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當事人,就得讓其賠得傾家蕩產
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當事人,就得讓其賠得傾家蕩產
財政部近日下發(fā)《關于規(guī)范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級財政部門、國有金融機構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通知規(guī)定,越權決策、玩忽職守、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有關部門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表述,在以往極少出現。即便出現,更多的也是追究法律責任,而沒有與個人賠償結合起來。如果將國有資產流失與決策者、操作者、監(jiān)管者個人利益掛鉤,需要決策者、操作者、監(jiān)管者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對國有資產的保護效率就會大大提高,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也會大大減少。
事實也是,近一段時間以來,圍繞康美藥業(yè)獨立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不僅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圍繞獨立董事的各種討論、議論、建議很多,而且對獨立董事也產生了極大的震動,很多獨立董事都提出了辭職,甚至包括個別平時喊得震天響的獨立董事,也辭去了相關公司的獨立董事,從而引發(fā)了輿論關于獨立董事“不獨立也不懂事”的議論,認為某些獨立董事就是只顧拿錢、不想履職,就是一個擺設,根本沒有發(fā)揮獨立董事的應有作用。
既然獨立董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能夠讓獨立董事們聞風喪膽,讓獨立董事們辭去不該擔任的獨立董事職責,認識到了肩上的擔子,為什么就不能在國有資產管理問題上也采用相同的方式,將國有資產流失情況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國有資產監(jiān)管機構負責人、責任人等掛起鉤來,以增強各方的責任意識、危機意識和法律意識呢。

我們注意到,財政部在這項規(guī)定中,已經將金融國有資產的轉讓原則、轉讓方式、轉讓程序、轉讓價格確定、轉讓責任等都表述得十分明確,提出了清晰的政策界限。在此基礎上,首次將金融國有資產流失與責任人個人利益掛鉤,且不僅僅是金融企業(yè)責任人,也包括金融國有資產的監(jiān)管機構,也就是財政部門自己的責任緊緊聯系在一起,可謂真正做到了責任到人、責任到位。
所謂國有資產,就是全民資產,是每一位公民自己的資產,就需要每一位公民都承擔起保護國有資產的責任。雖然國有企業(yè)中有中央企業(yè)、地方企業(yè)之分,有大企業(yè)、中小企業(yè)之別,但是,只要是國有企業(yè),其資產就是國家所有、人民所有,就要維護其尊嚴,就要確保其不出現流失現象,就要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者、監(jiān)管者、責任者,當然應當義不容辭地承擔起保護國有資產的責任,要認真、盡責、規(guī)范地保護國有資產。即便需要進行國有資產轉讓,也一定要程序合法、行為規(guī)范、方法合理、操作透明,不能有任何私心私利,更不能利用國有資產轉讓牟取個人利益、侵吞國有資產。如果這樣,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由于金融國有資產轉讓,包括已經認定為不良資產的金融國有資產轉讓,都有比較大的操作空間,且往往與其他企業(yè)利益緊密相關,如果在轉讓過程中出現行為不規(guī)范現象,不僅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還會給企業(yè)、居民帶來不必要的傷害。前些年四大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在不良金融債權轉讓過程中,就出現了大量金融國有資產資產流失和轉讓行為不規(guī)范的現象,有的機構主要負責人還存在十分嚴重的腐敗和貪污問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賴小民,其案值就高達18億元,真正是聳人聽聞。

因此,希望此次財政部的規(guī)定發(fā)布以后,能夠對金融資產轉讓起到積極的規(guī)范和約束作用,能夠在金融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不出現不公開、不透明、不規(guī)范現象,不發(fā)生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如果發(fā)現有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就要嚴格按照新的政策規(guī)定,將國有資產流失與責任者個人利益掛起鉤來,對責任者個人追究賠償責任,使其傾家蕩產,真正起到震懾和威懾作用。同時,我們也希望國資委出臺相同的政策規(guī)定,將國有資產流失問題與管理者、責任者、監(jiān)管者個人利益結合起來,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履行國有資產管理和監(jiān)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