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用金錢買“和諧”
勿用金錢買“和諧”
傅伯勇
按照目前中國的社會規(guī)則,包情人往往是用錢來養(yǎng),所以叫“包養(yǎng)”;想做官往往是用錢去買,所以叫“買官”;爭取項目往往是用錢去跑,所以叫“跑項目”;工程競標往往是用錢去拿,所以叫“拿下工程”……
不知不覺中,我們才驚奇地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人們是越來越信奉金錢的魅力了,并將金錢的用途發(fā)揮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這可能是社會的一大進步吧。比方說吧,某處發(fā)生了一起殺人的事件,本來是刑事案件,但雙方偏偏要繞過公訴機關,用民事案件的處理辦法,采取“私了”,受害者的家屬拿錢之后就再也不聲張,而對方也就高枕無憂了。這死的是他們自己的親人,他們自己都很麻木,別人就沒有理由不麻木了。但還有一些事,就更讓人匪夷所思了。這主要是一些突發(fā)事件,責任主體本來很明確,公眾也都心知肚明,政府或者受害者的單位確實毫無責任,但是因為受害者家屬的胡攪蠻纏,政府或者受害者單位就用錢去打發(fā),動輒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打發(fā)之后也的確奏效,他們拿到錢之后,心里美滋滋的,也就偃旗息鼓了。
但是,這件事擺平之后,由于有了先例,就有人依樣畫葫蘆,以后就有接二連三的事情發(fā)生,甚至此起彼伏波瀾壯闊。這樣一來,政府就手忙腳亂了,單位就誠惶誠恐了,人們就詫異驚愕看熱鬧了。這是什么原因呢?這恐怕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吧,完全是咎由自取。這叫什么呢?這叫活該!
在我們這個法制不斷健全的社會,出了事情,不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不依據(jù)政策條例,不依據(jù)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不依據(jù)具體的客觀實際,一味迷信金錢的威力,一味毫無原則的構建“和諧”,采取短視的做法,惡果注定難以想象。誠然,我們要預防各種不良事情或事件的發(fā)生,但只要我們都盡職盡責了,還是發(fā)生了我們不愿看到的事情,這是沒有辦法;但發(fā)生之后也要明辨是非,板子該打到誰的頭上就打到誰的頭上,政府或受害者的單位該承擔的責任固然不能推脫,但不該承擔的責任也不要不分青紅皂白的去買單。事實上,嚴格區(qū)分責任,既是對法律制度尊嚴的捍衛(wèi),也是對當事人和公眾的一個滿意交代。( 文章閱讀網(wǎng):www.sanwe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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