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 阿賴耶識的伽藍洞 的關于虐待動物的一些觀點

首先,對于其他生物的生存價值,確實不能使用其對于人類的影響作為判斷的主要因素,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但是,對于虐待動物帶給人快樂,滿足其精神需求與人類的生存條件而將害蟲捻為齏粉有很大的區(qū)別。第一,將害蟲捻為齏粉,是為了更好的活著。將害蟲消滅后,我們吃掉蔬菜和水果,這就是生命的延續(xù)與尊重(當然,你要是以踩螞蟻和捏螞蚱一類的反駁我,我也沒什么好說的)第二,在生存無憂的今天,通過虐待動物獲得快樂,滿足其精神需求在我看來無異于心理變態(tài)。那些變態(tài)殺人狂有幾個是為了報復心理?幾乎都是為了來虐殺別人來獲得快樂,滿足其精神需求。虐待動物只是第一步,當他們感覺虐待動物已經滿足不了自身的精神需求時,便開始把自己的目標瞄準人。如果這種通過虐待來滿足其精神需求的事情是人類作為強者的權利,肆意滿足自身精神需求的權利,那么犯罪也不過是滿足其精神需求罷了,那我們應該怎么做?(如果你用人比動物高一等,動物不能和人比較之類的話來反駁我,我也無話可說)
你說的前面那幾句話,我說服不了你,是價值觀的不同,也不算什么,可是你最后那幾句我必須要反駁了
你的觀點是“如果**者的虐待行為不為除他與他的同好以外任何人所知,他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我們可以把這個觀點假設一下。那么,如果罪犯殺人這件事不除他與他的同好以外任何人所知,那么是否是判定該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
司法中對于社會危害性的考察,有以下幾種方法:
第一,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歷史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的范疇,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社會條件的變化,社會危害性也隨之發(fā)生變化。同一種行為,在這一時期符合社會發(fā)展,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在另一時期,有害于社會發(fā)展,就具有社會危害性。承認社會危害性的可變性,是一種唯物的觀點。
第二,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全面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當綜合各種情況,全面分析認定。
第三,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本質的觀點。也就是說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我們要透過現(xiàn)象抓住事物的本質,才能準確把握行為的性質。
也就是說,社會危害性的評定并非是在社會上是否有人知道,而是所做的這件事的性質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虐待動物并不是沒人知道就沒有社會危害性,況且,殺了人以后毀尸滅跡這種行為肯定沒有人說其沒有社會危害性。
你認為“虐待動物中真正的過錯責任人應該是將虐待行為公之于眾的曝光者“,但是,你又不得不承認虐待動物這件事是**者的問題,這件事的當事者是**者,跟人家曝光者沒有關系,人家為何要承擔責任?又如何承擔責任?如果真按你所說,那么當罪犯的犯罪行為公布于眾之后,這件事的責任就不在于犯罪者了,而是在于曝光者了。也就是說,本該罪犯受的刑罰都應該由曝光者來承擔,這不是兒戲嗎?
如果您對我的反駁不滿意的話請不要使用語言暴力,請盡可能的與我交換意見與看法。@阿賴耶識的伽藍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