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堅明律師:從四個視角談復雜刑案辯護思路及策略

黃堅明律師:從四個視角談復雜刑案辯護思路及策略?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堅明
特別聲明:委托專業(yè)律師介入具體個案之前,建議到廣強律師事務所官網(wǎng)、金牙大狀律師網(wǎng)官網(wǎng)或其他搜索渠道,充分了解黃堅明律師辦案風格及成功案例之后再進行委托或付費咨詢,以免浪費溝通時間及選擇了受托律師不擅長辦理的其他領(lǐng)域領(lǐng)域?qū)I(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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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販毒案一審判決明顯涉及機械入罪定案的問題
陳某某被判販賣毒品罪一案之一審判決最謬誤之處包括:一是直接推定張三于2019年5月份之前所購買的涉案毒品全部源自毒品上家李四,二是直接推定張三每次購毒單價就是260元每克,三是直接認定疑犯張三將上述所購毒品全部用于販賣牟利用途。上述判斷明顯謬誤,且本案有諸多相反證據(jù)證實張三在某市本地的購毒成本價是1000元每克,其購毒核心用途是自我吸食,而非用于販賣牟利。本案單憑再案證據(jù)和事實,就足以反證一審判決謬誤,也足以反證張三并非販毒案適格被追訴人。
二、脫離犯罪構(gòu)成要件判案的做法荒謬
運輸毒品犯罪行為,是指實施了使毒品在空間上位移的犯罪行為。被追訴人實施了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不等于被追訴人必然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其主觀上應滿足故意、明知的入罪要件。明知涉案車上藏毒仍駕駛涉案車輛的行為,可認定其涉案行為構(gòu)成運輸毒品犯罪行為。這是從一般意義上理解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問題是:單純蹭車行為、單純的坐車陪伴行為算運輸毒品犯罪行為嗎?或者是,主犯下車接收毒品,車上乘客幫忙臨時性開車的行為,或者是單純目擊主犯接收且運輸涉案毒品的行為,算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嗎?從未獨立控制過涉案毒品及運毒車輛,但同車上獨立接收涉案毒品的主犯,其上車后其全程駕駛車輛運毒的行為屬實,能否據(jù)此推定同車涉案人員均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嗎?顯然,脫離犯罪構(gòu)成要件判案的做法明顯荒謬。
三、不持毒性質(zhì)的運毒案違背基本法理
就張三涉嫌運輸毒品罪一案而言,本案不存在被追訴人張三獨立控制涉案毒品及涉毒車輛的犯罪行為,實際涉毒犯罪行為均系李四等人實施的,但整個過程當中,張三確實短暫幫助李四駕駛過涉案藏毒車輛,涉案毒品也確實被藏匿有后備箱,且系他人所存放,張三協(xié)助所謂涉毒主犯李四駕駛涉案車輛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呢?張三、李四涉案行為是否屬于共同運毒行為呢?
對此, 被追訴人張三始終堅持這樣的觀點:“在整個案件當中,我的全部涉案行為僅僅限于不涉毒的受雇租車行為,沒有聯(lián)系過涉案毒品上家,沒有涉毒下家,沒有控制過或支配過涉案毒品,更不存在獨立控制或支配涉案毒品的情況,也不存在幫人運毒之后販毒牟利的情況,在我自己沒有實施過任何直接涉毒犯罪行為的前提下,也不存在我事前已收取過大額毒資的前提下,在一審判決已認定我是從犯的前提下,我堅持自己在此案當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小,也是中途最后才介入此案的,為此我的量刑應最輕,而非判處我十五年有期徒刑,我堅持一審判決對我的量刑太重了。”——某某運毒案辯護詞節(jié)選。
顯然,就張三等多人涉毒一案而言,有的被追訴人實施的涉毒行為是直接涉毒行為,有的被追訴人實施的涉毒行為是間接涉毒行為,有的被追訴人主觀上是確切明知,有的被追訴人主觀上是不確切明知,是概括性明知,甚至是不明知,進而導致其應承擔的罪責應是不一致的。
四、三宗購毒案無罪足以反證購毒必販賣的結(jié)論謬誤
陳某某被判販賣毒品罪一案之一審判決最謬誤之處是將張三所購毒品全部推定為販毒用途,或者是僅僅將其中三宗購毒事實剔除之外,將其余的購毒記錄全部認定為犯罪事實,這明顯與在案事實不符,與在案證據(jù)也不符。核心理由之一是張三于2017年7月份之前存在410克的購毒記錄卻沒有任何販賣記錄的客觀事實,就足以證實一審判決認定張三于2017年7月份之前的販毒犯罪事實明顯荒謬。核心理由之二是張三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合計購毒數(shù)量是410克,而僅僅涉嫌販賣1克毒品的客觀事實,可恰好反證張三購毒主要目的、主要用途是自我吸食,而非對外販賣及牟利。這恰好反證一審判決徑直認定張三購毒目的是為了販賣的推定明顯謬誤。
因此,從辯護思路或?qū)Σ咭暯欠治?,我們可以從被追訴人無持毒犯罪行為、無販毒牟利行為、無運毒主觀故意、一審判決機械入罪等視角進行有效辯護或反駁,或者是設(shè)法論證一審判決斷案思維明顯謬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