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當我們討論罪責自負,我們在關注什么?

其實多么簡單的問題,既然是討論株連,前提就是“已犯罪”,那自然可以根據(jù)這確定的犯罪事實、犯罪動機以及犯罪實際影響來決定是否“株連”。
①貪污腐敗等權力犯。由于犯罪行為本身就含有以強壓弱的剝削屬性,故對其子女不必同情,限制就對了,再細分,若子女有從父母的犯罪行為中獲益,還需追回或懲罰。
②無道德性質(zhì)的犯罪。比如買鸚鵡、海外買報廢車,還有過失犯等等,這種當然不應株連,當然根據(jù)程度不同以及實際影響不同或許也有株連的合理性。
③家暴之類非常特殊的情況。這種孩子本身就是受害者,其實不止不應株連,還應予補償,當然補償肯定不是在考試這種行為中。
④被欺壓群體的犯罪。這個就復雜的多了,比如防衛(wèi)過當致人死亡,過度保護的激情狀態(tài),忍無可忍的私力報復等等,這個大類下或許真的沒有統(tǒng)一答案。
寫到這個大類,想到第一類,其實這個社會本來就存在欺壓、剝削、吸血等等行為,所以據(jù)此分類,對于掠奪他人利益者從嚴,被掠奪者從寬是很合理的,再加上對個體動機的考量,也能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⑤認識錯誤,精神病群體(或許這個應該考慮遺傳因素而不準考公??)等等。
⑥恐怖主義、分裂國家、敵特行為等等。這個不需要多說吧,放開他們的子女考公怕不是腦子壞掉了?按我個人理解,這種情況,真的“株連”或許都是可以接受的,就算留一線至少也可以剝奪公民身份趕出中國之類,去國外過自己小日子去吧。。。
⑦含“欺詐”性質(zhì)的犯罪。個人觀點,現(xiàn)行法律對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識完全不夠以至于懲罰力度低的離譜,各種社會問題橫生,包括演藝圈人設、營銷號、造謠、保健品食品安全、抄襲剽竊盜版等等等等行為其實全都含有欺詐的性質(zhì),這是一種價值觀的扭曲。(好吧我承認這個大類是我個人的執(zhí)念,狗頭保命)
⑧其他。
所以既然是已發(fā)生,已判決的犯罪,是否株連一定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合理決定。想想①⑥,政審簡直太必要了。
不過呢,羅老師實際擔心的是滑坡現(xiàn)象。然而,就算是真的有滑坡發(fā)生,那也是某個具體人實施的,理所當然應該想辦法從實行人的維度來制止、規(guī)范,想要通過調(diào)整某個普適的規(guī)則來防止個人的犯錯?怕是只會導致更大的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