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志】立陶宛國旗



立陶宛共和國國旗由黃、綠、紅水平三色條帶構(gòu)成,于1918年立陶宛獨立時啟用。1940年,立陶宛被蘇聯(lián)吞并,1941至1944年又被納粹德國占領(lǐng)。從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末的1945年開始,立陶宛由蘇聯(lián)占領(lǐng)并更名立陶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直至1989年,采用的立陶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旗以紅色為主,與蘇聯(lián)國旗基本相同,后又在旗幟下部增加白色窄條和綠色寬條。

類別:國旗、民用旗(海)
比例:3:5
啟用日期:1918年4月25日(首次采用);1988年11月18日恢復1:2比例;2004年7月8日(現(xiàn)行國旗)
形式:黃、綠、紅水平三色帶
歷史

揚·德烏戈什作于15世紀的《普魯士的紋章》包含最早的立陶宛旗幟記載,即1410年格倫瓦德之戰(zhàn)中出現(xiàn)的兩面旗幟。大部分參戰(zhàn)兵團帶著繪有“維提斯”(Vytis)的紅色旗幟,“維提斯”與立陶宛現(xiàn)行國徽圖案基本相同,這種紅色旗幟后來成為立陶宛戰(zhàn)旗,再于2004年成為政府旗。不帶“維提斯”的兵團所帶旗幟同樣是紅色,繪有“格迪米納斯塔”。攜帶“維提斯”的兵團屬立陶宛大公國,攜帶“格迪米納斯塔”的屬立陶宛貴族。立陶宛大公國此后數(shù)百年都采用“維提斯”旗幟,直至18世紀末被俄羅斯帝國吞并。
黃綠紅三色旗的誕生主要受歐洲其他共和國變更旗幟影響,特別是法國大革命后問世的藍白紅三色旗。黃綠紅三色旗面世前,立陶宛還曾出現(xiàn)代表小立陶宛的綠白紅旗。
黃綠紅三色的確切提議源頭如今已不可考,通常認為源自19世紀流亡美國或歐洲其他地區(qū)的立陶宛僑民。三種顏色在立陶宛的民間紡織品和民族服飾上十分常見。根據(jù)1905年維爾紐斯大議會的表決結(jié)果,支持黃綠紅三色旗成為立陶宛國旗的人士超過維提斯。維提斯雖有約納斯·巴薩納維丘斯的極力支持,但主要是因三大原因落選:首先,考慮到這是立陶宛國旗,議會希望與立陶宛大公國的旗幟保持距離,因為該國當時還包括現(xiàn)在的獨立國家白俄羅斯與烏克蘭;其次,紅色是革命者的顏色,他們往往同馬克思主義或共產(chǎn)主義訴求相輔相成;最后,維提斯圖案太復雜,不易織就。
1917年維爾紐斯議會期間,國旗再度成為爭議焦點。旗上的綠色和紅色因在立陶宛民間美術(shù)品盛行入選,畫家安塔納斯·日穆伊濟納維丘斯用紅綠兩色小旗裝飾議會大廳,但與會代表覺得這樣的設計過于暗淡和陰郁。塔德烏什·多夫吉爾德提議在紅色和綠色中間增加代表早上太陽升起的黃色窄條,這樣紅色就像陽光照亮的云層,綠色代表田野和樹林。議會決定組建特別委員會解決國旗設計問題,委員會成員包括巴薩納維丘斯、多夫吉爾德和日穆伊濟納維丘斯。1918年4月19日,委員會將最終方案交立陶宛國民大會審議,旗幟仍以三色條紋為主,黃色在上方,中間是綠色,紅色墊底,維提斯上的騎士位于左上角或中上。國民大會接受方案,但1922年版《立陶宛憲法》中完全沒有提到維提斯上的騎士,規(guī)定的國旗設計便只有黃綠紅三色,與如今立陶宛使用的國旗相同。此后修改國旗設計的提議繼續(xù)出現(xiàn),但整個戰(zhàn)間期都沒有通過任何實質(zhì)調(diào)整方案。
脫離蘇聯(lián)獨立后,三色旗寫入新版《立陶宛憲法》,并在1992年憲法公投通過。新憲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國旗長寬比,所以此后十余年繼續(xù)保持二比一。2004年7月8日,1991年的“國旗及其他旗幟法”由IX-2331法令修改,長寬比改成5:3。
含義

1991年6月26日,立陶宛共和國立陶宛政府旗幟法(法律編號I-1497)通過,其中規(guī)定政府旗的設計、尺寸和用途。2004年的修訂(法律編號IX-2331)正式將“維提斯”歷史旗幟定為政府旗,另一項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把旗幟長寬比從二比一改成五比三,新法由瓦爾達斯·阿達姆庫斯總統(tǒng)簽字后在同年9月1日生效。
國旗上的黃色旨在代表太陽和繁榮,綠色代表樹林、鄉(xiāng)村、自由和希望,紅色代表為國獻身者的鮮血和勇敢。國旗和政府旗的顏色按彩通配色系統(tǒng)的彩通色卡定義,長寬比必須是五比三,標準尺寸長1.7米,寬1米。旗幟尺寸無強制規(guī)定,但必須滿足長寬比和顏色規(guī)定。
保護

立陶宛共和國國旗及其他旗幟法規(guī)定該國境內(nèi)國旗及其他旗幟生產(chǎn)、使用、懸掛等事宜。國旗可在公共建筑、民宅、企業(yè)、商鋪、船只、城鎮(zhèn)廣場或公共儀式上以水平或垂直方式懸掛,水平展示時黃色必須在上方,垂直展示時黃色必須朝左,紅色朝右。國旗需在日出至日落時間懸掛,但立陶宛境內(nèi)政府機構(gòu)必須全天候懸掛國旗。旗幟必須符合法定標準,不能懸掛任何臟污或破損的國旗。
遇到哀悼儀式,國旗可按以下兩種方式展示。第一種通常稱為降半旗,是將已經(jīng)升頂?shù)钠鞄孟陆?,下降高度為旗刊長度的三分之一。另一種是在國旗上永久附上寬十厘米的黑絲帶并固定在桅桿上垂至旗幟底部,這樣的國旗通常是在葬禮上用于覆蓋政府官員、軍人、立陶宛國家重建法簽署人,以及總統(tǒng)簽署法律指定的其他人員棺木,下葬前疊好交給往生者的近親保管。
立陶宛國旗與其他旗幟一起懸掛時必須遵從以下順序:國旗、政府旗、外國國旗、歐洲聯(lián)盟旗幟、國際非政府組織旗幟、總統(tǒng)旗、軍旗和政府旗、縣旗、市旗,最后是其他旗幟。如有多面外國國旗與立陶宛旗幟一起懸掛,外國國旗按立陶宛語國名排列,除非議會或在立陶宛舉辦的會議決定采用其他語言排序。立陶宛加入歐盟后就開始懸掛歐洲旗,立陶宛也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所以能夠懸掛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旗。部分情況下,愛沙尼亞國旗和拉脫維亞國旗在立陶宛也很常見,其中大部分涉及波羅的海國家獨立慶?;顒?。
歷史國旗








總統(tǒng)旗

?政府旗



軍旗












地方旗幟
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