與中國古代其他朝代的刑法并無二致,此五刑乃是司法中之主刑。初主刑之外,有燒埋銀制度,《元史·刑法志》中載“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斷罰出征,并全征燒埋銀?!?然而,這一條罪名,亦有值得商榷之處。首先,這一罪名界定了案件發(fā)生情形,即“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也就是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事出有因:爭執(zhí)、醉酒;2、毆打致死。這一界定,與《元史·刑法志四·殺傷》所規(guī)定的第一條“諸殺人者死”并無沖突?;蛘哒f,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指的并非是“故意殺人罪”,而是“傷害致死罪”。如果蒙古人故意殺死漢人,那么依照元代法律,亦屬于死刑,而非“斷罰充軍”就能了事。此外,按元制,燒埋銀之標準為白銀五十兩。元代之銀價較之后來要貴得多,按照元人筆記記載,有些罪犯家中因賠償燒埋銀,而不得不將“女孩兒折燒埋銀”??梢姡迨畠蔁胥y,在當時殊為不菲,絕非區(qū)區(qū)驢價所能抵償。 ????????????????????????????????????????????????????????
結(jié)論或結(jié)果: 綜上論述,我們得出結(jié)論,所謂“元非中國”是站不住腳的結(jié)論,元朝的政治也沒有想象中的黑暗,存在民族矛盾,但仍和歷代封建王朝相同,階級矛盾是其主要矛盾。我們對網(wǎng)上的信息要有辨識能力,堅定唯物史觀,增強歷史素養(yǎng),遇到問題多查閱資料,不能人云亦云,為維護民族團結(jié),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夢貢獻力量。
?——大哉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