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被隨意辭退,該忍氣吞聲“算了”嗎?請從3個方面收集證據(jù)拿賠償金!
大家好!怎么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交這3類證據(jù)!
大家好,今天咱們探討怎么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先明確三個方向的問題:
1、試用期員工不可以隨意辭退,需證明該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2、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
3、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招錄試用期員工時,就應當和他明確錄用條件,再以該錄音你條件作為考核標準,符合該標準則錄用;不符合該標準,則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不符合錄用條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對個人基本情況,比如工作經(jīng)歷,學歷,技能,業(yè)績健康做出一些虛假的說明或者有隱瞞情形,可以認定不符合錄用條件。
2、如果在雙方約定的使用期間存在工作失誤或者重大過失并且符合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guī)定以及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也就是規(guī)章制度當中,將這些過錯過失行為列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標準。
3、雙方在入職之時或者入職之后所簽訂的錄用條件告知書或者錄音條件的說明書當中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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