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價外費用的7個涉稅問題!
問題一
什么是增值稅價外費用?
答復:
增值稅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比如價格之外額外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等屬于價外費用,與取得的全部價款共同構成增值稅銷售額。
問題二
老師你好,經(jīng)常提到增值稅的價外費用,請問價外費用一定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嗎?
答復:
價外費用是銷售方收取的,但是不一定是向購買方收取的費用,也可能是向購買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費用。增值稅的價外費用雖然是講究方向的,但是不要錯誤的認為價外費用必須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費用,也可能是向購買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費用,但價外費用不可能是購買方向銷售方收取的費用。
問題三
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如何開票?
答復:
價外費用如何開票,也是取決于價。既然價格需要開具發(fā)票,價外費用也要開具發(fā)票。而且需要跟價格的稅收分類編碼一致,跟價格一樣的稅目和適用稅率。
價外費用和價款在稅目確定方面,具備同性質,也就是說,不論價外費用屬于什么性質的收費,它都和價款選擇同一個稅目計繳增值稅,使用同一個編碼開具發(fā)票。如:建筑服務-違約金、建筑服務-延期付款利息等。
問題四
增值稅的價外費用,跟增值稅上的混合銷售有何區(qū)別?比如我們公司銷售設備的同時收取了客戶的運輸裝卸費,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價外費用?
答復:
需要看看是誰提供的運輸裝卸服務?
1、若是你公司銷售設備的同時也向客戶提供了運輸裝卸服務,則屬于混合銷售,一律按照主業(yè)銷售設備來適用13%的增值稅;
2、若是你公司僅僅提供了銷售設備,運輸裝卸服務是由第三方公司來提供的,只是你公司一起收取并開票,則屬于價外費用,也是按照價格來適用13%的增值稅。
問題五
請問銷售貨物后由于客戶延遲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
答復:
銷售貨物后由于客戶延遲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屬于價外費用,也要按照13%繳納增值稅!
比如: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了1000萬元貨物,約定1個月內付款,后乙公司違約,按照合同約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違約金33.9萬元(這屬于正向違約金)。
甲公司收取違約金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33.9萬元
貸:營業(yè)外收入 3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9萬元
問題六
甲商貿(mào)公司把設備銷售給客戶乙,這個月由于甲違約了,支付給購買方乙違約金11300元,請問:銷售方支付給購買方乙違約金11300元,是否屬于增值稅上的價外費用?
答復:
不屬于。增值稅上的價外費用,具有方向性。銷售方向購買方支付合同違約金,購買方根本就沒有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購買方開具收據(jù)就可以。
問題七
增值稅上的價外費用只是存在于銷售方,對于購買方來講則不存在價外費用的問題,上述說法是否正確?
答復:
上述說法是正確的。“價外收費”只存在于銷售方。價外費用只能是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款項,銷售方支付給購貨方的款項,不可能成為價外費用。
政策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版) 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版) 規(guī)定: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注意:2017年11月,《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后,對增值稅銷售額的定義進行了重新明確,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刪除了“向購買方收取”這一資金來源限制。
3、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