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說合同約定的報酬是稅前金額,少給我工資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說合同約定的報酬是稅前金額,少給我工資該怎么辦?
輔導機構說合同上的課時費是稅前,少給我工資怎么辦?
我在一個線上的輔導機構當助教老師,當時簽了合同是6000元的總課時費,之前幾個月正常給工資,但是現(xiàn)在突然說要扣我的稅收,只能給一部分,我不太懂稅收,合同上也沒有提及,這種情況我應該怎么辦?
解答:
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等規(guī)定,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都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不管個人跟培訓輔導機構簽署的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個人都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輔導機構作為實際支付方則有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
個人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協(xié)議)的,只要沒有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特別注明報酬屬于稅后金額的,應視為是稅前金額,用人單位在實際支付時應依照稅法規(guī)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jīng)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因此,判斷勞務報酬所得的關鍵詞是“獨立”和“非雇傭”,而工資、薪金所得的關鍵詞是“非獨立”和“雇傭”。通常情況下,勞務報酬是獨立個人從事自由職業(yè)取得的所得。
按照提問描述的網(wǎng)上當助教老師,實務中多數(shù)情況下簽署的是“勞務合同(協(xié)議)”,只要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也不需要到單位打卡考勤等,個人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20%計算。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至40%的超額累進預扣率,在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萬元時,預扣稅率是20%。
因此,6000元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6000×(1-20%)×20%=960元(不考慮增值稅)。
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預扣稅率較高,且“勞務報酬所得”屬于“綜合所得”的組成部分,因此在沒有其他項目收入或總體收入較低時,可以通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度綜合所得匯算,重新計算全年應繳納的稅金,然后與實際預繳稅金比較,多退少補。
在實務中,扣繳義務人(用人單位)由于對稅法理解錯誤或不清楚需要扣繳個稅的,在事后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做補充申報,同時也有權向個人追索代繳的稅金。因此,如果前期確實沒有扣繳個稅的,現(xiàn)在用人單位補扣補繳個稅,也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