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碩律師事務所:被繼承人代書遺囑、證人未見證,遺囑無效!
【案情】
孫某(男)與朱某(女)婚后生育孫甲(男)和孫乙(女)。2008年11月6日,孫某與朱某訂立一份遺囑,載明二人名下的兩處房屋由孫甲一人繼承。遺囑上有孫某、朱某的簽名和手印,A、B、C作為見證人簽名并按手印。該遺囑由孫甲打印,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6日,簽名時間為11月8日。2009年孫某去世,2018年孫甲訴至法院,要求按該遺囑的內(nèi)容繼承兩處房屋。朱某、孫乙對該份遺囑不予認可,認為并非孫某、朱某真實意思表示,該遺囑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朱某拿出一份經(jīng)兩名律師見證,于2018年8月13日立下的個人遺囑,載明自己的份額由孫乙單獨繼承。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打印遺囑上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guān)系見證人見證且當時孫某神志清醒,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朱某所享有的份額因其否認并立下新遺囑,故不能按打印遺囑處理。遂判決房產(chǎn)中孫某所享有份額按其遺囑由孫甲一人繼承。朱某、孫乙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孫甲提交的遺囑為打印件且非孫某本人制作,應屬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須有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書遺囑。本案中,遺囑打印的時間與簽名時間不一致,見證人未見證遺囑制作的整個過程,并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且該遺囑由繼承人孫甲制作完成。綜上,該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應屬無效。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孫甲按該遺囑繼承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谝磺б话偃藯l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最后】
《民法典》對代書遺囑采取嚴格的法定主義,對遺囑的形式予以明確規(guī)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充分保障遺囑的真實,以維護遺囑自由原則。代書遺囑由他人書寫,立遺囑人雖有簽名,但其意思表示要通過他人的代書來表達,其表達個人意愿的自由度會有所降低,如果沒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約束,易受到他人的脅迫和誘導。無利害關(guān)系的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的訂立過程且由見證人代書遺囑是確保遺囑真實反映遺囑人意思表示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