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確認糾紛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yè)轉載請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yè)轉載請注明出處。
一、物權確認糾紛的概述:
物權確認是物權法的重要制度,是指對特定物權的權屬是否確定所作的法律判斷。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庇纱丝梢?,《物權法》確立了三種不同的善意取得模式:一是無權處分情形下善意取得的直接生效模式;二是無權處分的推定善意取得模式;三是惡意占有情況下間接生效模式。
無權處分的推定善意取得模式的適用條件主要有兩個:
一是轉讓人是無處分權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房屋買賣中買主為出賣人);
二是第三人明知轉讓自己無權利而購買并支付價款的情形下才構成“善意”。對于無權處分的間接生效模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沒有代理、雇傭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無效民事行為受到他人追認的,該行為有效。”(《民通意見》31條)。
根據這一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亡后發(fā)生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屬于“其他民事爭議”,應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處理?!氨景冈嬖诒桓嫒ナ乐笙蚍ㄔ浩鹪V要求分割遺產時未提供其有權處分的事實證據材料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代理關系或其他民事合同關系的證據材料”,“故原告主張被告生前遺留財產由自己繼承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可知,《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該案中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兩種例外情形:(1)遺囑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2)遺囑人以書面形式立有遺囑但未指定法定繼承人的。(3)因違法婚姻導致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4)被繼承人死亡的。(5)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致使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