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權”?生前承諾他人可以免費居住房屋有效嗎?
“你父親生前說了,我照顧他至過世,房子我可以住三年。”小孟跟劉騫說?!拔也恢肋@件事,而且我父親留有公證遺囑,將房子留給我了!”劉騫篤定地說。兩人爭得面紅耳赤,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劉騫在外地工作,他的父親老劉曾留有公證遺囑,將房子留給劉騫。不過,老劉又與小孟達成協(xié)議,約定由小孟照顧其過世,小孟可以無條件在案涉房屋內(nèi)居住三年。協(xié)議書上老劉、小孟分別簽字,并對設立的居住權到不動產(chǎn)權屬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
老劉去世后,房屋的所有權變更到劉騫名下,不久后,小孟就收到了劉騫要求他搬出房屋的通知,這便出現(xiàn)了文章開頭爭吵的畫面。因兩人協(xié)商未果,劉騫便訴至法院,要求小孟搬出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費。
我國《民法典》第366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條規(guī)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368條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院審理認為:
首先,案涉居住權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老劉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既有權利立遺囑確定房屋由劉騫繼承,也有權利設立居住權。案涉協(xié)議既不存在被欺詐、脅迫的情形,也不存在協(xié)議內(nèi)容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另外,雙方簽訂書面協(xié)議后,又前往房屋不動產(chǎn)登記機關辦理了居住權登記手續(xù)。所以該房屋產(chǎn)權變更登記不會影響小孟對房屋享有的三年居住權。
前幾日,父親要求女兒為其設立居住權的詞條登上了熱搜榜。父親在女兒婚前為她買了房子,并登記到女兒名下。老伴去世后,該父親重組家庭并賣掉自己的房子,要求女兒為其設立居住權。女兒認為父親是想奪回房產(chǎn),遂拒絕了父親的請求。該父親多次前去女兒居住小區(qū)和工作單位鬧事,均未奏效,無奈起訴至法院。
《民法典》規(guī)定,居住權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針對自然人設定的一項權利,需要雙方同意。設定居住權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該父親主張居住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起訴。
居住權作為《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具有用益性、獨立性、不可轉讓性。綜合以上兩個案件,如果需要設立居住權,一定要去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若居住權因居住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記得向登記機關及時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