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互定廣州灣租界條約

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廣州灣。
第一款 因和睦之由,中國國家將廣州灣租與法國國家,作為停船躉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惟在其租界之內,訂明所租情形于中國自主之權無礙。
第二款 議定在停船躉煤之界,以守衛(wèi)、備運、興旺等情,所有租界水面,均歸入租界內管轄,其未入租界者,仍歸中國管轄,開列于下:
東海全島。
硇州全島,該島與東海島中間水面,系中國船舶往來要道,嗣后仍由中國船舶任便往來租界之內停泊,勿得阻滯,并毋庸納鈔、征稅等事。
其租界定在遂溪縣屬南,由通明港登岸向北至新墟,沿官路作界限,直至志滿墟轉向東北,至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為赤坎、志滿、新墟歸入租界;黃略、麻章、新埠、福建各村均歸中國管轄。復由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出海水面,橫過調神島北邊水面,至兜離窩登岸向東,至吳川縣屬西炮臺河面,分中出海三海里為界(即中國十里),黃坡仍歸中國管轄。又由吳川縣海口外三海里水面起,沿岸邊至遂溪縣屬之南通明港,向北三海里轉入通明港內,分中登岸,沿官路為界。
此約訂明并繪圖畫明界址,互相劃界分執(zhí)后,兩國特派委員會勘明確,妥定界址,以免兩國爭執(zhí)。
第三款 于九十九年內所租之地,全歸法國一國管轄,以免兩國爭執(zhí)。又議定,租界內華民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居住照常自便,不可迫令遷移。其華民物業(yè),仍歸華民管業(yè),法國自應一律保證。若法國需用物業(yè),照給業(yè)主公平價值。
第四款 在租界之內,法國可筑炮臺,駐扎兵丁,并設保護武備各法。又在各島及沿岸,法國應起造燈塔,設立標記、浮樁等,以便行船,并總設整齊各善事,以利來往行船,以資保護。
第五款 中國商輪船只在新租界灣內,如在中國通商各口,一律優(yōu)待辦理。其租界各地灣內水面,均歸法國管轄,法國可以立定章程,并征收燈、船各鈔,以為修造燈樁各項工程之費。此款專指廣州灣內水面而言,至硇東水面,已在第二款內聲明。
第六款 遇有交犯之事,應照中、法條款互訂中、越邊界章程辦理。
第七款 中國國家允準法國自雷州府屬廣州灣地方赤坎至安鋪之處建造鐵路、旱電線等事,應備所用地段,由法國官員給價,請中國地方官代向中國民人照購,給與公平價值。而修造行車需用各項材料及養(yǎng)修電路各費,均歸法國辦理。且按照新定總則數(shù)目,華民可用線路、電線之益。至鐵路、旱電線若在中國者,中國官員應有防護鐵道、車機、電線等務之責;其在租界者,由法國自理。又議定,在安鋪鐵路、電線所抵之處,水面岸上,均準筑造房屋,停放物料。并準法國商輪停泊上落,以便往來,而重邦交。
此約應由畫押之日起開辦施行,其現(xiàn)由大清國大皇帝批準及大法國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批準后,即在中國京都互換,以法文為憑。此約在廣州灣繕立漢文四分、法文四分,共八分。
大清國欽差廣州灣勘界大臣太子少保廣西提督蘇
大法國欽差廣州灣勘界全權大臣水師提督高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歷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