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在網絡平臺內充值購買虛擬禮物或者道具需要交增值稅嗎?
用戶在網絡平臺內充值購買虛擬禮物或者道具需要交增值稅嗎?
社交平臺里,用戶充值購買的禮物交稅嗎?
公司經營一款社交平臺,用戶在平臺內充值購買虛擬禮物或者道具送給其他用戶或者自己使用所產生的營業(yè)額自己利潤。公司是否需要交增值稅!因為這種完全沒法開增值票啊。
解答:
問題描述的問題,涉及到兩個環(huán)節(jié):充值和購買虛擬禮物或道具。
在充值階段,企業(yè)只是預收到款項,用戶尚未消費,因為沒有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增值稅納稅義務就沒有發(fā)生,因此在該環(huán)節(jié)企業(yè)(平臺)是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的。
在用戶購買虛擬禮物和道具環(huán)節(jié),用戶已經消費,企業(yè)取得了“銷售無形資產收入”,發(fā)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就需要依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為依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guī)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tài),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yè)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p>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用戶購買虛擬禮物或道具,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銷售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在用戶購買當天,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增值稅納稅義務產生后,不管企業(yè)是否開具發(fā)票,都應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