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華案例評析:繳納的施工保證金,合同無效后施工人有權要求返還
一、基本案情
1、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南海區(qū)的建筑工程(部分)、二次裝修(部分)、室內(nèi)給排水安裝、電安裝、弱電工程、通風空調(diào)、游泳池及設備、運動場、圍墻、門衛(wèi),道路、室外給排水等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范圍內(nèi)的施工。
2、洪某、洪某1掛靠某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
3、總包方某建筑公司在與某公司簽訂合同前已收取洪某、洪某1支付的保證金700萬元。
4、涉案工程早已完成竣工,但各方未實際進行結算。
二、法院判決
1、某建筑公司應于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內(nèi)向洪某、洪某1支付工程款46630205.91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詳見附表);
2、某建筑公司應于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內(nèi)向洪某、洪某1返還工程保證金700萬元并支付利息;
3、駁回洪某、洪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道華評析
1、洪某、洪某1有權要求返還支付的保證金700萬元。
某建筑公司在與某公司簽訂合同前已收取洪某、洪某1支付的保證金,足見某建筑公司對洪某、洪某1的掛靠行為知情,即某建筑公司實際將涉案工程違法轉包給洪某、洪某1,某建筑公司與洪某、洪某1是涉案《專業(yè)工程分包合同》的實際履行相對方,二者成立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但因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某建筑公司應向洪某、洪某1返還保證金700萬元并支付利息。
2、關于涉案工程的價款問題
因原告洪某、洪某1與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尚未結算,依洪某、洪某1申請委托鑒定公司對涉案工程總造價進行鑒定,確認涉案工程總造價應為232045302.78元,扣除某建筑公司已向洪某、洪某1支付的工程款數(shù)額為123043980.5元,剩余未付工程款數(shù)額為46630205.91元,某建筑公司應向洪某、洪某1支付該款項及相應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