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雇員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責任認定
建筑施工企業(yè)或者大多數(shù)高危工作的企業(yè)經常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為雇員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這一險種,是給予被保險人安全保障福利的性質;被保險人必須是單位員工,可隨著員工變化情況變更被保險人。
現(xiàn)實中,該單位員工大對數(sh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若發(fā)生安全事故時,得不到工傷保險的保障,根據(jù)《民法典》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雇員可以要求雇主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甚至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民事訴訟。
案例:原告W是某建筑施工地的勞務者,因從事高空作業(yè)時從5米高的地方墜落,造成8級傷殘,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要求承包方C、分包方F承擔責任,因分包方F在該施工項目上,為所有施工人員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遂將保險公司B追加為共同被告。
在該案件中,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因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承擔賠償責任,支付理賠款?
團體意外保險屬于人身保險性質,歸屬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范疇,且未指定受益人,故原告依法成為受益人,其依照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系領取保險理賠款的權利人,分包方F在購買保險時對此應當知曉,故該保險具有投保人給予被保險人安全保障福利的性質。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雇主和雇員的侵權責任糾紛,分包方F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作為侵權責任的連帶責任人,提出以保險理賠款充抵其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雇主可以通過什么途徑來減輕自身的賠償責任?
在責任分擔上,原告作為勞務者,根據(jù)其過錯責任,依法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在雇主的責任承擔上,若分包方F購買的是雇主責任險,也就是被保險人(分包方F)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yè)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yè)務有關的國家規(guī)定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的,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醫(y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shù)囊环N保險。因此,對以雇主對雇員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雇主責任險,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責任,支付理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