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具能效報告標簽注冊
LED燈具能效指令EU 1194/2012與能效標簽指令NO.874/2012將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早期失效率(1000小時)低于5%的要求,將伴隨著ERP的正式實施強制要求。而測試時間至少要求6000小時的壽命測試和光衰測試則延長至2014年3月1日實施,因為長達250天的測試周期,因此從2013年9月1號起所有燈具能源類產品需要申請ERP認證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ERP認證涉及到的測試項目包括:? 維新evelyn0216
1、6000小時殘損率大于或等于0.9,(因為測試時間較長,該項要求從2014年3月1
日實施);
2、6000小時光通量維持率大于或等于0.8(因為測試時間較長,該項要求從2014年3
月1日實施);
3、失效前開關次數(shù)大于或等于15000次(額定壽命30000小時)或大于等于額定壽命
以小時計算的二分之一;
4、啟動時間小于0.5秒;
5、至95%光通量所需時間小于2秒;
6、早期失效率小于或等于5.0%(正常點亮1000小時);
7、顯色指數(shù)大于或等于80%,用于室外或工業(yè)用途的顯色指數(shù)大于或等于65%;
8、色容差于小或等于6db;
9、功率因素的要求:功率小于或等于2W,無功率因素要求;2W至5W,PF值要求大于
0.4;5W至25W,PF值大于0.5;功率大于25W,PF值大于0.9。
874/2012/EC更清晰地定義了適用范圍與不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不適用的范圍主要包括
定向燈和非定向燈燈泡和LED模塊的流明小于30lm
鎢絲燈電池供電的燈泡和LED模塊
熒光燈不是起普通照明用途的燈泡
(生物燈、閃光燈、加熱燈、**信號燈)
高壓氣體放電燈燈具一體并且用戶無法拆卸的燈泡,
除非此光源有獨立銘牌或者獨立銷售
LED燈和LED模塊非照明用途燈
在新的標簽指令中,也增加了關于燈具的標簽要求:
1. 使用不可更換LED模塊的燈具;
2. 使用符合能效等級的普通燈泡的燈具(按出貨時帶與不帶燈泡區(qū)分,有不同的要
求);
3. 同時帶不可更換LED模塊及可更換普通燈泡的燈具(按出貨時帶與不帶燈泡區(qū)分
,有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