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違約金如何約定?
合同,不僅僅是合作時雙方履行義務的憑證,更是發(fā)生糾紛后,評判過錯、定分止爭的依據(jù)。
而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當一方當事人出現(xiàn)違約行為時,應向守約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
因此,作為合同的主要部分,違約金,不僅要約定,更要貼合合同實際情況來進行約定,那么合同中的違約金要如何約定才合適?
違約后,主張違約金過高不被支持
2022年9月6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約定在合同期限內(nèi)A公司以每噸1100元的價格向B公司提供兩列(每列約3200噸)煤炭。
B公司付20萬元預付款給A公司,A公司在合同期內(nèi)啟動列車計劃并將3200噸煤運至指定站臺后,B實際按出軌道衡噸位+鐵路大票實際運費結(jié)算,雙方多退少補,24小時內(nèi)結(jié)清余款。
同時,雙方約定A公司如未在合同期內(nèi)取得火車承運大票,B公司有權(quán)取消合同,A公司需退還B公司各項費用,并承擔合同總金額10%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預付款共計402萬元。
后因A公司未依約履行合同亦未退還全部預付款,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退還預付款172萬元并承擔70.4萬元違約。
A公司主張案涉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予以減免,但其提供的證據(jù)難以證明其訴請,且B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案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并未過分高于A公司的可期待利益及實際損失。
二審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中B公司并未存在過錯、案涉合同并未實際履行等情況,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未支持某煤炭貿(mào)易公司減少違約金數(shù)額的請求。
實操干貨
No.1?原則上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實務中,法院判定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時,一般會重點考慮實際損失。
當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時,即會被判定違約金過高,若違約方提出適當減少的要求,往往會得到法院支持(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歸于違約方)。
具體調(diào)整幅度還會參照違約方是否故意違約、合同的履行情況、預期利益、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酌情予以衡量確定。
No.2?或參照LPR的標準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關(guān)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guī)定,即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該規(guī)定通常用于民間借貸,但或?qū)I賣合同違約金的審理也具有參考價值,實踐中也多有獲法院支持的案例。
注意,是參照不是必須參照,LPR的4倍目前并非是一定會被法院支持的違約金約定標準。
買賣合同中的付款責任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還需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確定。
No.3?損失以可預見性為條件
買賣交易中,如賣方逾期交付或未能交付貨物,可能導致買方無法對第三方交付,被動違約,從而構(gòu)成損失,然而這些損失賣方可能抗辯不知情或不可預見。
因此建議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對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予以明確,以此加強損失的具體性和可預見性,來爭取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