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諾律師:無證房屋不等于違法建筑,拆遷不應不予補償
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并不意味著都辦理了相關的審批手續(xù)以及房產證,尤其是農村地區(qū),有許多房屋都存在無證的情況。只不過,造成這些房屋無證的原因并不是因老百姓沒有按照規(guī)定去審批,而是因各方面原因造成的,比如審批了相關部門不給通過,早期的老宅因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管理較松疏等。當然了,也有個別人在建設房屋之初壓根就不知道還有審批這個環(huán)節(jié),導致建成之后無法辦理房產證。
對于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和房產證的,嚴格來說系違法建筑,且在拆遷時也不會對當事人予以補償。但是,這不是說所有的無證房屋均是違法建筑,均不應該在拆遷過程中得到任何的拆遷補償。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guī)定了,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前提是,無證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還需要進行調查。

該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也就是說,無證房屋究竟屬不屬于違法建筑,在拆遷之前相關部門需要組織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戶調查,需要結合房屋實際的情況,比如房屋建設時間,用途等進行認定。對于確屬于違法建筑的,即建設時間是在2008年之后,在沒有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建筑,那么相關部門則可以依法進行處理,但如果拆遷范圍內的無證房屋是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那么即使是沒有審批,也不宜認定成為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
如涉及到的房屋是建造在2008年之前,即《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正式實施之前,或是《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之前,甚至是更久,只要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那么相關部門就不能輕易的將房子直接認定成違法建筑,或是不對當事人進行補償,而是需要按照有證房屋(即合法房屋)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最高院此前就發(fā)布過一則案例,該案例中,潘先生的廠房被街道辦及其他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對其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書,隨后該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拆除。后來,潘先生委托了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征收方賠償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并向法院提供了房照及契稅書等材料,后法院判決征收方就無證房屋按照有照房屋和經營性用房依法對潘先生進行補償。
針對該案,法院認為,潘先生的房屋建成于1976年,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也有其歷史原因,在征收方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該房屋是違法建筑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
房屋征收相對于來說比較的復雜,尤其是無證房屋遇上拆遷,不僅讓被征收人煩惱,也會讓相關部門非常的頭疼,但此時,相關部門應當要在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xù)和產權證照的房屋,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因節(jié)省時間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征收補償,而且,對于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筑為由,不予行政賠償。若行政機關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于違法建筑,那么應當要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其實早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zhèn)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緊急通知》中就有明確規(guī)定,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xù)不全房屋,應依據(jù)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補辦手續(xù)。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所以,凱諾律師最后要提醒大家,實踐征收過程中,如果征收方將自己的無證房在沒有調查的情況下就認定為違法建筑,及不予補償,那么這顯然是不合法的。當事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yè)律師,讓律師去實地調查一下,然后針對他們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幫助自己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