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初是否禁纏足
結(jié)論,清初禁纏足主要針對的是旗人,目的是為了禁止旗人私自學習漢人風俗。有部分同學復制營銷號上的斷章取義的史料,以證明清初曾經(jīng)有禁纏足,這是不對的。
現(xiàn)在反駁如下。
1、皇太極于崇德三年(1638年)諭旨“有效他國衣冠、束發(fā)裹足者,治重罪”、 “是身在大清國而心仍在他國也”、“若裹足,則砍足殺之”;后孝莊皇太后諭“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這是對滿族女子纏足的最嚴厲懲罰。
這個確實有,不過看清楚,這個是是在關外的時候,禁令針對的是旗人,禁止旗人模仿漢人裹腳。目的是為了保留滿洲舊俗,和漢人沒有什么關系。
2、順治二年(1645)下令“凡是時所生女子,嚴禁纏足”;
查清史稿和清實錄順治朝實錄無此文字??疾祉樦味甑臅r代背景,當時滿清剛剛?cè)腙P,在北方和李自成部纏斗,南方是南明,有記載同時頒布剃發(fā)易服。但對禁纏足實錄和清史稿均無載。
3、順治十七年(1660),規(guī)定“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p>
這一條,清實錄和清史稿都無載。另外根據(jù)順治三年頒布的大清律例,流刑最多為流兩千五百里,沒有流三千里這種刑罰。
4、康熙元年下令禁止纏足,二年(1663),禮部儀制員外郎王士禎上疏,奏請“寬民間女子裹足之禁”,禁令始稍稍放寬;
這件事在實錄和清史稿中沒有任何記載,在王士楨列傳中也沒有記載。此外,按照王士楨列傳,乾隆二年,王士楨的官職為揚州推官,而不是禮部儀制員外郎。
5、康熙三年(1664),朝廷重申前禁,“康熙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若有違法裹足,其女之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家長不行稽查,枷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都、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于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在案”。
同樣在實錄和清史稿中查無此文。另外這里有明顯漏洞,刑部大獄只管死刑案,重案要案。按照一般司法程序,明間所有犯法,直接地方上就判了,上升不到刑部。
6、清人筆記《菽園贅談》記載,“康熙元年有詔,禁婦女纏足,違者罪其父母家長。是時某大員上疏,有奏‘為臣妻先放大腳事’,一時聞者傳為笑柄”,可見漢人對于纏足的頑固。
這個確實有,但是這本書不是筆記,而是黃色材料大全,轉(zhuǎn)寫婦女私密的各種事情,是宣統(tǒng)年間人寫的,出自《香艷叢書》,里面引的東西有真有假。關于這條,單言某大員上疏,卻舉不出具體姓啥叫啥,編造的意味濃厚。另外,還有一些人說的王熙奏免纏足也是出自這本書。在正史中沒有記載。
7、乾隆年間,朝鮮使臣樸趾源來到中國后結(jié)交了一位王姓舉人,他問王舉人女性纏足后勞動、行走都不便,并且朝廷禁止,為什么還是裹腳呢?王舉人則偷偷在手上寫了“恥混韃女,抵死不變也”,不敢反抗剃發(fā)易服,然后使勁兒禍害自家女人,好一個“抵死不變”!
樸趾源在乾隆面前的訪問后,專門著有《熱河日記》一書記錄見聞。今察熱河日記全書,沒有關于這位王舉人的任何記載。書中只有"漢女皆纏足"一句記載。此條應當也為杜撰的假史料。
另外,其他的一些斷章取義的史料,已經(jīng)有人辟謠過,現(xiàn)舉鏈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