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沒有在前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提出,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沒有在前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提出,會失權嗎?
劉克星律師
說明:本律師關于本文案例及類案檢索所用關鍵詞:全文“應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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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書字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4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3、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程某(程某系化名,下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甲公司(甲公司系化名,下同)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2014年3月12日入職甲公司,職務為拖車司機。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
【二審法院裁判要旨】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與用人單位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提出。本案上訴人程某雖然符合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甲公司向上訴人程某發(fā)出《勞動合同期滿辦理離職通知書》,作出不再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合同期滿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不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上訴人程某上訴請求恢復其與被上訴人甲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責令被上訴人甲公司與上訴人程某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被上訴人甲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補償金,并支付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今的工資,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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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對于此類糾紛,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作了相關規(guī)定,但其合理性爭議較大。作為勞動者,為了避免被動,最好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保留相應證據(jù)。
(特別提示:勞動爭議地域性較強,不同地區(qū)、不同法院針對同一類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觀點,且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也有可能發(fā)生變化。同時對于法律的理解,不同的人可能存在差異。故本文所述案例的裁判觀點及解讀,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個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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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
七十七、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與用人單位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提出。
2、《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說明》
17、第七十七條是關于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限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向用人單位提出。如果勞動者沒有在雙方正在履行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在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勞動合同就依法終止了。而勞動關系終止后,勞動者就再無理由和基礎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在前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提出,否則就應視為其放棄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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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可以看下其他幾個案例:
1、(2016)粵03民終18435號
2、(2019)粵民申5783號
3、(2022)魯06民終3491號
4、(2021)粵03民終146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