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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03-犯罪成立條件-C

2019-05-27 00:08 作者:蔚藍的⑤  | 我要投稿


犯罪成立條件
  • 積極的責任要素

    • 責任概述

      • 現代刑法堅持責任主義

        • 堅持主觀責任與個人責任

          • 主觀責任,指行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侵犯法益的行為,還要求行為人對于客觀的違法行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心里聯系

            • 主觀歸罪,指行為人客觀上并無法益侵犯的行為,僅僅因為主觀上存在犯意就認定其行為成立犯罪

          • 個人責任,指只有客觀違法的行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心里聯系的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反對結果責任與團體責任

          • 結果責任,指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心里聯系,但由于實施了客觀違法的行為,并因此被認定為犯罪的情形

          • 監(jiān)督過失的情形不同于團體責任

      • 責任內容包括心理責任論與規(guī)范責任論

        • 心理責任論

          • 責任的實體是行為人的心理聯系

            • 行為人對違法行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聯系

        • ☆規(guī)范責任論

          • 對行為人進行責任非難,除了要求具有故意、過失的心理要素外,還要求能夠期待行為人在具體情況下實施其他適法行為(具有期待可能性)

            • 規(guī)范責任論并不是對心理責任論的否認,而是在行為人具有心理責任的前提下,進一步將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作為責任要素

      • 責任要素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素

        • 積極的責任要素

          • 需要司法機關積極證明的責任要素

            • 故意、過失、目的與動機

        • 消極的責任要素

          • 不需要司法機關積極證明該要素的存在,但如果行為人缺乏該要素,則表明行為人沒有責任

            • 刑事法定年齡、刑事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

    • 故意的分類及其認定

      • 故意概述

        • 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

          • 不存在復合罪過(同一犯罪包含故意或者過失兩種責任形式)的情形

        •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 任何犯罪的故意必須同時存在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

            • 意志因素以認識因素為前提,行為人所認識到的結果與所希望或者放任發(fā)生的結果必須具有法定的同一性

              • 刑法規(guī)范意義上的同一性,而非具體的同一性

      • 直接故意

        • 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認識到危害結果會發(fā)生

          • 一般認識內容:要求認識到法益侵犯性(實質的違法性)

            • 明知自己行為的內容與社會意義

              • 違法性認識不屬于故意的認識內容

                • 認識內容僅僅是案件的事實

            • 對行為對象的認識

              • 大多數犯罪對行為對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其特定對象

            • 對危害結果(包括侵害結果與危險結果)的認識

              • 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構成要件的結果,而不要求非常具體

              • 對危害結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結果必然發(fā)生與可能發(fā)生兩種情況

              • 行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種情況,應以行為人自身的認識為準,不以客觀事實為準

            • 對特定構成身份的認識

              • 對于故意的真正身份犯而言,行為人認識到其具有的定罪身份,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 對不存在違法阻卻事實的認識

              • 只有當行為人認識到客觀構成要件事實,同時認識到并無違法性阻卻事由時,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

                • 假想防衛(wèi)、假想避險等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原因就是因為行為人沒有認識到不存在違法阻卻事實

                  • 如果明知他人假想防衛(wèi)而故意“幫助”他人的,成立故意犯罪的間接正犯

            • 因果關系具體發(fā)展過程是否屬于故意的認識內容

              • 觀點一

                • 由于因果關系屬于構成要件要素,故只有行為人認識到具體因果發(fā)展進程才可能成立故意

              • ☆觀點二

                • 由于因果關系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成立故意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具體的因果發(fā)展進程,至多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結果的發(fā)生

          • 對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

            • 就經驗法則的評價要素和法律的評價要素而言,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作為評價基礎或者判斷資料的事實,就應當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 對于不真正不作為犯中的作為義務,只要行為人對產生作為義務的事實具有認識,就應認定其對作為義務有認識

                • 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入河中,就可以認定其對作為義務具有認識,其能夠救助卻不救助的行為成立不作為的故意犯罪

                • 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入河中,即使其誤以為自己沒有救助義務的,也應認為其對作為義務具有認識,應肯定故意的成立

                • 如果甲誤以為掉入河中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乙的幼女,因而沒有救助的,則因為缺乏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認識,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 如果應當預見這一事實,則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 就社會評價要素而言,不要求行為人了解規(guī)范概念的法律定義,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guī)范的保護所涉及的事實關系即可,或者說,行為人以自己的認識水平理解了具體化在規(guī)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評價即可

                • 如:甲不認為其販賣的是淫穢物品,也不認為其販賣的是黃色物品、下流物品,但購買者均將其視為淫穢物品、下流物品、毛片等,客觀上販賣的確實是淫穢物品的,可以認定甲認識到了自己所販賣的是淫穢物品(間接故意)

          • 不需要認識的內容

            • 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不需要行為人認識

              • 但至少要求行為人具有認識的可能性(即具有過失)

            • 客觀的超過要素

              • 盜竊罪客觀條件中的“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性質不同

                • 數額較大,屬于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 行為人認識到“數額較大”才能成立盜竊罪

                • 多次盜竊,屬于客觀的超過要素

                  • 成立盜竊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這一要素

        •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 危害結果:指行為人已經明知的結果

          • 希望:指行為人積極追求結果的發(fā)生

            • 行為人之所以實施該危害行為,就是直接追求該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 ☆直接故意分為兩種類型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追求這種結果發(fā)生

          • 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無論其意志因素如何,都屬于直接故意

      • 間接故意

        • 認識因素

          •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 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fā)生危害結果,則成立直接故意

            • 如果行為在客觀上必然發(fā)生危害結果,但行為人只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結果的,也僅成立間接故意

        • 意志因素

          • 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既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fā)生,但仍然實施該行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而是聽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結果發(fā)生與否,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 三種情況

            • 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 如:獵人甲為了擊中野兔,而對可能擊中旁邊的小孩持放任態(tài)度

            • 行為人為了是是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 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對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

                • 如:為了搶劫財物,甲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對暴力導致他人死亡持放任態(tài)度

              • 對某一對象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對象造成危害結果

                • 如:妻子為了毒殺丈夫,在丈夫的食物中投放毒藥,明知孩子可能分食食物,仍然放任孩子死亡

            • 在瞬間情緒沖動下,不計后果的實施危害行為,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情況

              • 如:在世界中發(fā)生的突發(fā)性“捅刀子”案件,行為人對于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或者輕傷都有認識并放任其發(fā)生,無論導致哪種結果,都屬于間接故意

          • 注意

            •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是對立關系,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

            • 只要證明行為人認識到了構成要件事實,并對危害結果具有放任態(tài)度,即使無法證明行為人希望結果的發(fā)生,或者不能證明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危害結果必然發(fā)生,也應認定為間接故意

      • 故意的其他分類

        • 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 不確定故意的三種情形

            • 未必的故意

            • 概括的故意

              • 認識到結果發(fā)生時確實的,但結果發(fā)生的行為對象的個數或者具體哪個對象不確定,應當肯定行為人對具體結果的故意

                • 如:向人群投擲炸彈,但死亡的具體范圍不確定。就故意殺人罪而言,行為人對死者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責任,對受傷者以及其他具有死亡危險的人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責任

              • 行為人不清楚自己的第一個行為是否導致結果發(fā)生,為了確保結果發(fā)生,又實施第二個行為,應當肯定行為人對具體結果的故意

                • 如:甲以殺人故意將乙推下懸崖,但不確定乙是否死亡,于是用石頭砸乙,事后查明,系被砸死,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 擇一的故意

              • 指行為人認識到數個行為對象中的某一個對象確實會發(fā)生結果,但不確定哪個行為對象會發(fā)生結果

                • 如:逃犯甲的手槍內僅有一發(fā)子彈,明知可能只擊中警察乙或者明知只可能擊中乙?guī)е木豢赡芡瑫r擊中乙和警犬(甲明知可能只擊中警察乙或者也可能只擊中警察丙,但不可能同時擊中乙和丙)。客觀上存在以下可能:①僅打中警犬(或者丙);②僅打中乙;③既沒打中乙也沒打中警犬(或者丙);④同時打中乙和警犬(或者丙)

                  • 觀點一

·???????甲只對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情形①僅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或者僅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情形②僅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情形③不成立犯罪

·???????情形④成立對乙的故意殺人罪既遂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或者對丙的故意殺人罪既遂)

                  • 觀點二

·???????只處罰一個(既遂或者未遂)重罪

·???????情形①僅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或者僅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情形②僅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情形③不成立犯罪

·???????情形④僅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不評價故意毀壞財物的事實(但無法區(qū)分殺乙和殺丙的輕重)

                  • ☆觀點三(通說)

·???????行為人對兩個構成要件結果都有認識(行為人對數個結果有故意,而非數個故意),故當行為導致兩個結果時,行為人應對兩個結果承擔故意責任

·???????如果行為僅導致輕罪結果發(fā)生但存在導致重罪結果的危險時,行為人也應對重罪的未遂犯承擔責任

·???????由于行為人僅有一個行為,應以想象競合犯論處

          • 無條件故意與附條件故意

            • 無條件故意

              • 行為人決意無條件實施實行行為

            • 附條件故意

              • 行為人決意在具備一定條件后實施實行行為

                • 如:甲在與乙見面前準備了手槍,內心打算是,如果乙拒絕自己的要求就殺害對方,但在乙的態(tài)度并不確定時,手槍走火導致乙死亡

                  • 甲沒有實施殺人實行行動的故意,其行為成立故意殺人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其中故意殺人就屬于附條件的故意

      • 犯意轉化

        • 由此罪轉化為彼罪,不能數罪并罰

          • 行為人以此犯意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卻以彼犯意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 觀點一

              • 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

                • 如:甲預謀搶劫,但在現場發(fā)現無人,僅盜竊了財物的

                  • 甲盜竊實行行為吸收了搶劫預備行為

            • ☆觀點二(通說)

              • 應認定為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 如:甲預謀搶劫,但在現場發(fā)現無人,僅盜竊了財物的

                  • 甲成立搶劫罪預備與盜竊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

          • 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犯意改變,但要求兩個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包容關系

            • 犯意升高者,從新意(變更后的意思)

              • 如:甲在故意傷害他人的過程中,改變犯意,殺死他人的,成立故意殺人罪

            • 犯意降低者,從舊意(變更前的意思),但有成立中止的可能性

              • 如:丙本欲殺死他人,在殺害過程中,發(fā)現已將他人打傷,遂改變犯意,停止侵害行為的,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

      • 另起犯意

        • 在前一犯罪已經既遂、未遂或者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實施另一犯罪行為,應當成立數罪

          • 如:甲以強奸故意對乙實施暴力之后,因乙正值月經期而放棄奸淫,便實施了搶劫行為

            • 由于甲的強奸行為已經終了(強奸罪中止),又另起犯意實施了搶劫罪,故甲的行為成立強奸罪中止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 如:甲以傷害故意舉刀砍乙,適時仇人丙出現在現場,甲轉而殺死丙

            • 由于甲針對另一不同對象實施殺人行為,則屬于另起犯意,應成立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 如:甲對乙實施傷害行為,致乙昏迷。此時,甲發(fā)現乙戴有首飾,見財起意將乙的首飾轉移為自己占有

            • 由于甲所侵犯的兩個法益之間沒有包容關系,則屬于另起犯意,成立故意傷害罪與盜竊罪,數罪并罰

      • 行為對象轉換

        • 行為人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有意識的轉換行為對象

          • 如果行為對象體現了相同法益,而且不屬于專屬法益,應成立一罪

            • 如:甲原本打算打算盜竊乙的財物,侵入了乙、丙合住的房間,進到切了丙的財物的,雖然財產法益主體不同,但財物不屬于專屬法益,故甲僅成立盜竊既遂一罪

          • 如果行為對象雖然體現相同法益,但屬于專屬法益的,應成立(同種)數罪

            • 如:甲為了強奸乙女,在其飲食中投放了麻醉藥,但甲意外發(fā)現乙女與丙女均昏迷,而且丙女更漂亮,于是僅奸淫了丙女。由于性的自主決定權屬于個人專屬法益,故甲的行為成立對乙女的強奸罪中止和對丙女的強奸罪既遂

          • 如果行為對象分別體現了不同法益,則應數罪并罰(屬于另起犯意)

            • 如:甲為了搶劫普通財物,而對乙實施暴力,在強取財物時,發(fā)現乙的提包內不僅有財物而且有槍支,便使用強力僅奪去了槍支。由于普通財物與槍支具有不同的法益性質,故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中止與搶劫槍支罪既遂,數罪并罰

              • 注意

                • 如果搶劫普通財物時認識到可能存在槍支,仍然搶劫的,成立搶劫罪與搶劫槍支罪的想象競合犯

                • 如果誤將槍支當作普通財物搶劫,之后藏匿槍支的,屬于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成立搶劫罪與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

                • 如果誤將普通財物當作槍支搶劫,而客觀上不可能存在槍支的,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僅成立搶劫罪一罪

                • 如果誤將普通財物當作槍支搶劫,客觀上存上存在槍支,但僅搶劫了普通財物的,成立搶劫槍支罪未遂與搶劫罪的想象競合犯

    • 事實認識錯誤

      • 核心問題在于如何理解?? ? ? ?“構成要件”與“相符合”

        • 成立故意犯罪一定要求客觀事實與行為人認識到的事實具有一致性

      • 分類

        •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

          • 理論

            • 具體符合說

              •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fā)生的實施具體的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犯罪

            • ☆法定符合說(通說)

              •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fā)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范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

          • 主要討論內容

            • 對象錯誤(只有一個行為、一個對象、一個結果)

              • 行為人誤把甲對象當作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然屬于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

                • 具體符合說: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

                • 法定符合說: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

              • 如:甲意圖殺死乙,當其得知乙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將值班室燒毀,其結果卻是將頂替乙值班的丙燒死

                • 具體符合說

                  • 客觀上甲針對眼前這個特定的人實施了殺人行為,主觀上也有殺死眼前這個特定的人的故意,在殺死眼前這個特定的人的事實范圍內,甲的行為主客觀一致,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直接故意)

                • 法定符合說

                  • 客觀上甲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在故意殺人罪范圍內主客觀一致,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直接故意)

            • 打擊錯誤=方法錯誤(一個行為、多個對象、多個結果)

              • 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的情況,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過同一犯罪構成

                • 如:甲舉槍射擊乙,打中了乙及其附近的丙,導致乙、丙二人死亡;或者甲僅打死了丙,而未打中乙

                  • 甲對乙的死亡(或者說死亡危險)不存在事實認識錯誤,故甲對乙總是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或者未遂)

                  • 甲打死丙屬于方法錯誤

·???????具體符合說:重視法益主體的區(qū)別,要求故意的詩人內容包括對具體的法益主體的認識

·???????由于客觀事實與甲的主觀認識沒有形成具體的符合,甲對丙的死亡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針對乙的故意殺人罪既遂(或者未遂)成立想象競合犯

·???????法定符合說:重視法益的性質,并不重視法益主體的區(qū)別

·???????甲客觀上殺死了丙,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二者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完全一致,故該錯誤不影響故意殺人罪既遂(或者未遂)的成立,與針對乙的故意殺人罪既遂(或者未遂)成立想象競合犯

            • 因果關系錯誤

              • 行為人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系的發(fā)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fā)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退后或者提前發(fā)生的情況

                • 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

                  • 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

                  • 認定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要求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如果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那就無所謂錯誤問題

·???????如:甲殺乙,乙在住院治療期間,被丙縱火燒死,即使甲認為是自己的行為導致乙死亡,但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而不屬于因果關系錯誤問題

                  • 對于故意犯罪,因果關系發(fā)展進程中出現介入因素,但又沒有中斷因果關系的情形,都存在因果關系錯誤的情形

·???????如:甲以殺人故意砍傷乙,由于乙是血友病患者而流血不止死亡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與甲預想的因果發(fā)展進程不一致,屬于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的認定,故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 事前故意

                  • 行為人誤以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了第二個行為,但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發(fā)生的情況

·???????重點在于第一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如果第一行為與實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則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如果第一行為與實害結果不具有因果關系,第一行為成立故意犯罪未遂,第二行為與實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成立獨立犯罪

·???????因為介入了異常、罕見、偶然的因素獨立導致結果發(fā)生,不屬于事前故意

                • 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

                  • 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

·???????處理案件的關鍵: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否存在類型化的實行行為)

·???????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

·???????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沒有著手實行犯罪,則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預備與過失犯罪的想象競合犯

·???????如:妻子為殺害丈夫,準備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給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購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

·???????妻子準備有毒咖啡的行為,只是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預備行為

·???????丈夫偶然提前回家喝咖啡死亡時,妻子沒有實行殺人的故意,故對丈夫的死亡只能成年禮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犯)

        •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同犯罪構成之間的錯誤)

          •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fā)生的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 ? ? ?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fā)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

            • 對象錯誤

            • 打擊錯誤

          • 處理原則

            • 在責任主義原則基礎上,以法定符合說為標準判斷故意的成立,在故意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范圍內認定犯罪

              • 兩者沒有一致的,絕對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 情形分類

            • 主觀上想犯輕罪,客觀上卻觸犯重罪,如果客觀事實在法律評價上能評價為輕罪的客觀事實,則按照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處理

              • 如:甲以為是尸體而實施奸淫行為,但被害人當時并未死亡

                • 本案中,甲客觀上實施了強奸行為,主觀上是侮辱尸體的故意

                  • 如果成立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觀在法律評價上一致,那么,本案中不是不存在“尸體”,而是存在比“尸體”更多的要素(活物),只是行為人沒有認識到更多的要素而已,所以盡管行為人由于沒有強奸罪的故意而不成立強奸罪,但在輕罪即侮辱尸體罪的范圍內主客觀一致,成立侮辱尸體罪既遂

            • 主觀上想犯重罪,客觀上卻發(fā)生輕罪的結果,如果主觀故意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故意,那么,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兩種處理結論

              • 當案件存在重罪的實行行為,并導致了重罪的危險結果時,則成立重罪未遂,同時也成立輕罪(既遂)的,應認定為重罪未遂與輕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 如:甲意圖盜竊警察配槍,但僅且渠道警察其他財物

                  • 由于甲有盜竊槍支的可能性,故甲成立盜竊槍支罪未遂與盜竊罪既遂,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 如果沒有重罪的實行行為,或者沒有重罪的危險結果,則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輕罪(既遂)

                • 如:甲誤將女尸當作活人而奸淫

                  • 甲僅成立侮辱尸體罪既遂一罪,不成立強奸罪,因為客觀上沒有婦女存在,屬于不可罰的(對象)不能犯

            • 在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中,按照法定符合說,如果主客觀沒有重合內容的,則不成立犯罪或者僅僅成立客觀內容的過失犯罪

              • 如果連過失都不存在,則屬于意外事件

        • 違法阻卻事由的認識錯誤

          • 不屬于違法性認識錯誤,而是事實錯誤,阻卻故意

            •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則成立過失犯罪,否則屬于意外事件

        • 故意與認識錯誤認定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 對于不可能影響故意的認定與犯罪形態(tài)的所謂錯誤,不需要作為事實認識錯誤處理

            • 如:甲誤將他人真實有效的行用卡當作偽造的信用卡,而在商場大量購物的,這種錯誤對成立信用卡詐騙既遂沒有任何影響,不適用事實錯誤處理

          • 發(fā)生在選擇性罪名內的錯誤,視為具體的事實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處理,不影響故意的認定與既遂的成立

          • 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構成要件之間的認識錯誤,視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處理,不影響故意的認定與加重法定刑的適用

            • 客觀上是什么,就是什么

          • 同一犯罪的普通構成要件與加重構成要件之間的錯誤,按照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處理,只能認定為普通情形

    • 過失

      • 故意與過失的關系

        • 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

          • 所有的過失犯罪都要求發(fā)生實際的危害結果

            • 過失犯罪不處罰未遂、中止與預備

          • 成立過失犯罪,不僅要求行為導致實害結果,與故意犯罪一樣,還要求實行行為與結果回避的可能性

          • 故意與過失是位階關系

            • 同一違法事實,如果過失情形被規(guī)定為犯罪,那么,故意情形一定被規(guī)定為犯罪

            • 同一違法事實,如果故意情形被規(guī)定為犯罪,過時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決于“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 在不清楚一個行為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時,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能夠認定為過失犯罪

              • ☆如:行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

                • ①判斷行為人對死亡有沒有故意

                  • 如有,則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不需要考慮其他犯罪

                • ②如果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則進一步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傷害的故意

                  • 如有,且行為人對死亡具有預見可能性,則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 ③如果沒有傷害故意,則再判斷行為人對死亡有無過失

                  • 如有,則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 ④如果行為人對死亡沒有過失,則認定為意外事件

      • 過失的種類

        • 疏忽大意的過失

          • 又稱無認識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責任形式

            • 應當預見,指行為人有預見義務,其核心在于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結果的預見可能性

              • 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即構成要件上的實害結果

              • 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的基礎是行為人的智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為時的客觀環(huán)境

            • 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屬于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

          • 不同于意外事件

            • 意外事件表現為不能夠預見結果

            • 疏忽大意的過失表現為能夠預見結果

              • 沒有盡到一個足夠謹慎的人應盡的義務

        • 過于自信的過失

          • 又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 已經預見,指行為人能夠預見結果可能發(fā)生,行為人曾預見過結果的發(fā)生,而且由于行為人否認了結果的發(fā)生,故從結局或者整體上說沒有認識結果的發(fā)生

            • 輕信能夠避免,屬于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是行為人繼續(xù)實施行為的主觀原因

              • 行為人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不當的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為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很小而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 目的(少數犯罪)(主觀的超過要素)

      • 目的犯的三種情形

        • 存在與目的相對應的客觀事實,這種情形不屬于主觀的超過要素。其中目的的規(guī)定部分可以刪除,而不會影響犯罪的認定

          • 如:《刑法》第175條第1款前段規(guī)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 轉貸牟利目的與“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構成要件要素相對應,即牟利目的并非存在于行為人內心即可

              • 目的可有可無

        • 行為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可以(但并非必然)實現的目的

          • 如:貸款詐騙罪

        • 行為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后,還需要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其他行為才能實現的目的,而且不要求行為人自己具有確定的目的,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有人實施實現目的的行為就足以

          • 目的實現與否,既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也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即這種目的犯的既遂與未遂,應以第一個行為的結果發(fā)生與否為標準

            • 如:甲持刀將乙逼入山中,讓乙通知其母送錢贖人。乙擔心其母心臟病發(fā)作,遂謊稱開車撞人,需付五萬元治療費,其母信以為真

              • 本案中,甲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只要控制了人質,就成立綁架罪既遂

                • 其中勒索財物的目的是指行為人向被害人的親友或者其他人索要財物的意圖,這種目的只要存在于行為人內心即可,幫家罪的成立以及既遂的判斷不要求這一目的的實現

      • 目的犯的存在范圍

        • 直接故意犯罪

        • 間接故意犯罪

    • 動機(少數犯罪)

      • 動機,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種心理原因實施犯罪行為

        • 如:徇私枉法中“徇私”

        • 如:投降罪中“貪生怕死”

  • 消極的責任要素

    • 責任能力

      • 概念

        • 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 判斷

        • 精神病人的確定要“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判斷時要堅持醫(y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

          • 先由精神病學專家鑒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

          • 再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行為人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 行為人患有某種精神疾病,但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沒有任何影響,行為人就屬于完全責任能力者,該精神疾病不能成為責任阻卻事由

        • 行為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并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而是降低辨認、控制能力的,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者

        • 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人,應遵循以下處理原則

          • 如果行為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實行終了,但在結果發(fā)生時喪失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既遂的責任

          • 如果實行行為尚未終了,行為人在實施后半部分行為時精神病發(fā)作,只要開始實施實行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并對全部實行行為及其結果具有故意、過失,喪失責任能力后所實現的是同一構成要件,而且結果應當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即使結果是在其喪失責任能力的情況下發(fā)生,行為人也應當承擔既遂的責任,而不能認定為未遂

            • 如:甲用刀殺乙,但尚未致人死亡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tài),在該狀態(tài)下繼續(xù)實施殺人行為導致乙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 如果行為人開始實施實行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和故意、過失,喪失了責任人能力,隨之實現的是其他構成要件的行為,并由后一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則根據案情,行為人僅對前一行為承擔未遂或者既遂的責任

            • 如:甲以搶劫故意對婦女乙實施暴力,在喪失責任能力之后強奸婦女的,甲僅成立搶劫罪未遂,不成立強奸罪

        • 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醉酒人的責任能力

        • 生理性醉酒

          • 生理性醉酒的行為人具有責任人能力

            • 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 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病理性醉酒

          • 首次病理性醉酒的行為人沒有責任能力,但是知道自己存在病理性醉酒而飲酒,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危害結果的,具有責任能力

            • 原因自由行為,指具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一時陷入喪失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責任人能力的狀態(tài),并在該狀態(tài)下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

              • 處罰:只要行為人在事實與結果的發(fā)生具有因果關系的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且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就具有非難可能性,應當追究責任,而且不能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

              • 注意:原因自由行為的認識錯誤發(fā)生在同一構成要件內的,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

                • 如:甲想搶劫乙而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tài),但甲對乙卻實施了強奸行為,由于甲在實施暴力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故甲只能成立搶劫罪未遂

    • 刑事法定年齡

      • 一般規(guī)定

        • 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者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 不滿14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 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殺人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wèi)

            • 不滿14周歲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滿14周歲的人由于未達到刑事法定年齡,不負刑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不成立犯罪)

        • 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包括了上述八種犯罪行為時,應當根據觸犯的具體罪名追究責任

              •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刑法》第232條、234條直接規(guī)定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

                • 法律擬制為故意傷害罪(重傷或者死亡)、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 第138條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

                  • 第247條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的

                  • 第248條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

                  • 第289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

                  • 第292條第2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

                • 其他犯罪中包含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 第121條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

                  • 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傷害被拐賣人達到重傷以上程度的

                  • 第239條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綁架后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

                  • 第333條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造成重傷結果的

                • 注意:如果不能評價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只能評價為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則不負刑事責任

              • 強奸

                • 包括刑法規(guī)定中所有能評價為強奸的行為

                • 注意: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因為早戀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 搶劫

                • 搶劫不限于搶劫財物的犯罪,還包括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

                • 搶劫罪不僅包括263條搶劫罪,還包括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其他情形(法律擬制)

                  •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攜帶兇器搶奪的,成立搶劫罪

                  •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成立轉化型(事后)搶劫罪

·???????最高法司法解釋,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

              • 販賣毒品

                • 販賣毒品原則上僅限于販賣毒品的正犯行為(包括共同正犯和間接正犯)以及以主犯論處的教唆犯,不包括幫助犯

                • 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行為可以評價為走私、運輸、制造、非法持有、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等犯罪的行為,則不能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否則有間接處罰其他違法行為的嫌疑

              • 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毒罪)

                • 投毒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 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 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認定

        • 法定年齡應以周歲為計算原則,以實足年齡為準,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14周歲或者16周歲

          • 如:甲在14周歲生日當天,以殺人故意砍殺乙,致使乙次日死亡的,甲對殺人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乙當天死亡,甲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 法定年齡以實施行為時為基準進行計算

          • 但是,如果行為人在發(fā)生結果時具有防止結果發(fā)生的義務,則可能根據不作為犯罪的時間進行計算法定年齡

            • 如:甲在14周歲生日當天,在乙的飲料中投放毒藥,但在次日乙飲用有毒飲料時,甲未加制止,致使乙飲用毒藥死亡

              • 甲雖然對其投毒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已滿14周歲時發(fā)現乙飲用有毒飲料時,負有防止危險現實化的義務,甲能防止不防乙死亡發(fā)生的,成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 如果確定行為人已經達到刑事法定年齡,但無法確定生日或者具體年齡,不影響刑事責任的判斷

        • 繼續(xù)犯

          • 只要行為持續(xù)期間行為人達到法定年齡,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 期待可能性

      • 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適法行為

        • 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合法行為,就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責任

          • 如:甲盜竊他人汽車后,對該汽車實施隱藏、改變外觀、出售等掩飾、隱瞞行為的,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 期待可能性不僅存在著有無問題(是否阻卻責任),而且存在程度問題(是否減輕責任)

      • 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思路

        • 根據行為人當時的身體的、心理的條件和隨附情況,通過與具有行為人特性的其他多數人的比較,判斷能否期待行為當時的行為人通過法規(guī)其能力而不實施違法行為

    • 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 違法性認識不屬于故意的認識對象

        •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認識行為的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時,則不成立故意

          • 因為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不能認識行為的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

          • 由于誤解法律而不能認識行為的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

      • 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指行為人在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時,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 只要行為人缺乏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雖然不阻卻故意、過失,但阻卻責任,即行為人沒有責任

      • ☆違法性錯誤回避可能性的判斷標準

        • 違法性錯誤是否可以避免,不能以平均認為標準,而應以具體狀況下的“行為者個人能力”為標準

          • 因對法的狀況產生疑問而產生的違法性錯誤通??梢员苊?,行為人原則上具有責任

          • 行為人知道自己要在法的特別規(guī)制領域進行活動時,應該努力收集相關法律信息

            • 如果產生違法性錯誤的,原則上屬于可以避免的違法性錯誤,不阻卻責任

          • 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侵害個人、社會法益,即使存在違法性錯誤,也屬于可避免的違法性錯誤,不阻卻責任

            • 如:行為人私自關押他人,即使認為該行為合法,其違法性錯誤也可以避免,不阻卻責任

      • 注意:如果行為人誤將自己實施的合法行為當作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屬于幻覺犯,不構成犯罪

      • 刑法中的錯誤

        • 事實錯誤

          • 自然的、物理的事實的錯誤

            • 如:將人當作狗殺死,阻卻故意

          • 社會意義的錯誤

            • 如:誤將販賣的外文淫穢小說當作普通小說的,阻卻販賣淫穢物品的故意

          • 對規(guī)范的事實的錯誤

            • 如:盜竊對象是否屬于“他人”財物的錯誤,如果缺乏認識的,阻卻故意

        • 違法性錯誤

          • 規(guī)范的評價的錯誤

            • 對行為的違法評價的錯誤

          • 涵攝的錯誤

            • 法的概念的錯誤

              • 如:誤以為寵物不屬于“財物”

ヾ(?°?°?)??fighting~


2019法考-刑法-03-犯罪成立條件-C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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