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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時代的童工奴隸Child Slaves at Work in Roman Antiquity

2020-07-28 15:34 作者:雷風立方  | 我要投稿

古羅馬時代的童工奴隸*

[比利時]克里斯蒂安 · 拉埃斯 文 楊美姣 譯 **
摘要 :這篇文章利用文學、法律、碑文、和紙草學的資料,旨在對古羅馬時代童工奴隸案例進行全面的研究。本文也參考了考古學、骨骼學以及圖像學的證據(jù)。童工奴隸的工作和任務(wù)是分門別類的,許多例子可以證明這一點。最后,事實證明對這一主題的研究不僅可以幫助我們了解童工奴隸的生存狀況和奴隸制的概念,還對我們從整體上理解兒童的日常生活及古羅馬人對兒童期的總體看法具有啟發(fā)性的意義。
關(guān)鍵詞 :兒童 奴隸 古羅馬

一、赫庫蘭尼姆海灘和古代史L. 卡帕索和 L. 迪多梅尼科托尼歐在國際醫(yī)學雜志《柳葉刀》上發(fā)表了他

* 這篇文章最初宣讀于以古代奴隸制為主題的多哥 · 薩蒙會議(Togo Salmon Conference)之上。2007 年 9月,該會議在加拿大漢密爾頓的麥克馬斯特大學(McMaster University)召開。我對米歇爾 · 喬治組織了一場如此精彩而發(fā)人深思的會議表示深切的感謝。我還要感謝《古代社會》(Ancient Society)期刊匿名審稿人對我文章的準確閱讀及寶貴的建議。威利 · 克萊瑞斯(Willy Clarysse)在這一課題的紙草學證據(jù)方面給我提供了很多幫助。我也由衷地感謝我以前的同事雨果 · 科曼斯(Hugo Coomans)在幫助翻譯這篇文章方面所做的努力。2007 年 4 月雨果逝世。謹以此文紀念雨果。
** 本文譯自 Christian Laes,“Child Slaves at Work in Roman Antiquity”, Ancient Society, 38 (2008), pp.235—283。
感謝劉津瑜教授從原文所發(fā)表的期刊《古代社會》獲得翻譯授權(quán),并對翻譯文中的拉丁銘文和羅馬法規(guī)條文提供了許多幫助。原文作者克里斯蒂安 · 拉埃斯多次撥冗指教,尤其在拉丁語和希臘語引文的翻譯方面,在此表示感謝。也感謝唐莉莉通讀全稿并提出很多修改意見。作者克里斯蒂安 · 拉埃斯(Christian Laes)是安特衛(wèi)普大學拉丁語與古代史教授,古羅馬兒童史領(lǐng)域的權(quán)威,代表作為《羅馬帝國的兒童 :內(nèi)部的局外人》(Children in the Roman Empire: Outsiders Withi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譯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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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主按:大陸想看這文章需要買一本歷史合集,且主題與童工不緊密。

作者 Christian La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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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時代的童工奴隸*

[比利時]克里斯蒂安 · 拉埃斯 文 楊美姣 譯 **

摘要 :這篇文章利用文學、法律、碑文、和紙草學的資料,旨在對古羅馬時代童工奴隸案例進行全面的研究。本文也參考了考古學、骨骼學以及圖像學的證據(jù)。童工奴隸的工作和任務(wù)是分門別類的,許多例子可以證明這一點。最后,事實證明對這一主題的研究不僅可以幫助我們了解童工奴隸的生存狀況和奴隸制的概念,還對我們從整體上理解兒童的日常生活及古羅馬人對兒童期的總體看法具有啟發(fā)性的意義。
關(guān)鍵詞 :兒童 奴隸 古羅馬

一、赫庫蘭尼姆海灘和古代史L. 卡帕索和 L. 迪多梅尼科托尼歐在國際醫(yī)學雜志《柳葉刀》上發(fā)表了他

* 這篇文章最初宣讀于以古代奴隸制為主題的多哥 · 薩蒙會議(Togo Salmon Conference)之上。2007 年 9月,該會議在加拿大漢密爾頓的麥克馬斯特大學(McMaster University)召開。我對米歇爾 · 喬治組織了一場如此精彩而發(fā)人深思的會議表示深切的感謝。我還要感謝《古代社會》(Ancient Society)期刊匿名審稿人對我文章的準確閱讀及寶貴的建議。威利 · 克萊瑞斯(Willy Clarysse)在這一課題的紙草學證據(jù)方面給我提供了很多幫助。我也由衷地感謝我以前的同事雨果 · 科曼斯(Hugo Coomans)在幫助翻譯這篇文章方面所做的努力。2007 年 4 月雨果逝世。謹以此文紀念雨果。
** 本文譯自 Christian Laes,“Child Slaves at Work in Roman Antiquity”, Ancient Society, 38 (2008), pp.235—283。
感謝劉津瑜教授從原文所發(fā)表的期刊《古代社會》獲得翻譯授權(quán),并對翻譯文中的拉丁銘文和羅馬法規(guī)條文提供了許多幫助。原文作者克里斯蒂安 · 拉埃斯多次撥冗指教,尤其在拉丁語和希臘語引文的翻譯方面,在此表示感謝。也感謝唐莉莉通讀全稿并提出很多修改意見。作者克里斯蒂安 · 拉埃斯(Christian Laes)是安特衛(wèi)普大學拉丁語與古代史教授,古羅馬兒童史領(lǐng)域的權(quán)威,代表作為《羅馬帝國的兒童 :內(nèi)部的局外人》(Children in the Roman Empire: Outsiders Withi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譯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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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的初步報告,其研究結(jié)果在古代歷史學家和國際新聞界中都引起了相當大的反響。1982 年 3 月,意大利人類學家有了一項驚人的發(fā)現(xiàn) :在赫庫蘭尼姆(Herculaneum)從前的海灘上發(fā)現(xiàn)了 139 具骨骸,其中 51 具為男性,49 具為女性,39 具為兒童。這一發(fā)現(xiàn)之所以非常罕見,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受害者都是死于生命旺盛期,另一方面是因為那時古羅馬人死后大部分都實行火葬。a他們的調(diào)查結(jié)果令人震驚。由于長期進行繁重的體力勞動,許多尸體上都帶有損傷 :頭部、上臂或者肩膀不斷地活動(常常是由于人力劃船或耕作土地)造成的肋鎖韌帶斷裂(costoclavicular syndesmoses)。41.3% 的男性骨骸以及6.5% 的女性骨骸上都存在這種損傷,并且令人驚奇的是,在 11.5% 的兒童骨骸上(15 歲以下,甚至是 20 歲以下的青年人中的 24%)也有這種傷。上身肌肉的嚴重損傷(即所謂的突觸核蛋白病 syndesmopathies)特別出現(xiàn)在男性成年身上 :在 32 具呈現(xiàn)這些特征的骨骸中,23 具是 20 歲以上的男性,2 具是女性,7 具是兒童或 20 歲以下的年輕人。甚至在 7 到 10 歲之間的孩子們身上都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了嚴重的傷痕。男孩和女孩都有。還有一個孩子在 5 歲時就已經(jīng)受到了輕微的身體損傷。在 20 歲以上的成年男性及女性骨骸中,也存在一些這樣的跡象,即從兒童時代起,他們就已經(jīng)開始了這種無休止的繁重工作和勞動。不太可能總是能確定他們所進行的活動之性質(zhì)??紤]到龐培城的地理位置,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很可能不僅有農(nóng)業(yè)勞作,還有港口(裝卸貨物)或劃小漁船的活動。b公元 79 年,一場火山爆發(fā)給居民帶來了災(zāi)難性的后果,也給研究者留下了豐富的骨骼學方面的證據(jù),卡帕索和迪多梅尼科托尼歐并不是第一批考察這些證據(jù)的人。澳大利亞學者 S. 比塞爾那兩篇相似的文章震驚了學術(shù)界,就文風的活潑性而言,它們與 A. 巴特沃斯和 R. 勞倫斯合著的一本書很接近,c這本書描寫的是龐培城的日常生活。恰好有一個例子可以證明。在一個房間

a 骨骸的留存限于奉行土葬的時期,也就是說時間應(yīng)該在公元 200 年之后。見 M. Harlow, R. Laurence eds., Age and Ageing in the Roman Empire, Portsmouth: Tournal of Roman Archaeology, 2007, p.15。
b L. Capasso, I fuggiaschi di Ercolano, Rome: L’Erma Di Brestschneider, 2001, pp.1028—1031.c S. Bisel,“The People of Herculaneum AD 79”, in Helmantica, 37 (1986), pp.11—23; S. Bisel,“Human Bones at Herculaneum”, in RSP, 1 (1987), pp.123—129; A. Butterworth & R. Laurence, Pompeii: The Living City, London: St. Marin’s Press,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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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里,發(fā)現(xiàn)了一具年輕女孩的骨骸,她大約 14 歲,手里抱著一個 11 個月大的嬰兒。這個嬰兒戴著青銅裝飾品,這表明他來自上層社會。但這個女孩不可能是嬰兒的母親,因為她仍處于青春期。此外,很明顯的是,這個女孩并不來自上層社會。對她的牙齒進行分析后發(fā)現(xiàn),她 1 歲時病得很嚴重或者說是營養(yǎng)不良。她的許多臼齒存在膿腫,并且在她去世前不久,已經(jīng)拔掉了一些牙齒。她肩膀上的肌肉也表明,她以前長期搬運重物。比塞爾據(jù)此推斷,她很可能是個童工奴隸 :繁重的勞動使她羸弱不堪,不再適合其他勞動,于是主人便安排她照顧嬰兒。
2001 年,兩名意大利人類學家在做了大量工作之后,發(fā)表了一部著作,這使得骨骼學的研究達到頂峰。這部名為《赫庫蘭尼姆大逃亡》(I fuggiaschi di Ercolano)的著作超過 1100 頁,雖然它看起來像是一篇醫(yī)學報告,并包含了許多關(guān)于牙齒和骨骼的激光特寫圖片,但是它對我們了解意大利行省城鎮(zhèn)的日常生活是很重要的。奇怪的是,研究兒童的歷史學家?guī)缀鯖]有注意到這部著作。a盡管最近社會歷史學家已經(jīng)將他們的注意力從其他領(lǐng)域轉(zhuǎn)移到了骨骼考古學方面,但是,對人類骨骼與骨骸的研究似乎只限于研究龐培城或赫庫蘭尼姆的專家。而在大不列顛多賽特地區(qū)人們發(fā)現(xiàn)了關(guān)于古羅馬時代的證據(jù),通過對這些證據(jù)考察后發(fā)現(xiàn) :在古羅馬時代,存在一些環(huán)境刺激因素,它們會影響嬰兒在兒童時期長不到正常身高,這些刺激因素的數(shù)量實際上在增加。兒童時期的勞作或者(父母的)暴力,也是影響兒童健康的一個可能因素。b通過調(diào)查研究兒童自身,c骨骼考古學的研究路徑為了解他們的童年時代提供了令人振奮的新機遇,正如在赫庫蘭尼姆的例子中,這種路徑也不受傳統(tǒng)模式的阻礙。d不消說,甚至這種骨骼學的證據(jù)也有其局限性。除了古代

a B. Rawson,“Education: the Romans and US”, in Antichthon, 33 (1999), pp.81—98; B. Rawson, Children and Childhood in Roman Ital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上述作品也沒有提及這篇文章。
b R. Redfern,“The Influence of Culture upon Childhood: An Osteological Study of Iron Age and Romano-British Dorset”, in Harlow & Laurence, 2007, pp.171—194. 根據(jù)死者的年齡,骨骼—考古學上關(guān)于生物的或骨骼的年齡與墳?zāi)怪形锲反嬖陉P(guān)聯(lián)的可能性之研究也參見 Gowland, 200。
7c A. James,“From the Child’s Point of View: Issues i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Childhood”, in C. Panter-brick, Biosocial Perspectives on Childre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53.d W. Scheidel ed., Debating Roman Demography, Leiden-Boston-K?ln: Brill, 2001, 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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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學家完全依賴醫(yī)學和骨骼學上的詮釋這一事實之外,以一架骨骸為依據(jù)就判斷一個人是自由人還是奴隸,很明顯是不可能的,除非我們假設(shè)每個奴隸都帶有繁重勞作的印記。因此,在赫庫蘭尼姆地區(qū)是否存在童工奴隸尚未可知,因此那兒的發(fā)現(xiàn)并非是無可置疑的證據(jù),這也是這篇文章的主題。但是至少,它們給出了好的指向。為了糾正古代歷史學家對此的沉默態(tài)度,在附錄中,就童工奴隸可能存在的證據(jù),我做了完整的總結(jié)。意大利的“綽號”經(jīng)常會揭示生動的故事。學術(shù)界正在等待 E. 拉澤(E. Lazer)的最新綜述,因為他不僅準備著手重新調(diào)查龐培城和赫庫蘭尼姆地區(qū)骨骼學上的證據(jù),也將從社會歷史學的角度對此進行研究。a

二、童工、奴隸:方法論方面的解釋在古羅馬的社會歷史研究中很少涉及童工問題。b目前的研究采用了一種全面的分析路徑,它對不同資料中的每個證據(jù)進行了整合。這種研究也主張在微觀歷史學的視角下,通過從個案入手也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為了了解在古羅馬時代作為一名童工奴隸和一個兒童分別意味著什么,我引用多面的經(jīng)歷,但并不忽視那些主宰奴隸生存狀況的總體權(quán)力機制。全面的分析路徑和強調(diào)微觀歷史學的分析路徑,這兩種路徑可能都需要一一闡明。

a 這篇報告宣讀于 2008 年。E. Lazer,“Victims of the Cataclysm”, in J. J. Dobbins & P. W. Foss, The World of Pompeii, London-New York: Routledge, 2007, pp.670—677,書中并沒有提及童工方面的任何內(nèi)容。關(guān)于赫庫蘭尼姆婦女的故事,參見 J.Daehner ed., The Herculaneum Women: History, Context, Identities, Los Angeles: Getty Publications, 200。
7b 并非僅僅古羅馬時代缺乏這方面的研究。想要了解過去對童工的文化盲點,參見 K. Simon-musched, “Indispensable et caché. Le travail quotidien des enfants au bas Moyen ?ge et à la Renaissance”, in A. Stella ed., Les dépendances au travail, Grenoble: PU Vincennes, 1996, pp.97—107; K. Kamp ed., Children in the Prehistoric Puebloan South west, Salt Lake City: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2002, pp.71—89; M. Harlow & R. Laurence, “Introduction”, in Harlow & Laurence, 2007, p.11。 從 2006 年 開 始, 在 我 的 一 篇 綜 合 性 的 報 告 中 —用 荷蘭語寫的一篇很長的報告,劍橋大學出版社正準備出版報告的英文版本,我已經(jīng)在努力彌補這種缺失了。 關(guān) 于 童 工 方 面 的 內(nèi) 容, 參 見 Laes, 2006, pp.124—197。 早 期 的 研 究 包 括 Chr. Laes,“Kinderarbeid in het Romeinse rijk. Een vergeten dossier? ”in Kleio 30, 1 (2000), pp.2—20; W. Petermandl,“Kinderarbeit im Italien der Prinzipatszeit. Ein Beitrag zur Sozialgeschichte des Kindes”, in Laverna, 8, 1997, pp.113—136; E. Herrmann-otto, Ex ancilla natus: Untersuchungen zu den “Hausgebore-nen” Sklaven und Sklavinnen im Westen des r?mischen Kaiserreiches, Stuttgart: F. Steiner, 1994; K. Bradley, Slavery and Society at Rome, Cambridge, 1994; S. Knoch, Sklavenfürsorge im r?mischen Reich, Hildesheim-New York-Zürich, 2005, pp.149—155,主要是其中關(guān)于奴隸勞工的(Arbeitsbedingu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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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社會各個層面搜集關(guān)于童工奴隸的資料 :包括小型農(nóng)場和工業(yè)采礦、大莊園、大量富裕的城市家庭、工匠的小作坊,等等。為了還原童工奴隸的狀況,我參閱了許多不同種類的資料 :文學資料,以及銘文資料、紙莎草紙上的告示、法律文本以及考古發(fā)現(xiàn)。偶爾也會有影像資料,但是這需要對其自身的真實性進行研究。a每一類資料都有其特點及難點。提及童工奴隸工作的古代作家經(jīng)常是一些譴責過分行為的道德家,例如塞涅卡,或者是用怪誕手法描述事物的諷刺作家,例如佩特羅尼烏斯(Petronius)或馬提亞爾(Martial)。然而,他們只提及讀者認可的那些情況 :雖然故事本身并不完全是“真實的”,b但其中仍有某種真實性。在碑文資料中找到關(guān)于童工奴隸的描述并不容易 :一個簡單的名字可能隱含著一個奴隸的身份,但是并不必然如此(這對希臘名字而言并不適用—因為自由兒童有時也會使用單一的名字)。最近,H. 西吉斯蒙德—尼爾森認為,古羅馬碑文中提到的大多數(shù)沒有家庭背景的兒童,實際上都是由于庇護關(guān)系(patronage)或勞作才被銘記的。
就奴隸而言,她認為,作為奴隸子女被紀念的,即便沒有注明工作,也可認為是從事勞作的,因為他們作為家庭奴隸的身份是明確的。因此,我們可以假設(shè)奴隸其所屬的家庭中工作。c碑文經(jīng)常不記載明確的日期 :它們大部分屬于“銘文習慣”(epigraphic habit)的高峰期,就古羅馬的銘文而言,時間大約是從公元 1 世紀到 3 世紀。雖然沒有明確的日期記載,但我們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我研究的是長時段的歷史 :公元 1 世紀存在著童工奴隸,在公元 5 世紀同樣存在。銘文必須放在考古語境下進行考慮,因為語境經(jīng)常會透露出童工奴隸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 :很明顯,在富裕家庭的集體墓室(columbaria)中被紀念的奴隸來自大家族。法律資料顯示,兒童奴隸主要是被用來當作補償。
但是,就此斷定這些兒童只具有物質(zhì)價值還是有些輕率 :這一點也適用這一

a L. Schumacher, Sklaverei in der Antike: Alltag und Schiksal der Unfreien, München: C.H. Beck, 2001, pp.91—238,書中編輯了不同種類奴隸勞工的證據(jù),并用圖像資料進行闡釋他的研究。但是,他的綜合索引并沒有提及《兒童》(Kind)這本參考書。
b 關(guān)于運用虛構(gòu)的和諷刺的資料作為介紹古羅馬社會的例證,參閱 G. Woolf,“Writing Poverty in Rome”, in Atkins & Osbourne, 2006, pp.83—99。
c H. Sigismund-Nielsen,“Children for Profit and Pleasure”, in Harlow & Laurence, 2007, pp.37—54. 顯然,對于那些只有奴隸兒童的名字,而沒有指明他是否工作的羅馬碑文,我不會都進行討論(根據(jù) Sigismund-Nielsen的例子,只有一百多個碑文明確指出了兒童奴隸所參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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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奧地利的法律,其認為對第三方之工具造成物質(zhì)傷害與一個兒童死亡相比,前者對承保人而言代價更大! a在紙草資料中,希臘語 παιδ?ριον(小孩、奴隸)或者 π?ι?(孩子、奴隸)的含義模糊,這使得辨別童工奴隸和成年奴隸比較困難。b因為在古代藝術(shù)中,為了突出奴隸的卑微社會地位,他們經(jīng)常被刻畫成身材矮小的人。但是就方法論而言,認為每一個較為矮小的人物形象都是童工,是不恰當?shù)?。c一些歷史學家誤解了微觀歷史學和案例的功用。他們認為,以福格特(Vogt)為代表的德國學派更加關(guān)注主仆關(guān)系中具體的人際關(guān)系,而正因為如此才達到古代奴隸制是比較人性化的解釋,而 M. I. 芬利(Finley)及其盎格魯—撒克遜學派以權(quán)力的意識形態(tài)及其機制為基礎(chǔ),做出了更加嚴格的判斷,這從本質(zhì)上使得對古代奴隸心理或心態(tài)進行研究毫無意義(我們只是通過奴隸主的壓迫性影響而獲知奴隸的心理或心態(tài))。d實際上,盎格魯—撒克遜學派一直將其全部精力傾注在個別方面。只有在具體的故事和歷史重塑中才表明了作為奴隸到底意味著什么(與研究 19 世紀奴隸制的歷史學家相比,古代歷史學家處于劣勢,因為他們沒有日記、訪談和當事人的報告可供參考)。
單一的奴隸經(jīng)歷(心態(tài)、心理)并不存在,因為在古代,存在許多不同的奴隸生活,它們的性質(zhì)又各不相同。奴隸之間的社會差異非常巨大,私人秘書的生活與金礦上勞工的生活相差十萬八千里。但是,這些迥異的故事并不能讓我們對那些決定每個奴隸生活的根本機制視而不見。K. 布萊德雷對奴隸

a R. Willvonseder,“Kinder mit Geldwert. Zur Kollision von Sachwert und per-s?nlicher Wertsch?tzung im r?mischen Recht”, in Bellen & Heinen, 2001, p.97.b 關(guān)于這個問題,參見 P.Scholl, Corpus der Ptolem?ischen Sklaventexte, Vol.3, Stuttgart, 1990; H.Schulz-Falkenthal, pp.792, 795, 868—869(P. Lond. Ⅶ ,2061 以及 2065; P. Petr. Ⅱ ,4:2)。
c 關(guān) 于 一 些 例 子, 參 見 Petermandl, 1997, pp.120—121 和 Bradley, 1994, p.194。G.Coulon, L’enfant en Gaule Romaine, Paris, 1994, pp.181—182 展示了一些來自高盧地區(qū)的圖片,從這些圖片中我們能了解到童工。在龐培城,我們看到一幅圖片,上面描述的是,一個小男孩在修補一個鍋,他的父親在接待顧客。參見 Baldassare, 1991, pp.113—124。
d R. Gamauf,“Zur Frage‘Sklaverei und Humnanit?t’anhand von Quellen des r?mischen Rechts”, in Bellen & Heinen , 2000, pp.51—72,引文在 pp.52—53。對芬利觀點的堅決否認以及對古人深奧人性之強調(diào),見W.Waldstein,“Zum Menschsein von Sklaven”, in Bellen & Heinen, 2001, pp.31—49(甚至引用了如今奧地利的高流產(chǎn)率來論證自己的觀點)。對這場辯論的恰如其分的評論以及對芬利研究方法的重估,見 W.Scheidel, “Slavery and the Shackled Mind: on Fortune-Telling and Slave Mentality in the Graeco-Roman World”, in AHB, 7: 3 (1993), pp.10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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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狀態(tài)做了恰當?shù)拿枋?,即充滿了不穩(wěn)定性、恥辱和暴力。評論家們責備他研究角度單一。然而,他從來就沒有認為這些是每個奴隸必須面對的問題,而是說,這些方面是奴隸生活中一個始終存在的威脅。人們可能會把兒童當作物品在市場上出售(有時要與他們的父母、兄弟姐妹相分離),一場突如其來的變故或奴隸主的去世就會拆散奴隸們的家庭,他們始終有遭受懲罰或折磨的可能。a雖然,揣測過去之人的感受和心理確實是件冒險的事,同時,進一步往下分析有滿布主觀投射和時代誤植的荊棘,但是 K. 霍普金斯和 K. 布萊德雷確信,相反的態(tài)度(即認為關(guān)于古代奴隸的感受,我們提不出什么明智的看法,因為實際上,他們對于我們而言完全是陌生人)反倒證實了那是一種過分的謹慎,一種固執(zhí)的或不可救藥的無知。b

三、法律資料在開始列舉童工奴隸的具體案例之前,我擬查看規(guī)范性的法律資料,這些資料能大致指出各種行業(yè)活動中的童工奴隸。
古代作家認為,如果一個勞動力服侍另一個人,那么就意味著前者屈從于后者。c在古代人的眼中,奴隸并沒有“工作”,他們只是在做主人吩咐的事情。在法律思想中,也存在這種情況 :奴隸的身體與其所從事的工作是相互分離的,但這種情況針對的是將奴隸的服務(wù)出租給第三方的問題。在那種情況下,人們需要辨別兩類人,一類人是奴隸主,他具有對奴隸之身體處置

a 關(guān)于這種共情的研究例子,見 Chr. Laes, Kinderen bij de Romeinen: Zes eeuwen dagelijks leven, Leuven, 2006, pp.140—147.b Bradley, 1994, pp.179—181 中指責了拒絕接受這種共情的挑戰(zhàn)的研究方法,認為它們是傲慢和徒勞無益的。
此外,他聲明那種認為這個問題并沒有歷史關(guān)聯(lián)性的觀點正反映了關(guān)于古代的傳統(tǒng)觀點。K. Hopkins,“Novel Evidence for Roman Slavery”, in P&P, 138 (1993), pp.3—27,引文在 pp.26—27。在他一篇關(guān)于伊索的奴隸小說的文章中(見其開篇的注釋,他的同事是閱讀他文章的首批讀者 :“其中,跟故事的主人公伊索一樣,文章造成同樣的反應(yīng) ;出于尊重,我將其做了些許改動”),他也同樣強烈要求將“移情、修辭、心理的領(lǐng)悟和敘事”作為古代歷史研究者的工具。N. Mckeown, The Invention of Ancient Slavery? London: Bristol Classical Press, 2007, p.78 將 Bradley 的觀點刻畫為“對于高尚目的的充滿熱情的承諾”,但質(zhì)疑他的一些結(jié)論。關(guān)于 Bradley 運用及處理故事的方法,也見 Mckeown, 2007, pp.77—123。
c Paulus, Sent. Ⅱ 18.1. 參見 Y. Thomas,“Le corps de l’esclave et son travail à Rome: Analyse d’une dissociation juridique”, in Moreau , 2002, 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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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quán)力,另一類人則對奴隸行使權(quán)力目的是從其勞動中獲利。a烏爾比安(Ulpian)在其一篇關(guān)于奴隸勞工之補償金(例如,出借或遺失的情況)方面的文章中講到,奴隸從 5 歲開始就被當作勞動力 :

Si minor annis quinque vel debilis servus sit vel quis alius, cuius nulla opera esse apud dominum potuit, nulla aestimatio fiet.(Dig. Ⅶ 7.6.1)如果一個奴隸不滿5 歲或者有殘疾或有其他情況以至于不能為其主人勞動,那么,就不能對其做任何估價。(《學說匯纂》Ⅶ 7.6.1)

補償金不適用于因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無法實施的奴隸服務(wù)(還是烏爾比安的觀點):

ut puta agerotante servo vel infante, cuius operae nullae sunt, vel defectae senectutis homine.(Dig. Ⅶ 1.12.3)例如,當一個奴隸生病了或者仍是一個不能提供勞動服務(wù)的孩子,或一個年老體衰的奴隸。

在遺產(chǎn)或借款的案例中,人們不能要求這樣一個孩子的工作能力。只有超過了 5 歲或 7 歲這樣的年齡界限(區(qū)別于嬰兒的標準界限),對童工工作的估價(aestimatio operae)才能進行 :

Si infantis usus tantummodo legatus sit, etiamsi nullus interim sit, cum tamen infantis aetatem excesserit, esse incipit.(Dig. Ⅶ 1.55)如果對嬰兒之使用權(quán)進行遺贈,那么,一旦該童奴年齡超過童年,使用權(quán)即發(fā)生,哪怕用益權(quán)在此前這段時間里還未曾有效。

a 關(guān)于這種“司法上的分離”,見 J. A. C. Thomas,“The Case of the Apprentice’s Eye”, in RIDA, 8 (1961), pp.357—372。 一篇犀利的文章,這種情況暗示至少對奴隸的工作有一定程度上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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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價奴隸是否有能力進行勞動之時,身體發(fā)育的成熟程度(14 歲到達青春期)并非特別重要 :

Ceterum cum de fructibus servi petiti quaertur, non tantum pubertas eius spectanda est, quia etiam impuberis aliquae operae esse possunt.(Dig. Ⅵ 1.31)此外,當說到被要求返還奴隸的孳息問題時,應(yīng)當不僅只考慮適婚奴隸的孳息,因為有些勞動也可以由那些未適婚奴隸來承擔。

這些規(guī)定對奴隸的生活造成了影響。對于自由的羅馬男孩而言,7 歲是一個重要的節(jié)點 :意味著孩子開始上小學,及從嬰兒期(infantia)到童年期(pueritia)的轉(zhuǎn)變。奴隸的生命中只有兩個節(jié)點 :5 歲意味著嬰兒期結(jié)束了,以及可能作為童年期 a終點的 30 歲(即他可以被正式釋放的年齡)。對于那些不享有被釋特權(quán)的人而言,余生都被定義為“孩子”(puer)—“孩子”是一個只針對奴隸的慣用拉丁詞匯。b第三個節(jié)點可能就是 60 歲的退休年齡。c自由民的嬰兒期和奴隸的嬰兒期在時間上相差一二年,這是現(xiàn)代研究關(guān)注的一個點,不應(yīng)該過分強調(diào)它。一個 5 歲的嬰兒和一個 7 歲的嬰兒在發(fā)育過程中雖然可能存在巨大差異,但是在許多文明中,從嬰兒期到童年的過渡大約處于 6 歲左右。d法律資料也認為,通常需要年輕的奴隸來履行職責。很明顯,對兒童的需求很大 :

(sc.mancipia)simpliciora esse et ad ministeria aptiora et dociliora et ad omne ministerium habilia.(Dig. ⅩⅪ 1.37)

a Gaius, Inst I 17. 關(guān)于一些可能的例外(minores ⅩⅩⅩ annis),見 Gaius, Inst. 118.b Hermann-Otto, 1994, pp.307—310.c 根據(jù) Dig. Ⅶ 1.12.3 en ⅩⅩⅨ 5.3.7 為一個 60 歲以上的奴隸申請工作是禁止的。見 T. Parkin, Old Age in the Roman World: A Cultural and Social History,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20—221.d Rawson, 1999, 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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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將會被訓練得更加順從,對各類事物都能很快上手,更易培訓,做起任何事情來也更加得心應(yīng)手。

烏爾比安提到年輕釋奴(10 歲多一點)的原主人可要求他們做的一些工作 :據(jù)此我們可以推測,童工奴隸通常被授予相關(guān)技能。

Dabitur et in impuberem, cum adoleverit, operarum actio: sed interdum et quamdiu impubes est: nam huius quoque est ministerium, si forte vel nomenculator vel calculator sit vel histrio vel alterius voluptatis artifex.(Dig. ⅩⅩⅩⅧ 1.7.5)a當一個未成年人長大的時候,主人才會安排他做事,但是有時候也會在其未成年時期就讓他進行服務(wù);如果他碰巧是抄寫員、傳名者、簿記員、演員或者用其他方式娛樂于人的匠人或藝人,那么這個未成年人也可能會進行服務(wù)工作。

在后來的《學說匯纂》中再次提及一些職責 :

Potest tamen et impuberes operas dare, veluti si nomenculator sit vel histrio(Dig. ⅩL 12.44.2)如果未成年人擔任的是傳名者(私人傳達者)或者演員,可以讓他們服務(wù)。

在文學和碑文資料中,都證明了這些職業(yè)確實是針對兒童的,接下來會得到進一步闡釋。傳名者(nomenculator)類似于私人傳達者(private heralds)或者點名者(roll callers),calculator 類似于一種簿記員或者甚至是數(shù)學老師。

a 想要了解服務(wù)(ministerium)的釋義,見 Dig. ⅩⅩⅩⅧ 1.1: ministeria operae sunt diurnum officium,奴隸的主顧可能將每天的服務(wù)強加到奴隸的自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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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riones這個詞指的是各種各樣的表演者。artifex這個詞暗示受過教育或指導。
法學家確實對職責(officium)和手藝(artificium)進行了區(qū)分,因為就職責而言,奴隸可以不需要接受訓練。(在《學說匯纂》ⅩⅩⅫ 65.1中講到,搬運垃圾箱是職責[officia]的其中一例,廚師和織工則是手藝[artificia]的例子)。這種區(qū)別表明存在著對教育和訓練所帶來的人力資本價值的初步概念。a很明顯,對古羅馬時期的律師而言,童工的現(xiàn)代概念完全是陌生的。規(guī)定極低的年齡界限僅僅是為了裁定可能出現(xiàn)的賠償問題,它僅適用于奴隸,這或多或少類似于設(shè)定老年奴隸工作的最大年限。但著并不是來自道德觀念或教育觀念。
在購買奴隸及其價格波動方面,我們的資料很少。W. 沙伊德爾最近所做的一項調(diào)查表明 :在元首制時期,相對于每日的工資和谷物價格而言,奴隸的價格要高一些。b但是所有證據(jù)都表明,童工作為勞動力的價值是被承認的。直到古典時代晚期,據(jù)紙草上的銷售文件載,沒有父母或家庭的兒童被出售。c一些是 15 歲或者年齡更小的女孩。有一個女孩年僅 3 歲,另一個 6 歲的女孩和一個 2 歲大蹣跚學步的孩子被一起售賣。在公元 221 年,一個 14 歲的當?shù)嘏⒂直毁u給了第三方,這已經(jīng)是她第 14 次被販賣了。在紙草上的銷售文件中,也提到了 15 個不到 15 歲的男孩,他們被再次販賣。8 歲的那喀索斯(Narcissus),是一個家生奴的兒子,在他母親去世之后,他就在市場上被重新販賣。一個 9 歲的馬其頓奴隸被船運到了埃及,然后被賣到了當?shù)兀送?,一個 14 歲的高盧男孩被賣到了腓尼基的阿斯卡隆。d

a R. P. Saller,

“Women, Slaves and the Economy of the Roman Household”, in Balch & Osiek, 2003, p.192.b W. Scheidel,

“Real Slave Prices and the Relative Cost of Slave Labor”, in Anc-Soc, 35 (2005), pp.1—17.c 關(guān)于這方面的卓越研究,見 J. A. Straus,“Liste commentée des contrats de vente d’esclaves passés en Egypte aux époques grecque, romaine et byzantine”, in ZPE, 131 (2000), pp.135—141 和 J. A. Straus, L’Achat et la Vente des Esclaves Dans l’Egypte Romain: Contribution Papyrologique Dans une Province Orientale de L’Empire Romain, Paris: Walter de Gruyter, 2004, pp.270—276, 關(guān) 于 家 庭 紐 帶 的 斷 裂 ;K.Bradley,“Child Labour in the Roman World”, in K. Bradley, Discovering the Roman Famil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103—125; Dalby, 1979。 也 見 S. Bussi, Schiave:“prezzi e tasse sul lavoro”, in A. Buonopane & F. Cenerini eds., Donna e lavoro nella documentazione Epigrafica. Atti del I Semi-nario sulla condizione femminile nella documentazione epigrafica, Bologna, 21 (novembre 2002, Faenza, 2003), pp.277—286。只有一份紙草記錄了兩個兒童的售賣,這兩個兒童并非來自埃及而是來自 Tell Nessana: P. Ness. 89(公元 6世紀晚期—公元 7世紀早期 ) ;雖然,這些是否是兒童并不確定,但是低廉的價格也暗示了有可能是兒童。在會議期間,Noel Lenski 給我提供了這個例子,對此我很感謝。
d 對于這些例子,參見P.Oxy.Ⅱ 263; P.Mich.Ⅴ 278; P.Vindob.Boswinkel 7; SB Ⅴ 7573; PSI Ⅻ 1254; BGU Ⅰ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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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兒童也許是奴隸主做的一項有計劃的投資。超過30%的女奴被購買來時處于生育能力最旺盛的時期,即20歲到25歲之間。買來的那些14歲到20歲之間的奴隸數(shù)量也幾乎占同樣的比例。銷售文件的附文顯示出,他們的新主人也會考慮是否購買童工奴隸。在女性奴隸做準媽媽的過程中,她們會承擔各種各樣的家務(wù)活。在購買男性奴隸時,奴隸的年齡也是需要考慮的一個風險,很明顯的是,奴隸主更樂意買不到15歲的奴隸。這些男孩10歲就可以干雜活和一些小活計。所以很顯然,購買年輕的奴隸并訓練他們,這種買賣比較劃得來。
公元 301 年,戴克里先的價格敕令給許多產(chǎn)品規(guī)定了最高價格,其中包括奴隸在內(nèi)。

表 1 公元 301 年 戴克里先價格敕令 §29.1—7 規(guī)定奴隸價格(用羅馬銀幣 denarii 表示)a年 齡 男性奴隸價格 女性奴隸價格0—8 15000 100008—16 20000 2000016—40 30000 2500040—60 25000 2000060+ 15000 10000這些是無技能的奴隸價格。根據(jù) §29.8,有技能的奴隸的價格可能是上述奴隸價格的兩倍。b此外,在這些同類奴隸中,處于最佳年齡階段的奴隸價位最高 :在 8—16 歲這一欄中,16 歲大的奴隸價格是 20000,20 出頭的奴隸價格可能是 30000。c這個敕令部分地反映出了書面資料中所顯示的年齡等級。7 歲就代表著嬰兒期結(jié)束了,8 歲則跟 7 歲非常接近 ;16 歲跟通常所謂的14 歲、15 歲隔得不遠(也見 :60 歲是老年時期[senectus]的開端)。與 19 世

a 見 M. Giacchero, Edictum Diocletiani et collegarum de pretiis rerum venalium, I.Edictum, Genova, 1974, p.208。
在這個問題上的社會經(jīng)濟學研究有 Scheidel(1996)和 Saller (2003)。
b pro mancipio arte instructo pro genere et aetate et qualitate artium ... ita duplum praetium statutum in mancipium minime excedere.(關(guān)于有技術(shù)的奴隸 :依據(jù)族裔、年齡以及技能水平,……其價格不能超過規(guī)定價格的兩倍。)根據(jù) Philo, Spec.Leg.Ⅱ 33—34 μ?γεθο?(高大)、κ?λλο?(貌美)和 ε?εξ?α(體健)在奴隸價格的構(gòu)建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c W. Scheidel,“The Most Silent Women of Greece and Rome: Rural Labour and Women’s Life in the Ancient World Ⅱ”, in G&R, 43: 1 (1996), pp.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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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紀美國的比較研究沒有證實 8 歲到 16 歲之間的女孩和男孩具有同等的價值。
正如上面所言,在古代,這些女孩也許很受重視,因為不久她們就能夠生兒 育女。a公元530年,査士丁尼發(fā)布了一個類似的價目表。這些價格仍為最高 價格。

表 2 《查士丁尼法典》(Cod Iust.) Ⅶ 7.1.5 規(guī)定的奴隸價格(用金幣 Solidi 表示)身 份 年 齡 職 業(yè) 價 格

男奴與女奴(servi+ancillae)

低于 10 10高于 10 沒有手藝的人 20超過 10 手藝人 30超過 10 記錄員 50超過 10 醫(yī)生 60超過 10 助產(chǎn)士 60

未成年閹人(eunuchi minores) 低于 10 30成年閹人(eunuchi maiores)

超過 10 無手藝者 50超過 10 手藝人 70與《學說匯纂》Ⅶ 7.6.1 中將 5 歲設(shè)為界限相比,把 10 歲設(shè)為年齡界限看起來更加現(xiàn)實,5 歲應(yīng)該是年齡的絕對下限。此外,人們會不自覺地將這些不到 10 歲的孩子看成未經(jīng)完整訓練的奴隸,但并不排除他們能做一些特定的零活(從經(jīng)濟的角度來講,這些活計不那么受重視)。
晚期古代的法律也證明了,10 歲是一個節(jié)點,兒童的教育開支指限于其前 10 歲。b有一些關(guān)于被閹割奴隸的詳細描述。10 歲以下的閹人非常稀少,但價值很高 :一個年輕的閹人與一個技術(shù)精湛的成年工匠一樣昂貴。c羅馬

a Scheidel, 1996, pp.71—74. Scheidel 所引用的來自美國的價目表也顯示出,8 歲和 16 歲是年齡閾限。
b Sent.Syr. 77, 98(敘利亞 ;5 世紀)和 Lex Visig. Ⅳ 4.3(西班牙 Hispania ;6 世紀)。
c Sin vero eunuchi sint servi communes maiores decem annis (...) minores etenim decem annis eunuchos non amplius triginta solidis aestimari volumus.(但是假如超過 10 歲的閹人是普通奴隸的話[指的是無技能的普通奴隸],我覺得不到 10 歲的閹奴的價值不應(yīng)該超過 30 金幣。)根據(jù)《學說匯纂》Ⅸ 2.27.28,閹割一個奴隸男孩提高了他的價值(《阿奎利亞法》[Lex Aquileia]不適用于這些例子)。關(guān)于昂貴的閹奴,見蘇維托尼烏斯,《圖密善傳》7.1 ;老普林尼,《博物志》Ⅶ .129 ;

《學說匯纂》ⅩⅩⅩⅨ .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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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禁止閹割年輕奴隸,但這樣的價格規(guī)定不禁讓人對此禁令的效能產(chǎn)生了嚴重的質(zhì)疑。a

四、鄉(xiāng)村生活

1. 大地產(chǎn)在理論研究和專門著作中,古羅馬的作家都談到了大地產(chǎn)(latifundia)的運作問題。法律資料也涉及大地產(chǎn)中兒童的問題。烏爾比安給大農(nóng)場中的“工具”(instrumentum)下了一個定義 :有助于生產(chǎn)、收獲和存儲糧食的設(shè)備和勞動力。除此之外,也有“使用工具的工具”(instrumentum instrumenti):在屬于“工具”的那一類中,對衣、食、住負責的人員。b典型的工作就是烘焙面包,維修房屋 ;做這些工作的典型職業(yè)有,廚房女仆、女織工和女廚師。c鄉(xiāng)村地產(chǎn)及其“工具”可留作遺產(chǎn)。較大的遺產(chǎn)就是所謂的“配備完善的房產(chǎn)”(fundus instructus):即帶有“工具”以及有助于為新家主(pater familias)提供更好設(shè)備的所有東西的鄉(xiāng)村地產(chǎn)。這種“配備完善的房產(chǎn)”(fundus instructus)也包括女性奴隸和他們的孩子。d這些孩子都屬于“使用工具的工具”,將孩子和婦女連帶一起包含在遺產(chǎn)中,被認為是最合適的,因為這樣可以避免夫 / 婦和 / 或子女之間殘酷的分離(dura separatio)。e因此,婦女和兒童所從事的勞作被賦予的是某種邊緣化的地位。最終,這兩類人都不屬于奴隸勞工這類“工具”。f根據(jù)科路美拉(Columella)、瓦羅(Varro)和《學說匯纂》ⅩⅩⅩⅢ 7 的描述,可以列出農(nóng)場中的工作和任務(wù)的清單。從理論上來講,可能其中的很多

a 關(guān)于圖密善皇帝發(fā)布的這一禁令,見蘇維托尼烏斯(Suetonius),Dom. 7.1 和 Cassius Dio LⅧ 2.4。關(guān)于類似的禁令,見 Paulus, Sent Ⅴ 23.13 和 Dig. ⅩLⅤⅢ 8.8.2。
b Dig. ⅩⅩⅩⅢ 7.8 pr(工具 instrumentum);Dig. ⅩⅩⅩⅢ 7.12.5( 使用工具的工具 instrumentum instrumenti).c Dig. ⅩⅩⅩⅢ 7.12.6.d Dig. ⅩⅩⅩⅢ 7.12.33.e Dig. ⅩⅩⅩⅢ 7.12.7 和 Paul, Sent Ⅲ 6.35.f 關(guān)于女性奴隸的地位的影響,見 Saller, 2003, pp.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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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都適合兒童去做,a不過對此,這些作家經(jīng)常沒有明說。
瓦羅非常鄙視童工。富裕的地主當然不會讓他自己的孩子做工,窮人也一樣。對于更加重要的任務(wù),地主當然會優(yōu)先使用雇傭的勞動力。這些雇員最低年齡當是 22 歲。貴族對奴隸缺乏信任可能是基于這個假設(shè),即后者不會關(guān)心主人的財產(chǎn)。b科路美拉認為,奴隸勞工促進了更大規(guī)模的生產(chǎn)力發(fā)展。他列舉的很多工作都適合奴隸和他們的孩子做(因為“孩子”這個詞可以描述兩者,所以實際上我們并不知道科路美拉所指的是否只是孩子)。c此外,在科路美拉時代,隨著戰(zhàn)爭的結(jié)束,社會不能再提供大量的奴隸,于是,他將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他自己奴隸的孩子教育上。他不允許兒童工作一整天。
我們可以想象出孩子們在院落和菜園中玩耍的情景??坡访览ㄗh菜園不要對孩子們開放。d為了防止蘋果樹下的土太干燥,一個男童奴隸就必須定期地用木鏟或蘆葦鏟給它松松土。e在意識形態(tài)的層面上,科路美拉認為兒童的性純潔也使得他們很適合在廚房里幫工。出于衛(wèi)生考慮,與食物相關(guān)的人須是兒童或戒性的人。f除了一些不太重要的家務(wù)之外,其他的小活計也需要他們?nèi)プ?。給葡萄園松松土,修剪葡萄枝,或者剪掉龐雜的枝葉也許是適合孩子做的理想工作,雖然在這方面,農(nóng)業(yè)學家很少提到孩子。g巴爾多(Bardo)博物館(突尼斯,4 世紀)的一鑲嵌畫,顯示了尤里烏斯名

a Brasley, 1994, pp.59—60 列舉了 40 種不同的職業(yè)。
b Varro, RR I 17.2—3.參 見 A.Gonzales,“A pueritia rusticis operibus edurandus: Le travail des enfants à la campagne chez les agronomes latin”, in Myro, Casillas, Alvar, & Placido , 2000, pp. 240—241。關(guān)于終身勞工,見 D.Rathbone, Economic Rationalism and Rural Society in Third-Century A.D. Egyp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pp.88—147 ;關(guān)于埃及的臨時勞工,見 pp.148—174。
c Gonzales, 2000, pp.241—245.d Columella, RR X 1.V.33—34 :應(yīng)該用墻和籬笆把菜園圍起來。農(nóng)神(Priapus)的陰莖會嚇壞男孩,他的鐮刀嚇跑盜賊。
e Columella, RR Ⅻ 42.2.f Columella, RR Ⅻ 4.3(aut impubi aut certe abstinentissimo rebus veeriis).g 例 如, 見 Columella, RR Ⅳ 5 和 Ⅳ 27。 尤 其 是 RR Ⅺ 2.44: Ab idibus Ianuariis usque in calendas Iunias veteranam vineam priusquam florere incipiat, iterum fodere oportet,eandequem et ceteras omnes vineas identidem pampinare.Quod si saepius feceris, puerilis una opera iugerum vineti pampinabit.(從 1 月 15 日[引文如此,但有的版本中沒有 1 月(Ianuariis)一詞]到 6 月 1 日,宜在葡萄開花之前為舊葡萄園松土,并且修剪這些舊園及其他的園子。假如你經(jīng)常做這些的話,一個孩子[指童工]用一天的工夫就可以修剪一個英畝大小的葡萄園。)RR Ⅱ 2.13: Verum et si subinde nascentem falce decidas, quod vel puerile opus est.(但假如你用鐮刀砍新生的草,那是孩子[都能做]的工作),也很可能是對童工奴隸的一種隱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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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時代的童工奴隸Child Slaves at Work in Roman Antiquity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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