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經(jīng)營部買賣合同糾紛勝訴過程---十權
《案件簡介》
2010年11月27日被告在原告處購買鋼材,原告按被告要求將價值85661元的鋼材交與被告,被告在送貨單上簽名,由于被告經(jīng)常在原告處購買鋼材,雙方形成了以送貨單為收款憑據(jù),對已付清款的送貨單就由被告收回的交易習慣,但該批鋼材貨款被告雖然陸續(xù)支付了部分,但一直未付清,直到2018年2月被告仍欠下37661元貨款未支付。

《辦案過程》
根據(jù)原告XXX向本院提交的送貨單,足以證明原告XXX與被告王XX之間買賣關系的成立。結合微信聊天記錄,雖然不能明確欠款金額,但能夠確認被告王XX尚有貨款未支付。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對答辯權利的放棄?,F(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對支付貨款進行了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認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物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惫试鎄XX訴請37661元,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王XX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件結果》
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金牛區(qū)XX支付貨款37661元及利息(利息以37661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10年11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2元,由王XX負擔。(此款已由金牛區(qū)XX墊付,王XX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金牛區(q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