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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03-犯罪成立條件-A

2019-05-27 00:01 作者:蔚藍的⑤  | 我要投稿


犯罪成立條件

犯罪成立條件

  • 概說

    • 犯罪構成概述

      • 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具體法律標準

      • 情節(jié)嚴重:屬于整體的評價要素,必須是客觀方面的內(nèi)容

        • 要求“情節(jié)嚴重”才成立犯罪的,“情節(jié)嚴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

        • 成立犯罪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的,“情節(jié)嚴重”是法定刑升格條件或者從重處罰條件

    • 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

      • 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 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指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 刑法中大多數(shù)構成要件要素都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 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指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需要法官規(guī)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 法律的評價要素

          • 經(jīng)驗法則的評價要素

          • 社會的評價要素

      • 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 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指積極地、正面地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 刑法中大多數(shù)構成要件都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 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指消極地、反面地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 如:第389條第3款: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 反對解釋:在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情況下,只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才成立行賄罪

      • 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 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指表明行為外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

          • 如:行為、對象、結果、構成身份等

        • 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指表明行為人內(nèi)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

          • 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等

      •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條文明文規(guī)定的要素

          • 刑法規(guī)定的絕大多數(shù)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 不成為的構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規(guī)定,但實質(zhì)上是必須具備的要素

          • 刑法中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存在,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明確性要求

          • 刑法中的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為了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指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 如:行為主體、行為

        • 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指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 如:目的、動機、構成身份等

      • 真正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

        • 真正的構成要件要素,指為違法性提供根據(jù)的要素

        • 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虛假的構成要件要素、分界要素),指不為違法性提供根據(jù),只是為了區(qū)分相關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處罰標準)界限所規(guī)定的要素

          • 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不同于分則條文對正當化事由的提示性規(guī)定

          • 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不同于分則條文中的多余表述

  • 構成要件符合性

    • 思路

      • 第一步:違法性

        • A違法構成要件要素:①危害行為、②行為對象、③危害結果、④定罪身份

        • B是否具有違法阻卻事由(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

      • 第二步:有責性

        • A責任構成要件要素:有無責任、故意或者過失的罪過心理

        • B是否具有責任的阻卻事由

    • ①危害行為

      • 特征

        • 有體性(客觀要素)

          • 包括舉動和禁止,不包括犯疑形成與流露

            • 發(fā)表言論屬于行為的范疇

        • 有害性(實質(zhì)要素)

          • 刑法只禁止在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

            • ☆客觀行為絕對不可能侵犯法益,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不再被認定為犯罪

              • 如:誤將食鹽當做毒藥投放的,在荒郊野外誤將稻草人當做仇人射擊的,誤將尸體當作活人而殺害的,誤將男性當作女性意圖強奸的

        • 有意性(主觀要素)

          • 不包括反射動作、睡夢中的舉動等

      • 類別

        • 實行行為

          • 實行行為通常是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

            • 但,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行為不一定是實行行為,有可能屬于預備行為

          • 實行行為形式上符合客觀構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緊迫性

            • 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的思路

              • 以行為時存在的所有客觀事實為基礎,并對客觀事實進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棄阻止結果發(fā)生的事實),同時站在行為時的立場,原則上按照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

                • 如果該行為仍然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則成立犯罪(未遂)

                • 如果該行為不再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則是不可罰的不能犯

            • 下列行為屬于實行行為

              • 增加或提高了已經(jīng)存在的法益危險

              • 改變事先設定的危險發(fā)展過程以減少危險,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險

              • 制造只有通過損害某一法益才能避免對另一法益的危險的因果進程

            • 下列行為不屬于實行行為

              • 減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為(即使客觀上發(fā)生了法益侵害結果,由于不存在法律禁止的行為,也不成立犯罪)

              • 對結果的發(fā)生沒有做出貢獻的行為

              • 對結果的發(fā)生雖然做出了貢獻,但本身不具有發(fā)生結果的危險的行為

              • 對已經(jīng)存在的法益危險沒有防止結果發(fā)生義務的人,沒有增加危險的相關行為

          • 實行行為從社會相當性上評價屬于社會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為

            • 迷信犯的行為不可能成立犯罪

          • 實行行為與其他刑法理論的關聯(lián)性

            • 實行行為的認定直接影響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區(qū)分

              • 如果已經(jīng)著手實行行為,絕對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 實行行為影響犯罪未遂與不可罰的不能犯的區(qū)分

              • 如果沒有開始實行行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

              • 如果行為根本就沒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則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

            • 實行行為影響因果關系的判斷

              • 因果關系是討論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的關系

                • 如果沒有實行行為,那么實害結果就只能是其他實行行為或者自然事件導致

            • 實行行為影響共犯人的分類

              • 對于共同犯罪人,根據(jù)行為分工的不同,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 預備行為

        • 教唆行為

        • 幫助行為

      • 不作為

        • 作為與不作為的區(qū)分標準

          • 作為,即積極的身體活動,指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 體現(xiàn)為:違反禁止規(guī)范

          • 不作為,即消極的身體活動,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

            • 體現(xiàn)為:違反禁止規(guī)范與命令規(guī)范

            • 消極的身體活動,不是指行為人沒有任何身體活動,而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所期待的行為(沒有組織構成要件的實現(xiàn))

          • 基本標準

            • 如果法益沒有面臨危險而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制造危險,或者法益面臨較小危險而行為人以積極動作制造更大危險的,是作為

              • 此時法律禁止行為人制造(更大)危險

            • 如果法益已經(jīng)面臨危險,具有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不消除危險的,則是不作為

              • 此時法律要求行為人消除危險

                • 如:甲在樹林挖坑時,發(fā)現(xiàn)乙即將掉入坑中,卻不說明真相,致使他人掉入坑中摔傷的,甲沒有消除已經(jīng)存在的危險,屬于不作為

            • 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到非難的重點,而確定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 如:甲生產(chǎn)的商品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險,但沒有發(fā)現(xiàn)(存在過失);甲在銷售商品之后才發(fā)現(xiàn)真相,但不召回商品、不通知購買者,致使多人死亡。

                • 甲存在過失的作為與故意的不作為,但非難的重點在于故意的不作為

        • 作為與不作為的區(qū)分意義

          • 刑法以處罰作為犯為原則,以出發(fā)不作為為例外

            • 作為與不作為的審查重點與判斷順序不同

                • 在不作為中,審查的重點是行為人是否處于保證人地位

                • 在作為犯中,審查的重點是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 在不作為中,結果發(fā)生后,一般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作為義務,再判斷其是否具有作為的可能性

                • 在作為犯中,結果發(fā)生后,一般先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分則所描述的行為,再判斷結果能否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

            • 作為與不作為的區(qū)分不是絕對的,可能存在作為與不作為競合或結合的情形

              • 作為與不作為的競合

                • 即可以分別從作為或者不作為角度解釋其成立犯罪

                • 一般以作為犯認定

              • 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

                • 即客觀行為同時包括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內(nèi)容

                • 如:抗稅罪

                  • 采取暴力、脅迫方法屬于作為的內(nèi)容

                  • 不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屬于不作為的內(nèi)容

                  • 只有兩者結合在一起,才可能成立抗稅罪

        • 不作為的分類

          • 真正(純正)不作為犯

            • 指刑法分則條文明文規(guī)定保證人與不作為內(nèi)容的犯罪

              • 如:遺棄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等

          • 不真正(不純正)不作為犯

            • 指刑法分則條文沒有明文規(guī)定保證人與不作為內(nèi)容,但行為人以不作為實施了通常由作為實現(xiàn)構成要件的犯罪

              • 不真正不作為犯存在是否違反罪刑法定的問題

                • =有的犯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

            • 成立條件

              • ①行為人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作為義務,即行為人處于保證人地位

                • 基于對危險源的支配產(chǎn)生的監(jiān)督義務

                  • 對他人危險行為(他人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的監(jiān)督義務

·?????? 父母、監(jiān)護人有制止年幼子女、被監(jiān)護人的法益侵犯行為的義務

·?????? 夫妻之間、成年的兄弟姊妹之間沒有阻止對方實施犯罪行為的義務

                  • 對自己先前行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險的防止義務

·?????? 下列情形不能成為作為義務的來源

·??????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增加、制造危險

·?????? 該危險并不緊迫、微不足道

·?????? 危險屬于被害人自擔風險的情形

·?????? 無關之人偶然經(jīng)過或者出現(xiàn)在法益侵犯現(xiàn)場

·?????? 先行行為不要求行為人獨立實施,行為人參與了奠定作為義務基礎的先行行為時,就具有防止結果發(fā)生的義務

·?????? 如:甲乙為搶劫婦女丙的財物而將其打暈,當乙對丙實施強奸行為時,甲負有阻止義務

·?????? 先前行為不要求一定是違法行為

·?????? 如:緊急避險行為給第三者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的,避險人具有防止結果發(fā)生的作為義務

·?????? 如:乙搶劫未遂后逃走,甲為了將乙抓獲歸案而追趕,乙在前方無路可逃時墜入深水中。雖然甲的追趕行為不違法,但給乙的生命制造了危險,甲具有救助義務

·?????? 正當防衛(wèi)可以成為先前行為

·?????? 如果正當防衛(wèi)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過當時,防衛(wèi)人無救助義務

·?????? 如果正當防衛(wèi)致人傷害,并未過當,而且該傷害不可能導致死亡,即沒有過當?shù)奈kU,防衛(wèi)人也沒有救助義務

·?????? 如果正當防衛(wèi)造成了傷害(該傷害本身不過當),但具有死亡的緊迫危險,發(fā)生死亡結果就會過當,則防衛(wèi)人具有救助義務(先前行為與后面的不作為共同導致了防衛(wèi)過當)

·?????? 如果能將過當結果獨立歸屬于先前的防衛(wèi)行為,就沒有防衛(wèi)行為引起義務的問題

·?????? 不作為可以成為先前行為

·?????? 如:房主甲沒有留意屋頂所鋪的瓦片是否穩(wěn)固,瓦片掉落下來致使他人受傷的,房主對受傷的他人有救助義務

·?????? 一般過失行為、過失犯罪行為、故意犯罪行為都可以成為先前行為

·?????? 故意傷害他人后,產(chǎn)生救助他人的作為義務,但不履行救助義務,對死亡結果具有故意時,僅成立故意殺人罪(生命法益包含身體法益,不再評價為故意傷害罪)

·?????? 故意傷害他人后,產(chǎn)生救助他人的作為義務,但不履行救助義務,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時,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的結果加重犯

·?????? 但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jiān)管人員致人死亡的,刑法將其擬制為故意殺人罪一罪

                • 基于與法益的無助(脆弱)狀態(tài)的特殊關系產(chǎn)生的保護義務

                  • 基于法律規(guī)范產(chǎn)生的保護義務

·?????? 發(fā)現(xiàn)火災的路人并不具有救助的義務

·?????? 夫妻之間有救助義務

                  • 基于制度或者體制產(chǎn)生的保護義務

                  • 基于自愿(合同或者自愿接受)而產(chǎn)生的保護義務

·?????? 如:成年人相約游玩,彼此對對方遇到的危險,都沒有救助的義務

·?????? 如:緊密的危險共同體(如登山隊)相互之間具有救助義務,但各簽生死狀的,相互之間沒有救助的義務

·?????? 如:嬰兒母親請求路人照看小孩,路人答應,但嬰兒母親一直沒有回來,幾小時后路人回家,后來小孩餓死的,路人并未與孩子建立起照顧、照看關系,不具有撫養(yǎng)的義務

·?????? 如:保姆甲與雇主簽訂了每天上午八點趕來照看小孩的合同,但甲遲到半小時,雇主又因為臨時有事外出,導致小孩死亡的,甲并未實際處于照看孩子的關系中,甲不具有救助義務

                • 基于對法益的危險發(fā)生領域的支配產(chǎn)生的阻止義務

                  • 這種排他性的支配,既不排除同時犯(其他人同時可能成立犯罪),也不排除共犯(其他人可能成立共犯)

·?????? 對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車等場所內(nèi)的危險的阻止義務

·?????? 如:賣淫女在自己住處與嫖客發(fā)生性關系,嫖客心臟病發(fā)作的,賣淫女具有救助義務,但如果在嫖客家中,則賣淫女沒有救助義務

·?????? 對發(fā)生在自己身體上的危險行為的阻止義務

·?????? 如:男子任由幼女對自己實施猥褻行為時,男子負有制止幼女行為的義務,否則成立不作為的猥褻兒童罪

              • ②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即行為人具有作為的可能性

                • 作為可能性,指負有作為義務的人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強人所難”

                  • 判斷行為人能否履行義務,應該根據(jù)行為人履行義務的客觀條件與個人能力兩方面進行具體判斷

·?????? 如果保證人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沒有認識到需要履行作為義務,或者因未能想出作為可能性而沒有履行作為義務的,雖然具有不作為,但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 如果事實上沒有作為的可能性,但保證人誤以為有作為的可能性而進行沒有作為的,屬于不能犯

              • ③行為人履行義務本可以避免結果的發(fā)生,即行為人具有結果回避的可能性

                • 只有當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fā)生時,其不作為才可能成立犯罪

                  • 如果在客觀上具有結果回避的可能性,而行為人誤以為沒有結果回避的可能性而沒有履行作為義務,進而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成立過失的不作為犯罪

                  • 如果在客觀上沒有結果回避的可能性,而行為人誤以為具有回避可能性,但沒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因為其不作為不具有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危險性,而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

            • 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性

              • 等價性的判斷并不是不作為的獨立構成要件,而是不作為成立條件的整體效果

                • 在做等價性判斷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 保證人是否的確對法益所受損害進行了原因設定,即不作為是否有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危險

                  • 保證人是否對于結果發(fā)生進行了現(xiàn)實性的、排他的具體支配、控制,并進而導致了危害結果

                  • 如:司機甲明知被自己撞的乙流血不止,生命垂危,仍然自行從交通肇事現(xiàn)場逃逸,乙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

·?????? ①如果甲交通肇事后單純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則上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即屬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 ②如果甲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移往他人難以發(fā)現(xiàn)的場所,或者將其帶離現(xiàn)場后拋棄,或者將被害人抱上自己的汽車后拒不送到醫(yī)院,在大街上駕車兜圈子導致被害人死在車上的,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 ③如果被害人受傷后流血不止,如不立即救治就很快會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受傷后躺在人跡罕至的山路上的,或者交通肇事發(fā)生在深夜,或者在寒冷的冬季的,肇事者對被害人放任不管就包含著對被害人生命的現(xiàn)實危險性,成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 ④如果甲交通肇事后,倒車碾壓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沉入江中,從而殺害被害人的,則成立作為方式的故意殺人罪

·?????? ⑤如果查不清是肇事行為致人死亡還是逃逸行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則應將死亡結果歸于肇事行為,成立交通肇事罪

                • 需要判斷刑法分則條文使用的動詞能否包括不作為,因為有的犯罪對行為描述的動詞只能以作為實施,而不能以不作為事實

                  • 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吸收”,包庇罪中“作假證明包庇的”,就不包括不作為的方式

                • 不能以不作為的條件代替不作為的犯罪構成

                  • 不作為危害行為≠不作為犯罪

                • 不作為犯罪可能成立故意犯(可能既遂,也可能未遂),也可能成立過失犯

                  • 過失犯罪既可能表現(xiàn)為作為方式,也可能表現(xiàn)為不作為方式

      • 持有行為

        • 持有是一種作為方式

          • 認定持有型犯罪,只要行為人支配、控制特定違禁品即可,與行為人是否依法上交特定違禁品無關

            • 只要出于行為人支配和控制的領域、場景,包括讓第三者保管(第三者知情的,則可能成立共犯),就可以認定“持有”,而不限于行為人握在手里或者自己管理等

              • 如果將特定違禁品置于廣場、馬路邊等他人容易發(fā)現(xiàn)的公共場所,則難以認定“持有”

            • 故意持有多種犯罪對象,成立多個持有性犯罪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

              • 同時故意走私多種對象,成立多個走私犯罪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

              • 同時故意生產(chǎn)、銷售多種偽劣產(chǎn)品,成立多個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犯罪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

            • 持有型犯罪具有兜底性

              • 行為人偽造貨幣之后再持有其偽造的假幣,屬于吸收犯,以重罪偽造貨幣罪論處

            • 持有型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行為時認識到特定對象的存在

              • 如果行為人認識到持有的物品“要么是假幣、要么是毒品”,但實際上是假幣的,進程里假幣罪,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

              • 如果行為人以為持有的是假幣,但實際上是毒品的,屬于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主客觀內(nèi)容沒有之一的內(nèi)容,不成立故意犯罪

              • 如果他人將包裹交給行為人,并謊稱是盜竊的假幣,但實際上是其盜竊的毒品的,行為人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幣罪,但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 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

        • 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不是獨立與行為之外的要素,而是行為的特定屬性

          • 有的屬于犯罪構成要件

            • 如:非法狩獵罪

          • 有的屬于法定刑升格的條件

            • 如:搶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 有的屬于量刑的酌定條件

    • ②行為對象

      • 行為對象,指實行行為所作用的物(有形物與無形物)、人(人的身體、身份或者狀態(tài))與組織(法人、非法人團體與機構)

      • 通說認為,行為對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構成要件要素

        • 對行為對象有特殊要求的犯罪,如果客觀上不可能存在行為對象,則行為不可能侵犯法益,屬于對象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 區(qū)分行為對象與以下概念

        • 組成犯罪行為之物

          • 如:賄賂(受賄罪)、賭資(賭博罪)不屬于受賄罪、賭博罪的行為對象,而屬于犯罪行為的組成之物,即存在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才叫“受賄”行為;有了賭資,行為人的行為才叫“賭博”行為

        • 行為孳生之物

          • 行為人偽造的文書、偽造的假幣、制造的毒品不屬于偽造公文罪、偽造的貨幣罪、制造毒品罪的行為對象

            • 但這些內(nèi)容可能成為其他犯罪的行為對象

              • 如:偽造的貨幣可以成為購買、運輸、出售假幣罪的對象

        • 作為犯罪行為的報酬取得之物

          • 行為人殺人后從雇請者處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不是行為對象,而是犯罪行為的報酬

            • 但是,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打算騙取對方酬金,而沒有打算履行約定內(nèi)容的,則可能成立詐騙罪

        • 供犯罪行使使用之物

          • 主要表現(xiàn)為犯罪工具

    • ③危害結果

      • 危害結果,指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xiàn)實侵害事實與現(xiàn)實危險狀態(tài)

        • 危險結果

        • 實害結果

      • 分類

        • A

          • 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

            • 直接影響犯罪的成立

          • 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

            • 可能影響量刑

        • B危險犯與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體情形而言

          • 侵害犯 ? ? ? ? ?= 行為+實害結果

            • 侵害犯,指把對法益的現(xiàn)實侵害作為處罰根據(jù)的犯罪

              • 所有的過失犯罪以及故意犯罪的既遂都屬于侵害犯

          • 危險犯

            • 危險犯,指把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jù)的犯罪

              • 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形態(tài)都屬于危險犯

                • 具體的危險犯 ? ? ? ? ? ? = 行為+危險結果

                  • 具體的危險犯,屬于作為結果的危險狀態(tài),是在司法上以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為根據(jù),認定行為具有發(fā)生侵害結果的危險

·?????? 如:放火罪、生產(chǎn)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等

                • 抽象的危險犯 ? ? ? ? ? ? = 行為

                  • 抽象的危險犯,屬于作為行為的危險屬性,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jīng)驗為根據(jù),認定行為具有發(fā)生侵害結果的危險

·?????? 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等

      • 分則罪名規(guī)定的法定刑升格條件

        • ☆結果加重犯

          • 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指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犯罪),由于發(fā)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 成立條件

            • 客觀上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客觀方面)

              • 結果加重犯應是對基本犯罪行為對象造成加重結果,如果發(fā)生事實認識錯誤,原則上也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認定

                • 如:故意傷害致死的對象一般要求是故意傷害行為的對象,但在對象錯誤或者打擊錯誤的情形,即使導致第三者死亡的,同樣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結果加重犯

                  • 但是,少數(shù)犯罪對結果加重犯的對象有特殊要求

·?????? 如: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中“被害人”僅限于被害婦女本人,不包括被害婦女的家人或者前來阻止強奸行為的路人

·?????? 如:非法行醫(yī)罪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其對象僅限于“就診人”

·?????? 如:拐賣婦女、兒童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其對象僅限于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近親屬

              • 加重結果是基本犯罪行為直接導致的在程度與性質(zhì)上重于基本犯罪結果的結果

                • 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導致加重結果

                • 加重結果必須是和基本犯罪結果在性質(zhì)上相關聯(lián),并在程度上更嚴重

                  • 如:甲毆打乙,乙逃跑過程中不小心撞上電線桿而死亡。由于甲的行為通常不可能導致已死亡,乙的死亡由乙自擔風險,甲不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 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 對被害人實施基本行為之時或之后,被害人自殺、自殘或因自身過失等造成嚴重結果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 如:甲對乙實施輕傷行為,乙在逃跑過程中不慎從二樓窗戶掉下摔死的,甲不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 注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情形

                • 基本行為結束后,行為人的其他行為導致嚴重結果發(fā)生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 如:甲拐賣婦女乙,之后在關押場所抽煙,并隨意丟棄煙頭,煙頭引起火災將乙燒死的,甲的行為不成立拐賣婦女罪的結果加重犯,而是拐賣婦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失火罪)并罰

                • 死亡等加重結果由醫(yī)生的重大過失行為導致的,或者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導致的,或者由意外發(fā)生的自然事件導致的,不能認定前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 如:甲重傷乙后潛逃,并無通謀的甲的親屬阻止乙的親屬救助乙,導致乙流血過多而死亡的,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不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 犯罪行為必然引發(fā)的行為正常導致加重結果的,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如果犯罪行為所引發(fā)的行為偶然而異常導致結果發(fā)生的,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 如:甲非法拘禁或者拐賣婦女或兒童后,必然引起警方解救,如果正常的解救行為造成被害人傷亡的,甲成立相應的結果加重犯

·?????? 如:甲防火引起火災,消防人員正常的滅火行為仍然不能避免消防人員死亡的,甲成立放火致人死亡

·?????? 如:甲防火引起火災,警察、消防人員判斷失誤,導致嚴重結果發(fā)生的,則不能將嚴重結果歸于犯罪人

            • 行為人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主觀方面)

              • 對基本犯為故意的結果加重犯而言,行為人必須對為基本行為的高度危險性提供基礎的事情具有認識

                • 如:甲沖撞乙,但乙身后是很陡的臺階,乙跌倒后搶救無效死亡,如果甲沒有認識到乙身后的臺階,則甲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基本犯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 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即存在預見可能性

                • 基本犯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存在過失

                • 對基本犯罪具有過失,對加重結果也是過失

                  • 不存在基本犯罪是過失,而對加重結果是故意的過失犯罪(否則,直接成立相關故意犯罪)

            • 結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即刑法就發(fā)生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

          • 注意

            • 結果加重犯與基本犯屬于法條競合

            • 結果加重犯與基本犯罪的罪名相同,但刑法分則可能將有的結果加重犯規(guī)定為另一種獨立犯罪

              • 如:刑法把“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擬制為故意殺人罪

            • 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加重結果的,成立結果加重犯瑜伽中犯罪的想象競合

              • 如:為搶劫財物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與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

        • 加重構成要件

          • 加重構成要件,屬于違法類型,即在特定地點或者針對特定對象或者以特定方式實施犯罪行為,刑法因此提高了法定刑的情形

            • 如:入戶搶劫的情形

        • 結合犯

          • 結合犯,即把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為一個犯罪,進而提高法定刑的情形

            • 如:拐賣婦女、兒童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情形

        • 量刑規(guī)則

          • 量刑規(guī)則,屬于違法性加重的情形,即刑法分則條文單純以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以及數(shù)額或數(shù)量(特別)巨大、首要分子、多次、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犯罪行為孳生之物數(shù)量(特別)巨大作為法定刑升格條件

    • 因果關系與結果歸屬

      • 如何確定具體行為與具體結果是否屬于同一犯罪,取決于(廣義的)因果關系判斷

        • 第一步:A(狹義的)因果關系 → 行為與結果是否具有事實因果關系

        • 第二步:B結果歸屬 → 結果是否應當歸屬于實行行為

      • A(狹義的)因果關系,是基于存在論的事實判斷

        • 概念

          • 因果關系中的原因是類型化的實行行為,不包括預備行為

            • 如果行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甚至減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險,就不是實行行為,因而不可能將結果歸屬于該行為

              • 如:甲目睹墜落物即將砸到乙的頭部,便推了一下乙,使墜落物砸在乙的手上。雖然已手受傷,即使甲希望乙受到傷害,也不能將傷害結果歸屬于甲的行為

            • 如果缺乏結果回避的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認實行行為,因而可以直接否認因果關系

              • 如:工廠消毒員甲沒有按照規(guī)定對進口的勞保服進行消毒,導致職工感染病毒死亡;但事實證明,即使甲按照規(guī)定對進口的勞保服進行消毒,也不能發(fā)現(xiàn)該病毒(系新型病毒);即甲未消毒的行為并沒有實現(xiàn)不被允許的危險,故不能將事故歸責于甲

          • 因果關系中的“結果”是指具體的、特定樣態(tài)、特定規(guī)模、特定發(fā)生時間與地點的法益侵害結果(具體結果觀)

            • 因果關系總是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lián)系,不能脫離具體的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系

        • 特征

          •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的共性:

            • 客觀性

            • 順序性

              • 即原因在前,結果在后,不能顛倒

            • 相對性

            • 規(guī)律性

            • 復雜性

          •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有內(nèi)容的特定性

            • 即在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須是一種特定的發(fā)展過程

        • 判斷標準

          • 事實因果關系有無的判斷,無論采取條件說,還是合法則的因果關系說,只要能得出肯定的結論,都可以認定存在因果關系

            • 條件說的因果關系

              • 即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二者必然具有因果關系

            • 合法則的因果關系

              • 即實行行為合法則(符合客觀規(guī)律必然)地造成了結果時,就應將結果歸屬于實行行為,肯定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

          • 特殊情形

            • 假定的因果關系

              • 即甲行為導致了結果發(fā)生,即使沒有甲行為,由于其他原因也會導致結果發(fā)生。如果采取合法則的條件說,或者采取具體結果觀的條件說,都可以得出甲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結論

                • 如:甲毒殺丙,正要實施相同行為的乙發(fā)現(xiàn)丙必將死亡,就沒有再投毒,后來丙死亡。正確說法:“甲的投毒行為合法則的引起了丙的死亡”或者“沒有甲的投毒行為丙就不會被毒死”,故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 可替代的充分條件

              • 如:在丙出發(fā)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潛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藥,隨后乙也潛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鉆了一個孔。丙后來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 按照合法則的條件說和具體結果觀的條件說,乙的鉆孔行為致使丙渴死,即乙的行為合法則的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沒有乙的行為就不會有丙渴死的結果”,故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甲投放毒藥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沒有丙被毒死的證據(jù)),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 合義務的擇一舉動

            • 二重的因果關系(擇一的競合)

              • 即兩個行為單獨都能導致結果發(fā)生,沒有意思聯(lián)絡,各自同時發(fā)生作用,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fā)生

                • 如:甲乙沒有共謀,同時向丙開槍,均擊中了丙的心臟,致使丙死亡

                  • 合法則的條件說認為

·?????? ①甲乙的行為合法則地競合在一起導致了丙心臟被擊中而死亡,故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都有因果關系

·?????? ②如果證明乙的行為還沒發(fā)揮作用時丙就已經(jīng)死亡,則甲的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乙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 ③如果查明只是一個行為起作用,但查不清是甲還是乙的行為導致丙死亡,根據(jù)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的原則,甲乙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沒有因果關系

·?????? ④如果甲乙二人成立共犯,無論誰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無論能否證明書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甲乙二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

            • 流行病學的因果關系

            • 因果關系的回溯禁止

            • 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斷

              • 即已經(jīng)存在的某個條件原本可能阻止結果的發(fā)生,但行為人消除這種條件,導致結果發(fā)生

                • 中斷救助性因果流程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 如:甲將正在就住受傷者丙的乙打跑,致使丙死亡,事后查明,乙的救助性未完全可以救活丙,則甲的行為與受傷者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 B結果歸屬

        • 只有結果應當歸屬于實行行為的,行為人才能對結果承擔責任

          • 判斷的一般原則

            • 只有當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條件關系,而且行為的危險已經(jīng)現(xiàn)實化為侵害結果時,才能將該侵害結果歸屬于行為

              • 沒有結果回避可能性時,不能將結果歸屬于行為

                • 如:護士沒有進行皮試而注射抗生素,致使患者死亡,但事后發(fā)現(xiàn),即使注射抗生素,患者也不會有任何反應;按照合法則的因果關系,護士的注射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具有條件關系,但不能將患者的死亡歸屬于護士的行為

              • 危險沒有現(xiàn)實化時,不能將結果歸屬于行為

                • 如:甲毒殺乙,乙在住院期間因醫(yī)院發(fā)生火災而被燒死的,毒殺的危險沒有現(xiàn)實化,不能將死亡歸屬于甲的毒殺行為

              • 行為沒有引起注意規(guī)范的保護目的所指向的結果時,不能將結果歸屬于行為

                • 如:交通肇事罪,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制造了不被法律允許的交通危險,該危險現(xiàn)實化為特定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違章行為與特定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 不能因為行為人存在違章行為、客觀上存在交通事故就肯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只有發(fā)生了屬于構成要件效力范圍的行為與結果,才可能將其中的結果歸屬于行為

              • 詐騙罪(包括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犯罪)

                • 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使被騙人產(chǎn)生認識錯誤,被騙人基于該認識錯誤處分財產(chǎn),從而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只有對象同一,才能認定詐騙行為與財產(chǎn)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如果對方?jīng)]有被騙,而是基于憐憫等心理或者處于配合警方抓捕行為人的需要而處分財產(chǎn)給行為人,那么,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財產(chǎn)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最多只能認定為詐騙罪的未遂,而不成立詐騙罪既遂

                  • 如果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而將財物處分給第三人,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財產(chǎn)損失之間雖然存在因果關系,但行為人并未因此取得財物,只能認定為詐騙罪未遂

              • 敲詐勒索罪

                • 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使被害人陷入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chǎn),從而造成財產(chǎn)損失,只有對象同一,才能認定敲詐行為與財產(chǎn)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如果對方根本沒有陷入恐懼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為了抓捕犯罪人而處分財產(chǎn),那么,行為人的敲詐行為與財產(chǎn)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最多只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 如果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之后處分財物給第三人的,雖然敲詐行為與財產(chǎn)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行為人并未因此取得財物,只能認定為詐騙罪未遂

              • 搶劫罪

                • 行為人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行為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劫取財物,才能認定搶劫手段行為與取財?shù)哪康男袨橹g存在因果關系

                  • 如果行為人取得對方的財物并不是基于壓制反抗強行取得,那么搶劫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就沒有因果關系,不成立搶劫罪既遂,只能成立搶劫罪未遂與其他犯罪并罰

            • 注意

              • 在防止結果的發(fā)生屬于他人負責的領域時,該結果不能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

                • 如:甲駕駛機動車撞傷丙后,警察乙將具有救助可能性的丙送往醫(yī)院,但途中發(fā)生事故導致丙死亡的,由于防止死亡結果的救助義務已經(jīng)屬于警察負責的范圍,故不能將丙的死亡歸屬于甲

              • 在結果不是構成要件禁止內(nèi)容時,排除結果歸屬

                • 如:故意殺人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不是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禁止的結果,故不能將其歸屬于殺人行為

          • 判斷的具體要求——出現(xiàn)介入因素的情形

            • 判斷思路

              • 第一步:根據(jù)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周圍環(huán)境等,判斷介入因素的出現(xiàn)是否正常

                • 如果介入因素必然出現(xiàn)或者出現(xiàn)的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現(xiàn)就具有通常性,應該肯定結果歸屬

                • 如果介入因素出現(xiàn)的概率很低甚至與前行為無關,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現(xiàn)就具有異常性

              • 第二步:根據(jù)具體情形判斷該異常介入因素是否達到獨立導致結果發(fā)生的程度,進而判斷異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否定結果歸屬

                • 如果異常介入因素達到了獨立導致結果發(fā)生的程度,則否定結果歸屬,應將結果歸屬于介入因素

                • 如果介入因素沒有達到獨立導致結果發(fā)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結果發(fā)生的時間,則應肯定結果歸屬

            • A ? ? ? ? ? 介入被害人的行為

              • 行為人的行為通常甚至必然導致被害人的介入行為,無論該介入行為是否具有高度危險性,都要肯定行為人行為的結果歸屬

                • 如:甲點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溺死或者心臟麻痹死亡的,應當將乙的死亡歸屬于甲

              • 雖然被害人的介入行為具有異常性,并導致了結果;但在特定環(huán)境下,結合被害人的心理恐懼或者精神緊張等情形,其介入行為仍然具有通常性,應當肯定結果歸屬

                • 如:甲為強奸婦女,將婦女強行拖進高速行駛的汽車中,掙扎的婦女被甩出車外,后面行駛的汽車剎車不及,將婦女撞死的,應將婦女的死亡歸屬于甲的行為

              • 被害人的介入行為具有異常性,但仍在行為人的管轄范圍之內(nèi),應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

                • 如:游泳池沒有明顯區(qū)分深水池和淺水池,行為人(教練員)沒有履行職責,致使不會游泳的練習者進入深水池溺死的,應將死亡結果歸屬于教練員的行為

              • 被害人的介入行為不適當,并造成了結果,但該行為是依照處于優(yōu)勢地位甚至支配地位的行為人的指示實施的,應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

                • 如:非法行醫(yī)的甲讓身患肺炎的患者到藥店購買感冒藥治療疾病,導致患者沒得到及時正確的治療而死亡的,應將死亡歸屬于甲的行為

                • 注意

                  • 如果行為人并不處于優(yōu)勢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而是被害人自我冒險導致結果發(fā)生的,不能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被害人自我答責,即自擔風險)

·?????? 如:在寒冷的冬天,甲為了取樂將50元紙幣扔入河中,乙為了取得50元跳入河中而死亡的 ,不應將死亡歸屬于甲的行為

·?????? 如:甲犯罪后逃跑,意見義勇為追趕甲,乙不小心撞上電線桿,身受重傷的,不應將重傷歸屬于甲的行為

              • 被害人的介入行為僅對結果的發(fā)生起了輕微作用的,應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

                • 如:甲傷害乙,乙在住院治療期間沒有臥床休息,最終傷情惡化而死亡的,應將死亡歸屬于甲的行為

              • 如果介入了被害人對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異常行為,不應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

                • 如: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藥,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難忍,便上吊自殺身亡的,不應將死亡歸屬于甲的行為

            • B ? ? ? ? ? 介入第三者的行為

              • 與前行為完全無關的第三者的介入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的,不應將結果歸屬于前行為

                • 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藥毒殺乙,2小時后乙必死無疑。在1小時50分鐘的時候,張某開槍將乙擊斃(因果關系斷絕的情形),不應將死亡歸屬于甲的行為,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而應將死亡歸屬于張某的行為,張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險,介入醫(yī)生或者他人的過失行為而未能挽救傷者生命的,應將死亡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險,醫(yī)生或者他人的嚴重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不應將死亡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

              • 行為人實施行為后,第三者的介入行為通常甚至必然出現(xiàn),并導致結果發(fā)生的,應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

                • 如: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乙用手格擋,導致花瓶粉碎的,應將財物毀壞歸屬于甲的行為

              • 行為人實施危險行為后,介入了有義務防止危險現(xiàn)實化的第三者的行為時,如果第三者能夠防止但沒有防治危險,不應將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行為

                • 甲傷害乙,警察趕到現(xiàn)場,警察在將乙送往醫(yī)院的途中,車輛出現(xiàn)故障,導致乙流血過多而死亡,不應將死亡歸屬于甲的行為

              • 行為人的行為與介入的第三者行為都對結果的發(fā)生起決定作用的,應將結果歸屬于二者

                • 如:甲乘坐公交車時和司機乙發(fā)生爭吵,狠狠踹了乙后背一腳,乙反身打甲時,公交車失控,沖向自行車道,撞死了騎車人丙,應將丙的死亡歸屬于甲乙的行為

            • C ? ? ? ? ? 介入行為人的行為

              • 故意的前行為有導致結果的高度危險,介入過失行為造成結果的,應將結果歸屬于前行為

                • 如:甲以殺人故意殺害乙,致使其昏迷,甲誤以為乙死亡,為了毀尸滅跡,將乙扔到水中,導致乙最終溺水死亡,應將死亡歸屬于故意的前行為(因果關系錯誤中的事前故意情形)

              • 過失的前行為有導致結果的高度危險,介入故意或者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結果的,應將結果歸屬于介入行為

                • 如:甲過失導致乙重傷,之后甲為逃避責任,直接開槍將乙打死的,應將死亡歸屬于甲的故意殺人行為,甲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shù)罪并罰

              • 故意或者過失的前行為有導致結果發(fā)生的高度危險,介入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不對結果發(fā)生起決定性作用的,應將結果歸屬于前行為;如果后行為對結果的發(fā)生起決定作用,而且前行為通常不會引起后行為的,應將結果歸屬于后行為;如果前后都是過失行為,對結果的發(fā)生都起決定作用的,應將結果歸屬于兩行為

    • ④定罪身份

      • 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 只有影響定罪或者量刑的資格等,才是刑法上的身份

          • 定罪身份

            • 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資格等為定罪身份(構成身份),即行為人只有具備這種特殊身份,才能構成犯罪

              • 如:貪污罪的主體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

            • ☆定罪身份屬于違法構成要件要素

              • 要求定罪身份才成立犯罪的,屬于真正的身份犯

                • 在真正的身份犯中,定罪身份只是針對該犯罪的實行犯(即正犯,包括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而言

                • 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成為真正身份犯的幫助犯或者教唆犯,或者成為其他不要求定罪身份的犯罪的實行犯

          • 量刑身份

            • 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影響量刑的資格等,為量刑身份,即加減身份

            • 量刑身份屬于責任的內(nèi)容

            • 具有量刑身份的情形被稱為不真正身份犯

              • 其他沒有身份的人不受該身份的影響

                • 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

          • 注意

            • 身份必須是在行為主體實施犯罪行為前就已經(jīng)具有的特殊職業(yè)或者已經(jīng)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tài)

              • 行為主體在實施犯罪行為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因為實施犯罪行為所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屬于特殊身份

                • 如: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不屬于特殊身份

                • 如:主犯、從犯、脅從犯等,不屬于身份

              • 特定身份的具體內(nèi)容包括

                • 特定公職: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

                • 特定職業(yè):航空人員、醫(yī)務人員等

                • 特定法律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

                • 特定法律地位:證人、鑒定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鄧

                • 持有特定物品:依法配備公務用槍

                • 參與某種活動:投標人、公司發(fā)起人

                • 患有特定疾?。簢乐匦圆』颊?/p>

                • 居住地和特定組織人員: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

            • 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終身具有的身份(如:性別或者國籍),也可能是一定時期或臨時具有的身份(如:國家工作人員、公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

      • 單位犯罪

        •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 注意

          • 主體

            •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犯罪,即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的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單位和單位成員之間的共同犯罪

              • ☆以下四種情形應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而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

                •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

                •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 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企業(yè)實施犯罪的

            • 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qū)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 單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門、上級機構等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宣告其撤銷或者破產(chǎn),此時,直接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員或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不再追究該單位的刑事責任

            • 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nèi)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nèi)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 單位意志

            • 通常單位負責人為單位利益所做的決定,可以認定為單位意志

            • 掛靠情形

              • 甲個人掛靠某單位,如果甲個人犯罪或者以某單位名義實施犯罪,只要不能評價為某單位的意志體現(xiàn),就只能認為是甲個人犯罪

            • 單位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

          • 為單位利益

            • 單位犯罪視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不是絕對的)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者多數(shù)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 法定性

            • 單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規(guī)定為前提

              •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guī)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法律明確規(guī)定只有單位才能成立的犯罪,自然人不可能單獨成立該罪

          • 刑事責任

            • 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僅判處罰金),也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 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 注意

              • 在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時,僅追究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其他人員即使對單位犯罪起了作用,也不得追究

              • 單位犯罪≠一鍋端

ヾ(?°?°?)??Fighting~


2019法考-刑法-03-犯罪成立條件-A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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