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聊共享單車
文/李小烈
前天傍晚我去東湖公園散步,剛入公園門口就遇到一位騎共享單車的年青人與門口值班老伯發(fā)生爭吵。我駐足一會兒,認真傾聽他倆對話,并從他倆的表情及動作分析,才弄清這兩個帶有濃濃家鄉(xiāng)口音的外省人爭吵什么。原來年青人想騎車進入東湖公園,被門口值班老伯阻攔不準單車內進,年青人一怒之下棄車而入,老伯仍攔阻不讓年青人進公園,理由是年青人隨意停放單車阻礙進公園的車道,要求年青人停放好單車才允許進公園。年青人說這單車不是他的,不關他的事情,于是發(fā)生了爭吵。
這爭吵引出一個既嚴肅又讓我思考的共享單車話題。
2017年共享單車在全國各大中城市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它給大眾帶來的便利是有目共睹的,它減少城市交通壓力,對解決“最后一公里”問題起到一個積極的作用。如故事中青年人騎共享單車到東湖公園玩耍,走的時候又騎共享單車回去,是一種健康、環(huán)保的生活方式,便利出行又降低出行成本。
但毋庸違言,目前不少共享單車企業(yè)或使用者為了其自身利益無秩序停放共享單車,各有關部門依法應進行管理。現在我們看到的共享單車亂停放、行駛占用綠地、人行道、盲道甚至機動車道等公共資源,不僅侵犯了公眾美學意義上的環(huán)境權,還給大眾的出行尤其是老人、兒童、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造成極大的不便和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钡囊?guī)定,這些無秩序停放共享單車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行政法規(guī)行為,因此,對這些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明確管理責任。
首先,共享單車經營企業(yè)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共享單車企業(yè)對停放共享單車地點、范圍要合法合理,要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與手段讓營運更加完善;對損壞的共享單車有責任修理、更換,確保使用者安全;對被棄置共享單車應及時回收清理,防止“垃圾”污染環(huán)境。( 文章閱讀網:www.sanwen.net )
其次,共享單車使用者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義務。故事中的青年人騎共享單車到東湖公園玩耍,其停放共享單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共享單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因此,公園值班老伯提出年青人停放好共享單車的意見合情合理、依法有據。
再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監(jiān)管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就是說,對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的違法行為,監(jiān)管的責任依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明確非機動車停放點和范圍,為非機動車停放提供合法依據。
第四,人民檢察院依法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職責。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怠于履職或者履職不到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有提出建議權,并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交通部門要考慮建設共享單車行業(yè)監(jiān)管和服務平臺,通過接入企業(yè)數據,實時調控企業(yè)投放數量和節(jié)奏,編制停放規(guī)劃,制定車輛停放正負面清單,落實停放區(qū)位置信息等。設立非機動車使用道路,為共享單車行駛提供方便。
總之,共享單車這新事物的出現,對城市建設和管理者提出更新、更高和更完善的要求,還需“多方共治”,促進其健康發(fā)展。
新竹高于舊竹枝,全憑老干為扶持。我相信共享單車這新事物已經為廣大人民群眾所喜愛和接受,只要依法加強管理,科學營運,是極具生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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