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等原因沒有安排具體工作,也沒解除合同,單位用支付工資嗎?
在企業(yè)正常運營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經營困難、或者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企業(yè)產能過剩、無法正常生產等等情況出現。一旦用人單位這種情況,往往也面臨無法安排大量的員工從事具體的工作,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

實務中,對于出現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按照正常情況下生產狀態(tài)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但是需要支付基本的生活費。以待轉機出現。
那么,該按照什么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呢?

對此,國家勞動領域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作出統(tǒng)一固定的規(guī)定,因為隨著經濟發(fā)展,工資水平在同步提升,所以不能固定一定的數額,同時各個地域經濟發(fā)展層次、階段不同,按照統(tǒng)一的標準也不符合經濟情況,造成不公平。因此,具體的支付標準有各省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具體安排。

一般情況下,各地都是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參考,在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從事任何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生活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當然有的地方也規(guī)定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具體對這一問題產生糾紛的勞動者,如下想弄清楚到底停工期間能拿多少生活費,還需要查詢具體當地的有關規(guī)定才能得出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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