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學考研【知行法學|知產(chǎn)問答(一):建筑設計圖與建筑物】
問題:
根據(jù)建筑設計圖而建造的建筑物,相較于建筑設計圖,是新作品嗎?根據(jù)建筑設計圖而建造的建筑物,難道不是建筑設計圖的“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品嗎?這難道不是同一個作品而在不同的有形載體上面嗎?為什么在立法上,又要將建筑設計圖和建筑作品分別屬兩個獨立的作品類型呢?

試分析:
根據(jù)建筑設計圖而建造的建筑物,分為兩種情況:一、從“平面到立體”的精確復制,或僅有不顯著差異的非精確復制;二、在建造過程中,由于光線、地形、和周圍建筑物進行協(xié)調等原因,而對真實建造的建筑物進行有獨創(chuàng)性的調整。
其中,第一種情況下,根據(jù)建筑設計圖建造的建筑物是建筑設計圖的精確復制,根據(jù)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表達,并非思想,也并非承載作品的載體。故,根據(jù)建筑設計圖建造的建筑物和建筑設計圖體現(xiàn)的是同一個作品,而建筑物則是建筑設計圖的復制品。也就是說,當行為人未經(jīng)過建筑設計圖的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進行修建,侵犯的是該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同時,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可能侵犯發(fā)表權、署名權、發(fā)行權。
第二種情況下,在建造過程中,由于光線、地形、和周圍建筑物進行協(xié)調等原因,而對建筑物進行有獨創(chuàng)性的調整。建筑物在建筑設計圖的基礎上創(chuàng)作了新的作品,若行為人未經(jīng)許可,則侵犯作者的改編權。若建筑物實質性地改變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感情,導致作者聲譽受損(比如,建筑設計圖作者以某種風格聞名,但建筑物建造者將建筑物加以部分的改動而使得作品產(chǎn)生了不同的風格),可能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所以,在根據(jù)建筑設計圖或產(chǎn)品設計圖而建造得建筑物或制造的產(chǎn)品的情況下,判斷建造行為是否產(chǎn)生新作品,以及若構成侵權,侵權人侵犯著作權的哪項權項,要分情況討論,而不能夠一言以概之。
請問師兄/師姐,上述的思考是正確的嗎?

解答:
(一)問題解答
1.建筑作品
根據(j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構筑物形式表現(xiàn)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將“圖形作品、模型作品”與“建筑作品”作為兩個不同的類別加以規(guī)定,因此,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平面建筑設計圖和建筑模型,只能指三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2.建筑設計圖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了“工程設計圖、產(chǎn)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類型,根據(j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定義,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chǎn)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chǎn)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xiàn)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工程設計圖等圖形作品具有一定的美感,但卻主要服務于實用性功能,比如建筑設計圖用于建造具有實用性的建筑物。而著作權法不保護任何的技術方案和實用性功能。因此建筑設計圖之所以能夠成為作品,與其技術方案和實用性功能沒有任何關系,而是因為其設計圖是由點、線、面和各種幾個圖形組成的,包含著設計者眼中的嚴謹、精確、簡潔、和諧與對稱的科學之美。
3.著作權法中的復制行為
復制權是著作財產(chǎn)權中最為核心和基礎的權利。根據(jù)“根據(jù)受控行為界定專有權利”的基本原理,要理解復制權就必須搞清楚哪些行為是受復制權控制的復制行為。復制行為的構成應該至少包括:在有形物質載體上再現(xiàn)作品,以及作品應當相對穩(wěn)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同時,復制前后所涉及的平面或立體的表達都必須構成作品,否則會將著作權的保護擴及技術方案和實用性功能。
(1)復制行為根據(jù)其與原作相似的程度,可以被分為精確復制和非精確復制。翻印書籍或者將電影刻錄在光盤上屬于精確復制,而稍作修改的情況下抄襲論文、臨摹美術作品或書法作品等屬于費精確復制。
只要在新的物質載體中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同時沒有通過發(fā)展原作品的表達而形成新作品,將該作品或其實質部分在物質載體上加以固定的行為就構成復制行為。如果在原作基礎上,通過發(fā)展原作品的表達形成了新作品,則構成著作權法中的演繹行為。
(2)復制行為根據(jù)其涉及的載體類型可以分為從平面到平面的復制、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從立體到立體的復制、從無載體到有載體的復制等五種類型。
其中,“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主要指按照美術作品或設計圖制作立體藝術品,以及根據(jù)建筑作品的外觀設計圖建造立體的建筑物的行為。三維的建筑物如果能給人以美感,是符合獨創(chuàng)性要求的作品,則該建筑物本身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繪制建筑物的設計圖是完成建筑作品的一個關鍵步驟,因為建筑物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設計全部包含在建筑設計中。他人如果要復制一幢具有美感的建筑物,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需要拿到建筑物的設計圖紙。如果不制止未經(jīng)許可按照平面建筑設計圖來建造三維建筑的行為,那么對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就無法完整實現(xiàn)。因此,各國著作權立法都選擇用復制權來控制這種行為。我國多數(shù)學者也認為基于建筑圖紙的著作權可以阻止他人依據(jù)圖紙建造建筑物,即平面到立體的復制應當禁止。
4.建筑工程設計圖和建筑作品的關系
建筑工程設計圖同時包含了對建筑物外觀和內部結構的設計,從不同角度觀察建筑工程設計圖,就會發(fā)現(xiàn)其體現(xiàn)了不同作品。
(1)內部實用性和功能性構造:建筑工程設計圖中必然包含各種用于描繪建筑物內部空間位置、相互關系和線路設計的圖形,如房間的大小、電梯的位置、排水管道的走向等。它體現(xiàn)的是實用技術性的設計,本身作為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因為設計圖體現(xiàn)了科學美感,因此構成作品。只是由于實用性和功能性的設計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按照設計圖去建造建筑物內在的實用功能部分,并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
(2)建筑物外部的優(yōu)美外形:建筑工程設計圖還可以體現(xiàn)建筑物的外在美感,也即建筑物的優(yōu)美外形。一幢建筑物如果能夠構成建筑作品,與其內部構造和設計毫無關系,而僅在其外形能夠給人以美的享受。因此,從建筑工程設計圖體現(xiàn)建筑物優(yōu)美外形的角度看,它應當是建筑作品的平面表現(xiàn)形式。從這個角度來看,根據(jù)建筑設計圖建造形成的建筑作品的行為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
這一區(qū)分在實用藝術品中也存在。以“功夫熊貓”漫畫為例:
(1)假如某人先創(chuàng)作了“功夫熊貓”漫畫,又根據(jù)漫畫制成了立體的“功夫熊貓”玩具,則該玩具只是漫畫的立體復制品,而不是新的作品。
(2)假如作者意圖制作一個帶鬧鐘的“功夫熊貓”玩具,因此在作畫時,不但畫出了“功夫熊貓”的外形,還在外形的輪廓中畫出了鬧鐘的構造。從繪畫可用于制造鬧鐘的角度,該繪畫屬于產(chǎn)品設計圖。但其又有完全獨立于鬧鐘涉及的藝術造型“功夫熊貓”,因此它也屬于美術作品。根據(jù)該繪畫制作一個帶鬧鐘的“功夫熊貓”玩具,構成對美術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而不是對產(chǎn)品設計圖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
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著作權立法僅將建筑物作為“建筑作品”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而非唯一的表現(xiàn)形式,原因就在于勾畫出建筑物優(yōu)美外形的設計圖也可以表現(xiàn)為“建筑作品”。比如,美國版權法將“建筑作品”定義為:“對建筑物的設計,該設計可以在任何有形介質上體現(xiàn),包括建筑物、建筑設計圖和繪畫?!?/p>
2001年我國修改《著作權法》時,將建筑作品從美術作品中分離出來,單獨成為著作權的客體,主要是按照《伯爾尼公約》關于保護客體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修改。2002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9項將建筑作品解釋為:“以建筑物或構筑物形式來表現(xiàn)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將其保護范圍限定為建筑物本身,并不包括設計圖和模型。2012年《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條第10項將建筑作品的范圍進行擴展,“包括作為其施工基礎的平面圖、設計圖、草圖和模型”。但是將要實施的2020年表決通過的《著作權法》沒有采取這種表述,沒有在第3條中對建筑作品做進一步解釋。
因此從制定法的角度考慮,應當將建筑工程設計圖與建筑物區(qū)分開來。前面也有提及建筑工程設計圖與建筑物的區(qū)別,不能簡單地將建筑物視為設計圖的立體復制品。
(二)體系定位
著作權法——著作權的對象:作品——作品的分類——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建筑作品
著作權法——著作權的內容——復制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三)學習方法
建筑作品和圖形作品、模型作品是著作權法中列明的著作權對象,需要理解掌握,但這兩種具體的作品類型本身不是考試的重點。分析問題過程中涉及的對復制行為的理解、以及侵權行為的分析屬于重點內容,應當結合教材和講義全面掌握。
(四)問題點評
從對問題進行的分類討論中可以看出對這位同學該問題進行了認真的思考,邏輯上是比較清晰的。思考問題時盡量從解釋論的角度而不是從立法論的角度出發(fā),在《著作權法》修訂之后更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