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女性故意“報復”男性?性侵犯罪是一種高誣告率的犯罪嗎?

從視頻發(fā)布16分鐘后開始記筆記,寫到13:45發(fā)布??
筆記框架:
小結+起因+按照視頻順序的順流記錄劃重點(傳統(tǒng)到現(xiàn)在)+法律心理學精神分析學科普+名人名言/書籍精華+整體總結(概念用藍色)

小結
①語言上拒絕也是合理方式
②法律是規(guī)范學科,認為男女平等,都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都是理性的,法律應該規(guī)定好底線
③要注意區(qū)分偏見和事實
雖然沒有經驗統(tǒng)計表明性侵犯罪的虛假報案率是最高的,但人們還是會擔心,女方會誣告被告。
許多人認為,性侵犯的報案率至少有50%是虛假的,很多性侵犯案件都是女性出于憤怒而報復,或者是擔心未婚先孕受到社會歧視而對男性進行誣告。
但是嚴肅的學術研究證明這種擔心是多余的。相反,在性侵犯罪中,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數(shù),也即有相當多的性侵犯罪沒有進入到司法體系,許多被害人害怕受到二次傷害而不會報案。
我們需要嚴肅的學術研究與統(tǒng)計來表明,在性侵犯罪中,到底是誣告率高,還是未報案的比率更高。
起因:有很多信件說因為有些人被侵犯了,但由于證據的消失很難立案
“性侵犯罪”是不是一種存在很高誣告率的犯罪?
很多人覺得:被告人很容易被誣告--中外刻板印象(偏見)

傳統(tǒng)
法律:將性侵犯看成“風俗犯罪”--把性關系限制在家庭和婚姻關系里,只有婚姻家庭里面發(fā)生性關系才是正常的。所以古代并沒有“性侵犯罪”,只有“奸罪”--“不正當?shù)哪信P系”。

刑法:一開始并不認為 女性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無論女性是否同意,這些不正當?shù)哪信P系都屬于“奸罪”的打擊范圍內。

“和奸”和“強奸”
強奸:女性不同意--性行為可能構成強奸,女性無罪
和奸:女性同意--構成和奸,和奸男女同罪
所以司法機關很害怕,為了防止和奸的指控 誣告 男方強奸。

世界各國??曾經要求:
女方要進行最大限度的身體反抗--表明自己“不同意”

??女性必須竭盡全力捍衛(wèi)自己的貞潔,犧牲生命都在所不惜。有時候,可能還需要被害人作出反抗的證據--掉牙/斷手

現(xiàn)在(后續(xù))
由于“人權”觀點普及--女性能夠支配自己的身體

自此,法律這樣管是為了保護女性作為人所擁有的在性問題上的自治權利。
性自治權是種基本權利--包括選擇合適對象發(fā)生性行為的&拒絕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的消極自由。
??這種情況下,證明女方不同意的標準:
從“最大限度”反抗??“合理反抗”
學術界上對“合理反抗”有所爭議
語言反抗算不算?
說“不”是意味著“不”,還是“半推半就”?

因為70%性侵犯案件發(fā)生在“熟人”之間--男方的暴力強制不明顯,女方反抗不明顯。
上個世紀50年代
學術界相當多認為:“女的根本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不理解她們想要說的”“她們把身體反抗作為性的刺激,還很享受”。

她們想要的時候會說不,事后又撒謊誣告男方
因此懲罰那些男方--認為說“不”是“要”--不公平

心理學 精神分析學
“人類很多行為都是含糊不清的”
“有時候甚至無法用理性來說明”
冰上似乎是理性的,冰下面90%都是非理性。
法律:這些是人類在理性情況下作出的
eg.賣祖?zhèn)鞣址孔?,嘴上說“不愿意”,但是簽了字那就還是“同意”
法律具有“規(guī)范性”,和心理學等非規(guī)范性科學的一個重要標志(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罪與罰》陀思妥耶夫斯基
諷刺:當時用非規(guī)范性科學來強行解釋法律的傾向
《復活》托爾斯泰 也提到這個問題
法律:你既然是理性的人,那就能夠理性理解和控制自己的性行為
eg. 真實想要的女方,事后也很少控告男方犯罪

但是司法機關一直都對被害人有很深的不信任,害怕她們撒謊報復男性,讓男性收到冤枉。
沒有經驗統(tǒng)計表明性侵犯的虛假報案率最高
但因為偏見還是會擔心女方控告誣告男方。
認為是“憤怒的報復”,擔心未婚先孕受到社會歧視而對男性進行誣告。
嚴謹?shù)膶W術表明:擔心多余。
相反,性侵犯罪存在大量犯罪黑數(shù)
--還有很多性侵犯罪沒有進入司法體系,沒有立案
未立案原因:
- 被害人害怕受到二次傷害--不去報案
- 報案--很少被立案
- 受到司法人員的刁難
- 在報案過程中被二次傷害
→選擇沉默

女性可以給行為人合理的警告--過界!
不能用男性的幻想和偏見要求女性--不能為法律所縱容
法律會在最低限度推進男女平等,實踐對基本人權的保障,應該倡導男性對女性的尊重。

要把女性看成有理性有尊嚴的人
--語言拒絕的表述和哭泣應該被尊重,是在告誡!

所以,羅老師認為:消極反抗也是一種合理的反抗
法律追求男女平等--就業(yè)勞動薪酬升學等社會生活
但不是說性侵犯案件無需遵循正當程序條款,也不是被害人告就可以定罪(違反刑事訴訟法)
性侵犯在內的所有犯罪“證據標準”都應該達到超過合理懷疑的程度。
實體法上,關于性侵犯罪的不同意標準

語言上的拒絕也是一種合理的方法!
警惕“洞穴偶像”--個人偏見

不要以偏概全
孟德斯鳩: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萬古不變的經驗。
有權力的人一般使用權力,直到遇到界限才休止

大家可以在筆記下的評論里進行補充~
(灰字搬自視頻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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