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碩-民法-01-緒論


01-緒論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民法的分類
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與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民法的性質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權利法
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實體法
民法的淵源
制定法
憲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規(guī)
地方性法規(guī)
規(guī)章
司法解釋
國際條約
非制定法(補充)
主要包括民事習慣
法律沒有規(guī)定
不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的體系與方法
民法的理論體系:一個中心+六個基本點
權利
靜態(tài)意義方面
主體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組織
客體
物
其他
行為、智力成果等
內容
人身權
人格權
身份權
財產權
物權
知識產權
債權
其他財產權利
動態(tài)意義方面
行使
行使方式
行使限制
變動
民事法律事實
行為
自然事實
保護
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
特殊侵權
民法的規(guī)范體系
總則
《民法總則》2017
物權
《物權法》2007
債權
《合同法》1999
《擔保法》1995
知識產權
《著作權法》2010
《商標法》2013
《專利法》2008
親屬
《婚姻法》2001
《收養(yǎng)法》1998
繼承
《繼承法》1985
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2009
民法的解釋
文義解釋
體系解釋
歷史解釋
目的解釋
擴張解釋
限縮解釋
當然解釋
民法的適用
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
生效
失效
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原則:民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例外:民法可以具有溯及力
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
在中國領域內
民法對人的效力
民法的調整對象
人身關系
= 平等主體之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發(fā)生的,與人身不可分離,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平等性
專屬性
非財產性
外延
人格關系
身份關系
財產關系
= 平等主體之間以財產歸屬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主體地位平等
主體意思表示自由
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基本內容是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主要體現(xiàn)等價有償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
含義
= 效力貫穿于民法始終的基本準則,是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
功能
指導功能
約束功能
補充功能
內容
平等原則
自愿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合法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
綠色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