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同時約定違約金、逾期利息、其它費用,總和不得超同期4倍LPR
【原告某網(wǎng)絡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訴稱:
被告金某系你我貸平臺實名注冊用戶,會員名為nwd7pn4ylq。被告通過你我貸平臺與你我貸用戶(提供貸款方)、你我貸公司及深圳某擔保公司達成《借款協(xié)議》及《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并于2019年7月14日從上述你我貸用戶處借得27,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為10.80%,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
若被告逾期未足額還款,則視為逾期還款,應向出借人支付逾期還款罰息;被告逾期還款滿45個自然日的,出借人有權解除協(xié)議,并授權你我貸公司通知被告。同時還約定,授權深圳某擔保公司為被告的前述借款提供貸后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醒、貸后催收等,則被告應按約向深圳某擔保公司支付貸后服務費。
被告現(xiàn)已通過你我貸平臺取得借款且逾期還款滿45個自然日,出借人根據(jù)約定宣告解除協(xié)議并借款提前到期。另依據(jù)《借款協(xié)議》關于債權轉讓及《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關于債權追索的約定,出借人、深圳某擔保公司將上述債權(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違約金、貸后服務費等)轉讓給原告,原告受讓取得債權,要求被告償還上述款項,故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未還本金22,846.9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22,846.99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計);3.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費450元。

【被告】辯稱:
被告金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人民法院查明】:
被告為你我貸平臺注冊用戶,賬戶名nwd7pn4ylq。2019年7月14日,被告作為借款人(乙方)通過你我貸平臺與你我貸公司(丙方)及賬戶名為nwd2ltxcw等用戶(甲方)簽署《借款協(xié)議》,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7,000元,年利率為10.80%,借期12個月,自乙方在你我貸平臺存管銀行開立的存管交易賬戶收到借款本金之次日起算,月償還本息2,383.79元。
乙方存管交易賬戶收到借款本金即視為乙方收到借款本金,也即甲方出借成功,協(xié)議正式生效,并自次日起計息。若乙方在任一還款日未足額還款(包括當期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等應付款項),則視為逾期還款。乙方自應還款之次日起按照下述計算方式向甲方支付罰息,罰息=逾期借款本金×逾期天數(shù)×0.16%。在乙方發(fā)生逾期情形時,出借人授權你我貸平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表出借人進行催收。如乙方任何一期應還款項逾期滿45個自然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并協(xié)議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關應付款項提前到期。
同日,被告作為借款人(甲方),案外人深圳某擔保公司(乙方)作為貸后管理服務方及案外人你我貸公司(丙方)作為平臺方簽訂《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丙方為甲方的借款提供信用評審、信用查詢服務等服務,為此甲方應向丙方支付平臺服務費2,322元,按照借款本金總額的8.60%計算。甲方通過丙方的審查,并與丙方推薦的出借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后,甲方應向丙方支付平臺服務費。
甲方授權乙方為甲方的借款提供貸后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醒、貸后催收等,為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應貸后服務費1,890元,按照借款本金總額的7%計算。在債權人權益受到實質損害超50個自然日的,本協(xié)議項下全部債權(包括乙方權益和丙方權益)無償且無條件自動轉讓給丙方認可的第三方,該第三方追索實現(xiàn)的相應債權款項在扣除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相關費用后,由丙方指令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剩余款項劃轉至相應債權人。
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本協(xié)議約定的相關費用。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約定,致使本協(xié)議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包括由此產(chǎn)生的訴訟費和律師費)。同日,借款人平臺賬戶收到借款本金27,000元并已將27,000元通過你我貸平臺提現(xiàn)成功。

2020年1月12日,因被告逾期還款超過《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50個自然日,出借人、深圳某擔保公司、你我貸公司均同意將其《借款協(xié)議》《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項下債權轉讓給你我貸公司認可的第三方即某網(wǎng)絡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本案原告),并授權你我貸公司通知了被告。原告因此有權向被告追索其未付本金并按照你我貸公司、出借人、深圳某擔保公司及被告之間的《借款協(xié)議》《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里約定的標準向被告收取利息、罰息、貸后服務費及逾期違約金等費用。截止2020年11月23日,被告僅歸還部分款項合計4,813.79元,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另查,2020年3月16日,原告與上海原本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協(xié)議》,委托該所代理原、被告之間糾紛的訴訟等,律師費為450元,原告依約向該所支付了全額律師費。
審理中,考慮到原告根據(jù)合同約定可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應自被告收到借款本金次日起計收,逾期還款罰息自被告應還款屆滿次日計收,合計已超過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即15.40%。另被告已歸還部分款項,故原告自愿調整為以被告通過你我貸平臺賬戶上提取的款項扣除被告已歸還本金及其他費用綜合超過年利率15.40%的部分后為借款本金,并以此為本金按年利率15.40%向被告主張自應還款屆滿次日起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
【人民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作為借款人、與出借人以及案外人深圳某擔保公司等均系在互聯(lián)網(wǎng)環(huán)境下,通過你我貸平臺達成的《借款協(xié)議》與《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被告通過你我貸平臺申請借款、注冊賬號、上傳個人信息等操作可有效表達自己真實意思,故應當認定《借款協(xié)議》《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應嚴格履行。在被告成功借款后,因被告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案外人你我貸公司、深圳某擔保公司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享有要求被告歸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貸后服務費、罰息及逾期違約金等費用的權利。現(xiàn)原告又通過債權轉讓及受讓行為獲得前述債權所有權利,債權轉讓及受讓行為真實有效,且已通知被告,故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未歸還的本金、利息、貸后服務費、罰息及逾期違約金等費用。原告以被告通過你我貸平臺賬戶上提取的款項扣除被告已歸還的本金及其他費用綜合超過年利率15.40%部分后22,846.99元為借款本金,于法無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除借款本金外,被告主張以上述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將利息、逾期還款罰息一并按年利率15.40%標準主張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還款罰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張律師費用,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及答辯等權利,依法缺席判決。

【判決結果】:
綜上,判決如下:
一、被告金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某網(wǎng)絡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借款本金22,846.99元;
二、被告金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網(wǎng)絡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逾期還款利息(以本金22,846.99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0%計算);
三、被告金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網(wǎng)絡信息科技上海分公司律師費450元。
案件受理費371.17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185.59元,由被告金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