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師:不當討債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北京刑事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jīng)濟犯罪辯護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專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辯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民營企業(yè)家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jīng)濟犯罪系列案件)
目 錄
一、債務糾紛引起的不當討債行為?
二、行為人因債務等糾紛引起的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
三、刑事指導案例第1374號
四、尋釁滋事罪律師辯護:在理想和現(xiàn)實之間
正 文
再從刑事律師的角度談“套路貸”案的辯護問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調(diào)查尋釁滋事罪的泛化現(xiàn)象。原來的刑法有一個流氓罪,因為邊界模糊,被稱為“口袋罪”。1997年《刑法》將其拆解,衍生了一個尋釁滋事罪。這些年過去了,大家發(fā)現(xiàn),尋釁滋事罪已演變成一個新的“口袋罪”。
民間借貸的一些刑事案件被指控尋釁滋事罪。無論是指控還是辯護,均應回到《刑法》有關犯罪構成的本源。
一、債務糾紛引起的不當討債行為
民間借貸相關的一些案件中,對債權人討債行為認定尋釁滋事。比如李×德、岳×培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二審案中,就出現(xiàn):
2016年9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李×德伙同蔡某2、韓小明、劉某2開車到耿某所在本區(qū)田東電廠村,李×德到其家中要求耿某償還劉某3欠款100000元并威脅耿某及其丈夫劉某4搬離該住處,被害人耿某、劉某4不同意,李×德便離開。隨后李×德伙同蔡某2、韓×明、劉某2對耿某家的客廳門窗玻璃和門進行打砸,后逃離現(xiàn)場。
2016年9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李×德伙同蔡某2、韓×明、劉某2攜帶砍刀駕車到耿某家中對耿某和劉某4進行滋擾,蔡某2指使韓小明、劉某2將耿某家的窗玻璃砸碎,并持刀將門砍壞,并在門口高喊“劉某3欠債還錢”等口號滋擾耿某、劉某4。
基于以上事實,該案判決認定尋釁滋事罪。
還有的比如:宋×海、趙×東、趙×等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二審案中,以下事實也認定為尋釁滋事:
1. 2017年4月9日,因被害人平某還款逾期,被告人于×至平湖市××街道××幢××單元××室平某家中,以拉斷電閘的方式進行滋擾。
2. 2017年4月11日晚上,因被害人湯某還款逾期,被告人吳×斌、于×至平湖市××街道××幢××單元××室被害人湯某家,以拉斷電閘的方式進行滋擾。
3. 2017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因被害人顏某還款逾期,被告人陳×寶、李×至桐鄉(xiāng)市××村××村××號顏某家中,以紅色油漆噴字、電線桿上貼被害人照片的方式進行滋擾。
4. 2017年6月11日晚上,因被害人孫某還款逾期,被告人宋×海、趙×東、吳×斌至嘉興市秀洲區(qū)××鎮(zhèn)××村××號孫某家中索債,被告人趙×東、吳×斌以砸窗玻璃的方式進行滋擾后逃跑,被告人宋×海被孫某等人攔住,后報警解決。
除此以外,民間借貸案件中,特別是在套路貸、涉黑惡案件中還出現(xiàn)其它的一些討債行為,主要有:
-????? 電話騷擾債務人
-????? 將債務人的頭像或照片PS成侮辱性的圖片發(fā)給債務人或者其通訊錄里的親朋好友
-????? 紅色油漆噴字、電線桿上貼被害人照片
-????? 在債務人單位或住處掛橫幅,送花圈、潑油漆等
-????? 張貼大字報、噴字、擺放花圈
-????? 砸玻璃,持刀將門砍壞
-????? 拉閘斷電、強行入戶
-????? 毆打、辱罵 、恐嚇債務人
-????? 捶門、吵鬧、撬鎖、堵鎖眼,換債務人門鎖
-????? 對債務人進行跟蹤、糾纏、“看?!?
-????? 騷擾甚至非法拘禁
-????? 堵公司大門
-????? 賴在公司里不走,驅(qū)趕員工
-????? 用高音喇叭騷擾
等等。

二、行為人因債務等糾紛引起的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
討債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以刑法有關犯罪構成為準。這是罪刑法定的應有之義。在法治的大前提下,離開《刑法》就談不上犯罪。《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了尋釁滋事的4個類型,分別是:(一)隨意毆打他人;(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以上4種類型,《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法益是“社會公共秩序”。以上4種情形只有在“破壞社會秩序”時才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尋釁滋事罪有更加明確的規(guī)定: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由此可見,根據(jù)罪刑法定的原則,“尋釁滋事”處理的是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對于大多數(shù)民間借貸的討債行為,因其事出有因,并不符合以上《刑法》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三、刑事指導案例第1374號
司法實踐中大量地將債權人對債務人采取跟蹤、糾纏、恐嚇、辱罵等方式實施的討債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著名學者張明楷教授明確指出,這種做法明顯不當,應當杜絕。
從法益保護的角度看,張明楷教授的觀點無疑是具有權威性的。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司法解釋》另外規(guī)定:“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span>
這個除外規(guī)定為刑事指導案例第1374號所印證。
第1374號指導案例中,被告人團伙(債權人),每天安排1人或數(shù)人與債務人同吃、同住,并通過盯、跟、隨同出行等手段迫使債務人還債。在此期間,債務人的近親屬多次報警,公安機關向被告人提出不得限制、剝奪債務人的人身自由等處理意見后,債權人仍然繼續(xù)實施上述行為。因未能達成還款協(xié)議,被告人將債務人睡覺的沙發(fā)搬至廠房外,砸壞廠房內(nèi)的取暖器、水壺等物。之后導致債務人自殺身亡于廠房內(nèi)。債務人被限制人身自由30天左右。
第1374號指導案例在論理說法時,認為因債務糾紛引起的非法討債行為不應認定尋釁滋事;但是,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行為人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非法討債行為的,應認為破壞社會秩序。
因此,指導案例認為該案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是最高院的指導案例,對各地的審判實踐有指導作用。

四、尋釁滋事罪律師辯護:在理想和現(xiàn)實之間
理想是豐滿的,現(xiàn)實是骨感的。
從刑事律師對尋釁滋事罪辯護的角度看,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不構罪。這是“理想”的層面。
但是,民間借貸案中債權人訴諸“軟暴力”,其社會危害性較大,為了有效打擊犯罪,司法實踐中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軟暴力”歸入尋釁滋事的范疇。
在兩種類型的案件中比較容易入罪,第一是涉黑案件,第二是涉惡案件。對于這兩類案件,采用“軟暴力”手段,若使他人產(chǎn)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套路貸意見》明確規(guī)定屬于《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的“恐嚇”,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在這種案件中,對黑惡勢力犯罪的辯護是重點。
債務人在催收后還款,究竟是基于上述的“心理恐懼”、“心理強制”,還是出于“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的樸素觀念,或者有再次借款的動機,不同案件中也有差異。
以上是刑事律師辦案經(jīng)驗的總結,屬于個人觀點,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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