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反邪教定義。
我國法律規(guī)定: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一,“教主”崇拜。邪教“教主”都極力神化自己,以欺騙手段把自己妝扮成活著的“神”,號稱自己擁有許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權(quán)力,誘騙邪教成員只能唯“教主”之命是從,為“教主”而生,為“教主”而死。
第二,精神控制。邪教“教主”為達到使其成員對自己絕對忠心的邪惡目的,以各種歪理邪說、謊言騙局、心理暗示等手法,用懲罰、威脅等恐嚇手段,對其成員實行“洗腦術(shù)”,進行精神控制,使其喪失獨立判斷能力,“進得來、出不去”。
第三,編造邪說。邪教“教主”宣揚具體的“世界末日論”、“人類災(zāi)難論”等歪理邪說,利用各種恐嚇手段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氣氛,使其成員狂熱地、盲目地追隨邪教“教主”。
第四,聚斂錢財。邪教“教主”要求“成員要完全奉獻”,不擇手段巧取豪奪,同時,高利潤地銷售其書籍、音像制品、練功用品等,從而暴富。
第五,秘密結(jié)社。邪教一般都以“教主”為核心建立嚴密的組織體系,采用十分隱蔽的聯(lián)絡(luò)方式,通過秘密聚會、“傳教”、“練功”甚至采用暴力手段等方式發(fā)展邪教成員。
第六,危害社會。突出表現(xiàn)在用極端的手段與現(xiàn)實社會對抗,不僅威脅個體生命和群體利益,還危害公共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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