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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山西護林碑初探

2021-08-12 15:40 作者:考古快遞  | 我要投稿

明清山西護林碑初探

選自《文史月刊》2007年01期,何滿紅

山西地處黃土高原東部“,山多地少,本非五谷蕃衍之所。雁門迄北地多斥鹵,歲僅一收,太行迄東則岡巒帶土,頗鮮平原”。加之明清時期生齒日繁,導致地狹人稠,食不足用。繼之而起的過度耕墾,使山間瘠田、村邊角地都得以利用,甚至“山之懸崖峭壁,無尺寸不耕”。終導致許多山地丘陵地帶“遇積雨則河水暴漲,其勢奔騰而不可遏,往往嚙田為害;數(shù)十年來洗蕩民田千有余畝,盡成沙礫”。與森林破壞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保存下來的明清時期的一些護林碑刻,為我們揭示了當時人們保護森林、樹木的一些情況:一方面人們基于樸素的生態(tài)觀念和風水意識,加強對寺廟林、風水林等的保護,其目的并非出于自覺保護林木,但客觀上還是達到了保護林木的效果。一方面,在一些地區(qū),人們切實意識到破壞林木對生產(chǎn)生活帶來了消極影響,因而,加強對林木保護的自覺意識,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人們的濫砍亂伐,維護了當?shù)氐纳鷳B(tài)環(huán)境。它們或豎于田間地頭,或立于祠堂廟墻,警示人們稟遵毋違。這些碑刻資料大都屬于民間自發(fā)形成的,自我約束的鄉(xiāng)規(guī)民約性質(zhì),是珍貴的民間環(huán)保史料。其記載的有關破壞森林的性質(zhì)主要是習見不鮮的一般性砍伐,不同于大規(guī)模的軍屯民屯的毀林開荒,故而鮮見于文獻記載,在以往的研究中常被忽視。

北方有關森林保護的碑刻并不常見,據(jù)華南農(nóng)業(yè)大學農(nóng)史研究室的倪根金所撰《明清護林碑知見錄》一文,所錄護林碑山西僅4通,而在北方居多,南方以四川33通居多,這說明明清時期山西有關森林保護的碑刻是比較少見的。筆者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搜羅,除少數(shù)的單純記載保護林木的禁碑外,也包括了一些內(nèi)容不止護林一項,還含有保護禾稼、畜牧等其它內(nèi)容的禁碑,以及植樹造林的碑刻,總括為林木碑碣初探。這些村社的碑刻資料,往往登不上大雅之堂,也就很少忝列官方文獻系統(tǒng),流落在村野之中。金石資料非紙質(zhì)文書所比,它存放于村落的公共空間,具有一定的地方權威性,既是當?shù)厝巳私灾泥l(xiāng)規(guī)民約,更是約定俗成的民間習慣法。這些碑刻資料是詮釋地方社會不可多得的基礎史料,通過對之進行探討和分析,我們至少可以了解歷史上有關保護森林、嚴禁亂砍濫伐等鄉(xiāng)規(guī)民約的制定、執(zhí)行與實施的動態(tài)過程。

一、林木碑刻的基本類型和內(nèi)容分析

本文所述碑刻資料,多集中在高平一縣,這得益于中華書局出版,由高平金石志編纂委員會編的《高平金石志》。在時間分布上,明代數(shù)量少,清代居多。鑒于明代是我省森林資源大規(guī)模破壞的肇始,而且有許多文獻資料可以相佐證,所以將時間斷限在明清時期。按照其豎石的事由,也就是根據(jù)其基本內(nèi)容,本文將這些碑刻分為以下幾類:

(一)保護培植風脈,成一方之望

培養(yǎng)風脈和保護墳墓蔭木碑刻在所錄的碑刻中占有相當?shù)谋戎?。明清時期,堪輿之說盛行。風水術認為“草木郁茂,吉氣相隨”“、木盛則生風”,因此“,鄉(xiāng)中有多年之喬木與鄉(xiāng)運有關,不可擅伐”。在山西,像這種關山樹、墳山樹等,雖數(shù)目不大,卻星羅棋布于各地?!肚迩“四辏?743年)七月高平石末鎮(zhèn)紫峰山永禁樵牧碑記》中指出“:石末鎮(zhèn)為高平東南之望,而紫峰山又石末東南之望也。虬松古柏,離奇突兀于蒼巖碧嶂之間,觀方者見青蔥之佳氣,驗人文之日盛焉。”但就在這樣的一方望地“,有村農(nóng)野豎,墾污萊于崔嵬之上,縱牛羊于維喬之下,歲月漸深,視為固然,不及今而為之所,匪獨嘉樹見戕,山靈且將怒之矣。因此里人張鈿等會同眾紳士商議“,追還侵地若干段,封殖松柏,永禁樵牧,刻石而記之,庶蔚然深秀,益為茲山增色,而地之靈者人自杰。其補于鄉(xiāng)邑豈小焉而已哉”。與此同時,培養(yǎng)風脈的栽樹碑也應運而生《。清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三月高平北凹村栽樹碑記》就說:

“古人卜居,不離乎山水之間,而形勢之勝,氣脈之厚;固云天造地段,亦由人事栽培?!币郎脚R水,本是山川形勝之地,如果用心加以栽培,則氣脈更見深厚,在這種風水影響之下,人們?nèi)浩痦憫?,即有樂施銀錢者,有樂施地者,有樂地內(nèi)栽樹者,或三株或五株,或十株,總令峰回翠繞,有綠樹陰濃之勝,則氣脈亦見深厚焉”。

(二)維護權屬,止于斗訟

這是圍繞樹木的權屬所發(fā)生的沖突,一般由私自糾眾砍伐引起,經(jīng)立案堂審后給予結狀。這類碑刻通常把案件的經(jīng)過以及結案語勒石豎碑,這種一事一議的碑刻,其教育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某種意義上則成了國家法律的延續(xù)?!兜拦馕迥辏?825年)十一月高平雙泉村息訟壁記》就是這一類碑刻。事情經(jīng)過是這樣的:窯嶺村維首糾眾砍伐小山界雙泉村權屬的29株松樹,經(jīng)官審查后,“當堂實結”,窯嶺村表示“,小界山所長樹株,雙泉村有大社糧票為憑,系雙泉村大社之物,與小的窯嶺村無干”“,遵斷息訟,嗣后安分守法,再不敢糾眾向小界山砍伐樹株,結狀是實”。“物各有主,茍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正是這種明確的權屬,避免了許多社會糾紛,毀人林者可以被理直氣壯地制止,有效地遏制了事態(tài)的蔓延,在客觀上也保護了山林。

(三)保護生態(tài),以壯觀瞻

明清時期人們對森林的作用的認識,在深度和廣度上有了長足的進步,主要表現(xiàn)在對其生態(tài)效益的更為深刻的體會。森林被摧毀,河水失去調(diào)節(jié),大雨時行,洪涌而瀉,常泛濫成災,因此造成的土壤侵蝕、地力貧瘠,使得許多山區(qū)丘陵地帶演變成“石壓禾苗莖”“、五谷半不生”的“石田”,山下平川則嚴重沙化、鹽堿。許多土地變得“斥鹵不毛”。對于這方面的認識有清光緒《祁縣志·藝文》卷十一中明代學者閻繩芳的《鎮(zhèn)河樓記》為證“:祁之東南有麓臺、上下幘諸山,正德前,樹木叢茂,民寡薪采,山之諸泉匯而為盤陀水,流而為昌源河,長波澎湃,由六支、豐澤等村,經(jīng)上段都而入于汾。雖六七月大雨時行,為木石所蘊于流,故道終歲未見其徙且竭焉。以故,由來遠鎮(zhèn)迄縣之北諸村,咸浚支渠,溉田數(shù)千頃,祈以此豐富。嘉靖初,元民竟為居室,南山之林,采無虛歲。而土人且利山之濯濯,墾以為田,尋株尺蘗,必鏟削無遺。

天若暴雨,水無所礙,朝落于南山,而夕既達于平壤,延漲潰決,流無定所,屢徙于賈令南北?!保ú春邮翘猩街卸挝鱾?cè)與太岳山相接處、流入汾河的一條較小支流)該文生動地說明,曾經(jīng)孕育了人們的河流,在摧毀一條小支流沿岸的森林后,水文狀況會迅速惡化,大自然很快即給人們帶來未能料到的懲罰。在對毀林造成洪水災害的全程作了正確、系統(tǒng)的論述后,接著該文對由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也作了估算“,祁人之豐富,減于前之什七矣”。這種分析是前所未有的。對森林的美化環(huán)境作用的認識,據(jù)《清咸豐六年(1856年)平定巨城鎮(zhèn)水峪村禁南山記》碑所載,村民皆視南山為該村的藩蘺、屏風,山上之蒼柏是鄉(xiāng)村的護衛(wèi),足以壯觀瞻、助風脈,而如此神秀之山“不嚴其禁,使薪木毀傷,終貽山林之愧”。梅溪居士王六愷在其撰文的末尾賦歌一首,以求垂鑒千秋“:南山巍巍兮樹林陰翳,屏風爛漫兮鄉(xiāng)村護衛(wèi),排闥來青兮春蘭秋桂,勒石垂鑒兮萬有千歲?!?/p>

(四)禁止桑羊,享山林川澤丘陵之利

值得一提的是,筆者收錄的林木碑碣,有相當一部分屬永禁桑羊碑。早在1724年,清帝乾隆即指出“:為天下萬世籌贍足之計者,不獨以農(nóng)事為先務,而兼修園圃、虞衡、藪牧之政。故因地之利任圃以樹事,任牧以畜事,任衡以山事,使山林川澤丘陵之民得享山林川澤丘陵之利。”二年后他又提出:三農(nóng)、園圃、虞衡、藪牧四職“,何一非資生養(yǎng)贍之術”?應當并重“田里樹畜”之事。清著名農(nóng)學家楊屾在《豳風廣義》中也談到“:農(nóng)非一端,耕、桑、樹、畜,四者備而農(nóng)道全矣;若缺其一,終屬不足。”據(jù)嘉靖《山西通志》載“,太原、平陽、潞安、汾、沁、遼、澤境內(nèi)俱出”桑柘“,惟高平有萬條?!?。晉東南絲織業(yè)發(fā)達,明末仍享有盛名,有“西北之機,潞最工”之美譽。隨著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變遷,絲織業(yè)漸趨衰落之勢,但從高平發(fā)現(xiàn)的嘉慶、道光年間的禁桑羊碑中可以看到,凋落中仍寄寓著人們不懈的努力,人們在感嘆山瘠薄田獲利無幾的同時,重新拾起舊時的桑羊殘碑,希望恢復往日的繁榮景象。另一方面,從《禹貢》起,桑土之蠶就為國家重務《,月令》也說“分繭之訓,實為閭閻要圖”。所以為了使國課有出,民生得遂,作為地方支柱產(chǎn)業(yè),上至知縣大人,下到黎民百姓,紛紛振奮精神復舉此業(yè)。此時,以全村名義豎碑的有《清嘉慶十六年(1811年)故關村禁夏秋桑羊碑記》《、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二月義莊村永禁桑羊壁記》《、清道光九年五月響水坡村禁秋桑羊碑》;同時還有縣正堂特授、官民合立的《清嘉慶十六年(1811年)六月張祖騫永禁各條碑記》《、清道光六年(1826年)八月李聯(lián)蒙嚴禁在定林寺附近放牧告示壁記》等等。這一類的保護碑刻以清咸豐六年(1856年)《口則村禁約碑》為例,碑文指出:由于人們亂行采取、全無禁忌,致使賴以獲取微利的桑樹幾欲根絕??趧t村地處山瘠薄田,庶民困窮,為重整生計,各社維首、當年執(zhí)事首人同鄉(xiāng)約合立禁碑“,禁止牛羊傷損樹木,男女采竊枝葉;再于間隙之地,廣栽樹木,不數(shù)年間,樹木森茂,利莫大焉。庶國課有出,民生得遂矣”“。地自然之利,誠盛舉也”。

(五)保護禪林,流傳梵韻清音

山西全省各地的寺廟,大都有蒼林環(huán)繞,稱為“禪林”,嚴禁砍伐。和尚道士以晨鐘暮鼓流傳梵韻清音,翠柏蒼松簇擁衣缽淵藪這樣一股力量,保持這些森林千年不敗。豎立在廣勝寺門首的康熙五十五年十月《為嚴禁盜伐山柏勒石以垂永遠事碑》云“:照得廣勝一山,原為趙邑名勝,柏木郁蔥深秀,不特以壯觀瞻,擬且以助風脈,歷來不敢擅伐,飭禁甚嚴,彰彰可據(jù)也?!鼻寮螒c二十三年(1818年)廣勝寺的又一塊護樹碑也指出“:此誠古剎名勝之區(qū),自應加意培護,未便任意樵采。茲據(jù)監(jiān)生李特綱等稟請禁止剪伐,前來合行示禁?!痹谇咴纯h聰子峪的一個小廟中也豎有石碑一塊,系清光緒十三年(1887年)所刻,據(jù)碑文記載,其對面山上美麗的森林是清咸豐七年(1857年)栽培而成,告誡后人只許保護不得亂伐。

二、碑刻所見鄉(xiāng)村護林機制

關于明清鄉(xiāng)村護林機制,正史的記載幾乎空白,其它史書也少有涉及。所以在對明清山西林木碑刻的類型和主要內(nèi)容分析之后,我們有必要對這種所謂“鄉(xiāng)規(guī)民約”主要規(guī)條的制定、執(zhí)行過程作進一步的考察,這對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歷史上鄉(xiāng)村社會的組織結構、生產(chǎn)生活方式以及民間習慣法的制定與實施等一系列問題無疑具有一定的啟發(fā)意義。

揆其豎石者的身份。有官民合立的護林碑,這類碑主要是官立禁、民立碑。合社老百姓為加強周圍樹木保護而自發(fā)地將各級官府的有關封禁令勒石刻碑而成;或者合社集議訂立鄉(xiāng)規(guī)后,報請地方官批準并得到支持而后立碑。如清道光三年高平東靳寨村的《李聯(lián)蒙嚴禁牧羊蹭踐桑枝告示碑》載:“特授高平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李,為嚴禁牧放羊只,肆行砍伐,以重蠶食事”,即是以官府的名義頒發(fā)的告示。再如,清道光六年(1826年)八月的《李聯(lián)蒙嚴禁在定林寺附近放牧告示壁記》“:據(jù)米山東西三里紳士、地方稟稱 稟請示禁前來。合行出示嚴禁?!眲t是由紳士及地方向當?shù)毓俑A請,并由官府頒發(fā)告示,由倡者、紳士、鄉(xiāng)地等共同合議將書面告示勒石豎碑,以示永禁,垂鑒后人。

不惟此,林木碑刻中最常見的多為個人提議、經(jīng)集體商議,為保護村有林而建立的。有一個村立的,也有多個村莊聯(lián)合起來立的。落款字樣通常為“雙泉村合社勒石”“、東靳寨村闔社仝的)、三村合各社維首,當年執(zhí)事首人同鄉(xiāng)約等立”。此類碑刻最具研究價值,因為這些決定是村民自己作出的,執(zhí)行起來比較容易,也比較有效率。此類護林碑不具有國家法規(guī)性質(zhì),而是民間自發(fā)形成的自我約束,屬鄉(xiāng)規(guī)民約性質(zhì)。

碑文的敘事格式一般包括四項,即保護林木的意義(第一部分也正是按此項內(nèi)容進行分類分析的、封禁山林的四至范圍、禁止事項和獎懲辦法。這些記載中很少有對國家林業(yè)政策的泛泛而談,作為一種民間習慣法的文本,雖有許多執(zhí)行規(guī)條,但都結合當?shù)氐膶嶋H情況一事一議,文字不乏生動活潑。從這些碑刻中可以加深對明清森林資源變遷,尤其毀林現(xiàn)象的深刻認識,并全面考察明清鄉(xiāng)村林業(yè)管理的措施和機制。

規(guī)定封禁山林的四至范圍,界線明確,易于管理。如咸豐六年(1856年)平定巨城鎮(zhèn)水峪村《禁南山記》規(guī)定“:保長甲長同眾耆老立規(guī)曰,東至古道大壤,西至葫蘆凸張?zhí)?,北至張?zhí)幚钐帲越褚院竽僚qR者不得入任土地者,未許辟以至茅茨土石概不準竊取焉?!庇智宓拦饬辏?826年)八月《李聯(lián)蒙嚴禁在定林寺附近放牧告示壁記》規(guī)定“:界線東至東嶺上,北至官甲頂,東南至王家莊道,西至大糧山根,南至磚窟,西南至松樹道?!?/p>

申明有關禁止事項。禁止性條規(guī)是碑文的主要內(nèi)容,有的雖未分條開列,但也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大部分則逐條解釋。清同治五年(1866年)《高平興龍山八大社公立禁約碑》規(guī)定“:一、奉官明示,栽桑栽樹,永禁偷取竊伐,并群羊入境,傷損桑麥田禾。一禁本山放火燒荒,毀傷松柏,竊大小樹株。一禁入人墳塋刨荊、砍柴,偷鐵□□□□?!奔粗赋隽藶榈湗淞值膸状笠蛩兀哼^度放牧、縱火燒山、伐薪燒炭以及偷竊盜伐。再如,清嘉慶二十一年(1816年)十二月《高平擁萬村重立社規(guī)碑》中也有“挖礦鑿窯有傷風脈,西北至交界,東南至河,永遠禁止,違者議罰;樵夫不許入墳砍柴及傷人田地,違者議罰;不許盜傷他人椿槐雜樹,違者議罰;的規(guī)定,提出了采礦挖窯對于樹木的破壞,這些在當時都是很現(xiàn)實的問題,透過利誘的迷霧,人們依稀看到了森林對于人類的重要。

同時,這些不同類型的樹木保護碑刻上還載有對違反這些禁止性規(guī)定的懲罰措施。一旦違犯碑刻上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會遭來輕重不同的懲罰,這正是碑刻這種民間習慣法的重要功能之一。這些處罰性規(guī)定從罰錢、罰油、罰戲到扭廟議罰,最重的處罰措施是送官究治。如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三月的《高平安貞寨保護樹木碑記》即是罰油的例子:“一議,砍材鋸樹者,罰香油十斤;有拿獲者,得油三斤,入觀音堂七斤。一議,牛羊六畜入□者,罰油五斤,拿獲者亦照前例。一議,如要拿獲而私自放者倒罰油二十斤。”罰銀的例子如清咸豐元年隰縣諳正村的《禁山碑記》“:□天下之名山,勝景不可悉數(shù)寺之左右非種非栽自生松樹大小不等若千百萬株 一竊伐神木捉犯者罰錢十千文;一竊砍□木犯者罰錢五千文;一縱火焚燒林木者罰錢十千文、豬一只;一□□傷損林木者罰錢三千文;一偷□神山松柏者罰錢三千文?!边@些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處罰的條例,其操作性是很強的。還有就是在神廟地界隨意放牧要罰戲。如陵川縣嶺常村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重修真澤宮碑記》明確規(guī)定“:凡宮是地界內(nèi),永禁牛羊入松坡放牧,如違者有人扯至社內(nèi),得賞錢三千文;犯坡者獻戲三天。倘或不遵,送官究處。”這些獨特的懲罰形式,體現(xiàn)了當?shù)氐纳鐣L俗和民間習慣。這種“私了”的處理方式,主要是給予經(jīng)濟懲罰,至于送官究懲的當屬后果嚴重或不依法賠償者,或是有違官方明令禁止的事項。如“:禁約既定,各宜遵守,有恃強不服者,鳴官究治”(見《清乾隆八年七月高平石末鎮(zhèn)紫峰山永禁樵牧碑記》)。又“茲特顯立斯碑。予為告明。自禁之后,各宜凜遵。倘有不法之輩,闔社公同送官究治”(見《清嘉慶十六年高平故關村永禁夏秋碑記》)。同時強調(diào)公正、一視同仁。如有徇私枉法,一并拿治。如“:許上寺僧人指名稟究,若忌諱不報,或被鄉(xiāng)保舉首并以徇從疏忽究處。本縣執(zhí)法無私,誠恐日久法弛,特行勒石嚴禁以重久遠。保守山柏,永為趙邑名勝,各宜凜遵恪守,毋得以身輕試,致悔噬臍莫及,慎之?!保ㄒ娗蹇滴跷迨迥辏?716年)十月廣勝寺《為嚴禁盜伐山柏勒石以垂永遠事碑》)

當然,對護林有功者,各地碑刻都主張進行獎勵。如盂縣藏山《嚴禁山林禁約》碑云“:若有見事執(zhí)之木告于廟者,定賞錢八百文。”《高平安貞寨保護樹木碑記》云“:有拿獲者,得油三斤?!辈贿^對于見而不報者,甚或拿獲而私放者“倒罰油二十斤”。

由碑碣反映,當時山區(qū)林區(qū)有的還設有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并對其職責范圍,以及違犯職責所應受到的處罰予以明確規(guī)定。在農(nóng)桑兼務的高平縣,為了保護桑樹就層層設立了管理者和巡山者,在規(guī)條中對其義務、責任以及薪金、辦事的效率等都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定?!陡咂搅x莊村永禁桑羊壁記》就記載了這樣的一些規(guī)條“:一議,栽桑之后,覓四季長巡人二名代巡,夏秋兩季每一人長年工價錢拾貳仟整,按四季分發(fā),不許支?。蝗缑咳沼问庂€博、怠下敬事者,一經(jīng)查出,即行革去另覓。一議,巡夫以及社中人等,捉來犯規(guī)之徒,或拉來牛羊等畜,鳴鐘三次,維社首理合同到。如有紅白大事,或在染病,或系遠出,不到可恕;倘靜坐閑游,故推不到者,一經(jīng)查出,從重議罰。一議,巡夫因循懈怠,維社首親見,并不戒飭,明系徇情故縱,經(jīng)旁人鳴鐘指出,入廟議罰。一議,巡夫不得徇情。倘有關切情面,私自縱放,或只辦己事,并不巡查,經(jīng)地主出首,除議罰外,仍行革退?!?/p>

另外,許多碑刻中對禁止性條規(guī)的處罰及處罰執(zhí)行人或組織,一般也都有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如清嘉慶十六年(1811年)六月高平《張祖騫永禁各條碑記》即規(guī)定“:為此,示仰該里鄉(xiāng)地及地主人等□悉:自示之后,如有前項匪徒,仍蹈前轍者,許爾等指名稟究,決不寬貸?!?/p>

三、從碑刻禁文中看林木保護

明清時期是黃河中游森林受到摧毀性破壞的時代,尤其明代中葉以后更是如此。對于毀林狀況如馬文升的《為禁伐邊山林木以資保障事疏》、呂坤的《摘陳邊計民艱疏》、張四維的《復胡川庵》等都有詳盡揭示“:山西沿邊一帶,樹木最多。大者合抱干云,小者密比如櫛”;偏關、雁門、寧武三關以及十八隘口間“,延袤數(shù)千余里,山勢高險,林木茂密,人馬不通”,明代初年起即視為北邊的第二樊籬。可是這樣的邊防只維持了百年上下,就被大舉破壞“。在京風俗奢侈,官民之家,爭起第宅。木植價貴,所以大同、宣府規(guī)利之徒,官員之家,專販筏木,往往雇覓彼處軍民,糾眾入山,將應禁樹木任意砍伐。入山砍木,牛拖人拽,艱苦萬狀。其本處取用者,不知其幾何,販運來京者,一年之間豈止十余萬。以致后來采伐的人更“百家成群,千夫為鄰,逐之不可,禁之不從”“,犯法亡命,避役奸民,據(jù)深山為固巢,以林木為世產(chǎn),延燒者一望成灰,砍伐者千里如掃”。大致又過了百年上下,原來一望不徹的林木,竟然砍伐竟盡。從北京的達官貴人、邊地的駐軍將士,以及本處的土著居民,還有流向山西沿邊森林地帶的流民,不論是延燒墾田,還是鋸木賣放,其所耗森林速度驚人,破壞實在慘重。

而且,這一時期對森林的破壞是無間南北的。據(jù)《天下郡國利病書》第17冊《山西》篇載:明代很重視屯田“,天下兵衛(wèi)鄰近閑曠之地,皆分畝為屯”。不僅平原各處沒有棄地,就是丘陵溝壑凡可以種植的地方都陸續(xù)加以利用,甚至山區(qū)的坡地也都在開墾之列。這就不能不使森林地區(qū)受到影響。山西永寧(今離石)等地的屯田有的竟“錯列在萬山之中,岡阜相連”,更有鋤山為田的,由永寧到延綏的途中“,即山之懸崖峭壁,無尺寸不耕”。屯田只是一個大規(guī)模的舉動,至于一般的開墾更是習見不鮮。正是由于不是大規(guī)模的開墾,因而不見于文獻的記載,也就習而不察了。此外,一些浩大的工程對林木樹株的破壞也是不容忽視的。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永濟縣蒲津渡的一塊石碑云“:用工三十人,北逾龍門山,東陟虞鄉(xiāng)麓,琢石成板,長五、六尺。藉民之有車船者運載之,得石八千余片,市松柏木椿七千余株?!睆闹锌梢韵胍姶笃直淮輾?、被蠶食。如此,明初山西森林覆蓋率為30%,明中葉下降至15%,清末為10%,到1949年已不到5%(見畢士林《中國人口》山西分冊,中國財政出版社1989年版)。毀林之熾由此可見。

與當時環(huán)境破壞的大范圍、持久性相比,這些民間護林碑所起的作用是局部的和有限的,它無法遏止大規(guī)模的環(huán)境破壞。但作為鄉(xiāng)規(guī)民約性質(zhì)的明清護林碑,對人們?nèi)粘5囊恍┢茐幕顒咏o予制止,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保護作用?,F(xiàn)摭取一些片斷。

(一)嚴禁毀林開荒,任意放牧

森林的破壞與農(nóng)、牧業(yè)的發(fā)展有關。明清以來,山西人口相對于全國各省區(qū)而言,一直處于不斷增長的態(tài)勢。而農(nóng)業(yè)社會中最重要的土地資源的增長卻十分緩慢,人口與土地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于是“有村農(nóng)野豎,墾污萊于崔嵬之上,縱牛羊于維喬之下,歲月漸深,視為固然,不及今而為之所,匪獨嘉樹見戕,山靈且將怒之矣”?!按蠹Z山之左,寺名定林,近有無知牧豎,縱其牛羊千百成群,朝夕迭至,大樹則嚙及半面,小樹則拔其全株,遂使茂者復枯,后者難繼”。針對這些破壞活動,碑文都明令禁止。

(二)嚴禁放火燒荒,毀傷、盜竊樹木

毀林中許多屬于盜砍,如“邇來有等規(guī)利棍徒,串通住持僧人,往往盜伐,褻神藐法,深為可恨,合行禁約”(,明天啟七年(1627年)十一月靈石石膏山《禁約告示碑》)。再者《高平興龍山八大社公立禁約碑》也規(guī)定“:禁本山放火燒荒,毀傷松柏,竊大小樹株?!?/p>

(三)嚴禁墳地砍柴

以樹木當柴燒,自古已然,本無可厚非,但日積月累,遙無止期,對于森林無疑是一種慢性消耗?!陡咂綋砣f村重立社規(guī)碑》中明確寫道“:樵夫不許入墳砍柴及傷人田地,違者議罰?!薄杜d龍山八大社公立禁約碑》也提到“:禁入人墳刨荊、砍柴?!薄洞笄迓衫分幸灿斜Wo民間墓地樹木的規(guī)定。但這從另一側(cè)面也多少說明,當時人們已基本無薪可采,附近的山林已遭到破壞,不然也不會掘人墳地的樹木。

由于森林樹木對各地的生產(chǎn)、生活與生態(tài)環(huán)境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對毀林所造成的慘重損失,各級官府、民眾和組織都有一定的認識。盡管時至清末山西的森林已滿目瘡痍,但我們不可否認這些護林碑所起的作用。無論是官立的、民立的還是官民合立的,都是當時現(xiàn)實的寫照,體現(xiàn)了人們護林的自覺,也反映了歷史上人們保護樹木、尤其是經(jīng)濟林木,嚴禁亂砍濫伐等鄉(xiāng)規(guī)民約的制定、執(zhí)行與實施的過程。由于所收碑刻極其有限,距離當時現(xiàn)實可謂遠矣,故仍有待對其進行對其進一步的發(fā)掘和研究。

明清山西護林碑初探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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