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規(guī)則簡要(一)身懷利器
很多時候,人們怕這些官,一定要賄賂這些官,并不是指望從他們手里撈些好處,而是怕他們禍害自己。 官吏們有合法傷害權(quán),即合法傷害他人的選擇權(quán)。合法傷害權(quán)具有伸縮性,官吏只要其發(fā)句話,國家的暴力機器就按照他的意愿開動起來,并不用破費一文錢。對付上面的審核,他們自然有“證據(jù)”的支持,應當說風險極小,進退自如。與之相反,底下那些小人物的命運全在官吏們的手心里,注定躲不掉損失,只能交錢消災。實力如此懸殊,付出的很少,得到的卻很多,自然頂不住誘惑,開始揮動這把利器。 無論正式規(guī)定如何,掌握了合法傷害權(quán)的人總是很傲氣,因為在他們看來百姓如同板上待宰割的魚肉。有了這種權(quán)力,沒有錢的可以有錢,沒有斂錢的規(guī)矩也可以創(chuàng)造出規(guī)矩。即使這規(guī)矩不合法,也可以抹玩彎拐角的將它打扮起來,變成為自己謀私的工具。 揮動傷人的利器需要心存惡意,這需克服良心的障礙,賄賂則替人免除了這些麻煩。只要你一朝掌權(quán),它便會主動上門,與你客套,叫你在不好翻臉中繳械投降,團結(jié)起來,與他們一致對外。你無須任何惡意,反而拒絕這些賄賂倒顯得有幾分惡意,因為賄賂通常是通過親戚朋友的路子過來的,你拒絕相等于不認你的親戚朋友。 于是,貪贓枉法成本進一步降低,拒絕賄賂的成本則進一步提高。良心與禮節(jié)的訓練在此全面倒戈,反對起其原本該維護的東西,成為了一名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