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0平到5400平,一個小錯誤的大麻煩,一份奇特的購房合同
河南鄭州,男子購買110平米房產后,發(fā)現(xiàn)合同上誤寫為5400平米,在咨詢售樓部時,銷售人員當場修改合同,不但拒絕退還定金,并要求男子承擔違約金。
王闖和妻子為了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環(huán)境,決定用全部積蓄買一套位于學區(qū)的房子,經過努力,終于在新房開盤日購得一套價格適中且位置優(yōu)越的房屋。
這套房子總面積110平米,每平米5400元,總價60萬元,簽約時,售房員發(fā)生了個小錯誤,將房屋每平米價格填到了總面積那欄。
這樣,原本110平米的房屋變成了5400平米,王闖應該發(fā)現(xiàn)這個錯誤,但他沒有仔細看合同,只交了5萬定金。
王闖回家后,激動地再檢查合同,發(fā)現(xiàn)房屋總面積竟然變成5400平米,他感到很驚訝,懷疑自己看錯了,但仔細核對后,確定這是一個錯誤。
他立即焦慮起來,擔心這會影響買房計劃,于是,他打電話聯(lián)系售房員,但對方沒有給明確回應,這使他更加不安,決定親自去售樓處詢問情況。
在售樓處,王闖急切地找到售房員,指著合同上的錯誤數(shù)字,嚴肅質問為何會出現(xiàn)這樣的錯誤,售房員一看錯誤,就承認是自己填錯的。
王闖很不滿,覺得售房員馬虎的態(tài)度讓他對買房產生很大疑慮,他開始懷疑這樣的人是否能提供高效、專業(yè)的服務。
更加氣惱的是,售房員就當著他的面,用筆改掉面積數(shù)字,改回110平米,讓王闖感到被輕視,因為售房員沒有先征求他的意見就擅自修改合同。
在這過程中,王闖覺得售房員的態(tài)度和行為極其不負責任,他們不僅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有多嚴重,還試圖簡單粗暴解決問題,完全不把客戶的需求放在心上。
王闖越想越生氣,覺得自己受到極大侮辱,他認為買房是大事,涉及人們的生活品質和未來規(guī)劃,售房員在這樣重要的事上,表現(xiàn)出如此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令人無法接受。
見此情景,王闖憤怒反駁:合同有法律效應,你們怎能隨意修改?
然而,售房員不但沒有意識到錯誤,反而開始指責王闖,扭曲事實說王闖事先知情并同意修改合同,售房員企圖用這種方式擺脫責任,將風險推給王闖。
王闖無法接受售房員荒謬的說法,因為事實是他發(fā)現(xiàn)錯誤后主動找售房員,但是,售房員卻把事實扭曲為王闖知情并同意修改合同。
對于這種顛倒是非的行為,王闖感到十分憤怒,售房員雖承認填錯合同是失誤,但堅稱私自修改合同屬正常,這使王闖嚴重質疑他的專業(yè)度,他覺得自己權益已經受損,要求退房。
但是,售樓處提出一個令王闖無法接受的要求:支付違約金!理由是已經更正合同錯誤,所以王闖沒有理由退房。
這使王闖感到非常無奈和憤怒,覺得售樓處的做法不僅不負責任,還試圖敲詐勒索。
王闖堅決反對支付違約金,因為這完全是售樓處的過錯,然而,售樓處一再堅持要求他支付違約金作為退房條件,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僵持不下,沖突進一步升級。
王闖找來調解員,調解員質問售房員:你們可以私自改面積,那我們也可以自己改價錢,我把5萬定金改成50萬,你覺得合適嗎?售房員無言以對。
王闖本可以趁機占便宜,要求售樓處交付5400平米的豪華大房子,但他沒這么做,他只要求退回定金,卻遭到售樓處的拒絕,他們的態(tài)度讓誠實的王闖火冒三丈。
經過調解,售樓處終于同意免除違約金,退還王闖的定金。
1、60萬購買5400平的房子,屬于重大誤解,依法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本案例中,王闖以為購買的房屋總面積為110平米,售房員的錯誤填寫,導致合同顯示面積為5400平米,這屬于重大誤解,可以主張本次買房合同無效,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如果合同被撤銷,王闖有權要求售樓處返還定金5萬元,因為合同無效,王闖支付的定金屬于不當?shù)美?,應予返還。
此外,王闖有權要求售樓處賠償因訂立合同而遭受的損失,比如在買房過程中支出的各項費用等。
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至訂立合同之前,王闖可以選擇重新與售樓處簽訂買房合同,或者放棄購房計劃。
2、購房合同無效后,定金應該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587條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王闖作為定金給付方不履行債務或不符合約定,致使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那么他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如果售樓處作為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債務或不符合約定,致使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那么售樓處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返還10萬元給王闖。
在本案例中,購房合同無效,是因為售房員的錯填導致重大誤解,屬于售樓處一方不履行債務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所以,售樓處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給王闖。
1.專業(yè)性和責任心:無論是在哪個行業(yè),專業(yè)性和責任心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案中,售房員在填寫合同時犯下了錯誤,但并沒有承認錯誤的嚴重性,也沒有盡力去修復。這種行為不僅反映出其專業(yè)能力的缺失,也體現(xiàn)出其對工作的不負責任態(tài)度。
2.客戶至上:客戶的權益應該被放在首位。然而,售樓處在發(fā)現(xiàn)錯誤后,并沒有立即為客戶解決問題,反而試圖將責任推到客戶身上,甚至要求客戶支付違約金。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客戶的權益,也損害了公司的聲譽。
3.尊重與公平:每一個人都應被尊重,每一份合同都應被嚴肅對待。在本案中,售房員在沒有征求客戶意見的情況下私自修改合同,不僅侵犯了客戶的權益,也違背了尊重和公平的原則。
4.誠實與信用:誠實是任何交易的基礎,信用是商業(yè)活動的生命線。在本案中,王闖本可以利用合同錯誤占便宜,但他選擇了誠實,這體現(xiàn)了他的高尚品質。相反,售樓處的行為則嚴重損害了他們的信譽。
5.法律意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改動都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本案中,售房員私自改動合同,嚴重違反了這一原則。這表明,我們在做任何事情時,都應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尊重并遵守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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