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品牌方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2020)粵73民終4803號
(2020)粵0111民初3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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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廣州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書第一、二、三項判決;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一、本案案由問題
本案為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二、關于涉案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條件的問題。
首先,根據(jù)《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4點規(guī)定,由特許人的關聯(lián)方向被特許人提供產(chǎn)品和服務的,應當披露該關聯(lián)方的基本情況。上訴人與XX公司為關聯(lián)公司,XX公司為“XX”品牌的商標持有人及核心技術著作權人,上訴人書面授權被上訴人使用的“XX”商業(yè)標識來源于XX公司的授權。因此,上訴人有義務在與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前披露XX公司的基本信息。其次,《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jīng)營合同?!鄙显V人在與被上訴人簽訂、履行特許經(jīng)營合同過程中均未履行前述重要信息的披露義務,故被上訴人請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張依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三、關于上訴人是否應當向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由于上訴人未履行披露重要信息的義務致使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綜合雙方的履約表現(xiàn)酌情確定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違約金1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9元,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