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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天 | 教師資格證筆試綜合素質核心考點匯總!趕緊收藏

2020-10-30 14:58 作者:對啊網  | 我要投稿



??教育觀

1.素質教育是面向全體學生的教育

2.素質教育是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的教育

3.素質教育是促進學生個性發(fā)展的教育

4.素質教育是以培養(yǎng)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的教育。


??學生觀

1.學生是一個完整的生命個體。(要樂觀估計學生的天性,做到多看優(yōu)點、多贊美。)

2.學生個體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性。
3.學生身上蘊藏著巨大的潛能。
4.學生的成長需要人文的關懷。(尊重學生、講民主。)


??教師觀

(一)教師角色的轉變? ?

1.從教師與學生的關系看,教師是學生學習的促進者。
2.從教學與研究的關系看,教師應該是教育教學的研究者。
3.從教學與課程的關系看,教師是課程的開發(fā)者和研究者。
4.從學校與社區(qū)的關系來看,教師應是社區(qū)型的開放教師。


(二)教師教學行為的轉變? ?

1.在對待師生關系上,新課程強調尊重、贊賞、民主、互動、教學相長。
2.在對待教學上,新課程強調幫助、引導啟發(fā)。
3.在對待自我上,新課程強調反思與終身學習發(fā)展。
4.在對待與其他教育者的關系上,新課程強調合作。


??教學觀

1.教學是課程創(chuàng)生和開發(fā)的過程

2.教學是師生交往、積極互動、共同發(fā)展的過程
3.教學過程重于教學結果
4.教學更關注人而不只是科學


??評價觀

1.評價目的是促進發(fā)展。

2.評價內容多元化。
3.評價方式多樣化。
4.評價主體的多元化。
5.更注重評價過程。形成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有機結合

2教育法律法規(guī)

考試題型:選擇題

??重要時間

1985年,提出實施義務教育

1986年,《義務教育法》頒布

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

1993年,《教師法》頒布

1994年,《教師法》實施

1995年,《教育法》頒布

2006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修訂

2008年,城市義務教育免費


??權利

①學生權利

受教育權:開除、勸退、教室外罰站及其他影響學生上課的行為都屬于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人身權:包括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需要大家重視的是:關禁閉和搜身都屬于侵犯學生人身自由權。

財產權:罰款、沒收學生物品不歸還,及其他違法收費都屬于侵犯學生財產權。


②教師權利

教學科研評成績

進修管理獲報酬


??均衡發(fā)展【義務教育法2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fā)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教師待遇

【教師法25】?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義務教育法21】?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綱要54】?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規(guī)劃綱要

把教育擺在優(yōu)先發(fā)展的戰(zhàn)略地位。

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創(chuàng)新作為教育發(fā)展的強大動力。

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核心任務。


??行政處分

【教育法75】?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教師法35】?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法37】?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教師職業(yè)道德

考試題型:選擇題、材料分析


??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記憶口訣:321——3愛2人1終身)

①愛國守法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guī),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②愛崗敬業(yè)

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yè),志存高遠,勤懇敬業(yè),甘為人梯,樂于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zhèn)湔n上課,認真批改作業(yè),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③關愛學生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④教書育人

遵循教育規(guī)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yǎng)學生良好品行,激發(fā)學生創(chuàng)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⑤為人師表

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guī)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xié)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⑥終身學習

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鉆研業(yè)務,勇于探索創(chuàng)新,不斷提高專業(yè)素養(yǎng)和教育教學水平。



??挤煞ㄒ?guī)10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未成年人的權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家庭保護】


第十條 【創(chuàng)設良好家庭環(huán)境】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關心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教育權利】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六條 【監(jiān)護職責】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jiān)護。


??【學校保護】


第十八條 【尊重受教育權利】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guī)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條 【休息權利】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 【尊重人格尊嚴】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安全制度】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突發(fā)事件預案】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fā)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校外人身傷害事故處理】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專門教育】


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xù)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xié)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yè)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學生。


??【社會保護】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第三十六條 【禁止設置營業(yè)場所】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出售煙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 【招用標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zhí)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


第三十九條 【隱私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優(yōu)先保護未成年人】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應當優(yōu)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落的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jiān)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yǎng)。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yǎng)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六條 【智力成果保護】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司法保護】


第五十四條 【教懲結合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七條 【羈押方式】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yè)不受歧視。


第六十二條 【監(jiān)護人的法律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教育部門的法律責任】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活動場所的法律責任】


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煙酒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十九條 【隱私保護】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條 ?【預防機制】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條 【監(jiān)護人教育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四條 【禁止不良行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yè)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吸煙酗酒】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 【曠課及夜不歸宿處理】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教唆、脅迫、引誘犯罪處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發(fā)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禁止單獨居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一條 【離異父母教育義務】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職責】


對于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禁止開辦營業(yè)性舞廳】


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yè)性歌舞廳、營業(yè)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禁止開辦上述場所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停業(yè)。


第三十三條 【營業(yè)性舞廳禁止禁入】


營業(yè)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營業(yè)性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對于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四條 【嚴重不良行為】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制止嚴重不良行為】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guī)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guī)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 【違法處罰】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guī)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jié)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監(jiān)護人管教】


未成年人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yǎng)。


第三十九條 【收容教養(yǎng)】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yǎng)期間,執(zhí)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xù)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yè)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zhí)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xù)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yǎng)、勞動教養(yǎng)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原則】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


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對于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八條 【學習、就業(yè)不受歧視】


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jiān)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zhí)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條 【場地設施安全】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xié)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九條 【學校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責任】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jiān)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責任】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無法律責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情形】


下列情形下發(fā)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fā)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


第十四條 【致害人責任】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學校追償】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十二條 【語言文字】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fā),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四條 【管理體制】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管理方式】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tǒng)籌規(guī)劃、協(xié)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y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六條 【教育機構舉辦】


國家制定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


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 【辦學條件】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九條 【學校權利】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fā)相應的畢業(yè)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條 【學校法人】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y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的平等權】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yè)、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權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教育經費】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wěn)定來源。


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十九條 【優(yōu)惠政策】


國家采取優(yōu)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yè)。


第七十二條 【擾亂教育秩序法律責任】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教學設施危險法律責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非法收取費用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學?;蛘咂渌逃龣C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條 【制度概說】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è)。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四條 【適用對象】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十一條 【入學年齡】


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入學戶籍】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社會的義務】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yè)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特殊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均衡發(fā)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fā)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四條 【安全措施】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fā)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違法獲利】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校長負責制】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批評教育】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二十九條 【教師行為】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fā)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資格及職稱】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tǒng)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教師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qū)和邊遠貧困地區(qū)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qū)補助津貼。


第三十三條 【支教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到農村地區(qū)、民族地區(qū)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yè)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qū)、民族地區(qū)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編寫】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査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教科書審定】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五條 【經費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qū)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guī)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 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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