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主觀題每日一練(擔保物權遇上租賃權,約定抵押權禁止轉讓)

1.可以。李某的抵押權辦理了登記,根據(jù)《民法典》第403條的規(guī)定,該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有根據(jù)《擔保制度解釋》第54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經取得占有的承租人屬于善意三人,故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租賃權。
2.合同有效,并且能夠發(fā)生物權變動,楊某可以獲得汽車所有權。根據(jù)《擔保制度解釋》第43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人的禁止轉讓約定,沒有辦理登記,不具有限制物權變動的效力,除非第三人惡意。故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善意受讓人已經完成物權變動手的,即可取得物權。本題中楊某就屬于善意受讓人,由于已經交付,楊某可以取得所有權。
3.可以,李某的抵押權辦理了登記,根據(jù)《民法典》第403條的規(guī)定,該抵押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又根據(jù)《擔保制度解釋》第54條第2款的規(guī)定,已經取得占有的買受人屬于善意第三人的,故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楊某,繼續(x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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