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離婚冷靜期間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
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王某在離婚冷靜期內向張某借款用于賭博,且未按約定時間向張某還款。張某認為王某借款時仍系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故將王某與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前妻李某辯稱,案涉借條的落款日期為2021年7月初,只比兩人離婚日期早20天,而且兩人于2021年6月便在民政部門申請了登記離婚,不排除王某利用離婚冷靜期,將本案債務偽造成夫妻共同債務,且王某所借款項也是用于賭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應由其償還該筆債務。
法院認為
張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王某將全部借款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亦未能證明借款用于兩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故應由張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結合被告二人的婚姻感情狀況,本案借款債務發(fā)生于兩人離婚前夕,此時兩被告的感情矛盾已經(jīng)處于不可調和的情形,因此王某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實際。
綜上,張某主張本案債務屬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缺乏事實依據(jù),不應得到支持,李某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律師觀點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chǎn)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chǎn)生的債務。例如,為購置家庭基本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一方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經(jīng)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等。
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而且就算婚姻關系解除也并不影響雙方對共同債務的承擔責任。
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以賭博、吸毒等目的對外借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試圖讓另一方為其共同還債,前述等情形所產(chǎn)生的債務一般均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span>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span>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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