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納普 經(jīng)驗主義、語義學和本體論 中文渣翻
經(jīng)驗主義、語義學和本體論
魯?shù)婪?/strong>·卡爾納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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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實體問題
一般來說,經(jīng)驗主義者對任何類型的抽象實體(entities),如屬性、類、關系、數(shù)、命題等,都是相當懷疑的。他們通常更同情唯名論者而非實在論者(在中世紀的意義上)。他們盡可能地避免指稱任何抽象實體,并將自己限制在所謂的唯名論語言中,即不包含這些指稱的語言。然而,在某些科學語境中,似乎很難避免它們。在數(shù)學領域,通過把整個數(shù)學當作一個純粹的演算(a mere calculus)、一個沒有解釋或不能解釋的形式系統(tǒng),一些經(jīng)驗主義者試圖找到一條出路。據(jù)此,數(shù)學家據(jù)說不談論數(shù)、函數(shù)和無限類,而只談論無意義符號和根據(jù)形式規(guī)則操作的公式。在物理學領域,避免那些可疑的實體則更為困難。因為物理學語言服務于報告和預測的交流,所以不能被當作一個純粹的演算。一個懷疑抽象實體的物理學家也許會試圖宣稱物理學語言的某一部分是無法解釋的,即指稱(refers to)作為時空坐標或物理量的實數(shù)以映射、求極限等等的部分。更有可能的是,他只是像其他人一樣談論所有這些事物,但感到良心不安,就像一個在日常生活中忐忑不安地做了許多與他在星期天宣稱的崇高道德原則不一致的事情的人那樣。最近,與語義學,即關于意義和真的理論,相關的抽象實體問題又出現(xiàn)了。一些語義學家說,某些表達(expressions)指稱(designates)了某些實體,并且,這些被指稱的實體不僅包括具體的物質事物,還包括抽象的實體,例如,被謂詞指稱的屬性和被句子指稱的命題。1其他人對此則強烈反對,因為它違背了經(jīng)驗主義的基本原則,并退回到了一種柏拉圖式的形而上學本體論中。
本文的目的是澄清這個有爭議的問題。首先,對指稱抽象實體的語言的接受的本質和蘊含(nature and implications)將在一般的意義上被討論。它將表明,使用這樣一種語言并不意味著擁抱一種柏拉圖式的本體論,而是與經(jīng)驗主義和嚴格的科學思維完全相容的。隨后,抽象實體在語義學中的地位(role)這一特殊問題將被討論。希望對這個問題的澄清對那些意欲在數(shù)學、物理學、語義學或任何其他領域中接受抽象實體的人有幫助。它可能幫助他們克服唯名論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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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語言的框架
存在屬性、類、數(shù)和命題嗎?為了更清楚地理解這些問題和相關問題的本質,首先必須認識到兩種問題,它們關于實體的存在或實在,之間的根本差別。如果有人想在他的語言中談論一種新的實體,他就必須引入一個新說話方式的系統(tǒng),并遵守新的規(guī)則。我們把這個程序叫做為新實體構造一個語言框架(framwork)?,F(xiàn)在,我們必須區(qū)分兩種存在問題。第一,框架內某些新實體的存在問題,我們稱之為內部問題。第二,關于整個實體系統(tǒng)的存在或實在問題,我們稱之為外部問題。內部問題和對其的可能回答借助于表達的新形式被刻畫(formulated)。內部問題的回答可以通過純粹邏輯的方法或經(jīng)驗的方法被找到,這取決于框架是邏輯的還是事實的(factual)。外部問題存在疑點(of a problematic character),需要進一步研究。
事物的世界。作為一個例子,讓我們考慮一下日常語言中最簡單的一類實體:可觀察事物和事件的時空有序系統(tǒng)。一旦我們接受了事物語言和它的框架(the thing-language with its framework for things),我們就可以提出并回答內部問題。例如,“我的桌子上有一張白紙嗎?”“亞瑟王真的活著嗎?”“獨角獸和半人馬是實在的還是想象的?”以及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問題要通過經(jīng)驗調查來回答。根據(jù)某些規(guī)則,觀察結果作為可能回答的證實或證偽的證據(jù)而被評估。(當然,這種評估通常是作為一種習慣而不是作為一種深思熟慮的理性程序被實施。但是,在一個理性的重構中,可能為評估制定明確的規(guī)則。這是一個純粹的、區(qū)別于心理學的認識論的主要任務之一。)在這些內部問題中的實在性概念是一個經(jīng)驗的、科學的、非形而上學的概念。根據(jù)該框架的規(guī)則,認識到某物是一個實在的事物或事件意味著成功地將其納入事物系統(tǒng)的一個特定時空位置,從而使它與其他實在的事物相契合(it fits together with the other things as real)。
我們必須從這些問題中辨別出事物世界本身實在性的外部問題。與之前的問題相比,這個問題既不由一般人也不由科學家提出,而只由哲學家提出。實在論者給出了肯定的回答,主觀的唯心主義者給出了否定的回答,這場爭論持續(xù)了幾個世紀而沒被解決。這一問題之所以無法被解決,是因為它以錯誤的方式被構建(framed)。在科學的意義上,是實在的(to be real)意味著是系統(tǒng)的一個元素。因此,這一概念不能有意義地被應用于系統(tǒng)本身。那些對事物世界本身的實在提出問題的人心中所想的也許不是一個理論問題,就像他們的刻畫所暗示的那樣,而是一個實踐(practical)問題,一個關于我們語言結構的實踐選擇問題。我們必須做出選擇,是否接受和使用上述框架中的表達形式。
這個例子中通常沒有深思熟慮的選擇,因為,我們已經(jīng)在生命的早期把事物語言作為一個理所當然的事而接受下來。然而,我們可以在下述意義上把它看作是一個選擇問題:我們可以自由地選擇是否繼續(xù)使用事物語言。在后一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把自己限制在一個僅與感覺材料(sense data)和其他 “現(xiàn)象的”實體有關的語言中,或者,以另一種結構來構造慣常的事物語言(customary thing language)的替代品,或者,我們至少可以不去言說。如果有人選擇接受事物語言,沒有反駁會說他已經(jīng)接受了事物世界。但是,這決不能被解釋為:這意味著他接受了一個關于事物世界實在性的信念。不存在這樣的信念或斷言或假設,因為這不是一個理論問題。接受事物世界僅意味著接受某種語言形式,或者說,接受構成陳述的規(guī)則和檢驗是否接受陳述的規(guī)則。在觀察的基礎上,對事物語言的接受也會導致對某些陳述的接受、相信和斷言。但是,事物世界的實在性這一論點不可能在這些陳述中,因為它不能在事物語言或在其他任何理論語言中被表達。
接受事物語言的選擇,雖然本身不具有認知性質(cognitive nature),但通常會受到理論知識的影響,就像任何其他關于接受語言規(guī)則或其他規(guī)則的慎重選擇那樣。使用語言的目的,例如交流事實知識的目的,將決定哪些因素與選擇有關。使用這個事物語言的效率、成果和簡單性可能是決定性的因素,并且,關于這些品質(qualities)的問題確實是理論性的。但是,這些問題不能等同于實在論問題。它們并非“是不是”問題(yes-no questions),而是程度問題。對于日常生活中的絕大多數(shù)目的而言,慣常形式中的事物語言確實以很高的效率運轉(works)。這是一個基于我們經(jīng)驗的事實。然而,對這種情況做出如下描述是錯誤的:“事物語言的效率這一事實是事物世界實在性的堅實證據(jù)(cofirming evidence)”。與此相反,我們應該說:“這一事實使得接受事物語言是明智的(advisable)?!?/p>
數(shù)的系統(tǒng)。讓我們把自然數(shù)系統(tǒng)作為具有邏輯性質而非事實性質(factual nature)的系統(tǒng)的一個例子。通過向語言中引入具有適當規(guī)則的新表達,這個系統(tǒng)的框架被構建:(1)像“五”這樣的數(shù)字(numerals),以及像“桌子上有五本書 ”這樣的句子形式;(2)新實體的通稱(the general term)“數(shù)”,以及像“五是一個數(shù)字”這樣的句子形式;(3)數(shù)的屬性(如“奇數(shù)”“質數(shù)”)、關系(如“大于”)和函數(shù)(如“加”)的表達,以及像“二加三是五”這樣的句子形式;(4)數(shù)字變量(“m”“n?”等)以及全稱句(“對于任意n?...”)和存在句(“存在一個n...”)的量詞,和慣常的演繹規(guī)則(customary deductiv rules)。
這里也有內部問題。例如,“是否有大于100的質數(shù)?”然而,這里的回答不是通過經(jīng)驗研究(基于觀察),而是通過邏輯分析(基于新表達的規(guī)則)被找到的。因此,這里的回答是分析的,即邏輯上為真。
現(xiàn)在,關于數(shù)的存在或實在性的哲學問題的本質是什么?首先,這里的內部問題——連同對其的肯定回答——可以用新的術語被刻畫,即“存在數(shù)”,更明確地說,“存在一個n,n是一個數(shù)”。這個陳述來自分析陳述 “五是一個數(shù)”,因此它本身就是分析的。同時,它是相當不重要的(trival)(與 “存在一個大于一百萬的素數(shù)”這樣的陳述相反,后者同樣是分析的,但遠非不重要)。因為它除了說明新系統(tǒng)不是空的之外,并沒有說更多。但是,從表明“五”這樣的詞可以替換新變量的規(guī)則中,這一點可以立即被看出。因此,所有在內部意義上提出?“存在數(shù)嗎?”這個問題的人,都不會斷言甚至都不會認真考慮一個否定回答。這使下述假設成是合理的:那些把數(shù)的存在問題當作一個嚴肅的哲學問題并為正反雙方提供大段論證的哲學家們,心中想的不是內部問題。事實上,如果我們問他們:“你們意味的是這樣一個問題嗎,即數(shù)的框架是否會被發(fā)現(xiàn)為空,如果我們接受了它?”他們可能會回復說:“根本不是。我們指的是一個先于接受新框架的問題?!彼麄兛赡軙噲D通過說如下的話解釋他們的意思:這是一個關于數(shù)的本體論地位的問題,即數(shù)是否具有某種被稱為實在性(但卻是一種觀念的實在性,與事物世界的物質實在性不同)或獨立存在(subsistence)?或“獨立實體”狀態(tài)的形而上學特征。不幸的是,這些哲學家至今還沒有用常見的科學語言刻畫出他們的問題。因此,我們的判斷必須是:他們沒有成功地賦予外部問題和可能答案以任何認知內容。除非他們提供一個明確的認知解釋,否則我們就有理由懷疑他們的問題是一個偽問題。也就是說,它以理論問題的形式偽裝自己,但實際上是一個非理論問題。在目前的情況下,它是一個實踐問題,即是否將表征(reprsent)數(shù)的框架的新語言形式納入語言中。
命題的系統(tǒng)。新變量,諸如?“p”“q ”等,被引入,其作用是使任意一個(陳述性的)句子都可以被這類變量中的一個替換。這除了包括原始事物語言(original thing language)的句子外,還包括所有可能被引入語言中的一般句子(它們可以具有任意種類的變量)。此外,通稱“命題”也被引入?!皃是一個命題”可以通過“p或非p”(或通過任何其他只產(chǎn)生分析性句子的句子形式)來定義。因此,所有形式為“....是一個命題”(其中所有句子都可以代替點的位置)的句子都是分析的。例如,這對如下的句子來說是成立的:
(a)芝加哥是大的是一個命題。(Chicago is large is a proposition.)
(我們在這里不考慮這樣一個事實,即英語語法要求一個that從句(that-clause)而不是一個句子作為另一個句子主語。據(jù)此,我們必須說“That Chicago is large is a proposition”而不是(a))謂詞(它們的論證表達式是句子)可以被承認(admitted)。這些謂詞要么是外延的(例如,慣常的真值連接詞(truth-functional connectives)),要么不是(例如,像“可能”“必然”等模態(tài)謂詞)。在新變量的幫助下,一般的句子可以被構建,例如:
(b)“對于任意p,要么p要么非p?!?/p>
(c)“存在一個p,p不是必然的并且非p不是必然?!?/p>
(d)“存在一個p,p是一個命題?!?/p>
(c)和(d)是對存在的內部斷言?!按嬖谝恍┟}”這一陳述可能在(d)的意義上被意味。在這種情況下,它是分析的(因為它是根據(jù)(a)得出的),甚至是不重要的。然而,如果這一陳述在外部意義上被意味,那么,它是非認知的。
需要注意的是,命題框架的語言表達式的規(guī)則系統(tǒng)(在這里,只有幾條規(guī)則被簡要地指出了)對于框架的引入是充分的。任何對命題性質的進一步解釋(即:被指出的系統(tǒng)的元素、變量 “p”“q ”的值等等)在理論上都是不必要的。因為,如果它們是正確的,它們是根據(jù)規(guī)則產(chǎn)生的。例如,命題是心理事件嗎(就像羅素的理論那樣)?看一下這些規(guī)則就會發(fā)現(xiàn)它們不是,因為否則存在陳述將是這樣的形式:“如果有關的人的心理狀態(tài)滿足這樣那樣的條件,那么,存在p......”。存在陳述中沒有指稱心理條件(如(c)、(d)等)這一事實表明命題不是心理實體。進一步說,語言實體的存在陳述(如表達式、表達式類等)必須包含一個對語言的指稱。這里的存在陳述中沒有出現(xiàn)這樣的指稱,這一事實表明命題不是語言實體。在這些陳述中沒有出現(xiàn)對一個主體(一個觀察者或認識者)的指稱(沒有“存在一個p,它對X先生來說是必然的”),這一事實表明命題(以及它們的屬性,如必然性等)不是主觀的。雖然對這些或類似特征的描述(characterizations)嚴格來說是不必要的,然而,它們可能是實際有用的(practically useful)。如果它們被給出,它們不應作為系統(tǒng)的組成部分而應作為邊注被理解。它的目的是向讀者提供有用的提示或方便的圖像聯(lián)想,這可能使他對表達式使用的學習比僅依靠規(guī)則系統(tǒng)更容易。這樣的描述類似于物理學家有時給予初學者的系統(tǒng)外解釋。例如,他可能會告訴他的學生把氣體原子想象成以極快速度沖來沖去的小球,或者把電磁場及其振蕩想象成一個乙醚中的準彈性張力和振動。然而,事實上,所有關于原子或電磁場的正確說法都蘊含在有關理論的物理規(guī)律中。2
事物屬性的系統(tǒng)。事物語言包含像“紅”“硬”“石頭”“房子”等詞語,我們用它們來描述事物是什么樣子的。我們現(xiàn)在可以引入新的變量,比如說“f”“g ”等,這些詞是可替換的并且還是通稱?“屬性”。新的規(guī)則被制定,它承認“紅色是一種屬性”“紅色是一種顏色”“這兩張紙至少有一種相同的顏色”這樣的句子(即“存在一個f,f是一種顏色,并且......”)。上一句話是一個內部斷言。它是一個經(jīng)驗的、事實的性質。然而,外部陳述,即屬性實在性的哲學陳述——共相實在性論點(thesis)的一個特殊情況——是缺乏認知內容的。 整數(shù)和有理數(shù)的系統(tǒng)。在一個包含自然數(shù)框架的語言中,我們可以首先將正負整數(shù)作為自然數(shù)之間關系引入,然后將有理數(shù)作為整數(shù)之間關系引入。這涉及引入新的變量類型、可以替換它們的表達式以及通稱“整數(shù)”和“有理數(shù)”。
實數(shù)的系統(tǒng)。在有理數(shù)的基礎上,實數(shù)可以作為有理數(shù)的一個特殊種類(部分)的類(classes)被引入(根據(jù)戴金德(Dedekind)和弗雷格(Frege)開發(fā)的方法)。一種新的變量類型在這里在此被引入,可以替換們的表達式(例如“√2”)以及通稱?"實數(shù)"。
物理學時空坐標的系統(tǒng)。新實體是時空點。每一個都是由四個實數(shù)組成的有序四元組(這被叫做它的坐標),它包括三個空間坐標和一個時間坐標。一個時空點或區(qū)域的物理狀態(tài)要么借助于定性謂詞(qualitative predicates)(如“熱”)要么通過數(shù)(作為一個物理量的值,如質量、溫度等)被描述。從事物系統(tǒng)(它不包含時空點,而只包含具有時空關系的延展物體(extended objects))到物理坐標系統(tǒng)的這一步又是一個選擇的問題。我們對某些特征的選擇,雖然它本身不是理論的,卻是被理論知識提示的(無論是邏輯的還是事實的理論知識)。例如,把實數(shù)而不是有理數(shù)或整數(shù)當作坐標的選擇,沒有太大地受到經(jīng)驗事實的影響,而主要是出于對數(shù)學簡單性的考慮。對有理坐標(rational coordinates)的限制不會與我們擁有的任何實驗知識相沖突,因為任何測量的結果都是一個有理數(shù)。然而,它將阻止普通幾何學的使用(例如,它說邊長為1的正方形的對角線有無理值√2),從而導致極大的復雜。另一方面,使用三個而不是兩個或四個空間坐標的選擇是為日常觀察的結果所強烈提示的,但它仍然不是被強加給我們的。如果某些據(jù)稱在靈異事件中被觀察到的事件,例如,一個從密封的盒子中移動出來的球,被合理地地證實了,那么,使用四個空間坐標似乎是明智的。一般來說,內部問題在這里是經(jīng)驗問題,它們應通過經(jīng)驗調查來回答。另一方面,關于物理空間和物理時間的實在性的外部問題是偽問題。一個像“是否存在(真正的)時空點?”的問題是模糊的。它可能作為一個內部問題被意味,然后,肯定的回答當然是分析的和不重要的。或者它可能在外部意義上被意味:“我們應該把這樣那樣的形式引入我們的語言嗎?”在這種情況下,它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踐問題,是一個選擇而不是斷言的問題。因此,被提出的表述將是誤導性的。最后,它可能在下述意義上被意味:“我們的經(jīng)驗是否使得對有關語言形式的使用將是合宜的和富有成效的?(Are our experiences such that the use of the linguistic forms in question will be expedient and fruitful?)”這是一個具有事實性、經(jīng)驗性的理論問題。但它涉及到程度問題,因此,以“實在的或不是實在”的形式來表述是不適當?shù)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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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一種實體的接受意味著什么?
現(xiàn)在,讓我們總結一下涉及引入一種新實體的情況的基本特征,這些特征是上述各種例子的共同特征。
對一種新實體的接受在語言中表現(xiàn)為對表達的新形式的框架(a framework of new forms of expressions)的引入,它將根據(jù)一套新規(guī)則被使用。對于特定種類的實體,可能會有新名字。但是,在引入新框架之前,一些這樣的名字可能已經(jīng)出現(xiàn)在語言中了。(例如,在屬性的框架被引入之前,事物語言肯定包含 “藍色”和 “房子”這類詞語;并且,在數(shù)的框架被引入之前,它可能在 “我有十個手指”這種形式的句子中包含“十”這樣的詞語)。后一個事實表明:上述類型的常量(constants of the type)的出現(xiàn)——它們在新框架被引入后被視為新種類實體的名字——并不是接受新種類實體的一個確定標志。因此,在框架的引入中,對這些常量的引入并不被視為一個基本(essential)步驟。以下反而是這兩個基本步驟。第一,為新種類實體引入的一個通稱、一個更高級別的謂詞,這允許我們對任何特定實體說它屬于這個種類(例如,“紅色是一種屬性”,“五是一個數(shù)”)。第二,新類型變量的引入。新實體是這些變量的值。常量(以及封閉的復合表達,如果有的話)是可以替換變量的。3在變量的幫助下,關于新實體的通用句(general sentences)可以被刻畫。
在新形式被引入語言之后,就有可能在它們的幫助下構建內部問題和可能的答案。這種問題可以是經(jīng)驗的,也可以是邏輯的。相應地,一個為真的回答要么是事實性的,要么是是分析性的。
從內部問題中,我們必須明地確區(qū)分出外部問題,即關于整個新實體系統(tǒng)的存在或實在的哲學問題。許多哲學家認為這種問題是本體論的問題,它必須在引入新語言形式之前被提出和回答。他們認為:隨后的引入是合法的,僅當它被一個本體論上的洞察確證明(be justified by an ontological insight),這個洞察為實在性問題提供了一個肯定的回答。與這種觀點相反,我們采取的立場是:新說話方式的引入不需要任何理論上的證明(justification),因為它并不蘊涵對實在性的任何斷言。我們仍然可以談論(并且已經(jīng)這樣做了)“對新實體的接受”,因為這種說話方式是慣常的。但是,人們必須牢記:這句話僅僅意味著對新框架的接受,即對于新語言形式的接受。最重要的是,它不能被解釋為對“實體實在性”的假設、信念或斷言的指稱。不存在這樣的斷言。一個斷言實體系統(tǒng)實在性的陳述是一個沒有認知內容的偽陳述。可以肯定的是,在這一點上我們必須面對一個重要的問題,但它是一個實踐問題而不是理論問題。它是一個是否接受新語言形式的問題。此接受不能被判定為真或假,因為它不是一個斷言。它只能被判定是更多或更少地適合于、有利于語言的目的。這種判定為接受或拒絕此種實體的選擇提供了動力。4
因此,明顯的是,對語言框架的接受決不能被視為蘊含著一個關于實體實在性的形而上學說(metaphysical doctrine)。在我看來,由于忽視了這一重要的差別,一些當代的唯名論者把對抽象類型的變量的承認貼上“柏拉圖主義”的標簽。5至少可以說,這是一個極具誤導性的術語。它導向一個荒謬的結果,即每個接受物理語言及其實數(shù)變量(作為一個交流的語言,而不僅僅是一個演算)的人的立場將被稱為柏拉圖主義,即使他是一個拒絕柏拉圖式形而上學的嚴格經(jīng)驗主義者。
一個簡短的歷史評論在這里可以被插入。外部問題的非認知性已經(jīng)被摩里茲·石里克(Moritz Schlick)領導的維也納小組(Vienna Circle)承認和強調,邏輯經(jīng)驗主義運動就是從這個小組里發(fā)端的。受路德維?!ぞS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思想的影響,該小組將外部世界的實在性和非實在性這兩個論點作為偽陳述而拒斥。6對于共相(用我們現(xiàn)在的術語說是抽象實體)實在性的論點和唯名論的論點也是如此,它們不是實在的,并且,它們所謂的名字不是任何東西的名字而只是空洞的聲音(flatus vocis)。(明顯的是,對一個偽陳述的顯而易見的否定也必須是一個偽陳述)因此,把維也納小組的成員歸類為唯名論者,就像有時做的那樣,是不正確的。然而,如果我們看一下大多數(shù)唯名論者(現(xiàn)代意義上的許多唯物主義者和實在論者也是如此)的反形而上學態(tài)度和支持科學的態(tài)度,而不考慮他們偶爾的偽理論表述,那么,當然可以說,維也納小組比那些哲學家更接近他們的反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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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語義學中的抽象實體
抽象實體的合法性問題和地位問題最近再次引發(fā)了與語義學有關的爭論。在一個語義分析中,一個語言中的某些表達常被說成指稱(designate)(或命名(name)或指代(denote)或象征(signify)或指稱(refer to))某些語言外的實體。7只要物理事物或事件(如芝加哥或凱撒之死)被當作指稱物(designata),就不會產(chǎn)生嚴重的疑問。但是,針對經(jīng)驗主義者和作為指稱物的抽象實體的強烈反對被提出(尤其是被一些經(jīng)驗主義者提出)。例如,下述語義陳述是被反對的:
(1)“‘紅色’這個詞指稱事物的一個屬性”;
(2)“‘顏色’這個詞指稱事物的一個屬性”;
(3)“‘五’這個詞指稱一個數(shù)”;
(4)“‘奇數(shù)’這個詞指稱了數(shù)的一個屬性”;
(5)“‘芝加哥是大的’這個句子指稱一個命題”。
那些批評這些陳述的人并不拒絕使用有關表達,如“紅色”或“五”;他們也不會否認這些表達方式是有意義的(meaningful)。但是,有意義并不等同于在指稱實體的含義上有意義。他們拒絕這種信念(他們認為這種信念是被那些語義陳述隱含地預設的),即:對于有關類型的每個表達(像“紅色”這樣的形容詞,像“五”這樣的數(shù),等等),都存在一個特定的實體,使該表達與它處于指稱關系中。因為與經(jīng)驗主義或科學思維的基本原則不相容,這種信念被拒絕。像“柏拉圖式的實在主義”“實體化(hypostatization)”或“‘菲多’菲多原則”這樣的貶義標簽被貼在它上面。后者是吉爾伯特·賴爾(Gilbert Ryle)為被批判的信念所起的名字。8在他看來,這是由一個天真的類比推理產(chǎn)生的:正如存在一個為我所熟知的實體,即我的狗菲多,它被名字“菲多”指稱,因此,對于每一個有意義的表達,必須存在一個特定的實體,它與這個實體有指稱或命名關系,即被?“‘菲多’菲多”例示的關系。因此,這個被批判的信念是實體化的一種情況,即把不是名字的表達當做名字對待。雖然“菲多”是一個名字,但像 “紅色”“五 ”等表達并不被說成是名字,它們并不指稱任何事物。
我們之前關于接受框架的討論使我們現(xiàn)在能夠澄清抽象實體作為指稱物的情況。讓我們以如下陳述為例:
(a)“‘五’指稱了一個數(shù)?!?/p>
這一陳述的刻畫假設:我們的語言L包含表達的形式,它被我們稱之為數(shù)的框架,特別是數(shù)字變量和通稱?“數(shù)”。如果L包含這些形式,下述則是L中的一個分析陳述:
(b)“五是一個數(shù)?!?/p>
此外,為了使陳述(a)成為可能,L必須包含一個像“指稱”或“是……的一個名字”這樣的表達,用于指稱(designation)的語義關系。如果這個屬于的適當規(guī)則被制定,下述的內容也同樣是分析的:
(c)“‘五’指稱五。”
(一般來說,任何具有“‘.......’指稱......”形式的表達都是一個分析陳述,如果術語“...... ”在一個公認的框架中是一個常數(shù)。如果隨后的條件沒被滿足,這個表達式就不是一個陳述)因為(a)是根據(jù)(c)和(b)得出的,所以(a)也同樣是分析性的。
因此,很明顯,如果有人接受數(shù)的框架,那么,他必須承認(c)和(b)和(a)是為真的陳述。一般來說,如果有人接受了某種實體的框架,那么,他就勢必會承認作為可能指稱物的實體。因此,承認某類實體或抽象實體是指稱物的問題,就被化約(reduced)為那些實體的語言框架的可接受性問題。唯名式的批判者和懷疑論者都把存在問題當作一個理論問題。前者拒絕給“紅”“五”等表達以指稱或名字的地位,因為他們否認抽象實體的存在;后者對存在表示懷疑并要求提供證據(jù)。當然,他們指的不是內部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肯定回答是分析的、不重要的,并且,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它對懷疑或否認來說太明顯了。他們的懷疑指向實體系統(tǒng)本身,因此他們意味的是外部問題。他們相信,只有確定真正地存在一個實體系統(tǒng)后,我們才有理由通過把語言形式納入我們的語言來接受這個框架。然而,我們已經(jīng)看到,外部問題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是否接受那些語言形式的實踐問題。這種接受不需要一個理論的證明(除了在適宜性和成效方面),因為它并不蘊含一個信念或斷言。賴爾說,“菲多”菲多原則是“一個怪誕的理論”。無論怪誕與否,賴爾將其稱之為一個理論是錯誤的。接受某些框架反而是實踐選擇。賴爾也許在歷史上是對的,對于那些他提到的該原則的先前代表來說,即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弗雷格和羅素(Russell)。如果這些哲學家把對實體系統(tǒng)的接受視為一個理論、一個斷言,他們就是同一個古老的形而上學混亂的受害者。但是,認為我的語義學方法包含一個對抽象實體實在性的信念,這當然是錯誤的。因為我將這種論點當作一個形而上的偽陳述而拒斥。
在語義學中,對抽象實體的使用進行批判批的人,忽視了接受一個實體系統(tǒng)和一個內部斷言之間的根本差異。例如,一個斷言:存在大象或電子或大于一百萬的質數(shù)。任何做出一個內部斷言的人,當然都有義務通過提供證據(jù)來證明(justify)它,在電子的情況下是經(jīng)驗證據(jù),在質數(shù)的情況下是邏輯證據(jù)。對一個理論證明的要求,在內部斷言的情況下是正確的。它有時被錯誤地應用于對一個實體系統(tǒng)的接受。因此,例如,歐內斯特·內格爾(Ernest Nagel)在他的評論中9要求“與確認存在這樣的實體有關的證據(jù)”。他將這些情況下所需的證據(jù)——與電子情況下的經(jīng)驗證據(jù)不同——描述為 “廣義上邏輯的和辯證的”。除此以外,他沒有提示什么可以被視為相關證據(jù)。一些唯名論者認為接受抽象實體是一種迷信或神話,它用虛構的或至少是可疑的實體填充世界,這類似于對半人馬或惡魔的信仰。這再次顯示了被提及的混亂,因為一個迷信或神話是一個錯誤的(false)(或可疑的)內部陳述。
讓我們以作為基數(shù)的自然數(shù)為例,即在“這里有三本書 ”這樣的語境中。數(shù)的框架的語言形式,包括變量和通稱“數(shù)”,在我們交流的共同語言中被普遍地使用;并且,為它們的使用制定明確規(guī)則是容易的。因此,這個框架的邏輯特征是足夠清楚的,而許多內部問題,即算術問題,仍然是開放的。盡管如此,關于數(shù)的系統(tǒng)在本體上的實在性這一外部問題的爭論仍在持續(xù)。假設一位哲學家說:“我相信存在作為實在實體的數(shù)(numbers)。這使我有權使用數(shù)字框架(numerical framework)的語言形式,并將關于數(shù)字的語義陳述當作數(shù)的指稱物。”他的唯名論反對者回復到:“你錯了。不存在數(shù)。數(shù)字仍然可以作為有意義的表達式被使用。但它們不是名字,不存在被它們指稱的實體。因此,‘數(shù)’這個詞和數(shù)字變量一定不能被使用(除非一種把它們僅當作單純縮寫設備引入的方法被找到,一種把它們翻譯成唯名論式的事物語言的方法被找的)?!蔽蚁氩怀鲇惺裁纯赡艿淖C據(jù)會同時被兩位哲學家認為是相關的。因此,如果它真的被找到了,這就會決定這場爭論或至少使其中一個論點比另一個更有可能。(根據(jù)弗雷格-羅素的方法,將數(shù)理解為第二級的類或屬性當然不能解決爭議,因為第一位哲學家會肯定而第二位哲學家則會否認第二級的類或屬性系統(tǒng)的存在)。因此,我覺得不得不把外部問題視為一個偽問題,直到爭論的雙方為這個問題提供一個作為認知問題的共同解釋;這將涉及對被雙方同時視為相關的可能證據(jù)的說明。
在科學的各個領域和語義學中,對接受抽象實體存在一種特殊的誤解,它需要被澄清?;谥苯咏?jīng)驗僅向我們呈現(xiàn)(presents)殊相而非共相,某些早期的英國經(jīng)驗主義者(例如貝克萊和休謨)否認抽象實體的存在。例如,這塊紅,而不是紅(Redness)或普遍的顏色(Color-in-General);這個不等邊三角形,而不是不等邊三角形或普遍的不等邊三角形。只有屬于如下類型的實體才能作為實在的最終成分(ultimate constituents)而被接受,即這些實體的實例可以在直接經(jīng)驗中被找到。因此,根據(jù)這種思維方式,抽象實體的存在可以被斷言,僅當人們可以表明:一些抽象實體落在了被給予的東西之中(fall within the given),或者,抽象實體可以根據(jù)被給予的實體類型來定義。因為這些經(jīng)驗主義者在感覺材料(sense date)的領域內沒有發(fā)現(xiàn)抽象實體,他們要么否認它們的存在,要么就徒勞地試圖根殊相來定義共相。一些當代哲學家,特別是追隨伯特蘭·羅素的英國哲學家,基本以類似的方式思考。他們強調材料(它在意識中被直接地給予,如感覺材料、剛剛過去的經(jīng)驗等)和基于材料的觀念(constructs)之間的區(qū)別。存在或實在只被歸于材料,觀念不是實在的實體,而相應的語言表達僅是不實際指稱任何東西的言說方式,(令人想起唯名論者所說的空虛的聲音)。我們不會在這里批評這個一般概念。(只要它是一個接受某些實體而不接受其他實體的原則,拋開任何本體論的、現(xiàn)象的和唯名論的偽陳述,對它就不可能有任何理論的反駁)。但是,如果這種概念導致了如下觀點,即其他接受抽象實體的哲學家或科學家由此斷言或暗示(imply)它們的出現(xiàn)是直接的材料,那么,這種觀點必須作為一種誤解而被拒絕。物理學中對時空點、電磁場或電子的指稱,數(shù)學中對實數(shù)或復數(shù)及其函數(shù)的指稱,心理學中對興奮電位或無意識情節(jié)的指稱,經(jīng)濟學中對通貨膨脹趨勢的指稱等等,都不蘊含如下斷言,即這些種類的實體作為直接材料出現(xiàn)。而在語義學中,對作為指稱物的抽象實體的指稱也是如此。英國哲學家對這種指稱的一些批評給人的印象是,可能是由于剛才所指出的誤解,他們不太指責語義學家的糟糕形而上學(就像一些唯名論者會做的那樣),而指責它們糟糕的心理學。他們認為涉及抽象實體的語義學方法不僅是可疑的、也許錯誤的,而且是明顯荒唐的、荒謬的和怪誕的,他們對這種方法表現(xiàn)出深深的恐懼和憤慨,這一事實也許可以用上述那種誤解來解釋。當然,事實上,語義學家絲毫沒有斷言或暗示他所提到的抽象實體可以通過感覺或一種理性的直覺而被經(jīng)驗直接給予。這樣的斷言的確是非??梢傻男睦韺W。哪些實體作為直接材料出現(xiàn),哪些實體不作為直接材料出現(xiàn),這個心理學問題與語義學完全無關。在上述例子的方面,它也與物理學、數(shù)學、經(jīng)濟學等無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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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結
對于那些想要發(fā)展或使用語義學方法的人,決定性的問題不是所謂的抽象實體存在的本體論問題,而是抽象語言形式的出現(xiàn),用專業(yè)術語來說,是對超出事物(或現(xiàn)象材料)的變量的使用,是對語義學分析的目的(即分析、解釋、澄清或構建交流語言,特別是科學語言)而言是否適宜和富有成效。這個問題在這里沒有被解決,甚至沒有被討論。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是或否的問題,而是一個程度問題。在那些從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開始,并在現(xiàn)代邏輯的基礎上以更技術性的方式從皮爾士和弗雷格開始進行語義分析并思考適合于這項工作的工具的哲學家中,絕大多數(shù)都接受抽象實體。當然,這并不能證明事實。畢竟,技術意義上的語義學仍處于其發(fā)展的初始階段,我們必須為方法上可能的根本變化做好準備。因此,讓我們承認,唯名論式的批評者們可能是正確的。但如果是這樣,他們就必須提供比目前更好的論證。訴諸本體論的洞察不會有多大分量。批評者必須證明,有可能構建一種語義學方法,它避免了所有對抽象實體的指稱,并通過更簡單的手段實現(xiàn)了與其他方法基本相同的結果。
接受或拒絕抽象語言形式,就像接受或拒絕任何科學分支中的任何其他語言形式一樣,最終將由它們作為工具的效率來決定,即所取得的成果與所需的付出在數(shù)量和復雜性的比例。對某些語言形式頒布教條式的禁令,而不是通過它們在實際使用中的成敗來檢驗它們,這白費力氣更糟糕。它是明確有害的,因為它可能阻礙科學的進步??茖W史展示了這種基于偏見(它來源于宗教、神話、形而上學或其他非理性的源頭)的例子,它們在較短或較長的時間內延緩了科學的發(fā)展。讓我們從歷史中吸取教訓。讓我們給予那些在任何特殊調查領域工作的人使用任何對他們似乎有用的表達形式的自由。該領域的工作遲早會導致那些沒有效用的形式被淘汰。讓我們在做出斷言時謹慎,在檢驗斷言時批判,但在許可語言形式時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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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我在表述上做了一些小的改動,大意是:術語“框架”現(xiàn)在只用于語言表達的系統(tǒng),而不用于實體的系統(tǒng)。
1.?術語 "句子 "和 "聲明 "在這里是陳述性(指示性命題)句子的同義詞。
2. 在《意義與必然性》(Meaning and Necessity,Chicago, 1947)?一書中,我發(fā)展了一種語義學方法,它將命題當作被句子(更具體地說是句子的意圖)指稱的實體。為了便于理解系統(tǒng)的發(fā)展,對于命題的性質,我增加了一些非正式的、系統(tǒng)外的解釋。我說:“術語‘命題’既不用于語言表達,也不用于主觀的、心理的事件(occurrence),而是用于自然中可能或不可能被例示的客觀事物……我們把術語‘命題’應用(apply)于某一邏輯類型的任何實體,即那些在一個語言中可以被(陳述性)句子表達的實體?!保ǖ?7頁)在更詳細地討論了命題和事實之間的關系以及假命題的性質之后,我補充說:“前述的話的目的是促進我們對命題概念的理解。然而,如果讀者發(fā)現(xiàn)這些解釋與其說是澄清性的,不如說是令人費解的,甚至是不可接受的,那么,他可以不理會它們。"(第31頁)(也就是說,不理會這些系統(tǒng)外的解釋,而不是像一位評論家所理解的那樣,不理會作為句子內涵的整個命題理論)盡管有這樣的警告,但一部分對這些解釋感到困惑的讀者,似乎并沒有無視這些解釋,而是認為它們可以通過反對這些解釋來駁倒這個理論。這類似于一些門外漢的做法,他們通過(正確地)批評乙醚圖片或其他物理理論的可視化圖像,認為他們已經(jīng)駁倒了那些理論。本文的討論也許,不僅有助于澄清語言規(guī)則系統(tǒng)在引入實體框架方面的作用,還有助于澄清關于實體性質的系統(tǒng)外解釋的作用。
3.奎因(W.V. Quine)是第一個意識到引入變量標志著接受實體的重要性的人。“一個人的語言使用所承諾的本體論僅包括那些在他看來落入了......他的變量的值的范圍內的對象(the objects that he treats as?falling . . . within the range of values of his variables)?!?#34;Notes on Existence and Necessity" ,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40 (1943), pp. 113-127。比較一下他的"Designation and Existence,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36 (1939), pp702-709,和?"On Universals,?The 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Vol. 12 (1947), pp. 74-84.
4.一個與這些問題密切相關的觀點,見費格爾(Herbert Feigl)的詳細討論,"Existential Hypotheses",?Philosophy of Science, 17 (1950), pp. 35-62.
5.Paul Bernays, "Sur le platonisme dans les mathematiques" (L'Enseignement math., 34 (1935), 52-69). 奎因,見前面的腳注和最近的一篇論文 "On What There Is," Review of Metaphysics, Vol 2 (1948), pp.21-38.奎因不承認我上面強調的區(qū)別。因為根據(jù)他的一般概念,在邏輯真理和事實真理之間、在意義問題和事實問題之間、在接受語言結構和接受在語言中被刻畫的斷言之間,沒有明顯的邊界線。這一概念,它似乎大大偏離了習慣的思維方式,在他的論文《語義學和抽象對象》中得到了解釋,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 80 (1951), 90-96。當奎因在 《論何物存在》(On What There Is)一文中把我的數(shù)學邏輯概念(logistic conception of mathematics)(來自弗雷格和羅素)歸類為 “柏拉圖式的實在論”(第33頁)時,他的意思(根據(jù)他的個人通信)并不是認為我贊同關于柏拉圖關于共相的形而上學原則,而只是指我接受了一個包含更高等級變量的數(shù)學語言這一事實。在選擇語言形式(用奎因的術語說是 “本體論”,這在我看來是誤導性的)方面應采取的基本態(tài)度,、我們之間似乎已經(jīng)達成了一致:"明顯的忠告是寬容和實驗精神"(《論何物存在》,第38頁)。
6.見Carnap,Scheinprobleme in der Philosophie;das Fremdpsychische und der Realismusstreit,Berlin,1928.Moritz Schlick, Positivismus und Realismus, 重印于Gesammelte Aufsatze, Wien, 1938.
7.見《語義學導論》(Introduction?to Semantics,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942);《意義與必然》(Meaning and Necessity?,Chicago, 1947)。我在后一本書中對名字-關系方法(method of the name-relation)和內涵外延方法(method of intension and extension)所做的區(qū)分,對我們現(xiàn)在的討論并不重要。在本文中,術語“指稱”(designation)以中立的方式被使用,它可以被理解為指稱名字-關系內涵-關系或外延-關系或任何類似的關系(它們在其他的語義學方法中被使用)。
8.Gilbert Ryle, "Meaning and Necessity,"?Philosophy, 24 (1949), 69-76.
9.Ernest Nagel,"Review of Meaning and Necessity,"?Journal of Philosophy, 45 (1948), 467-72.
10.塞拉斯(Wilfrid Sellars , "Acquaintance and Description Again",?in?Journal of Philosophy, 46 (1949), 496-504;見第502頁以下)清楚地分析了“把語義學理論的指稱關系當作對在場經(jīng)驗的重建(a reconstruction of being?present to an experience)”這一錯誤的根基。
?英文原文:http://www.ditext.com/carnap/carna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