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該從哪些方面組織證據?三個基礎事實要做好
提示:本案為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原告是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所屬人,該軟件為開源商城軟件,雖公開源代碼,但聲明不允許商用,或經授權后方可商用,被告是經營方,使用該代碼建設了網站,抗辯網站系通過第三方代建,主張自己屬于善意方,不構成侵權,但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這一事實,最終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該類案件要圍繞權屬、原告不是權屬人情況下享有訴權依據;侵權事實;損害賠償有關事實,主要在這三個方面要做足。
【原告商派公司訴稱】:
原告是“商派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以下簡稱:ECShop軟件)的軟件著作權人,ECShop軟件是一款專業(yè)的電商商城系統(tǒng),適合企業(yè)及個人快速構建個性化獨立B2C商城,ECShop軟件作為高知名度的開源商城軟件,已幫助眾多企業(yè)創(chuàng)建了獨特、差異化的品牌體驗。ECShop軟件目前覆蓋面非常廣泛,并深受用戶的喜愛。
原告對于ECShop軟件享有完整的軟件著作權,已對ECShop軟件申請了軟件著作權登記,并取得了相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原告發(fā)現(xiàn)以被告名義登記進行經營使用的在線商城網站(http://bfsc.ibeifu.com)未經授權以經營性為目的使用涉案計算機軟件,獲取商業(yè)利益及經營性收入。該行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計算機軟件依法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商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商派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卸載和刪除擅自使用的全部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584.67元以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415.33元,總計5萬元整;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北京北婦公司辯稱】:
北京北婦公司的網站是從第三人處購買,北京北婦公司與第三人北京晨旭東方廣告有限公司簽訂了《晨旭東方網站建設服務合同》,由該第三人負責建設北京北婦公司需要的網站,并非被告自身侵權。北京北婦公司在合同簽訂后按期支付了合同約定的網站建設費用,但第三人所交付的網站一直處于測試階段,不能正常使用,且因此而關閉。在測試期間,北京北婦公司一直未正常使用該網站,也未營業(yè),沒有經營收入,原告商派公司關于北京北婦公司獲取了商業(yè)利益和經營性收入的主張不符合事實。綜上,請求駁回商派公司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一、涉案軟件相關權屬事實
2015年3月27日,上海商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轉讓聲明,將ECShop網上商城管理軟件V1.0(著作權登記號2008SR30695)、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V2.0(著作權登記號2015SR054378)及在V2.0基礎上衍生的后續(xù)各版本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給其全資子公司商派公司,商派公司可單獨以自己的名義就V2.0基礎上衍生各版本進行版權登記,授權轉讓的時間為2014年4月17日。在他人侵犯上述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時,商派公司有權以著作權人上的身份進行維權,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訴訟、行政查處、刑事控告等。
商派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第0941464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登記號為2015SR054378,軟件名稱為商派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簡稱:ECShop)V2.0,軟件開發(fā)完成日期為2014年10月13日,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14年11月1日。
商派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第1382121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登記號為2016SR203504,軟件名稱為商派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簡稱:ECShop)V3.0.0,軟件開發(fā)完成日期為2016年5月18日,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16年5月18日。
商派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第1738053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登記號為2017SR152769,軟件名稱為商派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簡稱:ECShop)V3.6.0,軟件開發(fā)完成日期為2016年11月30日,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16年11月30日。
商派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第4535683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登記號為2019SR1114926,軟件名稱為商派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簡稱:ECShop)V4.0.0,該軟件開發(fā)完成日期為2018年9月28日,首次發(fā)表日期為2018年9月28日。
(2020)滬張江證經字第7224號公證書顯示2020年7月24日查詢,github.com網站上,名稱為“flaboy”的用戶曾操作導入2.7.3版本ECShop軟件代碼,相關網頁頁面該版本的授權許可協(xié)議。該協(xié)議包括以下部分內容:“本協(xié)議適用且僅適用于ECShop2.x.x版本,您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終用戶協(xié)議的基礎上,將本軟件應用于非商業(yè)用途(包括個人用戶: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從事電子商務開設網店的;非盈利性用途:從事非盈利活動的商業(yè)機構及非盈利性組織,將ECShop產品用且僅用于產品演示、展示及發(fā)布,而并不是用來買賣及盈利的運營活動的)......獲得商業(yè)授權后,您可以將本軟件用于商業(yè)用途......未獲商業(yè)授權之前,不得將本軟件用于商業(y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業(yè)法人經營的企業(yè)網站、經營性網站、以贏利為目的或實現(xiàn)贏利的網站)。”
二、被訴侵權行為相關事實
(2020)滬張江證經字第3424號公證書(簡稱第3424號公證書)公證了商派公司就被訴侵權行為申請保全證據的過程。該公證書記載,商派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查詢到域名為www.ibeifu.com的涉案網站的主辦單位和ICP備案主體均為北京北婦公司,對北京北婦公司經營的網站網址為www.ibeifu.com的相關網頁代碼進行了保存。涉案網站名稱為“北婦網”,網站內容顯示“慶祝北京婦產醫(yī)院商品部成立35周年”,主要內容為月嫂服務、嬰童用品等商品和服務的陳列和銷售,網絡用戶可以將商品加入購物車、結算。商派公司選取第3425號公證書記載的www.ibeifu.com網站網頁軟件代碼中的index.js、lizi_index.js代碼文件和ECShopV2.7.3版本軟件相應代碼文件進行比對。經比對,上述網頁代碼文件與ECShopV2.7.3對應文件內容基本一致,且代碼中的函數處理流程、變量名稱、調用元素、注釋等均相同。同時,部分上述網站網頁代碼中存在與ECShopV2.7.3對應文件完全一致的開發(fā)人員、日期等信息,如/*$
Id:index.js154692008-12-1906:34:44Ztestyang$*/。北京北婦公司認可上述事實,但稱被控侵權網站不是該公司制作的。
三、損害賠償相關事實
商派公司提交了2020年分別與兩案外人簽訂的銷售合同,顯示標的均為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V4.0.0,終生授權,價格分別為42000元、16000元。
2021年3月8日,上海市張江公證處就第3424號公證書開具發(fā)票一張,載明公證費數額為688元,該公證書公證事項涉及本案之外的其他侵權事實。2021年3月8日,上海市張江公證處就第3425號公證書開具發(fā)票一張,載明公證費數額為930元,該公證書公證事項涉及本案之外的其他侵權事實。
四、與北京北婦公司抗辯相關的事實
北京北婦公司主張涉案網站由北京晨旭東方廣告有限公司建設,北京北婦公司只是善意使用者,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向本院提交了購買合同等證據。相關證據顯示:北京北婦公司(甲方)與北京晨旭東方廣告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晨旭東方網站建設服務合同》,約定由乙方進行甲方網站的設計制作,并為甲方提供自合同簽訂起一年的售后服務,總金額為35000元,需分三次支付。但北京北婦公司未提交其付款的證據材料。
以上事實,有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版權轉讓聲明、涉案軟件發(fā)布記錄、源代碼上傳平臺記錄、保全證據公證書、工商登記信息及當事人庭審陳述予以佐證。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本案中,商派公司提供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包括了ECShop的V2.0版本、V3.0.0版本、V3.6.0版本和V4.0.0版本,能夠證明其為上述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北景钢?,商派公司主張北京北婦公司未經許可在涉案網站上使用、復制了其享有著作權的ECShopV2.7.3版計算機軟件代碼,侵害了其就該軟件享有的復制權。關于是否存在商派公司主張的復制行為,鑒于北京北婦公司自認涉案網站使用了涉案ECShop軟件建設。故本院認定涉案網站系使用涉案ECShop軟件建設而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yè)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薄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p>
關于北京北婦公司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問題,北京北婦公司主張其為善意使用者,具有合法購買來源,涉案網站由北京晨旭東方廣告有限公司為其提供,并提交相應的購買合同予以佐證。但其并未提供付款憑證、交付情況等履行證據,本院無法支持北京北婦公司該項主張。
北京北婦公司另主張涉案軟件系開源免費軟件,并提交了ECSHOPX軟件相關網頁介紹截圖,意即證明其行為不構成侵權。商派公司則主張其相應版本許可協(xié)議已明確其僅允許個人進行非商業(yè)用途的使用,而北京北婦公司作為企業(yè)法人系出于商業(yè)經營目的使用涉案軟件,理應單獨獲得授權,故北京北婦公司的行為屬于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的侵權行為。對此,本院認為,北京北婦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商派公司針對不特定第三人作出了任何用途均可免費使用的許可。根據在案證據顯示,上述條件顯示僅許可特定非商業(yè)用途的免費使用,同時明確限制未獲商業(yè)授權,不得將涉案軟件用于商業(yè)用途。本案中,涉案網站存在顯系用于商業(yè)盈利,不屬于授權許可協(xié)議中的非商業(yè)用途情形。據此,北京北婦公司主張的前述不侵權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認定北京北婦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如前所述,北京北婦公司應就其被訴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商派公司要求北京北婦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損害賠償等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因商派公司、北京北婦公司均未舉證證明侵權受損或天樞洲際公司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本院根據涉案軟件類型、涉案網站內容、北京北婦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經濟損失為12000元。對于合理支出,商派公司僅主張公證費,并提交公證費發(fā)票予以佐證,故本院支持其合理開支415.33元。

【判決結果】:
綜上,商派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商派軟件有限公司“商派ECShop在線零售應用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即立即卸載和刪除涉案軟件;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北京北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商派軟件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000元;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北京北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商派軟件有限公司合理開支415.33元;
四、駁回原告商派軟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北京北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商派軟件有限公司負擔350元(已交納),被告北京北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擔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